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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工資糾紛處理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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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工資糾紛處理匯報

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去年以來,我縣的工業發展深受影響,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大幅上升,如何運用科學發展觀理論,預防和處理企業停產、倒閉等引發的勞資糾紛,事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我縣經濟社會的平穩發展。

一、基本情況

縣是全國最大的木制玩具制造基地,共計有木制玩具企業近700家,產品90%以上供出口,出口量占全國木制玩具出口的50%,產品出口依存度高,是縣的支柱產業。由于木制玩具企業為資源消耗比較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對銀行貸款、原材料價格、勞動力成本、出口退稅和人民幣匯率等比較敏感,受宏觀調控和宏觀經濟形勢影響,造成產品出口壓力增大,在資金鏈斷裂和出口受阻的內外擠壓下,致使部分中小企業經營慘淡、利潤滑坡,有多家企業受此影響而破產、倒閉。去年以來,我院共審理涉木制玩具企業勞動爭議群體性案件34起,涉案標的總額近706萬元,審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032件,平均結案時間為15天,高效、有力地維護了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案件特點

1、群體性案件激增。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影響,去年,民工維權群體性糾紛大幅增長,我院共處理34家倒閉或半倒閉狀態企業的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案件。由于眾多民工在同一企業打工,具有相同的事實背景和利益,甚至不同企業的民工因為相同的事實背景也存在著某種聯系,維權行為表現出顯著的聯系性,民工維權人數也由過去的幾人、十幾人變為幾十人、幾百人。

2、法院審理難度加大。由于大部分勞動者與企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財務、會記不規范;農民工訴訟能力普遍低;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用工主體不規范等原因,導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難以查實民工維權案件的事實,無法辨別農民工及工資數額的真實性;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民工情緒較為激動,在無法實現當事人全部訴求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思想安撫工作難度較大。

3、虛假工資現象增多。企業主外逃、企業用工、財務、會記不規范,加之案件涉及人數眾多,相關主體法律意識淡薄和非法利益驅使,趁機“混水摸魚”,通過偽造虛假工資憑證虛列工資、虛增工人冒領工資、以借款折抵工資從而獲得優先受償權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導致虛假工資案件大大增加,去年共查處虛假工資數額達150余萬元,不僅損害企業、其他民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損害了法院的權威。

4、民工維權糾紛處理的“多米諾”效應。民工維權群體性訴訟案件由于涉案人員眾多,而訴訟原因又基本上相同,多數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具有從眾心理,同一企業甚至不同企業之間的民工都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批群體性案件中往往有一些核心當事人,通常由這部分人先帶領一定數量的當事人進行上訪、仲裁或起訴,主導維權的進程,謀劃行為的策略,其他人或聲援或觀望處置結果,試探政府法院的處理態度,再決定自己的行動。因此,政府、法院就糾紛的不同處理方式群體連鎖效應。

5、部分案件中當事人行為過激。由于民工維權糾紛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較尖銳,加之人數眾多、相互影響,容易產生過激行為。有的當事人懷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廣泛串連,通過造成人多勢眾的局面,采用較為極端的方式,形成某種壓力,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在我院處置的多起民工維權糾紛中,出現了哄搶企業資產、上訪、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甚至于一邊進行訴訟一邊到相關部門和領導處上訪,影響了社會穩定。此類案件占所有民工案件的三分之二左右。

6、工資案件執行不能問題突出。由于企業主攜款潛逃或企業嚴重資不抵債,加上企業違規長期拖欠工人工資,企業一旦停產倒閉,工人集體追討工資,企業已基本沒有可供執行資產,去年以來此類“執行不能”的工資案件明顯增多,成為法院在處置職工維權案件中的棘手問題,成為民工上訪的主要原因。

三、具體做法

(一)合力調處全縣聯動

針對因整體經濟形式下化下滑形勢下中小企業停產倒閉趨勢蔓延,引發民工維權群體性糾激增,縣委政法委依據《預防處置群體事件若干規定》、《省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暫行規定》出臺了《縣關于因企業停產倒閉引發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成立了縣處置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孫樂名擔任組長,法院、公安、勞動、信訪、司法、經貿、工業園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列為小組成員,以實現分工協作、工作互動、信息資源共享的工作格局。《指導意見》創建了全縣處置民工維權糾紛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及處置流程,處置問題的程序,1、組織開展排摸。各鄉鎮、各職能部門對各自轄區和各自職能范圍內的因企業停產倒閉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進行排摸。掌握瀕困企業的具體情況,深入基層,征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準確把握問題的重點。2、進行分析預測。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協調會,對排摸的問題進行系統分析評估,預測風險問題發生的概率,特別是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問題,要從矛盾沖突的人員數量、范圍和激烈程度,以及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等方面進行客觀評估。

3、各司其職,抓好落實。一是司法部門對因企業停產倒閉拖欠工人工資,部分工人的過激行為要提前介入,預防事態擴大化。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要積極做好追贓工作,盡量減少當事群眾的經濟損失。二是各鄉鎮、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正輿論引導,提高民眾對當前因受國際金融風暴等的影響,對企業正常運轉帶來負面因素這一客觀原因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三是法院加大對涉個訴訟案件的處理。以積極慎重、訴訟與調解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庭前調解力度。對涉企案件進行執行時要做好充分的執行預案,盡量在保護好當事人權益的同時降低因訴訟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的影響。對因惡意融資、資不抵債等原因瀕臨停產倒閉的企業,對相關資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法律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職工的利益。四是信訪局要抓好導訪制。做好信訪人的引導、勸導、疏導、向導工作,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積極主動導訪,規范信訪秩序,引導信訪人合情合理合法解決問題。五是人勞部門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討和仲裁工作,對效果不佳的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引導其進入民事訴訟的有序司法軌道,同時對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六是經貿、工業園區及時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瀕困企業信息,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積極開展企業職工思想情緒、家庭狀況調查,力所能及解決一些實際生活困難。七是金融系統要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關系。金融機構要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督和引導,控制系統性風險。4、形成評估預測報告。各鄉鎮、各職能部門對掌握的問題信息后要在第一時間匯集到處置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結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況形成預測評估報告后向縣委、縣政府匯報,使縣領導及時掌握作出決策的第一手信息。

同時法院出臺《審理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群體性案件流程管理細則》,將具有法官資格的行政人員全部列入承辦人范圍,由清欠領導小組統一指定、調配,將民工案件以企業為單位進行分配,由承辦法官負責到底;同時明確立案、審判、執行、審監、法警等部門的職責,成立財產保全組、審判組、財產變現組、貨款追查組,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并出臺《民工群體追薪案件內部流程》,規范、有序辦理民工案件。立案階段:1、只要民工向法院提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的訴訟,馬上由立案庭對企業的廠房及機器設備進行動態查封,要求制作查封物品清單,并對其在銀行開戶的帳號與其相關的債權進行凍結;2、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群體性案件,由本院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各庭、室的工作確定具體承辦人,原則上一個承辦人負責一個企業的民工工資案件;3、立案庭負責案件的受理、審查立案,為了保證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真實性,原則上一個民工立一案,審查立案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天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承辦人。

審理階段:1、案件承辦人接收案件后,應及時對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具體數額進行審查,三日內將審核結果報告本院工作指導小組;2、承辦人將審查后確定的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具體數額清單及舉報電話、承辦人向社會公告三天;3、承辦人負責民工工資分配方案的制作;4、承辦人在三日內將企業可以變賣的資產報告審判監督庭,聯系可變賣資產的購買人并及時通報審判監督庭;5、承辦人負責查封異議的處理。

執行階段:1、審判監督庭負責企業可變賣資產的委托評估、變賣工作;2、由承辦人根據民工工資分配方案進行民工工資的發放工作。

(二)創新機制突破瓶頸

1、分開立合并審,預防虛假訴訟。針對存在的假工資、假債權、假債務,特別是虛報工資及民間借貸充抵工資騙取優先受償的現象,法院從平等保護各方權益角度出發,將該院關口前移,確立群體追討工資案件“分開立、合并審”原則,即在立案和執行階段群體追討工資案件要求“一人一案”,不得集團訴訟,執行款必須由本人憑身份證件領取,避免部分人員“渾水摸魚”;在審理階段,同一企業或車間工人可以合并審理,同時出臺了《關于審核拖欠工人工資數額的具體指導意見》,明確工資審點。

2、建分類處置機制,快速變現資產。根據企業資產性質,適用不同變現程序分類處置:

建簡易快速拍賣程序,變現企業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機器設備等動產。由法院審監庭統一歸口對外委托評估拍賣,行業協會、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參與資產評估作價及變賣,確保拍賣過程公開、公平、高效。評估作價階段,因玩具廠負責人下落不明及財務不全,導致玩具成品或半成品的基準價不明,法院審監庭通過行業協會、企業管理人員、工人代表各方給出自己的基準價,由中介機構綜合三方的基準價進行評估作價;現場變賣階段,為確保企業資產及時處理,法院進行拍賣公告的同時,由玩具協會出面聯系具有購買能力的玩具企業,廠房代表、中介機構、工人代表全程參與現場變賣,如出現拍賣達不到評估價,當場與企業、職工代表商議調整評估價,確保了拍賣的高效與公平;

首創抵押借款方式,變現廠房、住房等企業或企業主不動產。法院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協調下,以企業資產提供抵押的方式向國資委借款,變現企業不動產用于墊付工資,即法院向縣國資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額、用途和擔保財產,由分管縣長簽署意見,國資公司收到公函后從民工救濟基金賬戶中劃撥資金到法院,由法院組織向工人先行發放。事后,法院將擔保財產拍賣所得款項重新匯入國資公司救濟基金賬戶。該方案有效解決了不動產難以及時變現和政府墊付工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難題,加快了清欠進度,同時保障了民工維權救濟基金的基本穩定。開展清欠活動以來,法院以房產抵押借款的方式向411名工人發放工資近93萬元。

3、啟用非常用法律程序,縮短清欠期限。對欠薪事實清楚明確的工資案件,我們引導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利用法律督促程序有效縮短辦案期限,共利用支付令這一手段向79名工人發放了47萬余元工資;同時,對企業倒閉后老板下落不明的案件,引導民工申請先予執行,在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先予執行企業財產,提前發放工人工資。共利用先予執行程序共為651名工人發放了196萬余元工資。

(三)平等保護服務發展

1、“放水養魚”實現多贏格局。注重辦案藝術,講究執行方法,在維護民工合法權益的同時,盡可能維持有市場、前景好、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實現了民工與企業雙贏。根據企業的涉訴標的、企業資產、行業協會評價等情況,我們對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企業,以“非公示”方式對企業廠房、設備等進行“活查封”,即對原材料、機器設備等進行清點,列出清單,做查封筆錄,但不在物品上面貼封條,盡量減少因采取強制措施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保證民工工資得以兌現,我院在處理縣禾豆玩具廠拖欠民工工資一案中,禾豆工藝廠業主聯系了由半球工藝品有限公司(縣玩具龍頭企業)總經理邱潘秋提供擔保,禾豆工藝廠拿出詳細、可行的還款方案后,我們從縣里的民工工資應急資金中借資60萬元幫禾豆工藝廠墊付工資,借款過程由法院向縣國資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額和用途,擔保人出具保證書,然后由縣分管縣長在法院公函上簽署意見,國資公司就將借款匯入法院帳戶,法院及時地為禾豆工藝廠360名民工發放了工資727002.80元,緩解企業燃眉之急。墊資部分,從企業收回的貨款中分期償還。臨近年關,民工們都盼望著拿了工資回家過年,如果不及時發放工資,勢必引發群體性民工上訪,如果通過拍賣企業資產發放民工工資,勢必導致這家企業的倒閉,都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通過這一舉措,縣禾豆工藝廠、旭豐工藝廠兩家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企業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企業員工人心穩定。

2、打擊與保護并重查處虛假工資。從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我們確立“一人一案”的原則,不搞集團訴訟,防止“渾水摸魚”,從而在源頭上預防虛假工資的發生,并在立案、審理、執行各個環節嚴格把關,注重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同時出臺了《關于審核拖欠工人工資數額的具體指導意見》,明確三方面審點:關于企業主拖欠民工工資期間問題,關于訴訟標的性質的審核問題,拖欠民工工資具體數額的審核問題。此外,我們還邀請民工推舉的工人代表、企業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工資的審核,并將審核的結果張貼公示,以利于民工之間互相監督,對于有民工反映、舉報的,我們重新予以重點審核。如去年10月7日,167名工人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調解書,要求企業支付梅某等167名工人工資款456085.90元。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通過調取藍鑰匙工藝廠財務賬目、走訪詢問涉案工人、企業負責人,查明藍鑰匙工藝廠人梅玉美與其中89名工人串通編造虛假工資,虛假工資總額高達353950元,具體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其中19名工人虛報工資,總額達到85087元;二是6名工人將借款抵作工人工資,沖抵工資總額為75400元;三是3名車間承包人將自己應付64名車間所屬工人勞務工資抵作藍鑰匙工藝廠工人工資,總額達到193463元。去年至今,我院共查實虛假工資237筆,涉及虛假工資總額150多萬元。

(四)保障弱勢注重救濟

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解決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防止因“執行難”而誘發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根據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情況,我們制定了具體的民工工資受償比例分配方案,進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企業資產達到支付民工工資受償比例70%以上的,我們按照實際比例進行分配;企業資產支付民工工資受償比例低于70%的,在按照資產實際比例分配基礎上,加上50%的司法救助,但實際放發工資比例不超過70%;部分玩具企業無資產支付民工工資的,我們按照工資額55%的比例發放司法救助金(上述民工工資發放比例方案征得了縣政府的同意)。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去年我院共對412名確需救助的申請工人發放了司法救助金443093元。如在辦理孫騰工藝廠欠薪案件過程中,企業民工都清楚業主孫騰已經外逃,且沒有資產可供執行,案件起訴后,民工們均表示能拿到30%的工資就非常滿意了,該案在本院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時,藍院長就提出要結合省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從保障民工基本生活的角度出發,商定了以55%的比例進行司法救助,在工資發放日,民工們都感到非常的驚喜。由于措施得當,正確確定發放標準,并嚴格執行發放標準,在我院處理的所有34家企業涉及2032個民工工資案件,在處理完畢后,無一人上訪。

(五)強化保全徹查資產

依申請或職權,及時有效保全企業現有資產,避免企業主轉移和職工哄搶,保證資產順利執行變現;設立舉報電話和聯系人,利用執行聯動機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企業的財產狀況及債權情況,并全力追查資不抵債企業的資產,發現一處保全一處,保證企業工人工資足額發放。在掌握情況后,貨款追查組多次遠赴上海、廣州等地,為數家倒閉企業追回應收貨款73萬余元。

四、發現的問題與建議

(一)行政監管不到位,企業潛在不穩定因素加大

企業監管漏洞的表現:1、企業主拖欠工人工資嚴重。部分工人每月只能向企業主領取基本的生活費,工資長期拖欠,在處置民工工資糾紛中,跨年度工資屢見不鮮,導致工人被迫繼續留在廠里打工;2、企業財務會記不規范。部分企業沒有專門財務、會記人員,企業賬目由企業主或其親戚進行流水記錄;部分企業雖有專門的財務、會記人員,但許多進出現金都是企業主直接操作,沒有經過財務、會記人員,導致財務、會記賬目不完整;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突出。處置的34家企業中,基本上都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民工維權糾紛激增,直接原因是全球金融危機下中國經濟形勢的整體下滑,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企業行政監管存在的問題,企業主長期拖欠工人工資是民工維權糾紛發生的內在原因,而企業財務、會記和用工的不規范,給法院處置民工追薪帶來了極大的困境,工人及工資的真實性難以查明,虛假工資頻現。

對以上企業監管問題,我院將進一步調研并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二)審理程序復雜,快速維權機制存在法律瓶頸

法院相比行政機關而言,法律程序繁多、復雜,立、審、執各階段均需要辦理大量的手續,民工快速維權機制難以快速:1、公告期間過長。企業倒閉,老板下落不明,工人起訴追討工資,送達成了兩難問題,一方面企業主全家下落不明,企業管理人員成了案件的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另一方面公告送達期間長達60天,對于沒有工作急于回家的民工,這是難以承受的負擔。2、先予執行程序難以終結。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為高效處理民工維權案件,我院通過審前工資真實性審查,利用先予執行程序提前發放工資,發放比例根據企業資產情況分為100%、70%、55%三類,70%、55%的比例發放的工資中包含了政府的救助基金,這要求工人放棄余下工資要求,一次性處理完畢,此類案件審理階段已失去了意義,但根據現予執行規定仍然需要繼續審理,這將大大增加法院和工人的負擔。

建議制定民工快速維權簡易程序,簡化法律程序,提高維權效率。

去年以來,我院堅持“維權、維企、維穩”的“三維”方針,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受宏觀經濟影響,企業困難或倒閉引發糾紛猛增的現象還將在一段時間內顯現,我們將繼續在維持有市場、前景好、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規范中小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平等并有力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等方面多做有益探索和嘗試,運用和解重組、債權轉股權、指定清算、指導清算等方式方法,靈活處置涉企糾紛,為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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