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專項資產評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市國資委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簡報
市國資委為有效落實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進行了專題部署,成立了專門組織,同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提出從4月份開始到年底前,分四個階段開展好本系統及本機關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第一階段開展教育,提高認識;第二階段整章建制;第三階段回頭看,自查自糾;第四階段建立長效機制。通過以上四個階段,使專項治理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遏制商業賄賂勢頭,鏟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結合職能和業務分工,市國資委對機關內部開展工作情況進行了針對治理商業賄賂行為的檢查和自查。在清產核資工作方面,一是從2004年開始,先后組織了兩批市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摸清了企業家底,為規范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深化國有資產監管打下堅實基礎。二是規范了企業改制清產核資工作。2年來,共完成34戶改制企業的不良資產損溢認定工作。認定核銷不良資產39007萬元,收回(核增)凈資產12565萬元。通過審核審計報告及企業申報材料,糾正和制止企業、中介機構不合規的調賬等行為,為國家挽回近2億元的損失,沒有出現違法違紀問題。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工作方面,從2003年國資委成立到2005年,始終堅持依法依規,穩妥實施,規范改制,使列入我市兩年規劃需深化改制的229戶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已全部順利完成深化改制或已進入改制程序,全面完成了省達我市及市委、市政府賦予我委的國企改革目標任務,沒有發現國有資產流失及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維護了職工和社會穩定。在國有產權轉讓工作方面,自國資委成立以來,凡國有企業轉讓項目,無論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其他形式轉讓國有產權的,都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進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市場,按照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間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進行競價出售,實施“陽光交易”。并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到目前,共完成國有產權轉讓項目115項,成交額56466.01萬元。其中以公開拍賣的形式組織處置國有資產33項,成交額12907.19萬元。同時,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5年8月會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對我市產權交易工作開展了2次自查自糾及大檢查工作,摸清了底數,促進了對產權交易活動的管理。到目前為止尚沒有發現和查處商業賄賂行為的案件。
下一步市國資委將從以下六項方面抓好預防和治理商業賄賂行為。一是嚴格選擇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中介機構的選擇確定上,繼續完善中介機構不良從業信息記錄,加強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考核,對其中有問題的機構加以限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逐步探索實行企業推薦、國資委核準的辦法,選擇工作質量高、信譽好的中介機構。二是下發《公開選聘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及《市國資委公開選聘資產評估機構工作程序和評分標準(試行)》,同時建立我市資產評估評審專家庫,對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資產評估機構將列入我市“黑名單”禁止在我市開展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三是針對出現的新情況,不斷完善監管辦法,進行政策上的規范。使工作程序更規范、嚴謹,操作更有序,從政策上防止國有資產在改制中流失。四是規范工作程序。嚴格執行企業改制、清產核資損溢認定、產權轉讓工作內部流程,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繼續推行首辦負責制和項目限時辦結制度。五是在國有產權股權管理上,嚴格堅持陽光交易,打造國有資產處置、交易平臺,進一步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嚴格實施產權處置“陽光工程”,推動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在流動中流失。六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工作中,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本著“集中有效資產、整合低效資產、盤活呆滯資產、消除無效資產”的思路,堅持規范運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職工利益不受侵害,保證職工利益最大化。
一、企業兼并資產評估增減值會計處理
(一)被兼并企業的賬務處理一是被兼并企業評估后的會計處理。經批準被兼并的企業,按照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資產評估,該項資產評估事項屬于企業產權變動事項,在評估結果報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后,應按如下原則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1)被兼并企業應按批準評估備案的資產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流動資產、長期投資以及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備案的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2)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與原賬面原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凈值與固定資產原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累計折舊”科目。二是被兼并企業結束時的會計處理。被兼并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結束舊賬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余額,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余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仍可繼續沿用原企業賬冊;也可以結束舊賬,另立新賬。企業無論是繼續沿用原企業賬冊還是另立新賬,均應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全部轉入實收資本。
(二)兼并方企業的會計處理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兼并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情況下的處理。采取有償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按照成交價值高于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商譽”科目,按照確認的各項負債數額,貸記所有負債科目,按照確定的成交價值,貸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并企業款”科目。企業支付價款時,借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并企業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采取無償劃轉方式兼并的,應按各項資產、負債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貸記所有負債科目,兩者之間如有差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二是兼并企業仍保留法人資格情況下的處理。企業有償兼并其他企業,作為長期投資處理,按支付的價款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目。在年終進行財務核算時,兼并企業在編制個別會計報表時應對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其長期投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企業采取無償劃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業資產的,按劃轉的凈資產,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二、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減值會計處理
企業只有以實物資產對外投資時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在評估結果得到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并投資成功后,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要按評估結果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間進行股權重組或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應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某單位(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某單位(投資成本)”科目,并按規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某單位(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規范和加強我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應本著合理配置、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實現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及《*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214號令),統籌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全過程資產監管制度,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配置與政府采購相銜接,收入管理與非稅管理相銜接。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公正的管理體系。
1、實行資產配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超規模、超標準、無計劃、無資金項目,非生產型重大消費項目(如小汽車、樓堂館所等)及專項資金項目經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政府批準;
2、實行資產出租、出借、抵押、擔保、對外投資行為審批管理制度,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為規范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省、市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管理范圍、管理原則和內容
(一)全區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都必須納入本辦法的規范范疇。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和綜合評價等。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關于資產評估行業性質的再認識;被評估資產的權屬需要再認識;關于被評估資產權屬的說明需要再認識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經濟鑒證的鑒證應該有別于公證、經濟鑒證類行業內部也需要再分類、國際資產評估準則在討論資產定義時強調資產的權利特征等,具體資料請見:
近年來,我國資產評估界就評估報告中是否對被估資產的權屬發表意見出現了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資產評估屬于經濟鑒證類中介行業,評估報告不僅應對評估對象的價值發表意見,而且也應對評估對象的權屬做出說明。二是認為資產評估屬于咨詢類中介行業,評估報告僅應就被評估資產在模擬條件下基準日的價格做出專業判斷,評估師沒有必要,也沒有能力關注和說明被評估資產的權屬狀況。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均值得商榷。
一、關于資產評估行業性質的再認識
長期以來,人們并未對資產評估行業予以清晰的定位,存在公證說、鑒證說和咨詢說三種解釋。我們認為資產評估是對資產價值進行分析和判斷的專業經濟鑒證類行業。
首先,經濟鑒證的鑒證應該有別于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力和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公證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公證是一項證明活動。即公證只能通過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來實現其職能;同時,公證所能證明的只能是與當事人有關的非爭議事項。第二,公證由國家專門機關進行。國家專門機關即公證機關,它代表國家專門行使公證證明權。第三,公證依法進行。依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證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公證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的效力;二是公證在證明的內容及其出證條件上要遵循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即公證不但要證明其對象的真實性,還要證明其對象的合法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公證業務,如招標、投標、開獎、拍賣、提存、金融、公司事務以及房地產等。公證是以處理已經發生的產權糾紛和防止潛在的產權糾紛而存續的,其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三大類,即公證證明、賦予某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和與公證有關的輔助性業務。基于此,公證機關的業務范圍可進一步劃分為五類:證明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賦予某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與公證事務有關的輔助性業務。辦理公證原則上屬公證機關的職權范圍。但在特殊情況下,公證機關不能或不便行使其職能,依照國際條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際慣例,可由公證機關以外的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代為行使公證職能。這些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所出具的證明書,與公證機關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