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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確立信托業務稅收的基本原則;構建與信托制度功能相適應的信托稅制框架;建立專門的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堅持稅負公平、依信托屬性課稅、按實現主義課稅、對公益信托實行稅收優惠等,具體資料請見:
簡介:信托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信托制度安排和現代信托行為特征要求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并明確信托業務的基本稅收原則。在設置信托業務的納稅環節、納稅主體、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時,應綜合考慮信托行為過程和屬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運作管理方式等因素。同時需制定專門的信托稅收法規,以此來規范信托業務的稅收行為。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專門針對信托業務的稅收法規至今尚未出臺,這給信托業務的有效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何適應信托制度功能和信托業務發展要求,盡快建立一套與國家現行稅制相協調的信托稅收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本文試圖以信托制度安排和信托行為特征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和國際上的信托稅收形式,對信托項目的納稅主體地位、信托稅收的基本原則、信托稅收制度安排,以及信托稅收法律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若干問題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為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賦予信托項目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
信托作為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的某項或多項財產設立為信托財產并移轉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所實現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這種法律結構設計,使信托具有兩個顯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當事人的固有資產。具體而言,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設立的信托財產,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受托人雖然擁有信托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但只是作為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權利,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因此要為各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設立獨立的信托賬戶,并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以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財產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擁有對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方式的調整權、對受托人違背信托職責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救濟權和解任受托人等項權利。①然而,在信托期間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權,其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受托人的給付行為。信托的上述法律結構和特征,使委托人設立的由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信托財產取得了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地位。[1]
信托最早產生于16世紀的英國,經過長期的發展,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信托發展初期,信托財產一般為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人們設立的信托多數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規避封建制度對土地等財產的轉移限制或封建稅賦,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實現個人不動產的轉移,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行為是消極的。而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活動的貨幣化、金融化和市場化,貨幣資金、股權債權等金融性資產已成為信托財產的重要形式。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則大多是自益信托,目的是通過受托人的專業管理服務獲取信托財產的價值增值,信托的經濟功能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和開展投融資活動,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往往負有積極管理的義務。現代信托行為的性質和經濟功能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在信托關系內部的信托當事人之間,以及在受托人與信托關系外部第三者之間,以信托財產或其受益權為交易標的的市場交易行為明顯增多,并因此而產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會出現信托財產的投資收益和管理風險,信托財產的獨立主體的經濟性質日益凸現,這使得將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視為與公司法人一樣的經濟主體,不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觀的經濟基礎。
關鍵字:行政審查稅務機關納稅人人注冊會計師納稅接受
稅務范疇的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稅務是指稅務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規定,稅務應歸屬于稅務服務業。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項目的劃分,稅務服務業(編號8630)包括企業稅收計劃編制和咨詢服務(編號86301)、企業稅收報表的編制和審閱服務(編號86302)、個人稅收編制和計劃服務(編號86303)、其他與稅收相關的服務(編號86309)。
從我國設置稅務制度的原意看,稅務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如稅務機關提倡稅務人為個體戶建賬和申報納稅提供服務。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的界定,稅務服務業范圍廣泛。但我國僅就稅務設立規范,其他稅務服務并未納入規范范圍。而實際上,其他稅收服務主要涉及納稅人和稅務咨詢機構,一般不涉及到稅務機關,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稅務咨詢機構在從事不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時,只須遵守國家法律,比如刑法、合同法、稅收法律即可,所以也無須專門立法規范。
有人認為,稅務應為稅務機關服務,把是否有利于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和增加稅款入庫作為稅務行業健康發展的標志指標。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比較片面,不利于稅務行業制度的健全和發展。
1.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不僅僅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時也是行政法律關系。按照行政法學的觀點,行政法作為管理職能的“管理論”學說早已過時,而西方國家的行政法是為了限制、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控制論”學說暫未被我國大部分學者所接受,我國法學界廣為接受的是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關系的“平衡論”學說。按照此種觀點,在繁雜的稅法面前納稅人無疑處于弱勢地位,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制度,讓稅務人幫助納稅人,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摘要】煤炭產業作為一個資源型產業,它的發展壯大要受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制約,尋租是導致煤炭產業“資源詛咒”的一個重要原因。它對勞動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投入會起到排斥作用。本文通過引入尋租者的數量(R)和尋租的價格P(R)兩個變量,分析尋租對煤炭產業的就業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煤炭;尋租;資源詛咒
一、模型分析
長期以來,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其經濟發展速度往往低于資源匱乏的地區,即所謂“資源詛咒”的問題。如中東地區雖然掌握著黑色黃金,其經濟卻十分落后;日本雖缺乏自然資源,但其經濟總量卻高居世界第二。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大的差距,本文認為尋租是一個重要原因。尋租是尋租者通過賄賂等手段來獲取大量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尋租對社會正常的可持續發展會產生嚴重的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筆者引入尋租者的數量(R)和尋租的價格P(R)這兩個變量,來分析尋租對經濟體的影響。尋租者的數量是指整個社會用于煤炭產業尋租的那些企業的數量,尋租的價格是那些尋租者所付出的平均成本。
模型假定如下:
其一,在一定的技術水平下,煤炭產業的生產規模不變,總投入水平為M。尋租作為一種外在要素影響煤炭企業的生產,其中尋租的價格為P,尋租的數量為R,尋租的價格和尋租者的數量線性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