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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資發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村民建房用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村鎮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村民建房用地應嚴格遵守村鎮規劃。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認真執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禁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批準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農村村民建房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廢棄地、荒坡地,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鎮規劃編制要立足現狀,著眼長遠,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遠目標”的原則,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積極開展“空心村”改造、拆舊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勵農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為了加快集鎮建設步伐,根據區集鎮規劃要求,各鄉鎮原則上不允許農民在集鎮規劃區內原有村莊建房,下村工業平臺16平方公里規劃范圍內嚴禁村民建房,正確引導村民建房向小集鎮集聚。對中心村、集鎮地理位置優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權可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給具備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本村村民。招標、拍賣宅基地使用權收取的資金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到集鎮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設指標在“增減掛”項目中解決。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公路兩旁建房嚴格按照《區規范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府發號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辦督字號)執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線不少于50米);縣道區別對待,歐里至、觀巢至界水、哲山至劃江、觀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萬福、鄧家至羅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縣道不少于12.5米;鄉道不少于7.5米。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規范村鎮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