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可以對初審意見進行理性回應,在進行修改、達到通過初審的要求后,編輯委員會將對稿件進行復審。
2、正文標題末尾不使用標點符號(問號、嘆號、省略號除外)。層序一般不超過5級,可使用“一”“(一)”“1.”“(1)”“1)”標明,不宣用①,以與注釋序號區別。
3、參考文獻表應列在文后,并按文中引用的先后順序編號列出,將序號置于方括號內。未公開發表的資料一般不宜引用。
4、摘要:論著性文章需附中、英文摘要,中文摘要400字以內,英文摘要250個實詞左右。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4部分,各部分冠以相應的標題,摘要采用第三人稱撰寫。英文摘要還應包括文題、文中所有作者姓名(漢語拼音)、單位名稱、所在城市及郵政編碼,其后加列國名。
5、文章署名兩個以上作者的,其間均以“,”隔開,并在姓名下寫明對應的單位全稱和郵政編碼。
6、基金項目。基金項目指文章產出的資助背景,包括基金和項目兩類。論文若有此種背景,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正式名稱列于作者單位之下列,并在圓括號內注明其編號。
7、正文用五號字,行距為固定值,20磅,各一級標題居中,一級標題為小四號,加粗,二級標題居左,縮進兩個字符。其他正文用5號。
8、注釋采取腳注的方式。注釋與參考文獻的格式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信息與文獻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7714-2015)。
9、數字用法:凡公元紀年、年代、年、月、日、時刻、各種記數與計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數字;夏歷、清代及其以前紀年、星期幾、數字作為語素構成的定型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臨近兩數字并列連用的概略語等用漢字數字。
10、被錄用的稿件可能需要進行一些格式和語言上的修改,編輯部將與作者保持密切的溝通和合作。請作者積極配合編輯部的修改工作,以確保文章的質量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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