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新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對法律援助制度給予了進一步的完善與修正,使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制度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以下就對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和進步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對下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以及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等挑戰進行了分析。以期為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正確的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進步挑戰
法律援助是我國刑法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環境推動之下,法律援助先后被寫入了我國的憲法以及新刑事訴訟法中來。我國在2012年3月14日,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重新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進一步推動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面臨著全新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
(一)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圍
與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范圍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將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擴大。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為公訴人出庭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對象擴大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對于本條例中的“其他原因”在《關于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擴大了酌定援助的范圍,同時對法定援助的援助范圍也進行了擴大調整,主要表現在原來的援助案件類型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類案件,這兩類案件分別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當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增加這兩類案件是出于以下考慮,對于前者案件來說其考慮在于這類人群是在部分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這類人群在的自我辯護能力相對較弱;對不后者案件來說,主要是考慮無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罰,當時在面對如此重的刑法面前如果沒有辯護人進辯護,則無法保障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將該類案件也納入到了法定援助范圍內。
摘要: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尊重;保障
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本論文將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進行介紹,并對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進行具體分析。
一、人權的基本概念
人權的概念由來已久,經過多年的發展,又因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而產生地域、民族差異,因此,本論文將僅對最為基本的人權內容進行概括、介紹。在我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入了“尊重與保護人權”的概念,并將這一概念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落實。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公訴人要對證據來源及取證方法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證據合法的,將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選擇”等具體規定都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尊重與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推動打擊犯罪與公民保護人權并重的作風具有積極作用。人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生命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與平等權都包括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中。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當生命權無法得到尊重與保護時,根本無法享有其它人權。在我們對生命權進行理解時需要注意,在我國生存權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權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權的權利是首要人權,并且個人的生存權是不能凌駕于國家主權之上的。平等權是指”公民^治、經濟、文化、社會各個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并履行平等義務”的并且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權利。當我們在對平等權進行理解時需注意,平等權不僅指公民享有權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義務的平等,此外,平等權在我國還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權宣言》等公認權威的文件對政治經濟權利進行解釋與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經肖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條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諸多權利。當我們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整體概念進行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一方面即人權是發展著的人權,在人權會因地點而異的同時也會因時間不同而發生變化,這一變換在整體上是因時間前進而證明|的變化,是對人權的補充,正如對刑事訴訟法的新編,擴大了保護享有人權法律保護的公民范圍。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
摘要:伴隨著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其中對于人權的保障更為全面,也更為真實的體現出人權在我國社會發展與進步過程中所不可忽視的意義。這一法律的出臺也是我國部門法中第一次對人權進行明確規定和劃分,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政策。因此本文就將針對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人權的保障進行深入分析,以期為相關的法律研究人員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發展
刑事訴訟法是貫徹與實踐在憲法當中的,對于保障人權的一種基礎性法律,也可以將其稱之為“行動中的憲法”。這一法律的出臺對于提高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至關重要的,同時也可以提現出一個國家對于人權保障的整體水平。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將尊重與保障人權納入到根本的法律體系當中,且將其提升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所以在新刑事訴訟法之下,人權保障得以真正落實。
一、新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和意義。其從根本上將保障人權落實到了法律層面,真正實現了對人權在法律層面的保障。另外在其中的多項審核以及詢問過程中,無論是對普通群眾還是對犯罪嫌疑人,都有基本的人權保障,避免出現一些損害人身權利與尊嚴的現象出現。所以,也可以將新刑事訴訟法的出臺,當做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其對于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增強世界對我國認同感的重要表現。
二、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人權保障作出的修改與發展
摘要如今,仍舊有大部分人不了解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差別,認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并不存在太大的差異。然而實際上,兩種法律雖然存在一定的聯系,但各方面依舊存在較大的區別,不能一概而論。本文分析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相同點以及不同點,并提出從觀念上聯系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立法過程中注重立法的整體性等四種方式,以明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差別,促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良好關系的發展,也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后的建立提供參考。
關鍵詞刑法刑事訴訟法比較
我國眾多法律當中,人們往往容易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淆。但是事實上,兩部法律存在許多差別,同時也有諸多沖突。就目前而言,無論是實際運用當中還是司法實踐當中,兩部法律都處于分離的關系。但是,兩者都是判定犯罪的標準,擁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可以融合為統一的整體。我國若希望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融合,便需先對其進行比較,確認兩部法律的異同點,為之后發展兩者良好關系奠定基礎。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相同點
(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本質相同
無論是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都是為了使刑事案件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人與人之間因為利益糾紛而產生沖突,且沖突發生較為惡性的變化,此時便形成了犯罪。犯罪這一行為不僅令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一定損害,同時也令社會和平以及正常秩序遭到破壞。國家為避免犯罪行為產生,并給予犯罪人員一定懲罰,規范民眾的行為,所以制定了刑法,而確保刑法可以順利實施的一系列訴訟法也相應產生,從而穩定社會秩序,保證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會受到威脅。格蘭威爾•威廉斯所著的《刑法教科書》對犯罪的解釋如下:“能夠引發刑事訴訟且嫌疑人受到刑罰的違法行為被稱之為犯罪。”因此,犯罪這一行為便是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間的相同點,兩者都是因犯罪行為而存在。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無犯罪的標準,而刑事訴訟法則是過程。若沒有刑事訴訟法這一過程,法官便無法開展對案情的判定,導致罪犯得不到應有的刑罰,刑事糾紛也得不到合理解決,刑法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義。若僅有刑事訴訟法而沒有刑法,則法官沒有依據對罪犯進行判刑,定罪與量刑工作也難以展開,訴訟過程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法沒有存在的意義。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都是因犯罪而產生并存在的,并且兩者都是法官在對罪犯進行判罪量刑時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2008年;年會綜述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08年年會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巒疊嶂、林海茫茫的革命圣地井岡山舉行。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聯合主辦,人民檢察博物館與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聯合協辦。出席本次年會的有來自國內各有關高校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教學的學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檢、法機關的有關人員、有關法制媒體的記者等近200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孫在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江西省委常委、紀委書記尚勇等領導出席了會議。
本次年會的主題為“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構建”,分議題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30年的回顧與展望;刑事司法職權的優化配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立法化與司法化。現就本次年會的討論與交流情況綜述如下。
一、中國刑事訴訟立法與理論研究30年的回顧與總結
關于這一議題,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教授在大會上從3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發展兩個方面作了詳盡的專題報告,此后與會代表就這一議題也展開了討論。
(一)關于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刑事訴訟法立法的回顧與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