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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報材料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申請申報材料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申請申報材料

申請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

本人1990年7月由青海師專中文系畢業后,分配到青海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辦公室工作,現任水科所工會副主席、辦公室副主任、團支部書記,2000年12月水科所改制為科技型企業----------青海省水利水電科技開發服務中心,在企業中任工會副主席、辦公室副主任、團支部書記,長期從事政治思想、人力資源管理工作,1995年6月被人事部任命為經濟師(勞動經濟)。

一、政治立場

本人作為一名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對新世紀的宏圖和歷史賦予的重任,十分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緊密聯系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緊密聯系個人的思想實際,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正確認識自己,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高度進行剖析,不斷激發提高自身素質的內在動力;不斷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洞察力,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在思想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改革開放,始終同黨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增強大局觀念,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貫徹黨中央對于當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一系列措施和布署。

工作中以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兢兢業業、踏踏實實,認真貫徹和執行上級領導的決定、決策,識大體、顧大局,堅持原則,具有很強的集體觀念。在“八九政治風波”、“一九九三年西寧動亂”和“邪教活動”期間,表現出了堅定的政治立場,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沒有任何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

二、學識水平

當前,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深刻地影響著人類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人們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成為支撐各國經濟增長的最重要因素。因此,作為企業的管理者,特別是政治思想干部,本人面對知識經濟的沖擊,主動迎接挑戰,抓住機遇,更新觀念,從傳統經濟觀念中解放出來,以新的目光、新的思維方式、新的工作方法、新的是非評判標準,對待今天的社會、今天的事物、今天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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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申請扶持申報材料

尊敬的校領導:

您們好!感謝您們在百忙中抽空閱讀我的申請報告。我是幼兒園園長。

走進我們幼兒園,呼吸的是一種自由、快樂的空氣,孩子們一個個熱情地招呼著,愉快地跳躍著。

我園有一支專業水平高、銳意進取、勇于開拓的領導班子,以科學化、人文化、規范化的管理贏得了社會、家長、教師的高度贊譽,培養出一支愛崗敬業、團結勤奮、樂于奉獻、勇爭一流的教師隊伍,多年來,我園有多名教師榮獲“省、市先進個人”、“市、區骨干教師”、“市教改新秀”、“省、市優秀輔導教師”、“優秀黨員”等稱號。

近年來,我園緊緊圍繞“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堅持實施素質教育,堅持多元發展格局,堅持提升教育質量,著力打造幼教品牌,保持了整體發展優勢,呈現出良好發展態勢。

一、打造學習型隊伍,提高教師的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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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報查核工作方案

合理規劃、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為及時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海南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瓊府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切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二、工作原則

采取“統一表格、統一審核、統一公開、統一標準”方式實施。村(居)委會或申報人所在單位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申報資格的初審工作;區管委會、鎮政府、市國資委、市屬主管單位負責對村(居)委會、市屬國有企業、下屬單位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和簡易房改造申報資格進行終審。本次申報工作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工作機制。

三、申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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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農藥,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全國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核準和農藥產品生產的審批。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等農藥生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第二章農藥生產企業核準第六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核準,核準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或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第七條申報核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的農藥;(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七)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報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見附件一);(二)工商營業執照(現有企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辦企業)復印件;(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藥項目需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四)企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原藥項目需提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評批復意見);(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將所需材料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經過初審的企業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自受理企業申報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審查和專家審核時間)完成審核并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其農藥生產資格,并予以公示。未通過審核的申報材料,不再作為下一次核準申請的依據。第十一條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有效期限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續保留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申請農藥生產企業資格延續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企業生產資格延續申請表(見附件二);(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五年來企業生產、銷售和財務狀況;(四)企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所需材料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經過初審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企業是否滿足核準時的條件,自受理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時間)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并公示。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逾期不申請延續的企業,將被認為自動取消其已獲得的農藥企業資格,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注銷其農藥生產資格,并予以公示。未通過延續的申請材料,不再作為下一次申請延續的依據。第十五條生產農藥企業的省外遷址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省內遷址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十六條農藥企業更名由工商登記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農藥產品生產審批第十七條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的,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企業獲得生產批準證書后,方可生產所批準的產品。第十八條申請批準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已核準的農藥生產企業資格;(二)產品有效成份確切,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證該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四)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廠房、輔助設施及計量和質量檢測手段;(五)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六)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污染物處理后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七)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申請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三);(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距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五)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六)生產裝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審批意見(申請證書的產品與企業現有劑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來源證明(格式見附件八);(八)分裝產品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分裝授權協議書;(九)農藥登記證;(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新增原藥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申請新增加工、復配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材料。申請新增分裝產品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材料。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項規定的材料。分裝產品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項規定的材料。第二十條企業生產國內首次投產的農藥產品的,應當先辦理農藥登記,生產其他企業已經取得過登記的產品的,應在申請表上注明登記企業名稱和登記證號、本企業該產品的登記狀況,并可在辦理農藥登記的同時辦理生產批準證書。第二十一條申請批準程序:(一)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備齊所需材料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工作,并如實填寫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見附件四);(三)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經過初審的企業申報材料及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對通過審查決定的,發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并公示。第二十二條申請本企業現有相同劑型產品的,兩年內可以不再進行現場審查。但出現以下情況的可以進行現場審查:(一)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二)省級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第二十三條省級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需要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及其所需要的時間。現場審查和產品質量檢測所需的時間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內。第二十四條現場審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及具有生產、質量、安全等方面經驗的行業內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對現場審查結果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審查小組應當場告知原因及整頓、改造的措施建議并如實記錄于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中。第二十五條申請頒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可由企業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應當進行產品質量抽檢或提供一年內有效的抽檢報告。產品質量抽檢由省級主管部門現場考核時抽樣封樣,企業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農藥產品出廠必須標明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編號。第二十七條首次頒發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試產期);換發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原藥產品為五年,復配加工及分裝產品為三年。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名稱,應當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發新證書。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更改企業名稱申請表(見附件五);(二)新、舊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三)原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第二十九條企業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或者因毀壞等原因造成無法辨認的,可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省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補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補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見附件六);(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十條變更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名稱和補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初審及上報工作。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相關工作。第三十一條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業應當將其上年農藥生產經營情況如實填報農藥生產年報表(見附件七),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條申請企業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五章罰則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農藥生產資格:(一)己核準企業的實際情況與上報材料嚴重不符的;(二)擅自變更核準內容的。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或注銷其農藥生產批準證書:(一)經復查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二)連續兩次經省級以上監督管理部門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三)將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轉讓其他企業使用或者用于其他產品的;(四)在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決定停止生產該產品的;(五)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的。第三十五條承擔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其承擔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資格。第三十六條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材料,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至少提前半年向社會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第三十八條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和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審批結果及農藥生產管理方面的相關公告、產業政策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互聯網上公示。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的《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一、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二、農藥企業生產資格延續申請表;三、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四、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生產條件審查表;五、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更改企業名稱申請表;六、農藥生產批準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七、農藥生產年報表;八、農藥原藥來源證明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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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名牌產品工業申報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

根據《*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按照*年省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總體安排,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審議,確定了*年省名牌產品(工業類,下同)評價目錄。為組織企業做好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統一要求,組織企業申報

(一)按照《*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組織符合*年省名牌產品申報條件(見附件1)要求的企業申報。今年到期的*年省名牌產品按照附件1所列產品名稱和申報條件要求重新申報,符合《*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年省名牌產品申報條件的新申報企業可以申報*年評價過的產品。

對列入各種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近三年被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監督檢查、環保安全檢查判為不合格的,發生過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的,污染排放達不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取消其申報*年省名牌產品資格。

(二)指導申報企業認真閱讀《申報*省名牌產品告知書》(附件2),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承諾遵守告知書條款,并附在申報材料正文的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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