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商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商法在現代的營利性原則
1、技術性原則
商法將經濟上的適用作為宗旨,對商品經濟的內在規律進行反映。因此,在其法律中含有大量的技術要素。就以保險法為例,在其法律中對于相關保險金額、保險費用和保險標等,均廣泛地應用到統計學和數學中的原理,具有較強的技術性色彩。同時,商法的技術性原則還體現為整體之間的協調關系,在其實施過程中,結合大量技術性進行規范的簡捷調控,實現商法的營利性,并與商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符合。
2、迅捷和簡易的原則
商事交易的最終目的為盈利。在現代商事實踐中,商品的流轉速度和交易速度可對商品的營利性形成較重要的影響。因此,商法中對于簡易迅捷和簡易交易原則,為營利性的重要體現。根據世界大多國家的相應規定,部分商事法律行為應用要是行為方式和文義行為方式。促使大部分法律內容可通過推定法和強行法進行確定,而少部分的特殊內容,則通過交易當事人進行約定,進而形成了法律行為文件的證券化和標準化,同時還是商事交易的簡便性體現。
3、交易安全原則
一、保護營利
商事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資本的營利性活動。營利性是商事交易最重要的特性,同時它也是建構商法規則的基礎。由于我國歷史上曾長期奉行“重農抑商”的經濟發展政策和“重義輕利”的思想行為準則,使得營利調節機制在我國一直處于被抑制的狀態,整個社會對營利行為模式的認識和觀念也被嚴重扭曲。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使人們追求營利的本能得以回歸,但由于缺乏立法層面的支持與保護,加上人們誠信意識的相對缺失,營利性這一理念并未很好的在我國確立,它的發展也并不順利。保護營利是商法最為核心最為基礎的理念,同時它是其他理念產生的基礎。它不僅鼓勵商人用合法的方式大膽追求營利,享受營利成果,還要求商法必須創造一個有利于商事交易的法律環境,營造寬容開放的法律氛圍。但需注意的是,商法所保護的營利必須是在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并通過合法交易與正當手段基礎之上所獲得的經濟效益與利潤,對于采取非法不正當的交易手段背離公認的商業道德所獲得的收益與利潤,商法不但不予承認和保護,還應予以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私法自治
由于各國商法對商人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現代商法中已確立了以商行為作為中心的理念,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超越了商人而表現為多種主體,因此將商法中的商人自治表述為私法自治更為恰當。私法自治理念要求商事立法和司法應充分保障商主體的從商自由和經營自主,商主體從市場準入到經營活動的開展、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的選擇以及商事組織內部的治理等方面都應享有廣泛的自主決定權。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商事規則的切實實踐者,因而強化私法自治就是在保護商主體保護商行為。許多國家都認識到了強化私法自治的重要性,例如德國的公司法就加強了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的權能,降低了強制性規范的比重,而且還把一些例如公司目的、注冊資本的數額、股東結構和治理結構等基本問題交給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自行選擇與確認。但由于我國至今仍未指定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在長期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仍然只能適用相關商事部門法和民法的一般性規范,這使得本應得到強化的私法自治理念并未得到充分體現,在商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被忽視。在現實的商事交易中,當事人會規定較高數額的違約金以確保合同得到履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法院與仲裁機構可以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對該違約金予以酌情減少;企業為彌補融資缺口,有時愿以高利率為條件向私人借款,但此利率卻又被法院限定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類似于以上削弱商法私法自治原則的規定都從根本上違背了現代商法中日益重要的私法自治理念。有鑒于此,在缺乏商人自治傳統并長期實行民商合一這一立法模式的我國,要使商法規范所建構的商事秩序規則能成為規范與保護我國商人生活與商事實踐的根本秩序,使商法能成為維護我國利益的重要武器,就必須在我國商事立法與司法中強化私法自治理念。需要明晰的是,私法自治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相反,從其確立時起,就應當有適當的管控。從立法層面上看,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現代的民法、勞動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中,尤其是對商事交易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性規定是私法自治理念受到理性約束的表現。從商主體的層面上看,自治需要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之上,商人的自律性對于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寶貴的現實價值。一方面,民商法、經濟法應通過貶抑失信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來弘揚優良的商業道德,提高商人和企業自身素質;另一方面,也應大力發展會員制的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性組織及其規范,通過政府和民間兩方面的力量來實現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的規范有序。
三、經營自由
經營自由是商法和民法所共有的價值取向。商法和民法同為私法,以促進交易為目標,以貫徹私法自治為己任,因此經營自由是其基本理念之一。經營自由是商法與生俱來就的價值追求,它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包括財產自由、締約自由、聯合自由等。如今,經營自由理念已得到大多數國家商法的認同與支持,但卻未將其體現在法律規定中,這一理念也一直處于“隱形”狀態。有學者呼吁,我國也應盡早將“經營自由”這一理念以公民基本權利的形式載入我國憲法之中,并可將其賦予雙重含義——不僅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一項現實可行的基本國策。結合我國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印跡,由于我國缺乏商法傳統且經營自由理念亦不可從現行憲法中直接推導出,我國不妨在憲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必須明確經營自由的主體,適用經營自由理念的主體是商主體。根據市場規律的變化能自主作出交易決策是商主體最基本的特征,是商主體在稀缺的社會資源中獲得支配權的有效途徑,也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的關鍵。其次,經營自由的內容是全方位的,既包括交易對象、交易時間和地點的選擇,也包括經營內容、經營形式的選擇等等,在這些問題上,商主體擁有自主決定權。第三,經營自由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根本目標是促進與保護營利并以此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與私法自治需受到限制一樣,經營自由理念也要受到一定限度的控制。在對經營自由的限制中,最為關鍵的是對商主體進入某一商事交易領域條件的把控。例如,若法律對從事特定經營行為的準入條件與審批若國家對某一行業或某一具體的經營活動設置了行政審批事項,那么商主體必須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才能獲準經營。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營審批程序非常繁雜,這不利于經營自由理念在現實中推行。新一屆中央政府承諾將刪減大量繁復且無實際意義的行政審批手續,盡量保護憲法所規定的基本自由權,這無疑是對經營自由理念的一種鼓勵與支持。
1民商法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在法律意義上認為,價值多數情況下是指主體在正當利益包括相互問個人利益和個人和公共利益之問的協調。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約束人與人在對等,合法交易的情況下保證了雙發的利益并且協調雙方由于其他原因產生的沖突,來調解關系。自然,這對于維護社會的安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人是一種群居動物,人不可能脫離于社會存在。當然,人與人之間的協議交易,是人類歷史上分工合作的支柱,自然這個交易就要求雙發都要滿足公平合理,民商法為這樣的交易提供了一種有利的支柱,從另外的角度上說,民商法旨在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公正,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與合理性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從改革開放開始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計劃經濟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經濟類型。市場經濟越來越占有大的份額,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自然也緊跟著市場經濟的交易的復雜化。從古至今,人的行為總是被各種各樣的規矩所約束,古時,我們姑且認為是道德理念,我們“良心”認為很多事情該做,或者不該做。但是,在如今復雜的社會上,貧富差距的擴大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約束人的行為了,而且輿論的譴責也不能起到實質性的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的存在為建立一個合法公正的交易平臺有了大作用。在市場經濟的大前提下,我們認為商戶與個人之間應該存在一個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臺,如果不在這個平臺上提供一種規則,否則會出現店大欺客或者商戶之間相互勾結而哄抬價格,這樣會使得整個交易不再合法合理。這樣,從交易開始的混亂會導致到整個社會的混亂,人類社會的發展從另外的角度認為是一個合理分配,分工勞作的過程。如果其中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會使得整個社會出現動搖。自然,市場經濟需要按照市場所需要的供求關系那樣長久的運行下去,那樣,民商法的存在自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為法律存在的意義
民商法是以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個意義普遍存在的,它對于整個社會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民商法從他的普遍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在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合理合法的不斷調解著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從而使得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民商法作為法律的存在,我們認為它是在維護著社會的穩定,我們也可以可以認為在政治的角度上可以促進民主的政治。經濟基礎是可以決定上層建筑的,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還可以說維護了黨的統治,維護了社會的安定。民商法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小僅有利于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于經濟基礎的發展。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對于司法公正,對于民主政治對于整個社會是有著莫大的推進作用。
論文摘要: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原則、理想,所以有不同的分析問題的方法。民法強調平等、自愿,價值取向是社會的普遍公平正義;商法則強調效益、安全而以營利為價值取向。同一案例用民法和商法分析會有截然不同的結論。商事營利主體的行為要適用商事法則處理,而民事主體的行為要適用民法規則處理。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而商法一般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調整其具有營業性質關系的商事特別部分,兩者除了相同部分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在基本原則及規則方面亦有明顯不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等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其實,“等價有償”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繼承等財產與人身方面,以及無償轉讓和服務合同等,并非等價有償的關系,故后來的《合同法》中即不再規定這一項為基本原則;它倒是商法中公正原則的一個體現。)其中,平等是基礎和根本,自愿是核心,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是體現、要求和界區。與商法強調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商事主體法定和強化、效益、安全、公正”比較,兩者側重點顯然是不一樣的:民法強調平等、自愿,宗旨和價值取向是社會的普遍公平正義;商法則強調效益、安全而以營利為宗旨和價值取向。“商法的存在和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1]“商法有著與民法不同的理念,后者滿足于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財產得到保障,形成公平安寧的社會秩序,而前者要鼓勵私人對財富增值的追求,使整個社會充滿活力。”[2]兩者之間關系協調的基本方法:一是在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時,適用特別法即商法優于一般法即民法的規則,這比較好理解。二是在處理民事關系時,亦可比較、借鑒和結合適用商事法則的分析方法,對此,我們看下面一個看管車輛丟失、“賠還是不賠”的案例。
一、“賠還是不賠”的案例及其兩種處理意見
一下崗女工李某為謀生,經街道辦事處許可,在一公共娛樂城前面場地看管車輛和收費,并向辦事處交一定的管理費。一天夜晚,某老板王某帶朋友開一輛帕薩特轎車(價值20萬元)來娛樂城消遣,李某收5元看車費。兩小時后,王某出來準備回家卻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經查問得知并沒有發現異常現象,可能是有人不知用什么方法打開車門啟動而去。王某責怪李某看車不嚴,向其索賠。李某卻稱自己一向很認真負責,車是如何被開走的,她無法得知和阻止,讓她賠車沒有道理,也賠不起。經辦事處調解無果,王某便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車輛丟失損失20萬元。
類似的案件近幾年曾在媒體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論,看似簡單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很有意思,值得深入探討。第一種意見包括法院和實務界部分人的看法是,李某應當賠償車輛丟失損失。理由是:
根據《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保管合同含義和第三百七十四條關于責任承擔的規定,李某和王某之間屬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李某的行為屬“保管不善”,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李某無過錯,但按照《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中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違約責任屬嚴格責任,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本案中是保管人在保管期間車輛丟失),不論違約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違約后的損失賠償責任。至于李某是否承擔得起則是另外一回事。另一種意見包括一些著名民法學者的看法卻是,李某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是: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李某沒有盡到責任,車輛丟失的原因防不勝防;李某收費5元卻要承擔賠償20萬元的損失,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權利義務太不對等,這不公平,而所謂的嚴格責任規則應讓位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且李某也無能力賠償20萬元,只退還5元看車費即可。這種觀點引起一片嘩然。有人質問:李某只收費不賠償,是否公平?如果這樣,大家以后是否要背著車逛商場?看來意見還挺尖銳,爭論也很激烈且在繼續。到底該怎樣分析這類案件而正確適用法律呢?
摘要:英美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會計專業(ACCA方向)學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在教學中應充分考慮該門課程的特殊性,探索適合于中國學生的方法。
ACCA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簡稱,是世界上最大的會計師團體之一。
高校會計專業(ACCA方向)是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會計職業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專業。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課程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
該課程要求學生熟練掌握英國的公司法、侵權法、合同法、雇傭法等法律知識,并能結合案例進行法律分析。非法學專業的中國學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教師應在幫助學生構建英國法的基本理論體系的同時,針對該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門課程的特殊性,不斷改進和完善課程的教學。
一、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特點分析
(一)會計專業法律課程的必要性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企業會計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