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條根據*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日前,國務院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稅收優惠等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企業所得稅法即將于*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細化。實施條例將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
細化納稅人范圍
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細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
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作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作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摘要:2008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束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雙軌”模式的歷史,統一并調整了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征管要求等等,本文將在介紹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同時對新舊所得稅制主要差異進行辨析。
關鍵詞: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后于12月11日正式頒布,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為新法)的頒布實施為各類企業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快速發展的稅收環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舊法)相比,主要的變化在于實現了四個統一: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與扣除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認識和理清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區別),有利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事項,有利于企業更好的進行所得稅的核算、申報和繳納。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務院、財政部的,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2007年63號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的,不論是新所得稅法還是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法律地位上應該高于原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
一、納稅主體
舊條例: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具體包括: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
新稅法: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等,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二、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為國務院、財政部的,則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2007年63號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的,不論是新所得稅法還是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法律地位上應該高于原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