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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進行安全監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為,是公安機關危險物品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本著依法從嚴管理民爆物品,確保社會穩定,從而服務經濟建設的精神,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安全規范和標準,采取有力的措施,針對解決農村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過多、過濫、安全狀況差,從業人員行為缺乏制約和公安機關審批管理與使用單位現場管理相脫節等問題,規范了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法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形勢很不容樂觀,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許多的漏洞,從而導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頻發,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會等問題,給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脅和重大損失,同時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訓。在此,本人就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識淡薄,對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爆炸物品用途廣泛,不僅軍事和國防建設需要,而且開山、采礦、興修水利、筑路、架橋等工農業生產中也廣為應用,是我國經濟建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資。過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處都有,而且制作簡單,人們在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農村,沒有意識到它的危害性和強大的破壞力,喜歡在家存放一定數量的爆炸物品,用于開山造房子,甚至炸魚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藥的情形更加普遍,人們對這些情形都習以為常。就是管理部門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民爆物品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給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爆破工作是項危險性很大的工作,許多人都不愿意從事該項職業,特別是在農村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大多是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有些甚至是文盲。據統計,某縣98年四大員有165名,其中初中文化以上僅32名,占總數的19.4%,小學及小學以下133名,年齡在50歲以上的有143人,占總數的87%。管理部門在審批“四大員”作業證時,無法從高從嚴要求,有的時候只要能口述操作過程,就勉強給予過關,每年除了一次年審,再也沒有其他時間參加培訓進修的機會,作業人員僅憑習慣的操作過程和經驗從事該項工作,從業人員管理水平難以提高。
3、管理部門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確,公安機關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軍,但民爆專營公司、國土資源局、經貿局、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關系。特別是民爆專營公司、國土資源局、經貿局地礦、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環節有著直接的關系。由于目前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體的工作規范,個部門執行各部門自己上級的文件,許多問題各地執行的標準尺度不一樣,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門和部門之間,上級和下級之間的管理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確。如民爆物品使用審批的前置條件問題,雖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實施細則》里有作了規定,但不具體,也不明確,造成相關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不一樣,加上部門與部門沒有很好的溝通,就致使執行的范圍、標準不一樣,象礦管部門頒發采礦證,有一部分是由各地縣市區自己規定的,這樣就造成各地執行標準不一樣,就直接影響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證》的前置條件不一樣,就溫州市來講,有些地方工程項目、機耕路、公路、水電站建設申請使用爆破器材時不用辦理采礦證,而有的地方的礦管部門認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辦理采礦證,那么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時應該怎樣操作呢?又如現在的〈礦山安全條件許可證〉的辦理是以采石為條件還是以營利為標準呢?也就是說什么樣的爆破作業是礦山的問題,相關的部門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就很難操作,就要靠部門之間協調來工作了,如果協調不好的話就會導致管理的混亂,就會直接影響到經濟建設。如:在治爆緝槍專項行動期間,市公安局要求沒有辦理礦山條件合格證的采礦單位一律停止爆破作業,由于某縣的所有爆破作業都辦理了采礦許可證,所以,為了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命令,該縣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業,一些重點建設項目和農民零星爆破都因沒有爆炸物品而停業,直到經縣府多次協調才與礦管,經貿部門達成共識,給經濟建設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由于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內部民爆管理部門的職責也不清,責任難落實,造成管理不規范。
4、現場監管不力,制度不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