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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語言的司法調解功能
在社會的各個領域中,語言的使用往往因為交際的目的和交際環境不同,而產生了各種功能變體。“由于語言與社會的這種外部關系,就形成了多種表達手段和不同語域的社會語言變體構成的、為各自特定目的服務的功能系統。”在司法實踐中,語言的交際功能自然就演變成為具有說明、敘事和論證的司法功能。同時,在訴訟調解當中,語言在人與人交際過程中的調解功能就突顯出來。作為調解人員,話語中所傳達的具有勸說意義的信息都是為了讓聽話人理解并能接受,如果聽話人不能接受,說話人就要通過自己的內部語言來調整自己的言語行為,重組交際的話語內容。在此,交際個體的語言組合的主客觀因素,特別是個體的語言修養、文化修養和法律專業知識使其選擇的話語適合交際的對象和語言的具體環境,就顯得特別重要。語言的調解功能是語言功能系統中的潤滑劑,使人們的言語交際達到最佳效果。
二、法庭調解的用語特點
在法律語言體系中運用調解語言,調解人要善于根據法庭調解用語的特點,選擇使用語言勸說與調和訴訟雙方的分歧,進而消除糾紛。面對有矛盾糾紛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審理法官此時的言語交際的形式,信息如何傳遞,語言的表達方式,都會在調解的過程當中,在雙方當事人的矛盾調和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律為背景下的調解,法官的調解用語還應該在遵循依據事實和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在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開展有針對性的調解活動。
(一)用語富有感情色彩法官應“動之以情”,說真實感人的話。濃重的感情色彩語言,能夠增強勸說語言的力度,提高勸說的效率。調解法官應在語言的感情色彩上靈活地予以相應體現,作到愛憎分明,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在調解時應十分重視正確地表達自己的內心情感,用自己的心去彈撥當事人之心,用自己的靈魂去感染當事人的靈魂,使對方聞其言、見其心,達到感情上的融合,從而潛移默化,使當事人聽了所說的話后,感覺是透心暖人的,從而對發生糾紛深感遺憾、悔恨,能夠心平氣和并為對方設身處地著想,則可達到調解的最佳效果。
(二)用含蓄和邏輯思維語言調解法官要運用含蓄語言,嚴密的邏輯思維語言“勸之以行”,含蓄語言能使當事人容易接受,有助于融洽調解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再通過嚴密的邏輯思維語言,使當事人自我醒悟,最終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用以事寓理的形象性語言調解法官應“喻之以法”,運用生動形象的比喻,將深奧的道理變得通俗明白,易于對方接受,使被調解人不自覺的領悟到勸說者要表達的思想。調解法官還應針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紛爭焦點,將其行為納入法律或政策的軌道進行法律適用的解說。其目的是使當事人和旁聽者受到法制教育,此類調解語言技巧表達要求對案件進行剖析,并提出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款,使當事人自己衡量其行為的合法性,以達到以調解結案之目的。
三、法庭訴訟調解策略及語言藝術
在當事雙方的利害關系和情感上求得一個“共通點”,矛盾就能得到調和與解決。那么究竟在調解過程中該如何運用語言?筆者認為,在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這幾方面發掘語言藝術和策略:
(一)分清是非,以理服人將心比心,善于投入真誠、樸實的感情,以縮小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情感距離,并條分縷析,闡述道理,這也是成功調解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作為訴訟調解人,在法院調解中,應憂當事人之所憂,樂當事人之所樂,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揉合在一起,輸入到當事人的心靈中,使調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擴大。例如在福建寧德市的一個“無效婚姻”訴訟案件中,原告雷X花于1999年2月9日以鄰村已達婚齡林玉花的戶籍冒名領取結婚證。2003年12月10日原告雷X花訴請法院宣判婚姻無效,并主張撫養4歲的兒子劉X,理由是兒子是她與鄰村一相好男子所生;如被告要撫養兒子,其要求分割被告的財產5000元。被告認同婚姻無效,但對于子女撫養與財產處理的問題,被告認為:兒子不可能是原告與他人所生,且原告從未盡到當母親的職責,在兒子未滿周歲時就卷走家中值錢的金器離家出走,故要求兒子應由被告撫養,原告要支付生活費,同時要求原告返還金器價值5000元。當事雙方的情緒緊張、對立、痛苦,甚至想你死我活。合議庭調解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調整了思路與調解策略,對原告進行了勸說。首先,調解法官對原告直截了當的批評道“你(原告)是一個不稱職的母親,在兒子不滿八個月大時就離家出走,使處于哺乳期的兒子沒有得到應有的照顧與母愛,對兒子所盡的義務根本不如男方。”此時,原告震驚之余無話可說。接著法官問道“現在你(原告)本人又主張撫養孩子,自己卻外出到處打工,沒有穩定收入和固定居所,讓兒子跟隨你顛沛流離,這能真正的照顧好孩子嗎?你有這能力和精力嗎?我也知道,天下哪有母親不疼兒郎的!”原告眼含淚光,低頭沉思。調解法官抓住時機進一步擺事實,講道理,說到“你此時又提出孩子不是你和被告所生,是不是不想給孩子維持一個穩定的、健康的成長環境啊?被告在這種情況下,還能拋開一切成見,給兒子如此博達的父愛,令我們都十分感動。”至此,原告恍然醒悟,認識到法官講述其中之道理。其與被告的婚姻雖然不幸,但兒子終究是無辜的,既然被告與其母親都是那么執著地愛護兒子,能給兒子一個安定健康的成長環境,為此,她放棄了原來的訴訟請求,同意兒子跟隨被告共同生活。本案的主要矛盾一解決,其他問題就迎刃而解,被告也放棄了要求返還金器5000元的主張,原告也表示將每月定期寄給孩子生活費。調解法官把對立情緒嚴重的訴訟糾紛化為玉帛,確實不易。本案取得了如此良好的社會效果,應該說是得益于合議庭法官在分析了訴訟案件的性質基礎上,及時抓住問題實質,調整調解策略和方向,既能依法堅持原則“分清是非”,又能充分運用調解語言“以理服人”,達到了調解的理想效果。
(二)換位思考,保留情面在法庭的調解工作中,離不開法理剖析,但這還遠遠不夠,要想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則必須講究調解的策略和語言技巧,以法、以情、以理為他們排難解紛,同時又要求當事人雙方都來換位思考,體恤對方不得已的訴訟和應訴感受,這樣不但能促使糾紛平息,還能盡量使當事人之間不因訴訟而傷害情感,雙方都保留了情面,不至于在朋友和親屬面前難堪。福州市XX區法院曾審理了這樣一個“債權糾紛案”:原告吳X,其丈夫于半年前突然病故。在一次整理丈夫的遺物時,原告無意中發現一張欠條,是其丈夫去世前三個月曾借給他的朋友錢X做生意的,借款總數為2萬元。當吳老太太向錢X索要時,錢X告訴吳老太太已經歸還,吳老太一紙訴狀將錢X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錢X返還2萬元欠款。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原告吳老太在法庭上老淚縱橫,訴說自己鰥寡孤獨,被告不還2萬元,將無處棲身。被告錢X也低下了頭,不忍心看。過了一會兒,法官說話了:法官:被告錢X,你做了這么多年的生意,這一次怎么這么粗心呢?把錢還給人家了怎么沒有及時把借條拿回來啊!(話雖說得客氣,但是何曦法官從法理的角度,暗示被告此案他將被動,因為原告手上掌握著欠條,一個重要而且有效的直接證據。)被告:(覺得法官沒有當庭認定他不還錢,給了他面子,態度緩和了許多)就是啊!我作為她丈夫的生前好友,怎么可能會不還他錢呢?要是當時……法官:你和她丈夫認識多少年了?被告:我們已經是十幾年的朋友了,關系很好的,我還幫他賺了些錢,這原告也是知道的。法官:(抓住機會,話鋒一轉)既然你和她丈夫生前如此之好,兩家關系如此親密,那你肯定不忍心看到好友的遺孀現在的處境吧!(被告:沉默、沉思)法官:我知道你也不忍心,那不如這樣吧,我們就不說欠錢和還錢的事情了,你就看在過去好友的情面上,體諒吳老太太目前這種艱難的生活處境,就拿出2萬元,當作資助已故好友的家庭,如何?被告:如果法官你是這樣說,我同意……一場可能是曠日持久的官司,在一審法官的巧妙調解下,出乎意料的在短時間內調解結案了。該案調解的成功點首先是法官在逐漸明確整個案件的責任是非以及法律所體現出的權利和義務后,進行了角色的換位思考,全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并確定了調解的思路和策略;其次是引導當事人之間換位思考,更暗示被告應當讓步;第三是抓住時機,拋出調解建議,既給被告一個臺階下,又保留了雙方當事人的情面,被告“聰明”的配合了,吳老太太也在短時間內既結束了一場身心疲憊的官司,又達到了自己實際的訴訟目的。
(三)耐心勸導,親情融化調解
語言有釋疑性和反復性的特征,釋疑性主要是指審判人員針對調解對象產生爭執進行的調解過程,實質上就是排憂解難,把當事人的思想和行為,納入法制的軌道;反復性就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總是感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某種侵害或威脅而與對方產生了難解的民事心理糾葛。他們當中不少人以主觀愿望為動力參加訴訟。一旦人民法院不能或不完全能按照其主觀愿望作出處理時,有的人就會纏訟,因此調解語言的難度較高。有時需要苦口婆心,反復勸說。這就形成調解語言的反復性、艱苦性,但是民事案件有許多糾紛是來自于家庭內部,這里就有著血濃于水的親情關系,親情是溫情柔性的,善良的人們在面臨選擇時,面對親情內心必定會有所感觸,它代表了人們關系中最溫馨柔情的一面,是任何事務也無法阻擋的,所以,以親情來化解矛盾和糾紛,是法官調解親屬糾紛案的重要手段。
(四)嚴肅不失誠懇,莊重不失溫和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法官要以認真的態度來對待案件和糾紛當事人,因為法庭調解仍然是屬于案件的審理過程,只有以嚴肅和莊重的態度看待案件,才能樹立起法律的威嚴。但是,在不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還必須講究話語運用的策略和藝術效果。該說什么,怎么說好才能讓當事人接受,現在說還是等到一定時間再說,都關系到當事人如何看待法官的自身素質。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官在調解中要會藝術地講話,既要使調解語言符合法律,又要具有很強的親和力、感染力,以增強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認同感;拉近當事人與調解法官的心理距離,有效地緩和戒備情緒。感情溝通了,關系融洽了,法官的觀點當事人也自然容易接受,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調解的難度也會自然而然地減少。
四、總結
上面主要是對訴訟調解工作中語言特點和語言表達的策略及藝術的一些探討。其實我們還應認識到調解的策略和語言藝術方法多樣,不是一成不變的,還應該是因案而異,因人有別。如對白領、知識分子和干部的當事人,不妨可以法律、哲理的高度闡述,可用法律術語等表示抽象概念的詞語。而對文化程度較低或者文盲的當事人,所用語言應該通俗易懂,盡量少用法律等專門術語;非用不可,也要加以淺近、明白的解釋。在調解實踐中,調解法官還應進一步提高調解藝術。做到“不輕不重,客客氣氣”,巧妙運用語言技巧和調解策略,充分發揮法官人格魅力,尊重他人,禮貌待人,贏得當事人信賴,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氛圍;“不緊不慢,抓緊時機”,掌握好調解節奏,因勢利導,一鼓作氣,一錘定音,及時制作調解書,爭取當場送達,提高調解的成功率;調解中要保持中立,冷靜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依法調解,不偏袒一方,防止越俎代皰,注重“穿梭外交”式調解方式的運用。只有這樣,調解工作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作者:彭丹云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