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高技術產業發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目前西方產業組織理論對由創新所驅使的高技術產業的競爭性質研究較少,對競爭過程和性質的理解也局限于傳統的微觀經濟學。由于其公共政策和經濟理論都沒有很好的揭示這些產業的演化過程,因此在實踐中,高科技產業的參與者所獲取的經濟租金,產業競爭程度表面上的不足,以及相關的市場結構等,都被看作是市場壟斷勢力的代名詞。美國政府對微軟案件的判決,就使這些問題變得進一步尖銳化。
微軟公司在美國所遭遇的故事提醒我們,無論我們對這一案件的判決采取什么樣的價值觀,都可以發現,在知識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中,傳統的反壟斷分析不能正確地界定市場和評估市場勢力,也無法據此制定科學的、能夠促使產業健康成長的反壟斷政策。根據西方國家實施競爭政策的傳統經驗來建立我國的反壟斷法或競爭政策,有可能會忽視高科技的產業背景,損害我國剛剛處于幼稚狀態的高科技產業的健康發展。
一、高技術產業的動態競爭:技術范式的轉移
高技術產業中的競爭與低技術產業或成熟產業的競爭有著本質的不同,除了一般所說的競爭具有殘酷性、周期性和不可預測性外,高科技產業中的若干重要的特征還表現為許多方面,它們對傳統標準下的反壟斷政策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注:卡爾·夏皮羅和哈爾·瓦里安:《信息規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77-278頁。),如在生產成本方面的高固定成本和低邊際成本的特征,這使主要以傳統產業的成本特征而制定的反價格歧視政策,以及以邊際成本界定掠奪性定價的反壟斷標準無法實施;高科技產業需要行業的標準化和合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一定程度的市場集中,由此造成的壟斷不可能像對傳統產業那樣實施管制;在高技術領域的競爭中,合作研究建立標準或開發新技術,如果能夠給消費者帶來利益,也不會擔心受到反壟斷法的制裁,等等。
我認為,高技術產業競爭與低技術產業或成熟產業的競爭本質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所進行的技術創新是累積性創新或者連續性的創新,往往針對現有產品和服務所進行非本質改進和更新,其基礎性的技術原理、路線和方向并不會由此發生徹底的改變,不需要為開發產品發展出一種全新的技術范式,用戶也不需要改變他們的消費方式和消費習慣。而高技術產業競爭的本質特征是技術的非連續的范式轉移(paradigmshifts),這種范式的轉移是間斷性的和“蛙跳”式的,原有的技術范式會受到徹底的顛覆和毀滅性打擊,產業中企業的市場份額也會發生迅速的轉移,會徹底摧毀在位企業所擁有的領先優勢和對市場的壟斷性支配地位,出現新的市場領袖和新的產品市場割據局面。
熊彼特的“創新性毀滅過程”與我們這里所說的“非連續的范式轉移”,在經濟含義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強調的都是技術創新的間斷性。(注: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290頁。)是否是技術創新的間斷性的領導者,是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屬于高科技產業的主要標準。如移動通信技術目前已經歷三代,從最初的模擬數字技術,GSM標準到3G標準,領導和順應這種技術創新間斷性潮流的摩托羅拉公司、諾基亞公司等,都是屬于高科技廠商,而同樣也生產手機的中國廠商,只是在現有移動通信技術范式方面進行模仿和連續的改進,不具有基礎技術領域中的自主知識產權,因而只能算作是成熟產業的生產制造廠家。前英特爾公司的首席執行官AndyGrove把這種間斷性的技術創新現象歸結為一個產業演化中的“主要拐點”,他用拐點理論描述了這些產業中存在的巨大的商業風險,認為這一拐點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它的到來卻具有不可預測性,盡管處于拐點的存活企業會生存得更好,但是其地位將來一樣會發生動搖。(注:PleatsikasandTeece,2001.Theanalysisofmarketdefinitionandmarketpowerin
thecontextofrapidinnovation,InternationalJournalOrganization19,pp.667-670.)
以范式轉移為特征的高科技產業的動態競爭,使那種靜態的、完全競爭的教科書模型的有用性令人懷疑,因而也使以后者為基礎的反壟斷分析和反壟斷政策的作用大打折扣,至少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以范式轉移為特征的動態競爭說明,市場中的創新活動一般不會中斷很長時間,從而使得靜態均衡中的企業擴張活動停止的假設情形不會發生。眾所周知,完全競爭模型重點關注的是均衡結果而不是調整過程,因而在這個理論空間中根本沒有企業家活動的余地,企業家僅僅作為一個機器人,一個消極的旁觀者而存在。而在以范式轉移為特征的動態競爭中,企業家的創新功能處于企業擴張的中心地位,是企業能否更好地生存和繁榮的關鍵問題。在高技術競爭中,企業家的創新能力可能比技術創新能力更為重要,高于技術創新能力。在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發現,那些在位的寡頭壟斷企業由于過于沉湎舊的技術輝煌,或者由于決策短視于現有市場和技術,而難以抓住非連續的技術范式轉移的機會。
第二,在靜態的、完全競爭模型中,技術和消費者的需求假設是已知,價格(產量)即使不是企業決策時的唯一變量,也是主要的選擇變量。而在以范式轉移為特征的動態競爭中,只有不斷地創新,利用新工藝,才能發明新產品,才能取得競爭優勢。在新的模仿者或創新者取代現有的創新者之前,現有的創新者會一直保持期間性的、暫時的壟斷勢力和壟斷利潤,這是對其創新活動的獎勵。因此此時如果政府運用反壟斷政策降低創新企業的利潤,就會使社會的創新處于非常低的水平。更為重要的是,范式轉移為市場的新進入者和創新者提供了新的機會,特別是當基礎性的新技術正在毀滅舊技術時,情況更是如此。那些在新一輪競爭中無能的在位寡頭壟斷企業因不能進行連續的技術創新而導致最終毀滅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世界半導體照相印刷產業的演化就是生動的一例。在該產業中,一共發生了五代以上產品的更新換代,在某一代產品中領先的企業,沒有一個能夠在另一代新產品的競爭中繼續保持領先地位。Utterback在對這種非連續的演化過程進行了更為一般的分析發現,一旦發生了這種根本性的創新活動,僅有四分之一的現有的競爭者可以抓住這種機會迅速采用新技術,其余的都無法繼續充當動態市場競爭中的領袖。
第三,與靜態的、完全競爭的模型解釋不同,以范式轉移為特征的動態競爭理論認為高科技產業的高利潤率不是來源于高科技企業對壟斷勢力的運用,而是來源于對創新高風險的回報。范式不斷地轉移表明高科技產業的市場競爭要比成熟產業更加殘酷和激烈,這種高競爭強度導致了相關開發企業的高度的不確定和市場風險。根據投資理論,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者會要求取得比產業平均回報更高的水平來補償。由于在位企業的市場地位是不穩固的,甚至是中短期的,同時頻繁的、激烈的競爭足以使高技術領域中可能產生的市場壟斷力量降低,因此對于政府的反壟斷的競爭政策設計來說,應該把投資者的高風險化為低風險才能鼓勵社會對高科技產業的投資,才是符合社會福利最優的正確的選擇。
實際上,我認為,高科技產業的高利潤率還與當前世界通行的計算企業會計利潤的方法誤導有關。高科技企業的特點是固定資本運用比重小,而大量使用的人力資本按現有的會計制度又不能計提折舊,因而導致其利潤率虛高。如果按當今競爭中知識發生快速貶值的速度來計提人力資本的折舊額,我們就會不難發現,其實絕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并不能獲取真正的高利潤率。這個問題還需要進行實證分析。
二、傳統反壟斷標準在動態競爭評估中的缺陷
中國在建立自己的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最需要考慮的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一百多年來的經驗和教訓。其中美國的壟斷理論和實踐最值得借鑒。美國不但是現代反壟斷法誕生的搖籃,而且目前世界各國的競爭政策都受美國自19世紀末以來的法律思想影響。因此在本文中,我們將通過討論美國的競爭政策,來闡述高科技產業的動態競爭、市場界定與競爭政策的方法問題。
在美國反壟斷的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市場對市場勢力進行測量時,通常有兩種傳統的標準。其中第一種方法包含在1997年修訂的《橫向兼并指導準則》之中,第二種標準則與“布朗鞋業公司”(BrownShoe)案例的判決標準有關。(注:BrownShoe,Inc.V.UnitedStates,370US294(1962).)這兩種標準不考慮所涉及產業的特殊背景,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被廣泛地運用。而實際上,產業背景是極其重要的,這些標準特別是布朗鞋案例的標準,根本不適合于分析快速創新條件下的高科技產業。
(一)橫向兼并指導準則。(注:USDepartmentofJusticeandFederalTradeCommission,HorizontalMerger
Guidelines,Revised1992and1997.)
一項兼并活動能否通過《兼并指導準則》的審查,主要看收購兼并會不會形成市場壟斷勢力,這其中首要的是要解決如何對市場進行界定的問題。因為如果市場范圍界定得寬,若干企業兼并后新企業的市場集中度就不會太高,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市場勢力;反之,兼并活動就有可能導致政府和法律的直接干預。在實踐中,《兼并指導準則》中規定可以運用的市場界定的技術也并不是完全主觀臆斷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學基礎和實踐基礎,主要包括四種常用的分析技術,即“假設壟斷的檢驗”,SSNIP分析(smallbutsignificant,no-transitoryincreaseinprice,小幅度的有意義且并非短暫的提價),HHIs分析(Herfindahl-HirschmanIndex,赫芬因德—赫希曼指數),以及市場進入的分析。但是我們應該指出的是,《兼并指導準則》運用的分析技術,對高科技產業來說,無論是對兼并還是其他競爭問題的應用都是有缺陷的。
例如由于需求面替代的可能性是評估市場邊界的關鍵,因此假設壟斷檢驗方法的中心問題涉及到對競爭性產品的確認,必須確認所有合理的經濟替代,必須依賴于對替代的交叉彈性的測量。一般來說,這種確認在許多成熟產業中都是相對直接的,即使缺乏計算交叉彈性的數據,有時也可以相對容易地用經驗來確認成熟產業的替代性。如在某些產品的制造中,不同等級的鋼材可能就是另一種鋼材的很好的替代品,但是在許多制造業中,鐵、鋁或鈦等對鋼材就不是一種好的替代品。對高技術產品而言,替代分析變得非常困難。相對于成熟產業來說,估計高科技產業的交叉彈性的數據不僅缺乏而且幾乎極少是有效的。另外,對非高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如經濟學家、法律界人士)來說,要其判斷和決定運用不同技術生產的高度差別化的高科技產品之間是否存在著替代性以及相互之間替代的程度,毫無疑問存在著巨大的困難。在商業實踐中,客戶對具體高技術產品的利用,依據的往往是該產品是否能夠滿足其某種神秘的技術和經濟標準,因而要求局外人對其替代的可能性進行數量分析根本是不可能的。
SSNIP檢驗是評估客戶對產品提價的敏感程度的很好的辦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如果客戶因產品提價而轉向購買其他競爭者的產品,則說明該市場存在著競爭,否則就說明存在市場壟斷勢力。該方法的特點是不需要對收購兼并進行具體的調查,現行的價格水平變化直接就可以作為評估市場壟斷勢力的基礎。運用SSNIP檢驗方法并不能把握高科技產業的競爭特征。因為一般來說,對具有高度差別化的高科技產品來說,價格和性能的變化是非常大的,市場往往也被高度細分,許多產品是為了適應客戶的顧客個性化的需求和專用性,在此情況下,客戶往往被供應者鎖定,即使這種具有顧客個性化的產品市場中存在著激烈的競爭,特定供應者的提價也不一定會促使客戶轉向購買其他競爭性供應商的產品,因此在高科技產業中運用SSNIP檢驗方法確定市場競爭邊界可能也是困難的或者不可能的。
在高技術產業中,非價格競爭要比價格競爭更為重要。這一點指出了高技術產業運用SSNIP分析有更嚴重的缺陷。由于在這些產業中,技術和性能的競爭通常是競爭努力的核心問題,因此至少應為下列兩個根本的原因,SSNIP檢驗方法其運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第一,絕大多數成熟產業中的技術和產品性能的創新是累積性的和可預見性的,廠商在短期主要依靠價格競爭謀取市場地位,而在高技術產業中,競爭的核心在于技術和性能,廠商希望通過標準之戰和技術的范式轉移來超越競爭者。這樣一來價格競爭就為非價格競爭所取代,通過測量價格變動來衡量競爭強度的方法也就要讓位于測定技術創新速度和產品性能增長的快慢的方法。第二,SSNIP檢驗的完整概念是相當靜態的。它只能運用于技術工藝發生累積性變化而非革命性變化的產業環境,當用戶置身于技術升級很快的產業環境時(當代許多高技術產品的更新周期僅僅數月),它就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價格,更重要的是要關注于價格性能比的變化。因此通過測定跨時期的產品價格性能比的變化,才是一種可以抓住動態競爭的特征的有效方法。
HHI方法運用于測量和反映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時也有許多難以克服的前提性困難。如果市場界定這個前提是不正確的,該方法就毫無意義。可以肯定地說,如果市場界定的是有關高度產品差別化的市場,運用HHI方法必然會高估產業集中度和市場壟斷勢力。這必然會導致經濟分析對這些產業的性質和競爭程度下錯誤的判斷,同時會針對市場界定和市場勢力制定錯誤的政策。
最后,也必須對高技術產業中運用進入分析方法作出進一步思考。美國《兼并指導準則》所運用的標準(對未承諾的廠商在1年內的進入和承諾的廠商在2年內的進入)在動態競爭條件下是沒有意義的。評估進入的更為合適的方法是產品和技術的生命周期。高技術產業中的暫時的進入行為并不就是直接的進入行為,只有新一代的產品和服務的實質性推出,才會對在位的壟斷企業產生現實的、嚴重的競爭威脅。現有的領導廠商必須在創新的每一個階段都獲得成功,才能保證贏得未來的競爭優勢,否則必然失去其領導者地位。在這種動態競爭環境中,高市場份額的未來優勢即使有也是暫時的,其地位也并不鞏固,有關技術標準的激烈競爭和范式轉移的可能性,必然要打破現有廠商暫時的壟斷地位。盡管產業是否會發生范式轉移的可能性并不確定,技術創新的時間也是不可預測的,但是由于在位壟斷廠商也不能夠確定這種轉換會在多長的時期中出現,使其面臨多大的競爭壓力,因此高科技市場中的潛在的競爭壓力和動態的進入行為,將限制在位壟斷廠商行使壟斷勢力的可能性。因此,我們有必要用更為靈活的方法看待進入高科技產業的競爭過程。
(二)布朗鞋業公司案例(BrownShoe)。
布朗鞋業公司判例在反壟斷政策決策者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雖然它不斷地被引入西方的司法實踐,但是也存在上述類似的問題。從對微軟公司判決的復雜性和反復過程來看,美國的法院仍然運用與新經濟現實無關的案例法。盡管布朗鞋業判例對市場界定的原則有具體的可操性,但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它們已經過時。當我們把布朗鞋業判例標準運用到對高科技產業的分析時,我們就會發現它多么不適應。布朗鞋業判例在市場界定時確立了8個基本原則,其中1個用于分析商品市場,另外幾個用于分析與此有關的子市場。這8個基本評估要素是:1.用途的可交換性或者需求的交叉彈性;2.銷售對價格變化的敏感性;3.產業或公眾對子市場作為獨立經濟整體的認同;4.產品獨特的性質和用途;5.唯一的生產設備;6.明確可區分的顧客;7.明確的價格差別;8.專業化的賣主。(注:StephenMartin,1994.Industrial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andPublicPolicy,New
Jersey:prentice-HallInc.pp.300-304.)
在這些要素中,只有需求的交叉彈性和需求的價格彈性即1、2兩個指標具有厚實的經濟理論基礎,可以用來確認市場邊界和測量市場勢力的指標。然而對于絕大多數高科技產業來說,往往缺乏評估彈性的數據。為了對嚴密的彈性分析進行替代,布朗鞋業判例建議在缺乏數據的情況下采用其他6個主觀性很強的指標。但是這些指標缺乏明確的經濟測試和說服力,在運用于相對成熟的、非差別性市場的界定和評估市場勢力時,尚且有很多的限制,在運用到高科技產業時問題則更多。在有些情況下,這些要素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例如,“產業或公眾對子市場作為獨立經濟整體的認同”這一指標,作為反壟斷調查中的標準或檢驗幾乎是不可操作的。怎樣才算作是“認同”?即使我們承認存在認同的情況,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但這與反壟斷問題有何相關性?
“產品獨特的性質和用途”更是缺乏有用性,因為在許多高科技產業中,產品和服務具有高度的差別性,如果我們依據產品差別度來劃分市場,市場界定肯定會過于狹窄,必然高估市場勢力,結果可能在沒有市場壟斷勢力的地方發現市場勢力,而實際上它并不存在。
把“唯一的生產設備”指標引入競爭分析,目的是企圖排除供給面的替代效應。然而在高度差別化的高技術產業,單個產品生產對應于唯一的生產設備是很平常的事情,即使是競爭性產品的生產,有時也需要唯一的生產設備。只要消費者認為兩種產品之間存在替代的可能性,就足以把細分的產品市場連接起來,足以表明市場存在競爭格局。例如,激光打印機和噴墨打印機的生產線是不能在技術上相互替代的,但是這并不影響在這兩種市場中存在著激烈的競爭。
“明確可區分的顧客”作為一項考察指標,特別的模糊粗糙和難以操作。這種為了認證方便而不正式收集高科技產品用戶群資料的方法,根本不能構建起一個可信的、用于反壟斷政策的“市場”。
“明確的價格差別”也不能用于決定市場邊界。有很多理由可以導致產品保持競爭狀態而同時存在持續的價格差別,如投入品的差異、產品質量、品牌效應、互補性產品價格等。例如,天然氣和電力對某些用途來說是競爭性的,但是這兩種能源的價格始終存在巨大的差異,對這種價格差異我們不能反證其不處于同一相關市場。事實上,對于同質性產品或者低差別度產品,運用價格差異論證競爭程度可能是比較合理的,而對于高差別度的高科技產業產品,因性能差異或消費者偏好的不同,形成了高度細分性市場,就會給價格差異的比較帶來極大的困難,因而我們不能隨意把價格差異作為市場勢力存在的依據。
布朗鞋業判例中的最后一個要素是有關專業化的賣主。由該指標來界定高技術市場的邊界也是不合適的。在高技術產業中生產者利用專業化的賣主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因為這些產業需要運用專業化知識,需要運用賣主所提供的高效率的互補性資產,如果把專業化的賣主與非專業化的賣主混合在一起,就會出現無效率的搭便車現象。
因此,布朗鞋業判例不是分析高科技產業中市場邊界或市場勢力合適的基礎。
三、評價高技術產業競爭的新方法和新視野
正如Teece和Coleman指出的那樣,如果從靜態的角度界定市場,當創新迅速時,必然會導致對市場的定義過窄,這同時也會造成在許多情況下高估市場勢力。(注:Teece,D.,Coleman,M.,1998.Themeaningofmonopoly:antitrustanalysisinhigh
technologyindustries.AntitrustBulletin43,pp.801-857.)因此,如果競爭政策對企業進入市場的時間眼界太短,又強調價格競爭而非產品技術性能的競爭,必然會在高技術市場中“發現”存在各種各樣的具有市場勢力的壟斷者,這些所謂的反競爭行為的證據,實際上可能是有助于市場競爭的。
有鑒于此,美國反托拉斯經濟學權威、麻省理工學院教授理查德·施馬蘭茨認為,過去市場定義問題是一切案件的核心,在兼并案中,市場定義的核心地位并沒有改變;在反壟斷案中,雖然市場定義問題仍然重要,但與以前相比,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絕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目前在以發展和變革為特點的高科技市場中提出一整套管制和反壟斷行為的政策工具和分析技術,特別是提出創新所增進的動態的社會福利標準顯然時機還不成熟。
需要指出的是,市場界定問題的重要性相對下降,并不意味著發達國家不對高科技產業制定和執行競爭政策。動態的競爭政策并不會改變通過競爭來增進消費者福利這一價值觀,有所改變的只是評價競爭和競爭程度的方法和視野。根據施馬蘭茨教授的看法,信息技術等技術創新對反壟斷法不會有任何改變,而有所改變的是對競爭性質的考慮。產業的不同、技術的變化會對產業分析產生很大的影響,但不會改變問題的本身。
我之所以把過去的競爭政策看成是靜態的,而把考慮到技術范式轉移的競爭看成是動態的,是因為前者在定義市場邊界時只考慮到了競爭和競爭者的商品市場和地理市場,而沒有考慮后者所要求的時間市場,即在劃定具有“同一性”和“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以及和它相對應的空間范圍內,所能展開的競爭的時間區間。在劃定與預測潛在競爭的未來發展趨勢、特定時間內的或與流行商品等有關的競爭行為相聯系的“并聯市場”時,時間市場的確定就顯得舉足輕重了。
在考慮商品市場和地理市場的界定時同時考慮時間市場,是制定高科技市場競爭政策的關鍵問題。具體來說至少要考慮:
1.時間眼界。非連續的技術范式轉移表明新產品和新技術的產生具有時間長度不等的生命周期。在這個周期內,高技術企業產品性能與消費需求、公司實力、規模、成長,以及不斷的進入和退出緊密相關。因此在界定市場和評估市場勢力時,需要有比較長期的、與產品和技術的生命周期相對應的時間眼界。僅僅用1-2年的時間眼界分析企業盈利情況,就得出企業具有市場壟斷力量的結論,往往是錯誤的。一些涉及到技術范式轉移的重大創新,其時間眼界至少要在4-5年左右。
2.創新活動的頻率和強度。這可以用研究開發支出的強度和發展趨勢,產品創新和新產品引入的情況,以及產品技術性能增強等因素來反映。在技術創新活動的頻率和強度異常大的地方,產品創新頻繁和新產品引入多,產品技術性能相應也會增加,壟斷勢力不可能存在。事實上,來自于許多不同方向的快速技術創新——甚至是不同類的技術,只要它們具有相同的用途,就應該把它們作為廣泛市場中同種競爭活動的證據。在這種環境下,因為產品技術性能差異的持續存在,所以價格差異也可以持續存在。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市場中的參與者不得不面臨持續的競爭,以改善其產品維持市場份額。
3.競爭活動的強度。可以用高科技產業內公司之間市場份額轉移的情況,高科技市場中潛在競爭者進入和當前市場中的領先者被別人替代的可能,高科技企業的客戶轉移供應商的情況來反映。施馬蘭茨認為潛在競爭者進入和當前市場中的領先者被別人替代的可能性,是技術變化對產業政策發生影響時惟一需要考慮的原則。這是因為,如果領導廠商始終面臨著巨大的潛在競爭的威脅,就迫使它不得不投入巨資進行研究開發,就意味著它的地位是不穩固的,靜態的市場勢力就很難在動態競爭中保持下去,短期的優勢地位和絕對市場份額不足以反映廠商對市場的操縱能力。因此競爭政策的中心也要從限制大廠商的優勢地位,轉向保持領導性廠商的潛在競爭壓力。
4.價格的響應程度和變化的靈活性。這可以作為一種輔助性指標考察市場勢力的存在。
另外,傳統的反托拉斯政策中評價壟斷勢力的勒納指數(價格的成本加成率,即P-C/P),在高科技產業中也是不合適的。因為高科技產業的高利潤率的來源不外乎可分為三種:波特式的(Porterian)市場結構壟斷、李嘉圖式的(Ricardian)資源稀缺和熊彼特式的(Schumpeterian)企業家精神。在實踐中區分它們雖然不容易,但可以斷言,后兩種決定利潤來源的因素在高科技產業背景中是很經常的事情。如果沿用勒納指數評價市場的競爭和壟斷情況,必然會得出有損于高科技產業健康發展的結論。一種可行的辦法是評估研究開發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的影響。研究開發的密度是衡量市場競爭或者壟斷力量的最終裁決指標,直接反映了高科技市場中的潛在競爭程度,在競爭者競相開發新產品甚至推動下一階段的技術范式轉移時,密集的、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就是決定其市場份額的主要的代表性因素。簡單地運用勒納指數中的利潤加成率指標,把靜態的回報作為壟斷租金考慮,作為反壟斷的依據,就會扼殺創新并增加企業的風險。
四、對中國制定競爭政策的啟示
作為最大的轉軌國家,中國的市場競爭規范剛剛起步。目前中國市場競爭的基本規范問題還沒有涉及到高科技領域,而反壟斷的重點是沿著兩條線索展開的:一是行政力量操縱、分割市場所形成的行政壟斷格局;二是自然壟斷行業,如公用事業部門、運輸通信業,由于無須面臨競爭壓力而出現生產與服務的低效率。還有一類為人們所忽視但已經引起理論界關注的壟斷問題是某些廠商或某些政府部門挾持用戶壟斷勢力,進入公用事業的上游產業,從而排斥競爭的壟斷行為。當前急需要限制某些處于自然壟斷或者政府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企業投資上游的制造業,這是轉軌中的市場經濟國家中政府反壟斷的核心,是鼓勵公平競爭的反壟斷法的精髓。
專門針對高科技產業制定《反壟斷法》,既無必要也沒有可能,世界上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進行這樣立法的先例。但是為了在中國的《反壟斷法》中吸收西方國家的發展高科技產業及其制定競爭政策的經驗和教訓,我們要注意的是:
第一,中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中,不是要反高科技領域的市場壟斷,而是要鼓勵高科技領域中企業的合作研究和收購兼并活動,逐步形成寡頭競爭的市場結構。與中國經濟的轉軌特征相適應,高科技產業在中國還是幼稚性的,最多只處于成長中的初級階段。為了克服發展的分散性,防止多頭重復研究和取得規模經濟效應,節約寶貴的研究開發資金,完全有必要運用立法的形式鼓勵高科技領域中企業的合作研究和通過市場方式的收購兼并活動。如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根據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等領域的廠商聯合研究趨勢日益突出的現象,于1984年制定了《國家合作研究法》,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對企業合作研究的限制;1993年又把該法的適用范圍擴展到合作生產領域。企業合作研究和合作生產按照研究開發投入的比例“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由于其最終成果的轉化必然會涉及到聯合定價問題,因此很難區分廠商之間究竟是共同制定技術標準,還是進行卡特爾合謀,究竟是合法的合作,還是非法的勾結。這些問題在發達的經濟處于反托拉斯法調整的灰色區域中,在中國因為市場結構的高度分散性則可能屬于要大力鼓勵的做法。
第二,中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中,不是要反通過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市場壟斷,而是要反借助于政府力量而形成的行政壟斷和憑借公用事業地位所形成的用戶壟斷,降低進入高科技產業的壁壘。通過市場競爭而形成的市場壟斷只要不行使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即使在西方競爭政策體系中也是要鼓勵的。目前阻礙這種良性競爭的主要力量是中國政企不分所導致的行政壟斷和憑借公用事業地位所形成用戶壟斷的市場結構。這種壟斷憑借政府所實施進入管制政策,排斥其他競爭對手進入行業或區域市場,迫使競爭廠商退出市場,嚴重地影響產業競爭的效率。為此必須根據WTO的要求,讓國有企業退出一部分競爭性高科技領域,在需要保持國有經濟體制的地方,實行政企分開,均衡國有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競爭條件,降低非國有企業進入高科技產業的壁壘。
第三,中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應避免反壟斷法的條文過于詳細,因為過于詳細的反壟斷法可能不能適應時展變化的需要,在執行時可能被用來妨礙和阻止競爭。在一個缺乏訓練有素的經濟人才和法律人才的發展中國家,讓人們陷入一些類似于雞蛋里挑骨頭似的反壟斷案件是不明智的舉措。
根據西方國家制定和執行競爭政策的經驗和教訓,有兩類事情在反壟斷案件中是沒有什么爭議的:第一類就是卡特爾行為,即幾家公司互相勾結、鎖定價格、瓜分地盤,這幾乎在任何時候都是有害的。而判定這種行為十分簡單,用不著許多經濟學家的幫助,而且的確應該防止此類行為,因此針對卡特爾行為制定法律一般而言是很有好處的;第二類是若干企業兼并之后形成一個壟斷企業,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因為我們必須搞清如何定義市場,什么是壟斷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有許多模棱兩可的地方。根據美國的兼并法,兼并后的企業即使還遠稱不上具有壟斷的地位也會陷入麻煩。轉型經濟的國家這么做無疑是不現實的,也是要花費大量資源和成本的。正如施馬蘭茨教授所說的,除了以上這兩方面之外,《反壟斷法》是一件奢侈品。俄羅斯制定《反壟斷法》的經驗和教訓是,它一開始就包含了太多的內容,有些東西要么根本無法執行,要么根本無法度量,更有些東西一旦實行會有損于競爭。當某企業具有優勢地位的時候,其競爭對手最想做的事就是阻止他們降低價格。所以,當人們研究某一行業時,想知道價格究竟是太低還是太高是很難的。因此如果阻止占優勢地位的企業降價,雖然初衷可能是想加強競爭,但實際上有可能是在阻止競爭。
第四,就產業政策而言,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國家來講,把握好時機很重要。當經濟發展到某一階段之后應該開始把反壟斷放到議事日程上來,而在此以前,也許不必在這上面花太多精力。在市場經濟中,總會有些公司從競爭中脫穎而出,獲得很大的市場份額,而在那以后,他們有可能會試圖做些有損于正當競爭的事情,我們注意到在中國已經有出現這種情況的苗頭。
回顧美國反壟斷的歷史可以得到許多啟發。從19世紀下半葉一直到20世紀的前二三十年,至少到1920年為止,美國并沒有進行太多的反壟斷。美國真正的反壟斷始于30年代,但我們不能說在這之前美國經濟運行不好。從國際經驗看,我認為反壟斷的實施應當寧晚毋早。競爭中的企業幾乎總是會向反壟斷機構抱怨其競爭者有不正當行為,如果反壟斷機構不是獨立的,在政治上有傾向性,而且沒有很多經濟知識,那么它很有可能會阻礙競爭。我們的最終目標是要保持經濟的活力,做到這一點需要許多的專業人員——需要懂得市場的人。會做生意的人,他們把精力放在如何經營公司上而不是提起反壟斷案訴訟上。在發達國家可以做到這一點,而在大多數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國家里就難以做到。
【參考文獻】
1.理查德·施馬蘭茨:《反壟斷政策與其他》,載廖理、汪韌、陳璐著《探求智慧之旅》,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2.王為農:《企業集中規制基本法理——美國、日本及歐盟的反壟斷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劉志彪、王國生:《論用戶壟斷》、《經濟研究》2000年第10期。
4.Utterback,J.,1996.In:MasteringtheDynamicsofInnovation.harvardBusinessSchool
Press,Harv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