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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對政府策略一個初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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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對政府策略一個初步考察

[內容提要]近年來,中國的ngo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正在形成一個獨立于國家的社會自治領域。作者關注的是,在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NGO如何利用種種的手段來嘗試改變它們與國家的關系,使之朝著有利于自己發展的方向變化,進而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以及影響政府。本文從NGO自身的合法化、利用國家控制的資源以及影響政府決策三個不同的側面分析它們對待政府的策略。結果發現,中國的NGO與國家之間已經形成了一個廣泛的互動區域。

Abstract:AsaresultofitsrapiddevelopmentinChinaoverthepastfewyears,NGOisnowtakingshapeasanautonomoussectionindependentofthestate.WhatconcernsthisauthorishowNGO,byutilizingthevariousmeanstoremoulditsrelationshipwiththestate,iseffectivelyfulfillingitsorganizationalgoalandinfluencingthegovernmentinitsfavour.ThisessaywillexaminethefollowingthreeaspectsofNGO''''sstrategyindealingwiththegovernment:itsstrivingforlegitimacy,itsutilizationofstate-controlledresourses,anditsincreasinginfluenceonthegovernmentpolicy.ThisessaywillshowthatabroadinteractiveregionhasactuallybeenformedbetweenNGOandthestateinChina.

一、研究背景

隨著社會團體在中國的迅猛發展,很多學者開始以社團為視角來觀察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及其變化。研究的方法主要有公民社會(civilsociety)和法團主義(corporatism)兩大理論模式。一些學者使用公民社會的理論模式對社團組織進行實證考察,認為中國正在出現一個公民社會(ChanandQiu,1998)、不成熟的公民社會(nascentcivilsociety)(G.White,1993;G.Whiteetal.,1996)、半公民社會(semi-civilsociety)(He,1997)或者國家引導的公民社會(state-ledcivilsociety)(Frolic,1997)。這些研究或者強調公民社會獨立于國家的結構特征(ChanandQiu,1998;G.White,1993;G.Whiteetal1996;梁治平,2001);或者強調公民社會的規范化特征,其對抗國家、制衡國家權利的能力,以及對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意義(Zhang,1994;Sidel,1995;WasserstromandLiu,1995和He,1997);或者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社團的變化,從而說明中國正在朝著一種公民社會的方向發展(Zhang,1997;Howell,1996,2000;Saich,1994)。然而,公民社會模式并不完全適合分析中國的現實,因為公民社會的理論更多的是強調社會與國家的分離、社會的自治,而中國的國家—社會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社會對國家有很大的依附性。

一些學者認為法團主義理論更加適合分析中國的現實(Chan,1993;Pearson,1994;UngerandChan,1995;康,1999a,1999b)。這類分析選擇的對象大多是那些官方色彩比較濃厚的國家支持社團和人民團體,典型的是工會和婦聯。這些研究認為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是法團主義結構的,主要理由是這些官辦社團與國家體制上的制度化聯結,以及由此得到的行業壟斷地位。根據Schmitter(1974)的理論,一些研究把中國的法團主義結構模式更細致化為國家法團主義(state-corporatism)(Chan,1993;UngerandChan,1995)和社會主義國家法團主義(socialiststatecorporatism)(Pearson,1994),以此來描述那些具有組織起來的利益(organizedinterests)的社會團體,以及它們在政治體制中的作用。然而,法團主義也不能完全解釋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的實質,因為除了對國家的依附外,國家與社會之間還存在很深的相互交織和相互作用。

無論強調社會與國家的分離,還是社會對國家的依附,上面兩類研究都側重于國家與社會之間權利的分配狀態,是一種靜態的結構分析。然而,國家與社會關系既不是“國家中心的”、也不是“社會中心的”,而是“國家鑲嵌在社會中”(state-in-society)(Migdal,1994)。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兩方面中都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織和作用。這不僅僅是一個靜態的權利配置結構,而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充滿了沖突和妥協。正因為如此,才導致了一個不斷變化的國家—社會關系。因此,我們不僅應該關注中國存在什么樣的國家—社會關系這種狀態,而且更應當關注國家—社會之間是怎樣互動以及相互滲透的這個過程(Oi,1989;Migdal,KohliandShue,1994)。

對于社團與國家之間的互動,已經有一些學者做了一些研究。Foster(2001)以那些半官方的社團為對象研究了中國社團和國家的互動。這是一個很好的視角,因為這些半官方社團本身就是國家和社會的交叉部分,它們的官民二重性可以很好的體現中國國家和社會的交叉和融合,以及相互的滲透。該研究發現,不僅半官方社團利用它們與國家之間的密切聯系來提高社會參與,而且一些自治的社團組織也在積極尋求被國家行政體系所吸納。該研究認為,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中,國家與社會之間是相互滲透的,而非傳統上認為的那樣,是國家控制社會。

根據JeanOi(1989)對國家制定政策的能力與執行政策的能力進行的區分,RuandOrtolano(2004)考察了不同層次上的國家部門對社團注冊和活動進行管理的有關政策和這些政策被有效執行的程度,以及社團對這些控制性政策的反映和受到的影響。基于Schmitter提出的國家法團主義和社會法團主義概念,RuandOrtolano用部門法團主義來描述中國社團與國家的關系,指出只要不改革社團管理條例中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部門法團主義結構就不會改變。RuandOrtolano主要是從國家方面來考察社團與國家的互動的,其選擇的考察對象是環境社團,既包括與國家有密切聯系的社團,也包括那些獨立性很強的社團。

本文主要從社團的角度來考察社團與國家之間的互動,選擇的研究對象是那些近年來在中國出現并迅速發展的、自下而上發起的純民間組織。作為新出現的現代社會組織,這些純民間組織同那些與國家有這樣或那樣密切關系的官方或者半官方社團組織有本質上的區別,它們獨立于國家,并在保持自治的基礎上積極地與國家進行互動。其存在和活動已經構成了一個獨立于國家的社會自治領域。并且由于它們的不斷發展,這一領域正在不斷擴張。那么,在中國的政治社會文化環境下,這些純民間組織是如何與國家進行互動的,并可能折射出怎樣的國家—社會關系及其變化方向呢?

本文著重考察純民間組織對待政府的策略,由此來看在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純民間組織是如何利用種種的手段來嘗試改變它們與國家的關系,使之朝著有利于自己發展的方向變化,進而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以及影響政府策略。同時期望對于中國自發的公民社會的構建有一個啟發。本文通過從三個不同層次的側面來考察純民間組織對國家的策略:(1)如何利用國家權威來彌補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2)如何利用政府網絡和資源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以及(3)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組織,它們又是如何嘗試影響監督政府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不把國家視為一個同一體,而視為一個由不同的政府機構和官員構成的集合體。

二、中國NGO的產生和發展

在分析純民間組織對待國家的策略之前,有必要先討論一下它們的形成和發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政治上國家權利從中央到地方的分散,經濟上多種經濟成分的出現,以及社會領域中個人自主性的提高,都為民間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條件。同時,轉型期中國出現或加劇的多種社會問題,比如環境問題、失業貧困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等,也對中國民間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提出了需要。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完全由個人自下而上發起和運作的純民間組織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特別是九十年代中后期以來,開始在中國出現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些組織主要依靠社會力量進行運作,無論是在組織結構上、管理上還是財政上都不存在對政府的依附關系。它們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很強,是中國民間組織中與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最為相近的組織,基本符合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部門比較項目(JohnHopkinsComparativeNonprofitSectorProject)(SalamonandAnheier,1997)對NGO定義的五個標準①。為了敘述上的簡便,本文以NGO來稱呼它們,以區別于那些人民團體、官辦或半官方的社團。

對民間組織,國家采取了相當嚴格的政策,這主要體現在有關的管理條例中②。條例的核心是雙重管理體制。所謂雙重管理體制是指,一個民間組織需要有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兩個政府部門來管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社會團體的成立首先需要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籌備申請并經其審查同意。審查通過后,該組織才有資格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③

然而,自下而上由民間人士成立的NGO很難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因為很少有政府部門愿意為它們承擔責任和風險。大多數的NGO也因此無法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而成為合法的社會團體,而只能以其他注冊形式存在,比如正式注冊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團體,商業注冊的團體,或者干脆以非正式的志愿者組織存在(Zhao,2001:134)。

對這些NGO,政府部門事實上并沒有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嚴格的管理,而是采取了容忍和默許的態度,給它們留出了一定的空間。原因可能有這樣幾個方面:

(一)NGO自我克制的策略是國家容忍它們存在的一個關鍵

西方國家的NGO可以通過發展會員向政府施加壓力,取得合法性。比如“綠色和平”、“地球之友”,其遍布全球的會員就是其最大的合法性來源,也是其敢于和能夠與政府討價還價的基礎。中國的NGO則常常采取一種自我限制的發展策略。以環保領域中成立較早也很有影響的“自然之友”來說,成立7年來,其會員人數一直沒有太大的突破。這并不是因為該組織沒有吸引力,恰恰相反,“自然之友”每天都能夠收到幾封(有時甚至十封以上的)來自全國各地的申請信。事實上,這是“自然之友”有意識控制的結果。梁從誡本人曾在不同的場合多次強調,要注意適度控制組織規模,不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等。④對“自然之友”的做法,高揚的評論是,“我認為限制組織規模的做法是相當明智的,不然就是自找麻煩。”(MacleodandMacleod,2001)。

除了限制組織規模外,在實際活動中,中國的NGO往往避開有爭議的或敏感的問題(Brettell,2000),而將工作重心放在了推動經濟發展和解決社會問題上。它們“以政府所期望的方式起到了政府所期望的作用”(陸建華,2000:124)。通過對中國環境NGO的考察,PeterHo(2001)得出這樣的結論:它們只是綠化,而不對抗政府。當中國著名的環保NGO領導人廖曉義被問到,“你會否像一些海外的組織那樣采取激進的方式來批評和要求政府解決環境問題和其他相干問題”時,廖回答說,“我不贊賞激進的方式。我致力于環保,不想把它用作政治目的。這是我的方式,也是我的原則。”(Huang,2000)。所以,政府并沒有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那樣對它們進行嚴格的管理,而是給他們留出了一定的自由活動空間,甚至有些時候政府還會主動與其進行溝通和合作。

(二)對政府而言,NGO有可以利用的價值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各種社會問題也日益凸現和嚴重化,政府已經意識到光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無法完全解決所有這些問題的。一位前副總理說,“社會團體的作用是集中資本,滿足政府不能滿足的社會需要。我們支持它們——中國如此之大,國家不可能顧及到所有的方面。”(引自Cook等,1994:4)。而小政府大社會也基本上成為了社會的共識。很多NGO已經憑借其靈活高效的工作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少有的志愿精神和工作熱情,在基層開展了大量的社會活動,積累了一定的組織動員能力,以及社區工作經驗和技巧。它們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和經驗是對政府功能的一個直接補充,這也是國家所希望看到的。

另外,NGO的符號價值也對國家有著很大的吸引力。在一個全球社團革命的時代,NGO的符號價值是它們能在某種程度上粉飾政府的行為,提高政府的國際形象。比如在綠色申奧運動中,政府積極尋求與環境NGO的合作,并且還建立了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環保團體與民間組織、市民個人參與的“綠色奧運行動計劃聯席會議制度”。NGO組織的負責人隨同北京奧申委代表團前往瑞士洛桑作申辦城市的陳述。另外組織1100個民間團體的代表聯名給奧委會寫信表達它們對北京申奧的支持等,都起到了NGO粉飾作用。它可以向外界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政府在和NGO合作”,進而使政府的行為帶上了公民參與的色彩,從而提升其國際合法性。⑤

(三)國家已經沒有能力完全控制社會

改革開放以及“多頭管理”使得政府及其治理機構經常處于一種“有組織的無政府狀態”(鄧正來,2000),中央政府的命令不再像以前那樣得到完全一致的執行。鄧正來用“政策縫隙”加大和“政府能力下降”來描述這種現象。不同的機構出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對民間組織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政策。正是這種政府管理的松散以及政策上的“彈性”給民間組織的發展帶來的一定的空間。

(四)國際規范和標準的積極影響

當一個國家認為有必要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時,國際性的規范就可能得以在這個國家有效的遵守和維護(FinnemoreandSikkink1998)。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特別是九十年代,中國加入了很多國際組織,簽署了很多國際公約。其中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必然對政府的國內政策以及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上面敘述到的NGO的符號價值也正式產生于此。另外,國際社會壓力也會使政府避免壓制NGO.可以講,國際社會為中國NGO的發展提供了政治機會,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之后。

總之,中國NGO產生、發展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國家已經沒有能力完全控制社會,然而它仍然保持著絕對的優勢,并且仍然希望控制社會;同時,社會的能力和自主性正在迅速加強,然而還沒有能力對抗國家。結果是,一方面,國家的嚴格控制政策使得NGO很難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另一方面,社會的需要以及國家的默許又使得NGO得以存在和發展。正如韋伯所指出的:幾種矛盾的秩序同時存在時,社會必然存在以妥協為內容的默認機制(韋伯,1998:11)。NGO就是國家和社會之間矛盾妥協的產物,是轉型期中國的特殊產物。

三、NGO對待政府的策略

(一)自身合法化

如前文所敘,多數的NGO無法在民政部門注冊而獲得法人地位,但它們公開以民間組織的名義活動,獨立發展會員,募集捐助,與政府機構合作,有時甚至批評政府等。這就提出了NGO的合法性的問題。在本文中,NGO的合法性是指作為一個組織,由于其行為符合法律、道義,或者權威、制度看門人所制定的標準,而被人們、組織和政府部門所接受和認可而能夠運作的狀態。如果某一事物具有合法性,那么就說明該事物被認可和接受,它必然符合某些特定的規則。法律僅僅是其中一個特殊的規則。對于一個組織而言,合乎法律(legality)只是其基本合法性(legitimacy)的一個部分。合法性的基礎可以是法律秩序,可以是一些其他的社會規范、價值或信仰。

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制度環境下,所謂的合法秩序和有效規則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國,一個非盈利組織是很容易得到法律地位的,如果它愿意。事實上,它注冊與否并不重要,沒有法律地位并不影響它的存在和發展。在沒有法律地位的情況下,它仍然可以得到政府的認可,比如它們自身可以得到聯邦或州政府的免稅權,甚至可以給那些向這些組織捐助的組織或個人出具免稅證明。在這樣的環境下,NGO合法性基礎中,最重要的是社會的支持和認可,其他的就不那么重要了。因此,在美國很多NGO沒有注冊。

但是,中國的情況有所不同。雖然中國的憲法也明確規定了公民有自由結社和集會的權利,但是無論結社還是集會,在實施前必須先取得政府部門的同意,否則就是違法的。正如上文簡單分析過的,目前國家對民間組織的管理很嚴格,實質上是“政府同意制”(approvalsystem),而非“認證制”(authenticatesystem)。“雙重管理”強調了政府的同意是一個社團能夠獲得法律地位的關鍵。因此,中國的NGO不注冊的原因不是它們不愿意注冊,而是由于國家設置的門檻過高使得它們很難注冊。

中國的NGO可以憑借良好的工作效率、領導人的個人魅力、活動的正當性、強調自身的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等來贏得社會的承認和認可,從而贏得實質合法性(substantivelegitimacy)。但是,國家權威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還有著不可抗拒的巨大影響,相對于國家權威的承認和認可,社會的承認和認可被降低到了一個次要的層次上。因此,對中國的民間組織而言,賦予其合法性的主體不僅僅是社會和道義,更重要的是國家。它們往往通過尋求一定程度的國家權威支持和認可,來彌補自身法律程序的缺失所造成的合法性不足。

通常的做法可以被區分為兩種。一是通過各種途徑,主動把自己納入國家行政體系,通過與國家行政體系發生一定關聯來從某種程度上合法化自己。這種情況下,NGO合法化自己的根源在于某一級單位(可以是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其他的政府和準政府權力機構)的領導以某種方式(允許、同意、支持或幫助)把自己的合法性讓渡或傳遞給NGO(高,2000)。比如,以分支機構和內部團體形式存在的NGO可以通過其掛靠的國家正式法人組織(社團組織或者其他機關、事業單位)而獲取某種程度的合法性。環保NGO“自然之友”,是通過成為中國文化書院的分支機構而獲取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的。而那些通過在單位內部注冊從而得以在社會上開展活動的NGO,因為其與母體單位的關系自然也被賦予了一定的合法性⑥。這也是很多實際上在社會上公開開展活動的民間組織選擇了內部團體作為生存方式的一個主要原因。

根本沒有在任何政府部門注冊、登記的NGO獲取行政支持比較困難,但不是絕對不可能。有些組織通過與一些擁有法人單位的社團組織或者政府機構達成一定的內部契約或合同,以此來獲得某種程度的行政認可。如“綠家園”與中華環保基金會的“口頭協定”⑦。“上海羅山會館”⑧雖然沒有獲得任何法人地位,但是它是在政府部門(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批件和三方協議(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上海市浦東社會發展基金會、基督教上海青年會)的基礎上開業的(朱又紅,2004),其行政合法性來自政府的委托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同是被吸納入國家行政體系,這些NGO與二十世紀八十年展起來的那些半官方社團有著本質的區別。那些半官方社團從成立起就是國家行政體系的一部分或者延伸,它們直接或者間接地執行國家行政命令。而這些NGO組織雖然也愿意被政府部門吸納,但是同時它們十分注意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并沒有變成國家行政體系的一部分。對它們而言,被吸納進政府行政體系,與國家行政體系發生一定的關聯,只是它們從形式上合法化自己的一個手段而已。

NGO利用國家權威彌補自身合法性的另外一個手段是通過利用國家權威及其符號。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國家權威嚴重地個人化,政府官員的個人形象替代了國家權威。很多NGO邀請政府現任官員或者已經退職的前政府官員擔任名譽職務,或者邀請他們參加(出席)這些NGO舉辦的活動,利用這些官員的個人活動來顯示組織獲得了某種程度上的國家權威認可這樣的事實。比如婦女NGO“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聘請了原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關濤、康冷,全國婦聯宣傳部部長王秀蘭等已退或現任政府官員做顧問(劉國翰,2001)。環保NGO“地球村”多次請前國家環保局局長、現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主任曲格平出席其活動,并在宣傳中多次提到曲對其活動的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NGO通過與國家及其符號發生一定聯系而獲取某種程度的政府支持,從而使組織自身或者組織的活動被蒙上了一層“政府參與、政府許可”的色彩,以此來從一定程度上彌補自身法律程序上的缺失,穩定自身的合法性基礎;但是,這并不能改變它們的法律地位。它們一般不會因此而獲得某個政府部門同意為其做業務主管單位,而實現其法律身份的轉變。絕大多數的NGO還是以無法人地位的身份存在和發展著。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大多盡量淡化自己的法律形象,不談它們的注冊身份,以民間組織這樣一種寬泛的概念來模糊獲得法律承認的民間組織和沒有獲得法律承認的民間組織的區別。比如,它們一般稱自己是民間組織、民間團體、民間機構、非營利機構這樣的泛稱,而不是國家法律文件規定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樣具有具體法律含義的稱謂。

(二)利用國家權威或者政府行政網絡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

正如上文分析的,在后總體性社會中,雖然出現了社會多元化的趨勢,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國家依賴強大的行政體系依然控制著大量的社會資源,國家權威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仍然中發揮著相當大的影響。正如一個婦女NGO的負責人所說,“要想有更大的作為,必須與政府合作”。⑨

利用私人關系來動員體制內的資源是NGO最常用的一個手段。環保非政府組織G在1996年成立后,推出的第一個活動項目是垃圾分類。但是在聯系實施垃圾分類項目的單位時卻遇到了不少麻煩,G組織很難憑借自身的民間組織身份找到合作的單位。在這種情況下,G組織當時的負責人之一L憑借自己的關系,使G組織得以在一個全國性人民團體的辦公大樓內部首先實施垃圾分類,之后再通過該組織的行政渠道從上而下推動,進一步推廣到了該組織的一些下屬單位和地方分支機構。L的特殊關系是,她的母親是該全國性組織的最高領導之一。憑借這個特殊的關系,G組織的很多活動都得到了該全國性組織的幫助,比如在該組織系統主辦的報刊、雜志上經常性地介紹G組織的項目、活動等。后來,因為某些原因,L離開了G組織,這個全國性人民團體對G組織的支持也就隨之停止了。⑩

另一個利用國家行政權威的例子來自一個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的NGO.該組織的負責人在講到與政府的關系時說:“國外的記者經常問我,你們是如何和政府斗的?我說,我們不斗。斗什么?如果斗,我們就死了。我們的策略是往上靠,使勁貼政府。我們要讓政府知道我們和它們是一致的,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也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活動成效,才能實現我們的組織目標。……在中國,政府行政的力量很大,甚至大過法律。要打開一條活動渠道,就必須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11}

所以,圍繞其活動所涉及的領域,該組織吸收了不少相關的政府官員、專家以及一些新聞媒體工作者作為外圍成員,形成了一個廣泛而穩固的多層次的社會工作網絡。通過這個網絡,該組織可以達致多個層面的政府部門,甚至政府的核心部門和中央的高層領導。這是該組織能夠取得很大成績的一個關鍵。

該組織曾經免費某省25名打工妹訴某制衣廠勞動報酬的集體訴訟案件。這并不是一個復雜的案件,但是因為當事人一方是貧弱的農家女,一方是資金充足、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所以地方法院執法不力的問題很嚴重。在兩年多的審理過程中,經過調解、仲裁后,最后作出的判決仍然有失公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使案件得到公正解決,該組織采取一個比較特殊的手段,通過組織的社會關系網絡請當時的一位國務委員出面過問此事。該國務委員對此事的批示使得案件的解決重見曙光,終于讓打工妹們在二審勝訴,拿到了自己應得的報酬。

可以看出,在為打工妹訴訟這個案件中,該組織明顯的采用了非常規的手段。該組織負責人說,這是一種“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在中國的環境下是行得通的,而且很多事情也只有借助這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渠道才能得以解決,這是與其他法制國家不同的地方。

除了直接利用國家行政權威之外,借助官辦、半官辦社團的行政網絡也是NGO常用的一個策略。NGO自身最明顯的特征是對政府的獨立性,所以它們和政府的關系很松散,難以像半官辦社團那樣借助政府的行政體系來運作,更不可能直接利用政府的行政體系進行運作。但是,它可以借助官辦、半官辦社團建立的工作網絡來運作。這是一種基于政府行政體系而建立的網絡。這種方式就好像是政府資源的二次分配,官辦、半官辦社團是第一次分配的受益者,NGO是第二次分配受益者。“自然之友”的‘綠色希望行動’項目就是一個這樣的例子。

“綠色希望行動”是“自然之友”在農村的一項環保教育項目,2000年4月開始實施。“自然之友”最初的想法是自己與地方教委聯系,尋找項目實施的合作學校。結果發現這個渠道并不暢通,發出的大量信函沒有回音,所以原本計劃的20個小組只成行了9個。{12}在2000年的一次會議上,“自然之友”的會長梁從誡聽到了這樣的信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編注)已經建立了8000個遍布全國的希望小學。對于正在為找不到學校而發愁的梁而言,這是一個令人興奮的信息。于是,他找到青基會的領導人徐永光商議能否兩個組織合作,來開展農村環境教育。而徐也認為這種合作有利于進一步拓展青基會的工作,就欣然同意。2001年,“自然之友”開始與青基會合作,在農村的小學進行環境教育。

該項目由“自然之友”進行運作和管理,項目組設在“自然之友”辦公室。整個活動,包括項目實施的設計、準備,招募和培訓志愿者,組織、安排實施項目小組等,全部是由“自然之友”負責。甚至在2001年,“自然之友”還為此項目申請到了一個為期兩年的國際資金資助。青基會負責提供學校名單和聯系方式給“自然之友”的“綠色希望工程項目小組”,之后項目小組向志愿者提供縣級聯系方式,由志愿者自己進行聯系。{13}

但是,考察發現,青基會的作用遠不止提供學校名單和具體的聯系方式。僅僅憑借“自然之友”自身的資源,即使得到了這些學校的名單,它也是難以進入這些學校的(正如以前的經驗所顯示的)。對“自然之友”而言,通過與青基會合作,它獲得了使用青基會建立的圍繞希望小學的政府網絡的權利,也就是獲得了包括希望小學的直接管理者——地方希望工程辦公室,以及地方團委、當地教委和地方政府的授權而進入到學校的權利。在綠色希望工程項目的活動記錄中可以看到,打著與青基會合作的牌子,“自然之友”已經很成功地動員了青基會所建立的地方政府網絡。很多志愿者受到了當地政府的熱情接待,比如給他們提供免費的食宿,當地領導到車站接送,政府官員陪同到希望小學開展活動等等(“自然之友”、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2001)。這些不僅直接增加了綠色希望活動的有效性,而且增加了活動在當地的權威性,對綠色希望行動的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貢獻。與2000年的不成功相比,2001年的綠色希望行動項目開展得很順利,計劃的20個小組全部成行。{14}

加入政府主辦的項目也是NGO組織進入政府網絡、獲得政府行政支持的另一個重要途徑。這種情況下,NGO因獲得主辦項目的政府部門的同意而得以進入該政府部門所主導的行政領域中,并獲得相應的支持。提供這種項目合作機會的通常是地方政府部門。實際上這是一種基于利益交換的合作,是權能互受的過程。與NGO合作提高了政府部門能力,而NGO可以憑借政府授權在相應的行政領域中開展活動,NGO的活動又可以帶給政府部門一定的業績。北京的環保NGO“地球村”與北京市宣武區政府合作進行的綠色社區建設活動就是這樣的例子。1997年5月,宣武區環衛局局長張洪生參觀了地球村并就實施垃圾分類尋求地球村的建議。張本身就是一個環保主義者,當時正在宣武區積極推行垃圾分類。之后,地球村開始在宣武區建功南里小區做垃圾分類的環保宣傳工作。1999年4月,中國第一家垃圾分類回收系統在宣武區建成,作為專業組織,“地球村”加入了宣武區的綠色社區建設項目。而后“地球村”在宣武區開展了很多活動,這些活動并不僅僅限于垃圾分類,比如開展環保聽政會等。“地球村”的活動中,大多有區和市政府官員出席。另外,“地球村”還獲得了一定的利用宣武區行政網絡進行運作的權利,比如,在發放環保宣傳資料時,“地球村”可以交給居委會工作人員。

(三)影響政府

出于公民社會組織的天性,中國的NGO在適應政治限制和利用國家控制資源的同時,也想盡一切辦法嘗試進入政府決策過程,影響政府行為。

利用國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進入政府決策過程是一個最直接的方式。人大、政協會議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公眾參與的正式制度。“自然之友”利用其會長是全國政協委員(2001年成為政協常委)的便利身份,在每次的全國政協會議上都會提交政策提案。成立幾年來,“自然之友”在天然林砍伐、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城市野生動物市場管理、治理城市污染對策、治山與治水等方面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不少建議。然而,絕大多數的NGO并沒有像“自然之友”這樣的有效途徑,因此不少組織往往利用社會關系取得代表的同意,讓這些代表為它們說話、吶喊,甚至替它們提交提案。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全國性的和地方性(北京市)的人大、政協會議上,都會有至少一個議案,以呼吁大家對婦女權益的重視和保護。該組織的專家委員會中既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代表,也有北京市人大、政協代表。它的議案就是通過那些人大、政協代表來提交。然而,“兩會”的一個特點是“大量提案,少量回復”,另外對于多數的NGO而言,它們并不具備利用這些制度性渠道的條件。因此,“兩會”并不是一個有效參與決策的渠道。

調研還發現一些NGO組織采用了比較獨特的方式來嘗試影響政府。比如,T組織是一個很有影響的非盈利研究機構。它的領導人說,“作為民間組織,我們沒有什么機會直接參與到政府的決策過程之中,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影響那些可以影響政府決策的人來影響政府的政策”。{15}T組織每周都要舉辦一個學術論壇,他們會邀請國家的政策研究部門和被認為是中央高層官員的智囊團的學者官員,以及著名的學者來參加。在這個論壇上,往往會有極為激烈和廣泛的討論。而H組織則是通過培訓政府官員來嘗試影響政府的行為。這是一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幫助的NGO,它在國際組織的資助下,在天津等地開展了培訓警察和政府官員項目。這個項目希望通過培訓改變當地政府對于家庭暴力事件的態度和處理的方式,以及幫助警察和政府官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避免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案例顯示中國的NGO還嘗試通過發動廣泛的社會參與來影響政府決策。這些活動有這樣幾個特征:(1)被動員的人很多;(2)媒體被動員,并發揮了巨大作用;(3)持續時間長;(4)形成了一定的公眾壓力;(5)NGO最初達到國家的最常用辦法是給國家有關領導人寫公開信,或者是通過私人關系向相關領導轉達要求;(6)不會直接對抗政府,而是請求政府采取行動。即使在政府反應緩慢或者沒有作出反應的情況下,NGO也不會采取比較激烈的方式(諸如通過公眾集會)來公開要求政府。下面是兩個比較著名的案例。

1、保護滇金絲猴{16}

1995年12月,在云南省林業廳從事野生動物攝影工作的奚志農向“自然之友”反映,滇西北的迪慶藏族自治州德欽縣正準備對該縣境內近百平方公里原始森林進行商業性采伐,這將危及棲息林中的約二百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滇金絲猴的生存。

“自然之友”馬上通過各種渠道向有關方面和媒體發出呼吁。奚本人的信被“自然之友”的一名理事唐錫陽通過私人渠道轉給了當時的國務委員宋健。而后,經過內部討論,“自然之友”發出了“支持奚志農,保護滇西北原始森林”的呼吁書,并將之送達當時的姜春云副總理。同時,通過“自然之友”及其網絡的動員(當時“自然之友”會員中有超過100人是媒體工作人員),北京的媒體開始對滇金絲猴困境及其相關活動進行了廣泛、詳細、持久的報道,這引起了公眾特別是北京高校學生的極大關注。緊接著,北京林業大學的學生開始為滇金絲猴進行燭光守夜活動,其他學校的學生環保社團也紛紛響應這一行動,幾個大學的學生環保社團就保護滇金絲猴聯合舉辦了活動。年輕學子對滇金絲猴的關注直接導致了“大學生綠色營”的產生{17},這也把保護滇金絲猴的活動推向了一個高潮。

可能是由于媒體的廣泛報道和公眾的廣泛參與,尤其是高校學生對這一活動的熱情,該事件引起了中央領導人的重視{18}.根據“自然之友通訊”{19},“姜春云、宋健同志以及林業部、國家環保局領導都十分重視這一事件,很快對奚志農的信件以及”自然之友“的呼吁書作了肯定的批示。云南省領導根據姜春云副總理的批示,就制止破壞西北原始森林的問題做出了決定。”滇金絲猴的棲息地暫時被保住了。

2、保護藏羚羊{20}

藏羚羊是生活在我國青藏高原可可西里地區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被《國際瀕危物種貿易公約》列為最需要保護的物種之一。由于國際非法市場上藏羚羊絨制品價格極高,以致不法分子在暴利驅使下對藏羚羊進行瘋狂偷獵。一支由當地人組成的保護藏羚羊的組織“野牦牛隊”曾經在可可西里地區開展反偷獵的活動,但是由于設備和資金的困難,無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1996年起,一些“自然之友”的會員到可可西里地區搜集有關藏羚羊的信息。1998年,“自然之友”與世界自然基金會和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等幾個世界性非政府組織的北京辦事處以及香港的幾家組織,針對藏羚羊問題進了多次會談,探討如何支持救助藏羚羊的行動,并聽取了香港有關機構的意見。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參與,沒有達成可行的行動計劃。而后,“自然之友”改變了策略,在1998年9月,“自然之友”和《中國林業報》聯名邀請野牦牛隊隊長扎巴多杰到北京,其路費、在京的食宿和活動由“自然之友”負擔和安排。在“自然之友”的多方努力下,扎巴多杰得以到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林業局向有關部門匯報了工作,并訪問了世界自然基金會和國際愛護動物基金。“自然之友”還安排他和媒體見面,并協同高校的環保組織在北大、北林大、北輕工等高校組織了多場報告。1998年10月,“自然之友”會長梁從誡在會見正在中國訪問的英國首相布萊爾時,向他提交了一份要求英國制止其國內非法藏羚羊絨貿易的公開信,要求他支持中國對藏羚羊的保護活動。次日,布萊爾即回信表示同情和支持。扎巴多杰的北京之行和布萊爾的回信激起了國內國際媒體的廣泛關注,大量的個人和組織開始參與到保護藏羚羊的活動中。1999年2月,“自然之友”就保護藏羚羊問題給國家林業部提交專門報告。這些活動都直接促成了國家林業部于1999年4月發起的旨在打擊偷獵活動的“可可西里一號行動”。然而,由于地方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并沒有達成一個持久的行動。

1999年8月,17位曾經在可可西里實地采訪采訪過的記者聯合上書當時主管環保的國務院副總理,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護藏羚羊。2000年初,環保志愿者組織“綠色北京”聯同多家商業網站組建了“保護藏羚羊網絡聯盟”,到2000年底,共有150余個網站加入了這個網絡聯盟。2000年初,北京20余個高校的學生環保社團聯合在北京27所高校舉辦了拯救藏羚羊巡回展,而后該巡回展在天津高校繼續舉辦。從2000年初到2001年的北京申奧期間,保護藏羚羊運動進一步發展,野牦牛隊的幾名成員被邀請到北京,“綠色申奧,拯救藏羚羊”成為保護藏羚羊運動一個口號。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野牦牛隊被解散,有效保護藏羚羊的措施并沒有被制定,盜獵藏羚羊的活動也沒有得到有效的遏止。

圍繞保護藏羚羊,形成了一個廣泛的社會參與,其規模和范圍遠遠超過當時的保護滇金絲猴運動,但是它的實際的效果和作用不明顯。從中可以看到,政府并不必然地回應公眾的訴求,無論公眾訴求的社會影響是否很大。也就是說,雖然NGO通過發動廣泛的社會參與形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是這并不一定必然地對政府形成有效的公眾壓力。對于公眾訴求的某個社會問題的解決主要還是取決于政府的意愿,而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更不是公眾壓力所致。

(四)監督批評政府{21}

面對強大的國家,中國的NGO也在努力地尋求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有效途徑。“自然之友”的會長說,“作為一個NGO,發揮監督者的功能也是我們的使命。能不能、敢不敢真正監督政府,對政府提出實質性的批評和建議,是獨立NGO和由黨政機關衍生出來的NGO的一個重要區別。‘自然之友’一直嘗試在這方面開辟一條可行之路。”(Gluckman,2000)。案例顯示,中國的NGO正在嘗試著突破監督倡議政府的界限。下面就是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

B市政府為了防止引水渠道漏水,對一個102公里長,具有35年歷史的舊渠道進行重建。這是一個花費約11億人民幣的項目,需要用水泥把原來的渠道矯直砌好。環境保護者認為該項目沒有經過環境影響評估,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而且原來的渠道已經成了一個支持多種野生生物的活系統,而渠道滲出的水可以幫助維持地下水位,重建會帶來嚴重的生態問題。

早在2000年初,環保組織就發起了一個反對這個項目的媒體運動,然而并沒有起到什么效果。2000年秋,這個重建工程部分完成。為了阻止這一項目的繼續實施,B市的三個環境保護NGO決定聯合起來組織一次與政府的公開對話。經過三個NGO的多方努力,B市政府確定由一名副市長出席與NGO的對話活動。2001年3月,三個NGO聯合與B市副市長的對話得以實現,它將NGO反對該項目的活動推向頂峰。其中一個NGO的領導人稱這個對話為“交鋒,一場與政府面對面的交鋒”。{22}

NGO對這個對話進行了精心的準備,它們邀請了很多與自己持相同意見的記者、水資源和規劃方面的專家參加這個對話。據說,當副市長和市水利部門的官員到達會場的時候,看到如此多的反對者而感到非常驚訝。出席對話的副市長說,也有很多同意支持該項目的專家,但是他們沒有得到邀請。針對NGO的質疑,副市長辯護說,該項目是為了解決B市的缺水問題,強調要從全局考慮B市的水資源。他還說,該項目遵守了市有關部門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這個對話持續了近4個小時,涉及到了很多其他的環保議題。對話中,發生了一些不愉快,一個NGO的領導人批評市政府對古文化遺跡保護不力,城建不惜破壞古跡。但是,遭到副市長否認。該NGO的領導人則當場拿出了照片,這讓副市長感到很尷尬。當一個大報的記者再次質疑B市長的環保政策時,副市長大怒,并且警告記者沒有允許,不得報道這次會談內容。事后B市各大報紙均收到通知,要求不得報道這次對話。而對話的組織者和幾名參與者也被以圍攻市長為由,被狀告到他們的工作單位。

這顯然不是一個成功的對話。它顯示國家對社會仍然有著絕對的優勢,面對公眾的壓力,政府并不愿意和公眾妥協以達成一致意見。另外,雖然NGO代表社會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的意識已經很強,但是政治制度環境限制了其能力。在目前的中國,國家和民間組織兩方面的力量還非常不對等,利用民間壓力影響政府的決策還不會很有效,西方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空間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形成。

四、討論和結論

通過分析NGO對待國家的策略,可以看到在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NGO利用種種手段來嘗試改變它們與國家的關系,使之朝著有利于自己發展的方向發展的。其中,關系是一種極為經濟有效和常用的手段。這是中國的文化環境與制度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制度理論認為組織是開放的系統,受其周圍環境所影響。中國是一個關系本位的社會,“關系”是中國文化最顯著的特點(梁漱溟,2000)。在這樣的社會中,關系已經變成了一個與正式制度規則并列的解決問題的工具。利用關系能夠解決那些用正式制度規則解決不了的問題,也能夠獲得制度性渠道獲取不了的資源。比如,為數不多的幾個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NGO基本上都是利用私人關系來找到業務主管單位的。在重慶市民政局正式登記注冊的一個環保NGO,其得以注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民政局的一個主要官員是該組織會長的學生{23}.另外一個在保護長江方面很有影響的環保NGO,其得以正式注冊是因為該組織的領導人和市環保局局長有很好的私人關系,所以市環保局為該組織做了業務主管單位{24}.又如環保NGO“綠色江河”,其最初的啟動資金是梁從誡先生通過個人私交游說深圳市市長和市政協主席得到的30萬元人民幣。{25}再比如,某NGO由于沒有在任何部門注冊,無法開設銀行帳戶接受國外捐助的資金。于是該組織的一個負責人利用其與單位領導私交甚好的便利條件,在接受捐助時使用該單位的帳號,并由該單位的財務人員幫助管理,而且不需要交納任何管理費。{26}

其實,這種對關系、人情等非制度性因素的使用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過因為中國的制度環境不健全,制度性渠道不暢通,這一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就特別明顯而已。但是,由于NGO與國家之間的互動多是通過關系這種非正式渠道進行的,所以能否與國家發生互動,以及發生什么樣的互動,往往取決于NGO領導者的個人能力和社會背景,以及組織自身的社會網絡。這不是一種穩定的、可預測性的方式,也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化、制度化的運作方式。

同時,NGO都認識到了與政府保持一致,取得政府的認可,是活動成功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在與政府進行互動的過程中,NGO采取的策略是先積極主動的和政府進行溝通,取得政府的信任和認可,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進一步的活動。它們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壓力集團和利益集團的角色。這與西方NGO的發展之路是不同的,西方的NGO常用的策略是動員公眾,對政府形成一定的民眾壓力,從而達到與政府討價還價的目的。然而,如果中國的NGO選擇這樣做,它們和政府的關系會變得非常危險而不利于自身的發展。主要原因是因為即使在改革開放20余年的今天,國家權威及其符號仍然在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政府對NGO的態度如何直接影響著其運作的效果。即使政府不壓制它們,它們與政府的緊張關系也會使其喪失利用政府網絡進行運作的機會,同時其他的社會組織也會對其敬而遠之。事實上,這是NGO適應政治限制的結果。

案例還顯示,中國NGO與國家互動的范圍是很廣泛的。除了適應政治限制,它們還積極嘗試利用國家控制的資源,來尋求達到更高的組織目標。研究發現,NGO積極主動地接近政府并沒有減弱其自治性,更沒有抹殺其作為公民社會組織對國家進行監督和批評的天性,雖然嚴格的制度環境限制了其力度。更為重要的是,這些組織可能幫助重新定義政治環境所決定的政策,以及通過與政府的聯系創造新的政治空間和機會(Fisher,1998:98)。在政策和公共論爭方面,這些組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它們正在以不同的方式探索(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擴充)在中國進行倡議活動的邊界。中國NGO倡議政府,批評、監督政府的能力正在悄悄發生變化,特別是在社會發展領域。

在NGO與國家的關系中,國家還占有主導地位。NGO的行為、策略都受到了國家的極大影響。從NGO對待國家的策略上,我們可以看到它們對國家的依賴,以及由此產生的自我限制。事實上,NGO構成的社會空間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它們還無法徹底擺脫國家而進行自我協調。然而,從NGO沒有注冊而國家允許它們公開存在這一事實來看,一個法團主義結構的社會在中國也不存在制度上的保證,也就是說,和國家存在著制度聯系的官方社團并沒有必然地得到制度上的保證從而得到所謂的行業壟斷的地位。

根據傳統公民社會的理論,公民社會和國家之間是基于清晰的邊界而相互作用的。但是我們發現NGO與國家的邊界有時也不是特別的明顯,比如不少NGO將自己納入到國家的體系之中,盡管它們保持了相對的自治。另外,NGO相對于與國家的獨立也沒有完善的制度保證,NGO構成的領域無法避免被國家侵犯和滲透,而NGO與國家的互動也多是通過非制度的因素(比如私人關系)進行的。

Taylor(1998:6-7)曾經提出過一個三層的公民社會模型,第一層是基本意義的公民社會,當存在著不受國家力量支配的民間團體時,這就是公民社會了。第二層是較嚴格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當透過不受國家支配的公民團體,社會可以完全自我建設及自我協調時,這才是公民社會。第三層則是作為對第二層定義的補充,我們可以說,“當這些民間團體能夠有效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這就是公民社會了”。其中,第一層涵義強調了公民與國家的相互距離和無涉;第二層涵義強調公民和國家的互動關系,主張保持大眾對公共事務的責任,更重要的是保持權力的分化和多元化的基礎結構,是在自治的基礎上的互動和合力,即一個制度化的社會自主領域。第三點說的是公民社會有自己的公眾和意見,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種公共領域,涉及到公民社會影響國家的能力(張靜,1998:9-15)。

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知道,中國的NGO獨立于國家控制,其產生和發展已經帶動一個獨立社會領域的出現。NGO是以不同于國家的邏輯和結構運作,它們不僅僅是獨立于國家控制的,而且它們和國家還保持一種積極互動,它們試圖影響國家,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國家進行討價還價,體現了一種公民社會的文化(或者說試圖建立一種制度化的公民社會)。但是,由于所處制度、政治文化環境的限制,NGO還沒有達致能夠有效地影響國家決策過程,盡管案例顯示它們在朝這個方向努力。目前中國NGO的存在和發展所形成的社會領域則可以稱為從民間自主社會向公民社會的過渡,它已經超越了Taylor所定義的第一個層次,但還遠非成熟的第二、三層次。

另外,NGO的經驗或許可以揭示一個中國公民社會構建的可能之路。它顯示了一個自下而上的自發的公民社會的構建過程。盡管受到制度環境的限制,目前它還很脆弱,但是可以期望它可以和國家引導的公民社會的構建路徑共存。而當有利的制度環境出現后,比如管理和注冊制度的改變,NGO會有極為迅速的發展,并必然對中國公民社會、政治民主產生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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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五個標準是:組織起來的(organized)、私有的(private)、利潤非分配的(non-profit-distributing)、自我管理的(self-governing)以及志愿性的(voluntary)。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組織起來的”意味著“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重要的不是這個組織是否注冊,或者獲得法律認可,而是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化現實”(SalamonandAnheier,1997)。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社團管理法規是1950年由政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1951年3月,內務部制定了《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然而,由于“”的影響,社團管理并沒有嚴格按照這一辦法執行,從1968年到1988年的這20年里,實際上是實行各個部門分頭審批和管理社團,甚至有些社團也在審批和管理社團,還有的社團未經任何部門批準,就成立并開展活動(吳忠澤、陳金羅,1996:24)。1989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確立了對社團的雙重管理制度。1998年10月,國務院修訂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根據這兩個條例,中國的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是會員制組織,后者是非會員制。

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第5條和第9條有相同的規定。

④訪談,1998,2000.⑤詳細分析見Zhao(2002)。

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不需要在民政部門注冊,但是其活動要接受所在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而且其活動范圍必須在單位內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指南編寫組,1999:9-10)。而事實上,幾乎所有以內部團體存在的NGO都不是為其母體的單位服務的,活動范圍也遠遠超出了母體單位的行政范圍。

⑦“綠家園”稱自己掛靠在中華環保基金會下,是該組織的一個二級單位,但是它并沒有辦理任何正式手續,而是由基金會“準許”(陸建華,2000:122)。

⑧“羅山會館”是上海一個開展社區服務的非營利機構,沒有在任何部門注冊,由“YMCA上海會”運作。

⑨訪談,2002.⑩訪談,1998,2000.

{11}訪談,2000.{12}訪談,2002.{13}訪談,2002.{14}訪談,2002.{15}訪談,2000.{16}這個案例來自“自然之友”的網頁、會刊和相關的報紙。

{17}1996年7月25日到8月25日,最早支持奚志農保護滇金絲猴活動的“自然之友”理事唐錫陽組織了第一次“大學生綠色營”活動。該活動的目的就是到金絲猴的棲息地考察、收集信息,探求如何保護金絲猴的棲息地問題。該活動以11所高校的22名大學生為主體,另外還有記者、作家、動物學家和民間環保人士隨行,共有35人組成。考察結束回京后,他們進行了攝影展、巡回講演等一系列活動,這在北京特別是大學校園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自此之后,每年一次的以環保實地考察為內容的大學生暑期活動成了“大學生綠色營”的固定內容。

{18}TonySaich(2000)認為,學生們的行為不僅引起了北京市領導的重視,而且也引起了中央領導的重視。他們害怕學生們的和平祈愿行為轉變成一種不能控制的激進行為,因此政府很快采取了行動。

{19}/index.php?id=226.

{20}這個案例來自有關的報紙、網頁以及調研。

{21}該案例來自NickYoung(2001)以及筆者的訪談。

{22}訪談,2003.{23}訪談,2004.{24}訪談,2002.

{25}“自然之友大事記”(/FONWorld/event/index.htm),2004-10-17.

{26}訪談,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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