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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關系問題的討論方興未艾,相關文章時常見諸報刊。同樣作為一項公益性事業,志書編纂也需要處理好這個問題。筆者由此有感而發,述諸筆端,以求拋磚引玉。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廣義而言,也可泛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中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權力。學術權力有二義:一指學者憑借其學術能力對學術事務施加影響和干預的力量;二指管理學術事務的權力,其權力主體可以是學者,也可以是行政人員,或者是兼顧兩種身份者。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基于行政、學術的不同性質而形成,因而兩者的主體、來源、范圍、目標等方面都有較大差異。
1.主體差異:行政權力主體主要指各級行政人員,或者是兼顧學者身份的行政人員。學術權力主體則主要指學者,無學術能力的純行政人員一般不具備擁有這種權力的基礎。就志書編纂領域而言,行政權力主體包括各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領導,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行政領導和一般行政人員等;學術權力主體主要包括志書主編、副主編及編輯等。
2.來源差異:行政權力主要來源于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所在組織制定的崗位設置、規章制度。在當前的志書編纂領域,主要指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各省級人大頒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各級《地方志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各級黨委政府頒發的相關文件、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具體行政主體的權力來自各層組織的任命,它的大小取決于主體在整個行政管理層級中的位置高低。學術權力主要來源于學術能力,源于人們對其主體學術能力的認同與推崇。具體而言,就是志書主編及其他編纂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它的大小取決于主體學術能力的高低。
3.范圍差異:顧名思義,行政權力的行使范圍主要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行政事務范圍內,它具有層次性和隸屬性,必須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原則。在當前的志書編纂領域,主要包括組織發動、內外關系協調、人財物等條件的保障等。學術權力則主要在學術事務范圍內行使,應遵循“互相爭鳴、服從真理”的原則。在志書編纂中,主要為方案編制、凡例制訂、綱目擬定、資料搜集、文本寫作、文稿評審等學術性工作。
4.目標差異:行政權力服務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具體到志書編纂領域,主要目標是從各方面高效保障志書編纂的順利進行。學術權力服務于學術研究活動,以形成高水平的學術成果為最終目標。具體到志書編纂領域,就是力求編成一部經得起時間考驗的佳志名志。
二、如何正確處理行政權力、學術權力的關系
基于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差異,意味著兩者的關系經常體現為矛盾性和沖突性,如何處理好兩者的關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個兩者形成平衡的組織,能發揮他們最大的合力,從而促進事業的良性發展,結出豐碩的學術成果。反之,則會帶來不良后果。目前,民間對我國大學狀況頗多非議,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很多大學未能處理好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關系,普遍存在行政權力壓倒學術權力的過度行政化弊端。在志書編纂領域,同樣存在一些不容樂觀的現象,同樣需要處理好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關系。
(一)劃定邊界,各司其職志書編纂是一項包含了組織發動、對外協調、條件保障及方案編制、綱目擬定、資料搜集、文本寫作、文稿評審、交付出版等項內容的復雜工作,兼具行政性和學術性。在志書編纂工作過程中,行政權力的作用主要可歸納為如下兩點:
其一,行政權力是修志活動的發起者。縱觀中國古代史學史,各類歷史著作的編寫,大致經歷了一個由私撰為主到官修為主的過程。越往前,私人色彩越重;越往后,官方色彩越濃。與史學史關系極為密切的方志史,也走過了一個相似的歷程。隋唐為過渡時期,此前以私人所修為主;以后以官方所修為主,歷代均自上而下頒布修志政令,形成政府主持、志局(館)組織、專家修志的基本運行機制。在這種機制中,修志逐漸演變成一種官方行為,大多數修志均在官方組織下而開展。行政權力往往扮演修志活動發起者的角色,官方的倡議和組織成為修志活動的起點。否則,許多修志活動便不可能產生和開展。
其二,行政權力是修志活動的保障者。修志既為官方行為,由行政權力提供所需條件自然是應有之義。自古及今,若無行政權力的多方保障,許多修志活動便無法順利進行。這主要包括延聘人員、組織班子,籌集工作經費,組織內外協調等。在有的歷史階段,還以規章的形式對政府的修志職責作明確規定,如民國中央政府曾頒發《修志事例概要》,對省政府修志職責作了規定:“各省應于省會所在地,設立省通志館,由省政府聘請館長一人,副館長一人,編纂若干人組織之。”“各省通志館成立日期、地點,暨館長、副館長、編纂略歷,并經費常額,應有省政府報內政部備案。”①至2006年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頒布,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各項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如果說行政權力主要起推動和保障志書編纂的作用,那么,方案編制、綱目擬定、資料搜集、文本寫作、文稿評審等學術性工作可視作志書編纂活動中最核心的部分。胡喬木同志在首輪修志期間便指出:“過去修志是一些很有學問的人去做的,它本身是一項學術性的工作。”這是頗具遠見的見解,可謂抓住了修志活動的本質性的東西。新一輪修志即將啟動之際,李鐵映同志在全國地方志第三次工作會議的講話中又強調:“把修志真正當成一門學問和學術來做。”學術權力的使命是為編成一部高質量的志書而努力,其作用主要是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二)保持平衡,互補互促在古今修志實踐中,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關系復雜而微妙,兩者和諧共處時,能促進工作良好開展,形成較好結果;若兩者失去平衡時,則導致不良后果,主要表現為:
其一,學術權力缺位。舊時修志的一個弊端,就是把修志當做一般行政事務,而學術研究不足。誠如傅振倫先生所言:“志館之設,地方官吏,每奉行故事,搪塞憲令。開局眾修,濫置多員。乃著手編輯,則抄集陳案……計日成書……摘比似類書,注記如簿冊。質言如胥吏,文吏若尺牘。”②如此編成的志書,質量可想而知。此現象的癥結就是修志班子中沒有真正的飽學之士領軍編務,學術權力嚴重缺位所致。又如,當今有的地方志工作機構沒有找準自己的工作性質和定位,過度強調行政職能,忽視學術研究。“當前不少地方志機構出現了行政化趨勢,例如修志業務人員不研究修志,很少開業務研討會,工作的重心向行政化轉移,地方志工作人員忙于開會、應酬、干私活”①。
其二,行政權力缺位。如果行政權力無法給修志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修志活動將無法順利進行。在古代,不少地方因行政權力在人、財、物方面支持不夠,尤其是一地行政“一把手”的更替,導致志書屢修屢輟的現象不在少數。如今,有的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未能盡責,不能很好地協調全局,解決修志所需的條件。也有的地方政府任命無較強行政能力者為地方志工作機構的行政領導,甚至讓不諳行政事務者勉為其難,去做行政工作,則不能很好地做好內外協調等工作,嚴重的會使修志隊伍矛盾重重,人心渙散。另一方面,通過修志實踐,我們可以發現,在目前通行的編修模式中,一本地方志書能否具備高質量,既取決于其編輯部工作人員的綜合水平,也取決于承編單位編寫組的水平及其配合程度。若沒有后者的積極配合,編輯部往往會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因為往往只有他們才能收集、掌握某個行業的大部分資料。若要避免這種困境,既需要編輯部編輯耐心的指導和溝通,也離不開行政層面的協調工作。就此意義而言,離開了行政層面有效地協調,很難編出佳志名志。
其三,行政權力不當干預。行權權力越位,會對修志活動造成嚴重干擾。最典型的是限期編修而影響志書質量。順治朝河南所修的部分志書,由于官方要求限期修成,致使“其率略舛訛十之七八”。“以故稽核雖無紕繆,而簡略滲漏不能無譏焉。”②又如對編務橫加干涉的事例亦不在少數。乾隆年間,章學誠受湖廣總督畢沅之命修《湖北通志》,書成后,卻受到新任巡撫惠齡無端指責,該志稿因而招致非議,未能正式刊行,遲至民國時期才被編入《章氏遺書》。學界一般認為,《湖北通志》是章學誠的方志代表作,完整體現了章氏方志理論。該稿無法及時刊行,是一個非常大的損失。時至今日,各地在處理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關系上探索出了很好的經驗,注意到學術研究的重要性,培養了一支有較高專業理論素養的修志隊伍,學術權力大致能夠自主處理志書編務,但不可否認的是,不足之處仍然存在。如所謂的“長官意志”,“有少數領導出于某種原因,不顧方志編纂工作客觀規律,片面追求時間進度,給方志機構壓出版時間硬指標,造成趕進度不顧質量的問題。”③那么,應該通過什么樣的途徑來使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保持平衡,形成合力呢?主要包括如下兩點:
其一,在機構設置及人員安排上,要兼顧行政性與學術性。自隋唐以來,古代大型官修史書,均非常注重這一點。如戴逸、李文海先生指出:“歷代修史都是政府主持,以政府首腦領銜,如唐初六史的修撰,以宰相魏征、房玄齡、褚遂良等領銜,有學者姚思廉、李延壽、顏師古、李淳風等參與;清修明史由大學士張廷玉領銜,有史學家萬斯同、王鴻緒參與,《四庫全書》的浩大工程以永瑢、永璇、永瑆三位皇子和大學士劉統勛、劉綸、舒赫德、阿桂等領銜,有學者紀昀、周永年、陸錫熊、陸費墀、戴震、邵晉涵、任大椿、翁方綱等參加。這樣的修史班子具有政治和學術上的權威性,便于創造修史的條件,動員和協調各方面力量,研究和解決編纂中的疑難和問題。”④在志書編纂領域,同樣如此。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人員組成中,行政人員與學術人員亦均不可缺少。如有學者說: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成“1.要有行政權威性。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必須由地方主要行政領導同志來擔任主任委員,同時還要吸收各部門領導同志參加……這樣就比較有利于解決修志所需要的人、財、物問題。2.要有學術權威性。……還要吸收地方各界學有專長的業務權威人士參加”⑤。尤其重要的是任命一位行政能力較強的辦公室主任,物色好一位有較強學術功底的志書主編。在志書具體的編纂工作中,他們分別是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核心,應充分發揮他們平衡和協調的作用,使兩種權力發揮各自優勢并形成合力,更好地為編成一部高質量的志書服務。
其二,在工作機制上,要遵循學術規律。學術是為形成專門系統的學問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及其成果,有其固有的工作規律。志書編纂主要體現為一種學術活動,亦需遵循學術規律。第一,要為志書編纂創造一個比較寬松的工作環境。志書有濃厚的官方色彩,自古以來就與政治有著密切的關系,深受官方意識形態的制約和影響。時至今日,仍然如此。然而,志書編纂同時亦是一項學術性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目標和工作方式。學術的使命是求真,學術自由是學術的內在要求,這應該得到行政權力的尊重。知名史家葛劍雄先生在關于清史編纂問題上說:“清末去今未遠,一些名人之后還有很大的影響,如何保證新修清史不受到他們的干擾,并且不受到政治權力、地方勢力、利益集團的干預,盡可能做到客觀真實,也會有不少難題。”①而志書與清史相比,所記內容更是與現實交錯難分,其客觀真實的學術追求或許會面臨更多的干擾,這對行政權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行政權力應該尊重志書對善惡并書、功過兼記的求真追求,而不應對志書如實記載負面情況進行無端阻撓,否則,志書就無法完成全面客觀地反映一地古今情況的任務。誠如有學者指出:志書編纂“需要的是保持‘官書’性質和追求獨立學術精神的統一……為現實服務和為長遠需要服務的統一。”②第二,要貫徹學術民主。學術研究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每個個體對學術問題的看法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片面性,對于一部容量龐大的地方志書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志書編輯部要定期對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開展討論,以形成共識,要力避“文人相輕”,也要防止出現“學術霸權”,形成“一言堂”式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