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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地方行政體制的演變及趨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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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地方行政體制的演變及趨勢分析

行政體制主要指經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有基本社會公信力和權威性的國家行政組織形態、權責體系與運行制度的總稱。由于宏觀政治生態環境變遷的必然性,因而行政體制變革必然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它本質上就是政府與日益變化的生態環境相適應的過程。我國當前地方行政體制自1949年形成以來,歷經多次變革。這種變革日益遵循其自身的客觀規律,但行政體制改革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學性,無法體現規律性。本文從歷史的維度,詳細剖析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的演變過程,并從中探尋其規律及演變趨勢,希望能夠為深化我國地方行政體制變革提供一定的理論借鑒。

一、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的演變

行政體制改革主要指行政體制的組織、結構形態與功能等方面的變革,其根本目的乃在于使政府適應日益變化了的宏觀政治生態環境,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變革紛繁復雜,大致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的變遷:

(一)新型地方行政體制初創階段(1949-1954)新中國成立之際,由于當時可供借鑒的地方行政管理經驗很少,因此這個階段地方行政體制主要以創建、探索為主。1、大區人民政府設而又撤,行政層級繁雜。建國初期,我國先后建立了東北、西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區,每個行政大區作為一級實體政府分轄若干省級政府或直轄市。六大行政區下轄5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其他省級地區,地級行政區劃共有215個,縣級則有2180個(詳見下表1)。從總體上看,當時我國地方行政體制縱向層級結構,主要以大行政區—省—縣—鄉的四級制為主。為了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地方割據現象,1953年左右,中央對大區政府作了調整,由實變虛,成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1954年更是一撤了之。同時,中央擴大了省級區劃的管轄地域,并將除北京、上海、天津外的其他11個直轄市改為省轄市,將省級政區合并減少到31個,地方行政體制亦相應的作了改變。省級政府成為地方最高級別行政建制,地方行政層級結構亦相應變更為省—縣—鄉三級制、省—縣—區—鄉四級制的組合形式,以三級制為主。但總體上當時我國地方行政機構名目紛繁復雜且比較混亂,專區、分區、行政區、行署、礦區、特區、臨時行政委員會等大量存在。2、新型縣制基本成型。1949年12月通過的《縣各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標志著在縣級層面機構設置和運行規范基本確立。至1954年全國大陸(除西藏)外都陸續建立起了以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和縣人民政府為中心的民主縣政機構和體制。②這時的縣在行政上主要由省派出機構專署管轄,縣政府設正副縣長,下設生產建設科、財政科、民政科和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縣政府機關人員僅約100人左右。③可見,當時我國縣級政府組成,職能上相對簡單,在人員組成上則相當精簡。

(二)地方行政體制規范發展期(1954-1966年)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對我國地方行政組織與結構形態作了明確規定,成為地方行政體制的基本法律規范,也標志著地方行政體制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道路。1、行政區劃發生較大改變,層級設置規范化、法制化發展。根據憲法及《地方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1954年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主要以省、自治區—縣、自治縣—鄉、鎮排列組合的三級制為主。截止1956年,我國總計有30個省級行政區,188個地級行政區,177個市,縣級行政機構則縮減為2082個,另包含396個市轄區和大量的區、鄉與鎮。到1965年,我國省級行政區則變更為29個,其中天津于1958年由直轄市變更為河北省省轄市,地級行政區增加到205個,市縮減到167個,但縣級行政區卻增加到了2125。2、縣級行政組織漸趨成熟,首次改革實施。根據五四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律改稱“人民委員會”,縣人民委員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和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到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縣人民政府機構,一般形成了“四辦一委十五局”的規模,規模較大的則達到30個左右的職能部門,形成一個分工明細、部門齊全的行政管理體系,職權和機構較之建國初有明顯的擴張。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由于過分集權、行政管理規模急劇擴大,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狀況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此,1958年中共中央決定對過分集中的行政體制進行改革,把部分工業、商業和財政管理權下放給地方,國務院機構相應進行了精簡和調整,到1959年底,減少到60個單位。60年代初又進行了第二次機構大調整,縣級行政機構與中央部門設置基本保持一致,機構精簡、膨脹也與中央部門基本保持一致。3、市領導縣體制開始推行。市領導縣體制經歷了一個復雜的調整過程。1950年10月旅大行署改為旅大市,為東北行政區直轄市,下轄旅順市和金縣、長山縣,這是我國最早的市領導縣體制。就制度規范而言,1954年憲法實行的是省縣鄉三級管理體制,并沒有賦予“市”的轄縣權。1958年受“”思潮和“化”運動的影響,市領導縣體制出現發展過熱現象。國務院先后批準北京、上海和遼寧全部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市管縣體制逐步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地區試行、推廣。鑒于市領導縣的例子增加過多而1954年憲法中沒有相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于1959年12月通過了《關于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從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市領導縣體制。隨之,市領導縣體制的范圍迅速擴大,僅一年時間,全國已有52個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1/8。①1960年后由于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國家處于經濟困難時期,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停止推廣市領導縣體制,市管縣模式進入低潮。截止1965年底,全國僅保留了北京、上海2直轄市和13個省、2個自治區的22個市,領導78個縣或自治縣。

(三)非正常時期(1966-1976年)期間我國地方行政體制發生了極大的改變,由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各級地方行政組織原則、機構、制度甚至調適地方行政關系的法律法規都遭到了破壞。總體而言,時期的地方行政體制處于一種非正常狀態,主要表現在:1、革委會成為黨政合一、議行合一的組織機構,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揮著核心作用。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中央小組聯合發出通知,地方各級政府建立黨政合一、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一的革命委員會,標志著地方行政體制的異化,也標志著地方其他各級行政機關的基本癱瘓。1968年之后,全國各地相繼建立起這種黨政合一、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一的革委會體制。無論是組織架構、職能定位還是功能發揮上,它都是一種非常獨特的機構。1975年修訂的《憲法》則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憲法規范上肯定了各級革委會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一體化,并使革委會成為法定的政權組織形式。2、“組”在實際行政管理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組”作為我國一種獨特的政治現象,主要為特定時期的特定政治任務或目的而設立,因而具有臨時性、協調性、不進入正式政府部門序列等特征。但期間“組”在中央和地方行政體制中的地位卻非常重要。在中央層面,中央小組權重勢大,實際上領導或影響著全國政局。在地方,則成立了地方“革命委員會”,執政黨通過設在革委會內的黨的核心小組來實行一元化領導,革委會下轄黨政軍大聯合、軍政群三結合的“四大組”(辦事組、生產組、人民保衛組、政治工作組),個別地方還有所膨脹,擴展到9或10個大組。②組作為革委會貫徹行政命令和政治意圖的載體,在地方行政體制中擁有無以倫比的地位和令人吃驚的權力,甚至成為常設性機構而長期存在,放大了我國政治體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把一元化的行政體制發展到頂峰。3、“專區”由虛而實,成為一級行政建制。期間行政公署的法律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從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改為黨政合一的革委會。1970年全國范圍內的行政專區全面改稱為“地區”。1975年修訂的《憲法》則規定,地區革委會既是地區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區人民政府,從而在法理上確定了地區作為一級行政建制的實體地位,標志著“地區”由虛而實,也標志著我國以三級制為主的地方行政體制演變成為四級制為主。與行政層級增加相對應的是,時期我國的行政區劃建制在量上也基本呈增加趨勢,截止1976年,省級行政區重新變回30個;地級行政區劃則為211個,縣級行政區工2135個,都超過1965年時相應的行政區劃。結束時我國的行政區劃無論是縱向層級還是橫向建制都呈增長趨勢,這與現代行政管理“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是相悖的。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制度變革乃是一種倒退行為。而且,在實際行政管理過程中,畸形的革委會制不僅集聚了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功能作用,甚至獲得憲法的認同,這與分權、制衡、民主的歷史潮流相悖,也是時期行政體制非正常狀態的突出表現。

(四)新時期的改革發展與市管縣體制的興盛(1976—2001年)的結束,對我國的經濟社會和行政管理體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地方行政體制重新回到了規范發展的軌道上。1、重新確立了地方行政體制的法制規范。繼1975年憲法恢復了人民代表大會制以后,1978年憲法又否定了各級革委會作為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一的體制。1979年的《地方組織法》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恢復了人民政府的稱呼。憲法和相關法律的重新修訂頒布為地方行政體制的規范化、制度化運轉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撐和保障,并實現了地方行政體制的撥亂反正。2、地方行政層級在三級制和四級制之間演變,市管縣體制逐漸確立并推廣。期間“地區”由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逐漸由虛而實,成為一級法定政區,也標志著建國以來我國四級制為主的地方行政層級體制的形成。四級制為主的地方行政層級在后也經歷了一定的反復,但這種反復持續的時間并不長,隨著市管縣體制的全面推開,四級制為主的地方行政層級逐漸確立、定型。截止2001年底,我國省級行政區增加至34個,其中重慶為新設直轄市、海南為新設省一級行政區,香港、澳門為特別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劃增加至332個,縣級行政區劃增加至2861,較之1976年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詳見表2)。其中,全國265個地級市中已有253個地級市實行了市管縣體制,管轄著1445個縣級行政區(不含市轄區),占縣級行政區總數的70%。①從統計數據亦可看出,市管縣體制基本達到了高潮,并成為我國主導性的地方行政體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國市管縣體制如火如荼開展之余,市管縣體制的弊端也不斷顯現,不少地方開始探索新的行政管理體制。

(五)省管縣體制興盛期(2002年至今)2001年之后,我國的地方行政體制基本定型,地方行政層級以省、市、縣、鄉的實四級制為主,即便地方行政體制有所調整,但基本也只是微調。

1、市管縣體制弊端顯現,但仍占據主導地位。在改革開放縱深發展之際,市管縣體制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內在的機制體制問題,遭遇了巨大的挑戰。特別是像浙江等東南沿海發達省份民營經濟、塊狀經濟迅猛發展,這種經濟發展格局與傳統的國有經濟扎根于市區所不同的是,它們主要根植于縣鄉一級,因此縣域是經濟社會管理和服務的重點。市管縣體制顯然與這種格局不相稱,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塊狀經濟、縣域經濟的發展壯大,其弊端日益顯現,明顯違背了市管縣政策出臺之際的政策預期。因此,在反思市管縣體制弊端的基礎上,浙江等地開始逐漸開展省管縣體制改革試點,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省管縣體制改革的抓手主要還是財政省管縣,在市縣上下級隸屬關系方面并未作大量的變革。在制度慣性的作用下,我國地方行政體制仍然還是市管縣體制占據主導地位。相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我國地級行政區劃為333個,其中地級市283個,較之2001年增加了18個,地區則縮減至17個,較之2001年減少了15個。如果根據地級行政區和地級市的數量進行計算,那么截止2010年我國市管縣的比例達到了85%左右,超過歷史任何時期。

2、省管縣體制凸顯生命力,成為地方行政體制變革的重要方向。“省管縣”顧名思義主要指地方縱向行政層級關系由市管縣體制下的“省—市—縣—鄉”四級制逐漸向“省—縣—鄉”為主的三級制轉變,其中對縣的管理由市管縣模式逐漸變為省直管縣模式。與之相應的是,我國地方行政體制出現了省—縣—鄉三級管理層級與省—市—縣—鄉四級管理層級并存的情況。省管縣體制改革主要源于民營經濟的先發省份浙江,1992年浙江出臺了擴大蕭山、余杭等13個市縣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政策。至今,浙江已連續五次出臺省管縣體制改革政策,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影響,并引發了連鎖反應。自2002年以來,全國先后共有山東、江蘇、福建等24個省和自治區開始省管縣體制改革探索,①形成了省管縣體制改革的一個高潮。隨著省管縣體制在實踐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正在成為地方行政體制變革的重要路徑。

二、地方行政體制演變趨勢分析

縱觀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演變,前期主要表現為一種弱規范性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即主要通過個人意志、行政權力和立法手段等外在強制力推進地方行政體制變革創新的一種制度變遷方式。而新時期則主要是一種強規范性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即主要通過各種外在動力機制的自發力量產生的誘導力推進體制變革創新的一種制度變遷方式,是各種有利因素逐漸累積,各種互補性的制度安排之間形成動力機制,然后從量變到質變水到渠成的促使制度變革的過程。歸根結底,這種變革日益遵循其自身的客觀規律,其科學化程度日益提高。簡言之,我國當代地方行政體制演變主要體現了如下幾方面的規律性演變趨勢:

(一)個體偶然性因素的影響力呈邊際遞減行政區劃、管理層級與行政建制的劃分、調整與演變,既受必然性、經常性因素的制約,也受偶然性、臨時性因素的影響。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變革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都受到了偶然性甚至是個人因素的影響,特別是由于個人權威過大,出現了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根本就不及黨主席個人權威的現象。“一般來說,制度在運行的過程中會遇到來自權力的侵擾甚至破壞,如果不賦予制度有效的權威,權力就會穿越制度的屏障,造成制度的失敗”。②建國至1976年結束這段時間內,這種由于個人權威而造成制度失敗的現象在地方行政體制的演變過程中大量存在,因而使得體制變革本身無法遵循與宏觀政治生態互動的規律。但隨著的結束,這種因偶然的個人因素特別是個人主觀因素影響制度的現象逐漸減少,呈邊際遞減趨勢;而行政體制變革的制度性、科學性卻隨之提升,呈邊際遞增趨勢。

(二)地方行政體制變革逐漸向誘致性制度變遷特別是省管縣體制的推廣,歸根結底是行政體制與宏觀政治生態環境系統互動的結果,地方行政體制變革更多的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遵循了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適度性和國家權力行使的有效性原則,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說到底這種變遷是經濟市場化改革縱深發展的必然結果。換言之,乃是經濟、政治、社會相互適應、相互協調和促進的必然結果,也是遵循地方行政體制變革規律和歷史進步的表現。究其根本,隨著宏觀政治生態環境的變遷,特別是民營經濟、塊狀經濟的迅猛發展,市管縣曾經賴以支撐的經濟要素及其制度環境已經發生了改變甚至消退。經濟要素的改變無疑是行政體制變革的關鍵因素,誠如里格斯教授所指出的,“一個國家的公共行政模式基本上是由該國的經濟結構所決定、所塑造的……經濟要素是影響一個國家公共行政的第一要素”。③當縣域經濟實力逐步強大,甚至不少縣的經濟實力超越市本級之際,而在行政體制上卻還實行市管縣的話,那么勢必阻礙縣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而對行政體制改革提出必然要求。而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縱深化發展,這種客觀必然性更加明顯,對市管縣體制改革的呼聲更高、要求也必然更加強烈。因此,市管縣體制的弊端顯現和省管縣體制的興起歸根結底乃是宏觀政治經濟生態環境變遷的結果,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才產生了要解決省、市、縣三者之間矛盾關系的“強縣擴權”,也恰是“縣域經濟的迅猛發展,才會有省管縣的要求”。④因此,省管縣體制說到底乃是一種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在提升制度整體功能之際,優化了經濟社會發展。

(三)變革的分權化趨勢日益凸顯浙江四輪強縣擴權和新一輪擴權強縣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效,其核心特征其實就是分權化改革。特別是強鎮擴權改革與“中心鎮”建設的持續推進,地方行政體制中這種分權化改革的特征就更明顯。歸根結底,分權化改革既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發展與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趨勢:首先,從動力因素看,經濟市場化是地方行政體制分權化改革的原動力。市場經濟作為規則經濟遵循等利害交換的市場法則,它極大的釋放了人性中逐利的一面,張揚的是人性中趨利避害的功利計算的能力,而非嚴格管控的威權體制。這瓦解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嚴格管控的行政體制的桎梏,逐漸消解了地方行政體制嚴格管控的社會功能,導致地方政府職能不得不轉變創新、積極回應市場化改革并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其次,從變遷方式看,分權化改革是政府管理積極主動創新,回應市場化縱深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且,分權化改革也是地方政府順應政治發展與政治民主化歷史趨勢、主動創新的結果。①政治民主化和現代化的一個核心特征就是傳統科層制的逐漸瓦解,行政管理體制逐漸扁平化,政治系統結構不斷優化,政治、經濟與社會都更趨平等,政治活動制度化、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不斷增強。地方行政體制分權化改革說到底也是這種政治民主化與政治現代化的客觀結果,而且這代表了一種人類社會歷史的新趨勢,也必將是今后地方行政體制變革的歷史大趨勢。

(四)政府職能的科學配置成為改革核心建國以來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多數以精簡機構人員為重點,但政府職能轉變卻滯后于現實以致行政體制改革始終陷于“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隨著市場化改革的縱深發展,市場經濟因素對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變遷提出了必然要求。封閉、僵化、全能、嚴格管控的傳統行政體制逐漸向公開透明、開放靈活、有限、回應、服務的現代行政體制轉變。當前我國的地方行政體制組織形態與結構基本穩定,行政層級、機構與人員削減的難度和阻力都非常大,但政府職能科學配置的壓力卻相對小些,也更易于操作。就省管縣體制的縱深發展而言,它更多的是省市縣各個層級政府之間權限與資源的重新配置問題,事實上并非行政層級的調整。而國務院的大部制改革,其核心說到底也是政府職能的科學再配置問題,而非簡單的人員與機構精簡。與此同時,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各級地方政府勢必不斷凸顯各自的公共服務職能,這是地方政府塑造良好政府形象、打造政府比較競爭優勢、獲取經濟社會先發優勢的必然要求。當前,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積極探索新的公共服務方式,建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并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社會效益。②但歸根結底就是以優質高效的服務搶占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制高點,而這種趨勢在今后必將更加明顯。

三、研究結語與進一步思考

從我國行政區域和地方行政體制的歷史演變趨勢看,行政區域、行政職能與地方行政體制的正確劃分、及時調整既受經常性因素的制約,也受臨時性因素的影響。建國后我國地方行政體制歷經多次變革,逐漸擺脫了個人主觀因素、臨時性因素的影響,遵循宏觀政治生態環境與行政體制變革之間良性互動的客觀規律,煥發了制度強大的生命力。因此,深化地方行政體制改革必須遵循規律,并逐漸強化這種規律性,這既是深刻的歷史教訓,也是提升行政管理科學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展望未來,我們認為以下幾點應是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的著力點:

(一)以優化職能配置為核心,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當前背景下,深化地方行政體制改革,必須以頂層設計為突破口,以優化政府職能配置為核心,推進政治民主化和政治發展,凝聚新的體制創新優勢。改革的關鍵并不在于機構或人員的加減,而在于加快推進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創新,以科學配置政府間職能為核心,加快推進與當代市場經濟發展相一致的服務型政府建設。首先,在政府職能配置方面,應從決策、執行、監督的行政權力三分的視角,加快地方政府橫向職能的兼并重組,貫徹、推進大部制改革。其次,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推進公共服務多元化戰略,對于政府不能直接提供服務或無法保證效率的公共服務,以政府采購、“政府搭臺、社會唱戲”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或公民社會負責,為政府職能的轉變創新奠定基礎。再次,地方政府還應致力于促進公民社會的成長和培育,包括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培育、社會服務功能的拓展,著力建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提高社會自主管理、自我協調和自我服務的能力。從而達到多元社會力量整合,參與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彼此精誠合作追求善治,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之目的。

(二)以削減縱向層級為抓手,推進省管縣體制改革從國際比較的視野看,我國實4級制的地方行政層級設置,比其他國家多出1-2個行政層級。與之相應的是,我國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的管轄幅度較大、管轄人口較多,與西方國家實行“省直管縣”或“州直管縣”的地方行政層級體制形成比較明顯的對比。過多的行政層級以及過寬的管理幅度阻礙了行政效率的提升,因此,當前改革應努力推進地方行政體制扁平化發展,促使地方行政體制向省—市—街道和省—縣—鄉鎮三級制轉變。其次,應繼續深化“省管縣”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強鎮擴權改革,協調省縣、市縣、縣與中心鎮關系,賦予中心鎮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使地方政府服務管理更加貼近基層、貼近公民需求,提升服務效率。在浙江、廣東等地前期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可推進鎮級市建設,通過行政區劃和權限調整,提升縱向政府間權力配置和資源配置的制度化、科學化水平,并大力推進中心鎮或鎮級市新擴權限的規范化運作,明確權力清單,強化權力運行的風險防范,加強績效評估,提高基層政府為民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以行政審批改革為契機,推進地方行政體制的分權化改革分權化改革日益成為地方行政體制變革的發展趨勢,說到底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但改革更應遵循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方式,如具備必要的經濟基礎、凝聚改革共識,累積各種有利的政治生態要素,推進地方行政體制縱深發展,提升行政制度的整體功能。改革的具體路徑是: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核心,提升公共服務效能。行政審批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社會的管控在當今社會的延續,無論是管理方式、管理效能都與市場化改革是相悖的。因此,推進地方行政體制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題中應有之義,而審批權的削減與下放則是當務之急,這也是優化縱向政府職能配置的必然要求。同時,必須推進審批權的規范行使,提升審批效率:一是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梳理各級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限,列出明確的審批清單、流程和規范,根據統一的標準和制度規范進行審批。二是充分發揮行政服務中心的平臺積聚效應,如可推廣海南、天津等地的先進經驗,特別是針對基層政府部門、企業意見較大的行政審批效率問題,建立省級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行使審批權限,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三是推進審批項目聯合辦理機制。組織協調各級發改、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扎實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各部門會商會審和分級協調機制,推進項目審批環節整體化、進度同步化、辦結高效化,提升審批效能、優化政府服務職能。

(四)以網絡信息技術為手段,加速地方行政體制的變革創新社會溝通網絡與技術對地方行政體制變革也具有重大的影響,特別是博客、微博、社交網站、視頻網站、MSN、QQ等傳播方式的不斷創新,不僅使得虛擬社會的信息傳播速度與傳播容量遠超歷史任何時期,而且亦標志著麥克風時代的到來,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作為一種社會潮流,傳播革命的趨勢無法阻擋,以微博等新媒體、自媒體為代表的網絡傳播革命給政府管理帶來極大的挑戰。但網絡歸根到底只是一種工具,用之得善,則趨利避害,將極大的促進政府管理革命。因此,應以網絡為媒介和技術手段,充分挖掘、利用社會溝通技術革命所產生的正邊際效應,搭建政府與社會、公民即時互動的良性溝通平臺,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和公民參與的廣度、深度,集中更多的民智,推進公共政策的公開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更好的反映民意、解決民需、化解民憂,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管理平臺的全新變革和塑造。而在近些年蓬勃興起的網絡問政、網民民主、網絡反腐、網絡維權實踐的推動下,以網絡為媒介實現地方行政體制的變革創新已經累積了大量有利的政治、社會因素,各級地方政府只要適時推進,順應歷史潮流、回應社會呼聲,完全可以實現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加速地方行政體制變革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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