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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權力是國家對社會事務進行公共管理的權力,是現代國家權力結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對行政權力進行全面的監督是人民主權和搞好行政管理、建設好公務員隊伍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要保證行權力的高效運行,必須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目前,我國已形成的監督體制仍存在一些缺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權力監督體制。
關鍵詞:行政權力;重要環節;監督體制
一、行政監督體系整體功能不強
我國的行政監督是一個多元化的體制,監督主體多,機構多,方式和渠道多,但監督力量缺乏整合,監督的合力較弱。一是各監督機構在職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復,責任不清,在監督運作過程中彼此之間缺乏溝通和聯系。二是整個監督體系未能形成“主輔匹配,環形封閉”的系統,群龍無首,缺乏關于監督的決策力、規劃力和協調力,從而導致諸多不合理現象的出現。如對一些跨行業、跨地區、多層次、多構成的公職不法案件的處理,要么幾路兵馬同時“興師問罪”,弄得發案單位無所從;要么相互推諉、“踢皮球”,長期拖延不辦;要么撒手不管,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和有效性,甚至還有相當一些行政領域處于“監督真空”狀態,如:對建憲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于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國家行為、行政自由裁量行為行為和行政機關最終裁決行為的監督。各監督主體之間各自的監督范圍、領域、權限劃分不清,不勝任不明,沒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監督網絡,存在大量虛監、漏監等問題,影響了監督行政的實效。
二、行政監督的組織機構不建全
行政監督體現的是一種權力對權力的制約,為了使這種制約有效,就必須使監督主體本身不受制于監督客體而保持其獨立性。在我國的行政監督中,專職的行政監督部門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了其獨立的行使監督的權力,但在實際上,行政監督部門在人員的任命,財政的開支等方面都由行政部門提供,這就使專職的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不在其基本的運行上依附于行政部門,這樣的專職監督主體也就失去了其獨立性,失去了獨立性也就意味著權力受到剪制,權力受到剪制也就意味著監督是無效的。因而專職監督部門獨立性的缺乏是我國行政監督專職監督主體發育不完善的一個表現。行使監督權的專門機構如監察部門,大都設置在政府機關內部,在領導體制上,受雙重領導,受到的控制比較多,尤其是受制于執行權。在組織上,監督機構的負責人,由同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兼任,或是由行政機關任命。在經濟上,從同級行政部門那里領取各項費用,受制于人大。
三、行政監督機制不完善
現行的監督體制下,未能保障社會的知情權,監督部門對行政的監督在立法上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而且公開的程度也不夠,往往采用暗箱操作。近年來,在藥品監管領域出現的腐敗案件,暴露出在藥品監管中監督制約不到位,審評審批權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夠、過程不合法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行政權力監督作為制止行政機關濫用和超越職權的一種重要措施,它本身也應有嚴格的程序。目前我國行政權力監督程序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即使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具體程序也沒有詳細具體的規定。這樣就造成了這些機關無法真正實施其實體權力。其他監督主體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不僅監督權限空泛,而且缺乏應有的程序規定,其監督權更是無法實施。因此,只有完善監督程序,使其更加透明化,才能使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力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行政監督法制缺失
目前,我國的行政監督法制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1)行政監督制度的權力配置整體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間缺乏應有的配合溝通和有機協調,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2)權利機關監督、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比不合理,未能真正形成監督合力,在體制設計上有所欠缺。無論是人大監督、政黨監督,還是監察、審計監督等,由于分散的監督,主體在隸屬關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領導的制約。權力機關監督停留在形式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配套監督制,難以發揮相應的監督作用。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憲法賦予了其對“一府兩院”進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權力,但人大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只是借助于人大會議期間的審議和質詢,對日常的政府行為的監督鞭長莫及。司法機關監督力量偏弱,而且主要進行著事后監督,只能做一些修修補補,在監督內容上也較為狹窄,行政訴訟中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未作受理。內部監督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但象專業監督,即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也還未建立高效而相對獨立的監督。專業監督部門作為行政系統內部地位相對較低的部門,,往往是監督不力,同時,也出現無力監督的現象。社會監督,除了中央紀委查辦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強之外,其它如新聞監督、人民監督并未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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