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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分配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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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分配制度管理

「內容提要」在經濟落后、以傳統農業為主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政府主導型的后發國家,當政府不能將工業化所需要的“資本原始積累”主要寄托于外部世界時,農業剩余就成為工業化資金的重要源泉之一,因此國家參與對農業剩余的分配,就成為實現工業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政府從農民那里“拿多少”和“怎樣拿”,則是有高下之分的,對農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卻是大不一樣的。1949年以來中國農業的曲折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國家與農民的這種分配關系所制約的。

「關鍵詞」農業剩余/統購統銷/定額提取

一、問題的提出和農業剩余的界定

從世界工業化的歷史看,各國工業化起步時期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外部來源,或通過海外擴張(貿易或侵略)來獲取資源和市場,或借助外國資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二是國內傳統產業的資源流向新興工業。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建立以后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作為一個經濟落后的社會主義大國,受國際環境的影響,很難從國外獲取大量資源和市場,不得不將積累工業化資金的目光放在國內,而作為人口眾多、規模較大的農業自然就成為中國工業化資金的重要來源。因此,關于建國以來中國農民為中國工業化的貢獻多少就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無論國家是通過稅收的直接形式,還是通過“剪刀差”的間接形式,但是總量到底有多少,這些提取方式和數量,除了對國家的工業化,還對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造成了什么影響,還是一個需要認真、細致研究的問題,其中首先就要研究農業本身的效益和農民從事農業所獲得的剩余,并且關注這些剩余到底應該怎樣分配和實際是怎樣分配的。

關于農業剩余,一般認為“農業剩余是指農業的總產量在扣除農民在生產和生活中對農產品總消費之后的剩余部分?!盵1]但是從剩余所有者的角度來看有兩個概念:一是自愿前提下的剩余,即農民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自愿消費自己生產的農副產品后的剩余;姑且稱之為絕對剩余;二是強迫前提下的剩余:如高額地租提取的剩余,按照國家“三定”標準統購后的剩余。此時的農民對農產品的消費,自然維持在很低的水平,甚至不能溫飽,姑且稱之為相對剩余。

據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統計,1954-1978年間,農村人均日攝取熱量由1985千卡上升到2215千卡,脂肪由26·3克上升到31克,蛋白質由51克上升到57·6克,但是與人體營養素的需要量相比,分別低7%、52%和23%.[2]由此可見,這個期間農民所提供的剩余農產品,實際上只是一種相對剩余,是勒緊肚子的剩余。

這還可以從農民的生活水平看出來。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根據恩格爾定律劃分貧困與富裕的檔次是:59%以上為絕對貧困,50-59%為勉強度日,40-50%為小康,30-40%為富裕,30%以下為最富裕。中國修訂此標準為:59%以上為貧困,50—59%為溫飽,40-50%為小康,30-40%為富裕,30以下為最富裕。[3]從1954年到1978年,恩格爾系數始終在60—69%之間徘徊,1978年為67·7%,僅比1954年低0·9個百分點。[4]

從投入和產出的角度,及從生產經營的角度來看,也有兩個概念,即一是完全扣除生產成本(包括勞動成本)的剩余(或者可以稱其為利潤),這里姑且稱之為“經營性剩余”;二是沒有扣除勞動成本的剩余,這不僅是我們在估算過去小農經濟凈收入時普遍采用的方法,即將勞動者的勞動成本忽略不記,而且時至今日,仍然是我國統計部門計算農民凈收入時采取的方法。對于這種沒有扣除勞動成本的農業剩余,這里姑且稱之為“非經營性剩余”。

因此,當我們分析建國以來的農業剩余,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業剩余時,就不得不注意區分這兩種剩余,從而才能發現農業剩余變化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二、1949年以來農業剩余變化的幾個階段

1、關于農業合作化前農業剩余的認識。1949年以前的中國農業,經過幾千年的發展,無論從農業技術、單產還是區域發展,確實達到了農業文明的高峰,只是由于相對于人口來說土地資源的稀缺,使得農業人口大量富余,因此農業機械改良和農民人均收入增加受到勞動力剩余瓶頸的嚴重阻礙。實際上,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即使經過,小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會受到資源的壓迫,從純農業收入來看,很難有較大的增長,從建國初期農民的人均收入看,不少農民處于恰亞諾夫所提出的小農經濟的“負收入”問題,即不僅不計算自己的勞動成本;農民還要靠家庭副業來彌補收支平衡。因此,在這個階段,即1949年至1956年合作化前,傳統農業文明時期的“什一稅”已經接近極限,因此1952年當朝鮮戰爭局勢穩定下來后,政府就不得不減輕農民負擔(正稅和附加),將農業稅占正產的比重由1951年的14·5%降至1952年的12·2%.[5]當時農業的剩余,還可以從當時農民的生活水平看出:1949年全國農民每人平均消費糧食只有370斤(毛糧),1952年達到444斤;1951年糧食的商品率為28·2%,1952年降為25·7%.[6]這說明1949年農民是吃不飽的,此時的農業剩余只是相對剩余,而隨著農業的恢復,農民必然要增加對農產品的消費,即自行解決溫飽問題,因此在一定時期內,農民通過市場提供的剩余總量會增加,但比重可能還會下降。

但是,對于要加速工業化、特別是優先快速發展重工業的政府來說,國家提取的這些農業剩余又是不夠的,由此導致了“統購統銷”的出臺。

2、在傳統計劃經濟下,農業剩余很有限;農民的溫飽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由于農業人口多而土地少,農業剩余有限;同時,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路子因為與國家“爭資源”、“爭市場”而受到嚴厲限制,農民進城從事產業轉移也因為城市存在大量富余勞動力受到嚴厲限制,農民不得不全部集中于農業,從事收益極低的幾乎單一的種植業。由于農民的生產剩余總量非常少,政府為縮小工業化需求與農產品供給的缺口,就盡可能多地向農民索取剩余,因此盡管1956年以后黨和政府不斷地強調農業的重要和保護農民的利益,但始終很難落到實處,根本的原因,就是在農產品短缺的條件下,國家首先要保證城市和工業的基本供給,保證“進口替代”所需要的農產品出口換匯。

1978年,全國農業人口平均每人分得口糧442斤。1978年棉花、油料、糖料、煙葉、麻類、茶葉、豬肉、水產品八種大宗農產品的國家收購總值為190多億元,商品糧食總值133·6億元,其他農副產品商品總值230億元,總共為555億元。這就是說,每個農業人口,只能夠提供價值大約70元的剩余農副產品。[7]

這個階段,農業結構的轉變非常緩慢,1952~1978年,種植業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僅下降了6·9個百分點,畜牧業比重僅上升了3個百分點,漁業僅上升了1·3個百分點,在種植業中,又是以糧、棉、油料等大宗農作物為主,這種比較單一的、低水平的農業結構,自然限制了農業剩余的增加。

3、轉軌時期第一階段(1978-1991)的農業剩余變化。需要說明的是:這個時期農民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城鄉收入差距的縮小,在1985年以前,主要是依靠農業的迅速發展和農產品提價;而在1985年以后,則主要是建立在城鄉壁壘條件下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的基礎上的(即農村工業化的收益歸農民所有)。此外,在這個階段,國家鑒于過去對農民挖得太苦,調整了對農民的政策,農業發展很快,但是國家對農業剩余的汲取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有所降低,例如大幅度提高農產品收購價,穩定甚至減少糧食征購數量(依靠進口彌補)等,因此農民手中的絕對剩余明顯增加。

中共三中全會以后農村迅速推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加上農產品大幅度提價和開放自由市場,農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增長速度,結構改善,剩余大幅度增加。1979~1984年,糧食在播種面積逐年減少的情況下,年均增長幅度達到5%,而棉花和油料的總產量,年均增長速度則分別達到19·3%和14·7%.1985年以后,面對糧食產量躍過4億噸的大關,出現“賣糧難”,政府鼓勵農民調整產業結構,放開了多數畜產品的價格和市場。與此同時,隨著農業邊際效益在1984年達到頂點后,隨著體制的松動和日用品的短缺,農民將很大資源投入到鄉鎮企業方面,農業剩余相對穩定在80年代中期的水平上。

4、轉軌時期第二階段(1992-2002)的農業剩余。絕對剩余增加有限階段(隨著改革深入和市場化,城鄉壁壘突破,資源遂向城市流動,農民則成為打工者,工業化的收益大部分為城市所得,因此城鄉收入差距拉大);

9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農業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主要表現就是農產品市場與全國一樣,出現了買方市場,由于農產品需求彈性小和小生產者的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農產品出現了全面的“賣難”,農產品價格持續走低,農業效益下滑。2002年,農民收入連續4年下滑的局面終于被遏制住,但是,據有關專家分析,這幾年的農業總產值增長和農民收入增加的數字,實際掩蓋了三個問題:一是農民打工的勞務收入增長比重提高,如果剔除這部分,農業收入是負增長;二是農業中養殖業是增收的,如果剔除這部分,種植業是負增長;三是高收入地區的農民收入是增長的,如果剔除這部分非農產業占很大比重的地區,以農業為主的低收入地區的農民收入是幾乎沒有增長的。[8]

三、農業剩余分配制度的變化

1、1949年以前的分配(以私有產權和國家政權強制為基礎的分配)。

在中國封建社會,農民對國家的負擔(包括田賦和勞役)多在5%——10%之間徘徊,一般王朝初期,由于經濟殘破,都采取輕徭薄賦的政策,例如西漢初年實行“十五稅一”政策,明朝初年的田賦約占產量的3·45%;當然還有勞役;清朝實行“攤丁入地”后,田賦只占農業產出的5%.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由于經濟發展和皇室官吏的奢侈腐敗,國家通過正稅以外的各種名目提高對農業剩余的提取,但隨之統治危機也爆發。

在封建社會,在正常情況下(沒有戰爭)國家提取不多,但是仍然能夠維持強大的國家機器和統治,并且廣大農民并沒有因此而富足,根本原因是在國家和農民之間,還存在著一個龐大的階層——地主。這個龐大的地主階層,既作為各級官吏加入縣以上(包括縣)政府各部門;同時又承擔起縣以下的鄉村統治和管理。國家無需為縣以下的管理者支付薪金。

一般來說,地主通過占有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將其土地產量的50%左右(其中包括田賦)提走,從當時的農業生產水平來看,實際上就是這些土地產量(扣除種子、肥料、工具折舊和人工)的全部剩余。這部分有多少呢,據張仲禮估計,19世紀80年代地主鄉紳的年收入達到67500萬兩白銀,相當于1855年朝廷財政收入(7708萬兩)的8·8倍,1911年朝廷收入(30191萬兩)的2·2倍。[9]到前,據推算,就農業來說,地主通過占有土地而獲得的收入約為佃農田地收入的一半左右。

在封建社會,各級官吏同時就是地主,甚至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他們除了通過稅收提取農業的剩余外,還通過地租和經營提取農業剩余。就農村基層政權的管理者來說,在前,其對農業剩余的提取,仍然主要是通過地租或雇工來實現的。

在中國封建社會,經過長期的發展和選擇,就農業生產來說,隨著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條件下,當土地占有達到一定規模后,今天的研究普遍認為租佃制的好處不僅超過了農奴制,也超過了經營地主,而在租佃制中,定額制又超過了分成制。因為定額制不僅減少了地主的監督成本和對風險的承擔,也能夠調動佃農盡可能地增加產出,因為增加的部分將歸自己所有。因此,經濟越發達、土地單位產出越高的地方,租佃制也越發達。但是這種土地所有者利用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條件,盡可能地盤剝農民,甚至侵犯了農民簡單再生產所需要消費。

這也是造成近代以來農村衰落和動蕩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家和地主按這種比例提取是很可怕的,必然影響到農業的發展,但中國農業經濟長期發展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大量自耕農的存在,這個階層依靠農民戰爭和“分家析產”,雖然在一個朝代里處于不斷減少的趨勢,但是仍然能夠維持一定的比例,當這種比例下降到一定限度后,大多數農民活不下去時,就會導致農民起義,當然,也有因為國家對剩余的提取超過了人民可以承受的程度,同樣會爆發人民起義,如秦朝和隋朝。因此,在封建社會,國家、地主、農民對農業剩余的分配格局,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主要經濟因素。它的最終調節機制是農民戰爭和改朝換代。

2、1953年以前的定額提取。

1952年完成以后,中國大陸農村首次出現了一個沒有地主的自耕農社會。原來由國家、地主和農民三者瓜分的農業剩余,變成了由國家和農民兩者瓜分。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前,盡管其間財政困難和爆發了抗美援朝戰爭,農業正稅及其附加達到了農業收入的20%左右。例如1953年1月全國財經會議針對農業稅征收中出現的“畸輕畸重”問題,規定老解放區的農業稅大體固定在農業主要作物產量的20%(華北為18·66%,東北為19·66%,山東為21%),新解放區大體固定在15%.這種國家提取的農業剩余的比重,應該說是自封建社會以來所沒有的高,但是由于取消了地主這個階層,剩余的部分全部落入了生產者——農民的手中,因此不僅農民能夠接受,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很高,而且農民的收入仍然大幅度提高。

但是,在當時經濟發展水平下,上述定額提取對政府來說卻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中央要把這部分收入拿走發展工業,使得地方,特別是農村基層政府財政入不敷出。

1950年12月7日,中南區財委向中央反映:“目前地方財政最感困難者,為縣與市兩級。

計縣開支包括鄉村經費,衛生教育、民兵、撫恤救濟、會議經費、干部補助等開支甚大。公糧二成附加相差太遠“[10]

1951年7月1日,政務院《關于進一步整理地方財政與平衡收支的決定(草案)》,將鄉村政府的辦公費、干部補助和訓練費、會議費、民兵費列入地方財政開支。

地方財政開支不足,于是層層下擠,省擠縣,縣就擠區鄉。

1952年實行“包、禁、籌”,由中央按統收統支原則,直接將部分支出納入國家預算。

1952年11月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稅收問題的指示》重申執行“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決不附加”,但是又開了小口子。

按規定,鄉村一級不是獨立的財政,由省統收統支。但是用于省不能撥付足夠的給縣以及鄉村經費,因此鄉村政府的大部分經費須自籌,據1952年對全國16個省的調查,鄉村政府財政收入中來自上級的撥款僅占其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是農民增加對剩余的消費而不肯提供給城市。對小農經濟來說,如果沒有外部的強制,其產品首先是滿足自己的需要,“吃飽飯”自然是人的第一需要(如果說“穿暖”還可以湊合,吃飽卻不能湊合,挨餓的滋味是不好受的),對后的農民來說,只有剩余糧食(扣除預留抵抗天災人禍部分)才需要用來交換,而50年代初期,對農民來說,似乎還沒有達到這種絕對剩余水平。

據統計,1949年,農村人均消費糧食370斤,到1952年,則達到440斤,平均每個人增加70斤。當然,即使是440斤毛糧(還要包括牲畜消費),對農民來說也是很低的,甚至說不能吃飽(因缺乏其他副食)。據姚依林回憶,他60年代在農村微服調查時,他問道:“請教你,怎么就能吃飽?”“連人吃帶喂牲口,大口小口合一塊算,一人一年得有7百斤谷子!

老貧農不假思索地說?!癧11]因此,對于小農經濟來說,在國家定額提取的條件下,隨著農業發展和農產品的增加,在沒有達到滿足農民基本消費(溫飽)之前,其商品率不但不會提高,反而會下降,這就是絕對剩余與相對剩余的區別。1951年糧食的商品率為28·2%,1952年糧食產量增加,但是糧食的商品率卻下降為25·7%,即可說明這個問題。

3、1953-1957年的博弈條件下的倒定額提取:“倒定額提取”——國家支配主要剩余體制的形成。

國家以“統購統銷”的形式,在定額提取的基礎上,干預農民對剩余的支配和使用,并通過壟斷價格和強制收購,將剩余集中到國家手中。

1953年的基本建設投資比1952年增長75%,工業總產值比1952年增長30%(其中重工業增長37%,輕工業增長27%),對外貿易總額比1952年增長25.2%.工業和基本建設增長過快,必然帶動城市人口和工資總額的較快增長,1953年城市人口比1952年增加663萬,增長9.3%,非農業居民的消費水平比1952年增長15%.另外,工業的快速增長,也要求農業中的工業原料作物種植面積也相應擴大,導致國家在農村的糧食返銷量大幅度增加,1953年比1952年增加1.3倍。此外,經過幾年的經濟恢復,農民的糧食消費量也增加了,不僅要求吃飽,還希望家有余糧。因此,1953年我國的糧食市場需求量比1952年有很大增長,但是糧食的商品率并沒有相應提高。本來,按照1953年的年度計劃,與工業發展速度相匹配,農業總產值應比1952年增長6.4%,其中糧食產量增長7.2%.但是由于農業尚未擺脫靠天吃飯和投入不足,上述計劃并沒有把握實現,實際上,1950年至1952年期間的農業超常增長,是帶有恢復性質,50年代世界各國的農業正常年均增長一般都沒有超過5%.結果,1953年農業總產值僅比1952年增長3.1%,其中糧食僅比1952年增長1.8%.

據糧食部報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國家共收入糧食547億斤,支出糧食587億斤,收支相抵,動用庫存40億斤。1953年小麥受災,預計減產70億斤,糧食形勢相當嚴峻。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國家為了保證預期的工業化速度,為了壓低農民消費來為工業化提供剩余,采取了國家控制農業剩余的方法,即采取國家規定農民消費農產品的數量定額,其余都歸國家控制的“倒定額提取”辦法,這就是1953年秋季開始實行的農副產品“統購統銷”。

統購糧食最初是采取由農民民主評定各農戶的糧食產量,根據當地政府規定的留糧標準,計算出農民的自留糧數量,從而核定農戶的售糧數量。這種辦法在1953和1954年都是在收獲后進行,農民事先不知道自己應售糧的數字,生產情緒不穩定(認為多種多拿),也導致干部在征購時因時間短而發生強迫命令等行為,因此從1955年3月起在全國實行糧食“定產、定購、定銷”的辦法(簡稱“三定”),即全國以鄉為單位,確定全鄉每戶的常年產量和全鄉糧食統購統銷數量,并向農民宣布,使農民做到心中有數。

核定從每戶定購的數量,是從農戶已經核定的產量中,扣除按省、市、自治區規定的種籽、口糧、飼料用糧,以及交公糧之后所剩余的糧食。實際上,就是除按照政府規定的消費標準留用的糧食外,其余都以稅收和征購的方式由國家拿走了。

“三定”的結果,除西藏、青海、新疆和臺灣外,全國其他地區農村共核定糧食產量3547億斤(原糧),征購1083·3億斤,其中征收429·7億斤,統購653·6億斤,定銷208·2億斤。[12]由此可見,統購統銷的結果,是將相對剩余的農副產品控制在國家手中,倒并一定在于提高糧食商品率。

從1955年到1964年,征購指標都是一年一定;農民心中無底,不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決定實行糧食征購“一定三年”的辦法,從1965年開始。省市自治區可在中央分配的基礎上,增加5—10%的機動數,用于以豐補歉,保證全國征購任務的完成。

針對“”期間農村普遍征收了“過頭糧”,導致農村發生大面積饑荒現象,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提出“先留后購”的政策,即先保證農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留夠自己消費的部分,然后再進行收購。

4、“倒定額提取”條件下的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博弈。

合作化加強了對農民剩余的控制,但是監督成本太高,并且這種體制不穩定;(政社合一)是歷史和邏輯的必然,變成“倒定額”制,對于農業剩余農民只拿定額,其余歸國家和集體。不僅壓抑了農民的積極性,也遭到了農村基層干部的抵制,當然這種抵制不是公開的,而是采取“瞞產”、“私分”的形式。

1957年,當農村已經建立高級社后,農民出于自己的利益(即短缺條件下的國家收購價格低于市場價格),不少合作社就想方設法將農副產品投向自由市場或深加工出售而不愿意賣給國家,為了杜絕這種現象,國家一方面采取取締主要農產品自由市場的辦法;另一方面采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政治高壓,來保證國家“倒定額提取”實現。

1958年以后,則通過建立“政社合一”的體制(1961年后調整體制,但是惟獨“政社合一”沒有取消),來保證“倒定額提取”的實現。所謂“政社合一”,實際上就是將基層政府和公共事務合并到生產組織中,于是,干部和公共開支自然也就從農業剩余中提取,由于農民的收入,是在扣除這些農業稅和各級管理機構及公共開支后再分配的,因此就無所謂“負擔”和重不重的問題。雖然沒有這個問題,但農民剩余索取和使用權被剝奪,自然使農民的對集體關心程度和生產積極性低落。

為了保證國家的“倒定額提取”制度不至于傷害到農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即保證農民可以接受這種制度安排,允許“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就成為“限壓閥”,成為農民在國家和集體提取剩余后仍然能夠生存的補充收入來源。允許農民擁有自留地和從事家庭副業,不僅是農民與國家博弈的結果,還來自“”時期的沉重教訓。對于國家、“政社合一”的集體經濟和農民三者來說,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具有以下雙重作用:

一是三者“共贏”的作用:第一,它彌補了集體經濟的低效率和供給不足,尤其是肉蛋禽等的供給不足;使國家可以繼續推行集體經濟。第二,填補集體分配與農民最低需求之間的缺口,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的收入幾乎占農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使農民對國家提取和集體經濟能夠容忍。第三,對農民負擔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改善了農民生活。這一塊農民收入基本上在國家和集體提取剩余的視野之外,因此,給農民留下了自己占有和支配剩余的空間。

因此,它對于統購統銷和集體經濟得以鞏固和延續20多年,有重要作用。

二是相對于國家和集體來說的負面作用:第一,相比較之下,農民對集體經濟的低效看的更清楚;它不僅導致不斷產生“家庭經營”的沖動,而且也確實是在集體經濟體制內培育了替代集體經濟的新生產方式,因此它們對集體經濟是一種威脅。第二,它是農村自由市場存在的基礎,它所產生的交換和形成的市場價格,對國家牌價和統購統銷都產生沖擊和威脅。

自留地變化情況[13]

說明:按照當年農業人口計算,如果扣國營農場人口和從事林、牧、漁業人口,除“”時期外,人均自留地大約始終保持在0·1畝多點。

相對來說,自留地這一部分耕地是剛性的,耕地總量的減少,一般不會降低它的絕對數量,同時它反而會隨著人口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導致所占比重提高。這也說明它對農民家庭的重要性。

農民家庭收入構成[14]

從上表可以看出,農民從集體得到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必須要依靠額外的勞動來增加收入,彌補基本生活需要。

5、改革開放以來的定額提取及其擴張。1978年至1991年的農村經濟體制,若從分配的角度看,其所以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是重新實行了“定額提取”。

1978年以后,從“包產到戶”到“大包干”,從生產經營上看,是由集體生產經營回歸到家庭經營,農民獲得了生產自主權;若從分配的角度,則是從過去的國家和集體“倒定額提取”改為“定額提取”,即按規定“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在仍然壟斷價格的前提下,增加了農民對剩余的“分成”。

與此同時,國家還對農民留在手里的農副產品交換開了口子,擴大了自由市場。這種分配體制的改變,是80年代上半期農業快速增長、農民收入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

但是,這種“定額提取”分配體制在1992年以后卻受到來自鄉村基層政府的沖擊,其表現形式就是農民負擔的不斷加重。

農民負擔實際水平測度[15]

年度|第一產業農民負擔(元/人)|第一產業農民實際負擔率(%)|農業稅名義負擔率(%)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0年起,中央就不斷地要求減輕農民負擔。1990年2月3日國務院《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明確規定:除法定稅金外,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和積累工)及其使用范圍,規定了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一般應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但是如上表所示,上述一系列指示和規定幾乎沒有發生什么作用,反而是每況愈下。

四、幾點歷史啟示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就農業來說,經歷了、合作化、(兩個階段)、1978年以后的家庭經營。但是就分配制度來說,卻主要是如何解決國家、集體(或者說社區)與農民對農業剩余的分配問題,由此導致的政策和制度演變,不僅對農業本身,也對整個工業化產生了重要影響?;仡欈r業發展和分配制度演變過程,我認為有以下幾點歷史經驗值得注意。

第一,近代以來,在眾多民族國家的工業化初期,無不是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的,在英國有“圈地運動”,美國有南方種植園對奴隸的殘酷剝削,蘇聯有余糧征集制。農業剩余流入工業部門的方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個是在私有化基礎上進行的,主要通過地主和資本家的汲??;另一個是在公有制基礎上(國家統制經濟)進行的,主要通過政府強制手段直接或間接汲取。中國在1949年以后屬于后一種類型。從中國的經歷看,“倒定額提取制”無異“竭澤而漁”是最不可取的,表面看,它的確最大限度地提取了農業剩余,但是它為了保證這種提取,必然導致國家對農民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對農民的嚴厲控制(因為農民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抵制),從而壓抑了農民的積極性和正確的決策,導致了農業經濟活動的低效益,結果導致盡管農民消費被壓得很低,國家提取農業剩余的總量也并沒有增加或增加很慢,這又導致國家進一步加強對農業生產的干預,于是惡性循環,直至不能繼續。歷史上農業由奴隸制向農奴制、佃農制的轉變,已經說明“倒定額提取制”是最沒有效率的(勞動力自由流動條件下的雇傭制則不同)。

第二,農業與其他產業比,從來就是一個弱勢產業,即使在傳統農業社會里,農業利潤也低于工商業,流傳著“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在工業化社會更是如此,因此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對農業實行保護政策。中國由于農業人口太多,勞動力嚴重過剩,農業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如果計算勞動成本(包括閑置部分),農業的邊際效益已經成為負值,這自然導致農業資源的持續不斷的大量流出。改革開放以來農業勞動力的轉移是與資源轉移同向的,即在勞動力轉移出農業的同時,農業中的資本和土地也在大量轉移出去。問題在于,這種轉移并沒有改善農業人均資源比例和提高效益。因為:一是流出的勞動力在質量上是優秀的;二是流出總量上不僅是有限的,而且多數是暫時的(打工仔和打工妹),青春期過后還會回到農業中就業和養老;三是同時資本和土地也在大量流出。因此,在今天,當我們已經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為發展目標,將擴大就業和有效需求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優先目標,國家對農業采取適當的補貼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對整個經濟發展有好處的。

第三,目前黨和政府三令五申要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并實行了“費改稅”試點,應該說是為了規范和減輕基層政府對農業剩余(包括農民其他收入)的提取,但是如果不將教育、治安等公共產品的費用由中央財政統籌,并徹底轉變農村基層政府的職能,很難避免所謂的“黃宗羲定律”的重演,仍然會出現“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而最受其害的首先是農業,因為農業生產資料是集體的,農業的收入是容易估算的,農業生產的地點也是不可以轉移的。

總之,1949年以后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和受國際環境的影響,很難從國外獲取大量資源和市場,不得不將積累工業化資金的目光放在國內,而作為人口眾多、規模較大的農業自然就成為中國工業化資金的重要來源。時過境遷,到今天,工業化的兩個基本條件都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一是我國工業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強的自我積累能力,人均gdp已經達到1000美元,第一產業占gdp的比重2002年僅為14·5%,根據許多國家的經驗,已經達到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更何況城鄉之間的收入呈現出差距過大;二是1978年以來我國已經通過對外開放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獲得越來越多的國際資源和市場。上述內外兩個條件的根本性變化,使得總理在今年使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5年內逐步取消農業稅,是完全必要的。時過境遷,到今天,工業化的兩個基本條件都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一是我國工業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強的自我積累能力,人均gdp已經達到1000美元,第一產業占gdp的比重2002年僅為14·5%.[16]根據許多國家的經驗,已經達到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更何況城鄉之間的收入呈現出差距過大;二是1978年以來我國已經通過對外開放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獲得越來越多的國際資源和市場。上述內外兩個條件的根本性變化,使得總理在今年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的5年內逐步取消農業稅,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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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陸靜超:《論農業剩余轉移理論的應用價值》,《行政論壇》2002年第9期。

注釋

[1]陸靜超:《論農業剩余轉移理論的應用價值》,《行政論壇》2002年第9期。

[2]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編:《中國農村住戶調查年鑒(1992)》,第169頁,中國統計出版社,1993.

[3]轉引自張新民主編:《中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研究(農民篇)》,第133頁,中國統計出版社,1997.

[4]轉引自張新民主編:《中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研究(農民篇)》,第133頁,中國統計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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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轉引自金觀濤、劉青峰:《中國共產黨為什么放棄新民主主義?》,《21世紀》1992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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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姚錦:《姚依林百夕談》,第155頁,中國商業出版社,1998.

[12]《當代中國的糧食工作》,第88頁,當代中國出版社。

[13]國家統計局:《建國三十年全國農業統計資料》,1980年3月。

[14]國家統計局:《建國三十年全國農業統計資料》,1980年3月。

[15]轉引自胡書東:《中國農民負擔有多重——農民負擔數量及減負辦法研究》,《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1期。

[16]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摘要(2003)》,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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