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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共南京市雨花臺區委根據省、市人大工作會議精神作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的決定》中指出:“為了更好地發揮人大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治區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區委決定在全區各街道設立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人大工委),作為區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根據區委的決定,區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2月召開的26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設立雨花臺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決定》,并于2002年3月召開的2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雨花臺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任命了8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10名專職副主任。辦公室下發了啟用街道人大工委印章的通知。各街道又確定了一名專(兼)職人大秘書,統一規格制作并對外掛了街道人大工委的牌子,安排了人大工委辦公室和辦工經費,全區8個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正按照區人大常委會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正常有序健康的開展。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擴大基層民主的創舉,也是深化“郊區城市化”富有廣闊發展前景和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
一
從雨花臺區的實際來看,目前全區8個街道是由6個鎮改制而來的,并非完全進入城市街道的管理模式,全區仍有40個村民委員會和23個居民委員會,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工作仍需要街道來認真抓好,以確保一方穩定。特別是目前各街道(鎮)的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十分迅猛,8個街道去年的財政總收入超過3億元,街道在全區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顯得特別重要。區委審時度勢,依法設立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是高明之舉、務實之舉,必將在全區民主法制建設中產生深遠的影響,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第一,設立街道人大工委是監督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派出機構工作,填補人大監督“斷層”的需要。
街道作為區政府的派出工作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政府的授權,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辦事處擔負的任務越來越繁重,隨著城市管理專業化的發展和各部門工作重心的下移,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等都相繼在街道設立了派出工作機構。然而,作為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派出工作機構的直接監督中,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街道辦事處等派出工作機構的監督卻是一個“斷層”。所以設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補人大直接監督系列“斷層”的必要之舉,是加強對街道辦事處和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工作監督的迫切需要。
第二,設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完善城市基層政權,全面加強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建設的需要。目前,北京市東城區、太原市小店區、滁州市瑯琊區、淮安市清河區、南京市秦淮區等人大常務委員會依據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的規定,分別在設立了街道人大工委,作為區人大常委會的其他工作機構。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還在全國率先審議通過了首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條例。實踐證明,“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工作委員會,作為它的派出工作機構”十分必要。不僅能夠充分發揮人大聯系群眾、反映民意、監督辦事處工作的民主主渠道作用,而且能夠推進街道領導機構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推進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構轉變職能,全面加強城市基層政權建設。
第三,設立街道人大工委是開展街道轄區內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填補受托機構“空檔”的需要。
人大代表開展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與他們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一樣,都是執行代表職務。然而,依照代表法和《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鄉、民族鄉、鎮人大主席是組織鄉鎮選區選出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大活動的受托機構。而街道卻成為全國人大系統組織代表活動受托機構的唯一“空檔”。所以,設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填補人大系統組織代表活動的受托機構“空檔”的必要之舉,是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全國、省、市、區人大代表開展有效的閉會期間活動的迫切需要。
二
既然街道人大工委是法律上允許的,實際工作中需要的,那么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質、職責、機構設置等相關問題應該明確。
首先,街道人大工委性質是區人大常委會派駐街道的常設工作機構。它與區人大常委會內設各工作委員會性質、地位、級別相同。街道人大工委負責人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它在區人大常委會的直接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并接受街道黨工委的領導。
其次,街道人大工委的主要職責有8項: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并保證在轄區內的貫徹執行。
2、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部署,組織轄區內的區人大代表開展政治學習、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述職評議等工作,協助代表履行職責。
3、聯系轄區內區人大代表和上級人大代表,接待代表來訪,聯系選民群眾,反映代表和選民的意見和要求。督促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授權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區(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市直機關、司法機關(庭所)相關工作事項,支持推進區(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的工作。
5、對轄區內經濟建設、財政預算、社會治安、社會保障和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反映。
6、監督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自治活動。
7、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承辦轄區內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工作。
8、辦理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街道人大工委的機構設置要精簡。一般由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員1至3名組成。主任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的,應設專職副主任1名。委員由區人大代表或街道專職人大秘書擔任。街道人大工委辦公室可與街道黨政辦公室合署辦公,但要設專職人大秘書1名。
街道人大工委職權如何運作,充分發揮街道人大工委不可替代的作用呢?
首先,要認清街道人大工委職權的屬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區人大常委會賦予街道人大工委的職權可概括為三個部分。一部分屬于保障性職權,如聯系各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為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供服務,辦理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事項等。另一部分屬于間接執行性職權。如授權監督本轄區內行政、司法、公安派出的辦事處、法庭、公安派出所工作等。還有一部分屬于督促性職權。如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人大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以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等。從外地人大常委會運作實踐情況看,街道人大工委履行和行使代行職權,必須要對這些代行權力的規范運作,制定暫行(試行)工作條例,避免造成失職或越權情況的出現。
其次,要正確把握街道人大工委職權行使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和外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實踐,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職權應把握三個原則,運用三種形式。把握三個原則是:(1)集體行使權力的原則。非經集體研究,街道人大工委任何領導人不能以工委名義在街道行使職權。(2)依法辦事的原則。街道人大工委一切職權都要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且有法律依據,依法進行辦事。(3)不直接處置的原則。街道人大工委任何成員都不能以街道人大工委名義直接辦理應由街道辦事處或司法公安派出機關辦的事宜。正確運用三種形式:一是服務保障的形式,如為區人代會、人大常委會、主任會提供會議服務、日常工作服務,為人大代表活動服務等。二是組織召集形式。如召集組織代表視察,執法檢查,考察學習,述職評議,走訪人民群眾聽取建議、批評和意見。三是監督檢查形式。如視監督檢查的需要,聽取專題匯報和報告,就有關問題進行檢查、調查或詢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必要時可提請街道黨工委或上級人大常委會出面支持,使問題得以解決。
第三,要處理好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職權中幾個關系。一是處理好與區人大常委會、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的關系。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安排部署要緊密圍繞區委中心,突出工作重點,緊扣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工作的節拍,避免工作上的盲目性、無序性、被動性和隨意性。工作中重要問題或重要事項的處理,應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請示報告,以便于上級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及時實施領導和支持。
二是處理好與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關系。街道人大工委與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互不隸屬,應是相互支持配合關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對街道人大工委工作進行指導,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系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三是處理好與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的關系。街道人大工委一方面要為代表活動提供服務,另一方面還要組織、協助代表履行代表職務。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應以積極負責的態度有效地配合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積極履行人大代表職責,認真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