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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行政障礙管理論文
【摘要】民營經濟是衡量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尺度,其面臨的行政障礙問題的妥善解決,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
【關鍵詞】民營經濟;行政障礙;發展保障
當前,民營經濟已成為衡量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尺度,民營經濟也已進入到深入發展階段,在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民營經濟面臨著諸多行政障礙問題,如果這些矛盾和問題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將對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礙問題
(一)政府管理職能不完善,有關政府部門缺乏協調和配合,管理混亂、失調、低效,政府對企業的工作難以形成合力
從目前的現狀看:政府各職能部門大多忙于事務性工作,對民營企業的日常業務指導工作不足,在資金融通、解決場地、水電路提供、市場開發、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稅費征收等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和條件方面缺乏支持,在企業經營項目選擇、產業方向發展、消費分配、依法經營等方面缺乏引導,在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缺乏事前監督,事后處罰也大多嚴于國有企業,部門制約、部門限制現象嚴重,政府所應具有的宏觀調控功能即規劃、領導、組織、引導、協調、督促、規范、服務、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二)由于重視程度的差異,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政策環境不公平的
各地區長期存在“重公輕私”、“重大輕小”現象,由于重視程度的差異,占多數的民營中小企業面臨著不公平的政策環境,這其中既有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間,也有存在于同一所有制內部由于性質或規模大小不同所帶來的不公平政策環境。其中,較為突出的政策缺陷有:稅費政策上針對性差、隨意性強、標準高;貸款(金融)政策上始終游離于融資計劃之外,獲取成本也要高于國有企業;用地用房政策上尚未將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之中,實行合理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產業指導、技術指導政策上存在明顯欠缺,政策的導向與調整作用不甚明顯;在法律保護政策上也較為缺乏,與現實也有一定程度的脫節。
3.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針對性差,不適應當前民營經濟發展形勢。
改革開放以來,對于民營經濟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這些立法為民營企業的廣泛建立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民營企業立法遠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現行諸多法規大多法律效力較低且不系統,各種經濟成分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上的規定不平衡,有些法律、法規現實操作性差,不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麻煩,缺少相應的法律保護;此外,地方性法律、法規也較匱乏。
二、民營經濟發展中所存行政障礙問題的成因剖析
(一)行政軟件上的原因(行政觀念、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等行政因素)
1.對民營經濟發展認識不一,思想保守、觀念陳舊、認識滯后,導致行動遲緩。目前,仍有一部分行政部門、行政人員用過去的一些舊的思維方式和思想觀念來看待民營經濟,成為束縛民營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因素。雖然各級政府對發展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已有所感知,但思想解放還不到位,認識還不夠深刻,還缺乏從戰略高度對于發展民營經濟重要性的認識,這種長期的錯誤思想影響,使不少部門和人員對民營經濟有偏見,這也導致他們在實際工作中缺乏發展意識,更缺乏相應的公平待遇意識。
2.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導致其行為普遍商業化,即重收費、輕管理、輕服務。由于政府機構、職能改革遲滯,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力必然轉變為一種壟斷性的利益資源,各類行政主管機關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導致行政行為市場化、商業化,某些行政機關為了獲取利益,故意封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制造信息傳輸失真,使決策實施變形。例如:一些部門或地區統計上弄虛作假,會計中的兩賬并存,情況匯報中的擴張或化小,建議中某些追求私利的導向,使行政運行過程發生或明或暗的紊亂;還有的部門對法律法規、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亂收費、亂攤派等),不僅不做積極的宣傳,貫徹執行,反而攔截封鎖,拖延抵制,為自己違法亂紀提供方便。
3.現行政府機構冗員,行政人員素質較低,缺乏現階段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識,難以掌握行政規律及抵擋利益的誘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人員過多、素質較低現象仍較突出,加之現實中又存在社會強烈的功利氛圍的沖擊,催生了一些行政人員較強的利益追求及非正當謀利的欲望,行政人員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依托,就易于將自己同化于社會功利個體,為以權謀利提供了動力。因此,這些缺乏規范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識的行政人員難以掌握行政規律及抵擋利益的誘惑,為謀求個人或小團體的私利而任意妄為,使辦事結果與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悖。
(二)行政硬件上的原因(體制性因素)
1.政府行政職能轉變沒有完全實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明顯落后于經濟的市場化進程,政府機構改革嚴重滯后。應該承認,政治體制改革較經濟體制改革的滯后性是行政行為障礙現象放任和蔓延的深層原因,現階段我國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建立,政府在雙軌運行狀態中行使應由市場主體擁有的權力,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管理界限不清晰,市場機制不完備,法制建設不完善,為行政行為障礙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機會,加上民營經濟在某些方面還需要政府服務的支持,更為誘發行政行為障礙提供了體制上的便利條件和繁衍土壤。
2.行政權利結構不合理,各個機構之間的權力關系沒有理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職責交叉現象仍嚴重影響著行政效率的提高。據調查顯示:政府職能部門存在辦事環節繁多,相互推脫,辦事效率較低等突出問題。從這些反映可以看出,現階段行政權力結構還不盡合理,政府內部各個機構之間的權力關系沒有理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職責交叉、多頭負責的現象仍嚴重影響著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溝通不良、協調不夠,有些應由政府管理的社會領域,卻無人管理,出現“管理真空地帶”,有些社會領域各行業管理部門爭著管,出現多頭管理,重點管理,各管理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扯皮,互相拆臺。
3.政府行為規范不健全,行政責任機制不完善、不配套,加之監督不力,極大地削弱了對不規范政府行為的制約力。政府缺陷的諸多表現顯然都同行政人員的非規范運作相關,由于受行政職能不確定、立法機制不完善、執法主體不明等因素的制約,完整的行政人員行為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行政行為規范很不健全。而且,由于社會轉型時期行政活動的復雜性、行政職能的不確定性及行政改革的不深入和不配套,使行政責任機制也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責任機制很不完善,同時,現階段對政府的監督,無論是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都存在監督不力的狀況,極大地削弱了對不規范政府行為及相關行政人員的制約力。
三、消除行政障礙、為民營經濟提供發展保障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認識,從戰略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問題
要徹底擺脫舊觀念的束縛,摒棄掉舊的思維定式和辦事方式,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的發展,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專門的行業管理之中,要做到同其它企業一樣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把發展民營經濟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認真推行目標管理。一是建立目標責任制,把目標任務分解到人,責任到人,簽訂目標責任書,對民營企業發展的數量、規模、產值等指標作具體量化,形成層層有任務、人人有壓力、上下聯動、一級抓一級的發展局面,二是定期考核,嚴格目標督查管理,并把結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政績的主要內容,獎優罰劣,加壓驅動,鞭策促進,整體推進。
(二)加強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完善政府職能
,加大政策扶持,優化其發展的政府環境
首先,要逐步完善相關機構建設,進一步協調民營企業發展中面臨的政策、法律、管理問題,進一步強化政府指導、服務和協調等工作,統籌安排本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工作。其次,要合理配置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人員及相應的責、權、利,堅決克服人浮于事及人員力量不足的兩極化現象,同時應進一步修訂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行為程序,并加強監督力度,有力促進秉公執政,保證執政的公正有效性。第三,應盡快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視其發展的不合理政策,一些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要及時消除,盡快做到平等對待及落實到位,加大政策的促動作用。第四,積極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把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體現到具體行動上來。
(三)健全法制環境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健全的法制環境是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完善并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法律規范和保障。為了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各地區應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訂、完善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規,把民營經濟的發展納入法制軌道。其次,要健全行政立法機制,加強行政立法,規范行政行為,使政府行為與民營經濟發展相互適應和彼此配套,政府行政立法要避免空洞無力,要盡可能的明確、具體,并要有相應的制裁強制措施,相應監督主體也要制訂法規明確行為,確保給予有效的監督制約。再次,要盡快制定強有力的統一的收費政策,堅決制止“四亂”,對屢禁不止的“四亂”行為,嚴肅查處。同時,企業也要敢于舉報,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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