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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期的《現代職業安全》報道了四川省雅安市某私營煤礦爆破員楊明武因與礦主發生爭執,攜帶4公斤炸藥在井下實施多次爆炸的事件。讀后,筆者認為這并不是一起簡單的礦工報復礦主的案件,其中有許多問題值得深究。是什么原因迫使楊明武選擇了炸礦這種極端的行為方式?它是否暗藏了更深層的社會癥結?是否有更多的因素推波助瀾?爆炸聲聲,楊明武究竟想用這礦洞下的怒吼訴說些什么呢? 誰將合法維權推向非法索權
研究三農問題的著名學者于建嶸在哈佛大學演講時曾說:“當代中國農民的抗爭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維權活動。”而楊明武的“炸礦悲歌”可以說是當代農民工為維權作出的又一犧牲。
我們不能確定有爆破技術的楊明武是否來自農村,但他的經歷卻可以視為農民工維權遭遇的典型。楊明武挨了礦主兩記耳光,打掉了一顆牙齒,他首先想到的是向上級部門——地方煤礦工作站和鎮政府安全員投訴,這是一種“依法的維權”、“合法的反抗”,然而他向上級部門的訴求并沒有得到回應,所以他便改用自己的方式——炸礦,來維權和反抗。這是保護農民工權利的法律、制度缺失的必然結果。如果農民工不能通過正當的渠道達到爭取權利的目的,只能放棄合法,選擇非法,放棄和談,選擇極端。
楊明武炸礦只是一次個人行為,但它所反映的問題卻不是孤立的,個別的。首先,楊明武不是十足的文盲加法盲,他在受了礦主欺負后,懂得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在法制社會沒有全面建立之前,百姓還是習慣性地寄望于“官老爺”,對底層民眾來說,所謂“法制”就是“告狀”,而所謂“告狀”就是尋求“青天大老爺”的公正與呵護。遺憾的是,楊明武沒能從他信任的地方煤礦工作站和鎮政府安全員那里得到他期待的保護,他的歸屬感、信賴感和對社會公正的信心大受打擊。
媒體喜歡批評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淡薄,這一次,楊明武的維權意識被礦主的兩個大巴掌徹底激活了,然而,他發現合法維權的大門卻緊閉著。
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人群
有分析說,農民工群體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從楊明武事件來看,將農民工拒之門外的不僅僅是包括失業救助、醫療保險等在內的狹義社會保障體系,這個體系還包括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公民權利。政府解決農民問題的著眼點是增加農民的收入,而農民與非農農民社會地位和基本權利保障的缺失是埋伏在經濟背后的更大隱憂。
有學者將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導致的社會問題歸納為5類:“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還面臨著失業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持有城市戶口的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薄肮珓諉T之家”版權所有
其實,楊明武事件不是特例,它應該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所導致的社會問題的第六類列入其中,即對農民與農民工的歧視,將拉大城鄉之間、貧富者之間、底層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心理距離。這種社會地位上的歧視比經濟上的不公正更有可能激發農民的不滿情緒。當農民心理上的落差超出他們的承受限度,對社會的仇視與報復就很難避免。
對農民工的歧視改變了嗎?
于建嶸博士認為近十年來中國為解決農民問題而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和所作出的種種努力“并不是基于道德要求,不是基于對農民生存狀況的同情,而是在于農民直接針對基層政府的抗爭并引發的一系列群體性事件影響到了國家最基礎的統治秩序。”
這種非基于道德上的努力,致使基層干部對農民和農民工的歧視態度沒有絲毫改變,農民與農民工的權利因此不能得到官方的更好的保護。而法律未成熟之前,地方政府應更多地擔負起保護弱勢群體的責任,當農民與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地方政府有責任在職能與道義上給他們以保護和支持。而不是用特權壓制他們的聲音,更不是用機槍的交叉火力和長達25天的封堵來對待一個苦尋維權之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