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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
惡意透支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短時間內持卡在不同的特約商戶、銀行網點頻繁消費、取現,每次取現的金額都在銀行規定的限額內,積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款。
(2)騙領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證明等,騙取發卡行的信任,從而在不同銀行領取并持有多個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范圍流竄肆意透支,進行惡意透支的違法行為。
(3)相互勾結透支。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工作人員勾結或持卡人與擔保人采取循環擔保,也是惡意透支的常見方式。
(4)詐騙型惡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約商戶唯利是圖的弱點,通過假消費等詐騙方式,套取銀行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特約商戶必須按持卡人實際的消費額結賬開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現金。然而一些商戶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實際消費額結賬,還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現金。
2、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成因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場存在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透支過度和失控形成惡意透支,也將產生負面作用。特別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詐騙銀行資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成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后。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多發的新型金融詐騙犯罪。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增設了信用卡詐騙罪,1997年刑法確立了“惡意透支”的法定概念,這為打擊惡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將“經催收而仍不歸還”規定為惡意透支的構成要件,已經明顯滯后于打擊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現實需要,其弊端日益明顯,客觀上導致對于一些事實上無法催收而行為人主觀惡性極大、透支數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危害后果嚴重的透支案件打擊的不力,尤其是對于騙領信用卡而惡意透支的案件,雖然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銀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間,由于其透支行為不符合惡意透支“經銀行催收不還”的客觀條件,司法機關無法及時采取行動,對其既不能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凍結其財產,待到催收不還后再立案查處,犯罪分子則可能利用催收期間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機關只能坐失良機,為時已晚。
(2)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后。顧名思義,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嚴重滯后,目前,各現在,發卡銀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體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僅程序煩瑣,而且不確切性強,可操作性差,動態跟蹤功能非常低下,從而令信用卡在最關鍵的第一道風險防范關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畢吉耀指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發生與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個人信用評估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準自成體系,導致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授信過程中信息不對稱,也使得一個人在一個銀行惡意透支后還可以在別的銀行辦卡透支。
(3)申領信用卡的審核不嚴、發卡制度欠規范。隨著信用卡大戰的拉開,各行加大了發卡力度。在市場推廣和任務壓力下,部分發卡銀行為追求發卡數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對于申領人的資信調查流于形式,而且對于申領人的真實身份沒有通過多種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偽造身份證冒名領卡以騙取銀行信用的行為。如工商銀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領過程,很簡單,按工行卡部的要求,僅僅提供了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另外填寫了一份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留下申領人的單位電話、家庭電話、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工商銀行卡部的審核程序也是非常簡單:僅僅通過一個打給申領人的詢問電話就核發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工資、工齡、職務等資料全憑申領人自己填寫,想怎么寫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職單位,利用一兩部電話就可以達到騙取信用卡的目的。
(4)發卡的擔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信用卡透支是一種在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在一定額度內多次循環發生的消費信貸,應當輔之以有效的擔保措施,但是部分發卡銀行或者沒有統一制定關于信用卡透支的擔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盡規范,擔保手續也往往流于形式。
(5)發卡銀行對透支款的催收不力。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發卡銀行對透支款的催收相當困難。一是透支戶眾多,住所分散,而發卡銀行工作人員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討;二是法律明文規定對惡意透支行為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追究,但在追討透支款過程中,因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約,銀行目前還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積極有效的配合。
(6)信用卡的網絡發展滯后于業務發展。目前,信用卡的網絡發展很難滿足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發卡銀行在擴大營業范圍的同時,信用卡業務的聯網卻沒有及時跟上,一些儲蓄所和特約商戶還在用手工操作,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持卡人極易達到惡意透支取現的目的。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透支是銀行業務中的術語,是指持卡人在發卡銀行設立的賬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發卡銀行的批準,允許其以超過信用卡上預留資金的額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項獲得短期、小額貸款進行消費的行為。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惡意透支則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行為表現方式,是一種侵害發卡銀行權益、損害國家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刑法第196條第2款都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由此可見,惡意透支的行為要么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要么是超過還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須是經過發卡銀行催還仍不歸還的透支行為,才能構成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首先,惡意透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其次,惡意透支客觀上必須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或超期透支;第三,惡意透支客觀上還必須是經發卡銀行催收而仍不歸還欠款;最后,惡意透支主體是持卡人。
三、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防范
預防信用卡詐騙罪的發生,首先要搞好惡意透支的預防,把信用卡詐騙罪消滅在惡意透支的萌芽時期(階段)。針對惡意透支的成因,筆者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環境建設
(1)修改“惡意透支”的認定標準。刪除“經催收而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認定要件,從而改變目前那種行為人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卻不能采取相應措施的現狀,避免因在銀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間,由于其透支行為不符合《刑法》惡意透支“經銀行催收不還”的客觀條件,司法機關無法及時采取行動,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間的空隙而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體系立法。在總結已著手建立信用系統的地區和行業領域經驗的基礎上,加強立法調研,盡快制定并頒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和鼓勵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推動全國性公共信用體系建立。
(3)加大打擊惡意透支的力度。對于惡意透支行為在發卡銀行催收無效時,除立即止付外,還應盡快與擔保人聯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擔保責任。若擔保人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則應采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對于構成犯罪的惡意透支行為,應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于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4)加強預防惡意透支內部環境建設。加強金融系統內部監控體系建設,強化違紀制裁力度,鏟除內外勾結的土壤。
2、建立全國性個人信用體系
個人信用體系是現代社會信用消費的保障和基礎,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國在一些部門和行業建立了一些封閉的個人信用數據庫,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國性個人信用體系,應從整合行政資源人手,把銀行、證券、保險、公安、工商、稅務、交通、海關、法院等各相關部門中的個人信息數據集中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開放的共享數據庫,從而建立信用評價機制、信用動態跟蹤機制等,實現政府部門之間、銀行之間在個人信用數據方面共享,使商業銀行對于目標客戶的信用評估能根據所掌握的客戶信用數據準確地反映出目標客戶的信用等級,把好防范信用卡風險的第一道屏障。
3、嚴格資信審查,提高發卡質量
(1)設定科學有效的資信評估指標,并隨著形勢的發展作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對申請人設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財產月現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標;對單位申請人除現有評估指標外,增設財務狀況、資信狀況、發展前景等指標。同時對資信評估指標進行量化處理,不同指標設定不同分值,并根據分值的高低確定申領人不同資信等級,對不同等級的申領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額度。
(2)采用科學的資信審查方法,對信用卡申請戶進行嚴格的篩選,執行數據品質的管理、合理授予信用額度、預防呆賬發生,避免審查流于形式,構筑好維護銀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線。
(3)除書面核實、電話訪問方式外,還可通過其他間接方式如核對其保險資料等方式對申領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謹防申領人用偽造的身份證申領信用卡,必要時還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檔案,尤其對透支頻繁、收入水平較低、職業不穩定且還款能力差的持卡人進行跟蹤監督,一旦發現其信用狀況惡化,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以化解風險。
(4)科學確定申領卡的客戶的基本條件,及時更新相關資料。對申領卡的客戶,應規定一定的基本條件,對沒有城市常住戶口的人員要慎重發卡,對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固定攤位經商的進城農民,應適度控制發卡。對已發卡的客戶應經常與其工作單位等保持聯系,及時更新相關資料,掌握情況,預先防范。
4、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網絡管理水平
(1)建立現代化的授權交換網絡系統。所有發卡銀行都應該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戶的“黑名單”信息庫,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間“黑名單”庫的信息共享。對惡意透支不還、經發卡銀行核銷的戶,收錄在計算機系統內“黑名單”信息庫中,禁止申請辦卡,通過“黑名單”信息庫的管理防止其再次辦卡,連續詐騙。發卡行應在賬戶開立時將申請人數據進行輸入傳送至負面信息檢查系統,即通過數據庫中的歷史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曾經申請過信用卡、是否曾經有過逾期不付等負面行為。然后通過自動搜索與征信機構的數據庫相聯,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分,對申請人是否有過欺詐行為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核實,以決定是否批準或要求申請人對擔保的信用卡反出價,再對批準的信用卡分配信用額度。
(2)提高網絡科技水平,完善資金清算系統功能。解決透支問題的關鍵是建立資金清算系統,縮短清算時間和止付周期。要對信用卡透支實施全過程的計算機控制,提高服務能力和技術含量,完善網絡清算功能,對進入系統的持卡人每天發生的透支進行全方位監控。及時提供網上結算,縮短清算時間和止付周期,實時匯總,實時清算,及時止付,從根本上杜絕持卡人利用時間差進行惡意透支案件的發生。
5、完善擔保制度
(1)選擇適當的擔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規范的擔保協議。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信用卡擔保的形式中選擇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和擔保方式,盡量選用抵押和質押的擔保形式。(2)對保證擔保形式應加強審查和管理。第一,要對保證人進行資信調查,掌握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和擔保能力,在對擔保人的職業、社會地位、收入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靈活制定擔保條件。對職業穩定、收入較高、信譽較好的擔保人可適當放寬條件;對各方面情況與申領人類似的擔保人要嚴格審查;對收入一般的申領人、擔保人,可使用雙重擔保制度,即申領人在領卡時除了有人擔保外,還要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第二,采取對擔保人進行反擔保的方法,即被擔保人再向擔保人提供擔保,保留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從而保證擔保人的利益。另外,發卡機構還應加強對擔保人個人及單位資格的審查,避免“一人多保”的“無效擔保”現象的發生。
6、對透支實行嚴格控制
(1)及時發出催收通知。發卡機構在持卡人透支后,采取當天寄發“透支通知書”,當月寄發“對賬單”的形式,告之透支日期和金額。
(2)采取多種方式催還欠款。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催促持卡人還款,一般透支時間超過30天或透支金額超過1000元,發卡機構要及時反復與持卡人取得聯系,敦促其立即歸還透支款,同時還可與擔保人取得聯系,通過擔保人催促其還款。對大額透支或透支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經電話等形式催收而仍未歸還透支款的要派專人上門拜訪,請其歸還透支款。
(3)及時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對于透支后仍不斷使用信用卡、或透支超過一定限額、或透支時間較長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應及時停止該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單。
(4)對惡意透支同時采取多種手段。對于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擔保人仍無意還款的,列入惡意透支名單,發卡機構應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起訴催收,同時在銀行同業間公布惡意透支者名單,同業聯動制裁惡意透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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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卡惡意透支是令銀行業頭疼的頑疾,主要存在頻繁透支、騙領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結透支、詐騙型透支等四種形式。導致信用卡透支防不勝防的主要原因有相關法律法規和信用體系滯后、領卡審核不嚴、擔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及信用卡網絡發展滯后等。針對上述原因,應相應的采取加快完善信用卡法制環境、建立全國性個人信用體系、嚴格資信審查、提高網絡管理水平、完善擔保制度、加大催收欠款和打擊惡意透支的力度等防范措施,盡量把風險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
【關鍵詞】信用卡風險惡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個人信用制度資信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