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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銀行改革中的城鄉雙層經營管理模式設計
由于農行股改方向界定其“面向三農”進行商業運作,而農行現有的城市業務已具備一定規模,如湖南農行城市業務占比達55%,如要其放棄城市金融市場,完全置身于農村市場似非理性做法,也有悖于商業銀行的性質特征,必然遭到股東或今后引進的戰略投資者質疑。因此,農行未來發展仍會處于農村與城市業務并存的局面。為協調平衡好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的關系,農行股改要科學設計好城鄉雙層經營管理模式,重點解決好涉農組織架構設計問題。
根據對涉農業務的研究,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特點和農行經營實際,筆者認為有以下五種方案可供選擇:
1、建立相對獨立的專門經營管理框架,由省分行或二級分行開始往下徹底分開,由此可能形成城市業務和涉農業務組織二元化。
2、按照準事業部模式形成條線式或掛靠式的相對獨立框架。成立專營涉農業務的上下貫通、自成體系的條線式或掛靠在各層級行的準事業部模式,同時,現有各層級行運營機制不變(保留現有各層級行體制)。事業部在總行總體戰略與投資框架內享有充分與明確的自主權,是受總行直接控制的利潤中心。
3、作為各分支行的職能部門新設涉農業務部。這一部門主要承擔具體協調、統計和政策制訂職能,其原有職能部門設置不變,經營管理職能不變。
4、根據一定標準把所有涉農業務與其它業務分開,按現有經營管理職能分工方式分別掛靠相應前臺部門。
5、參股或牽頭組建獨立法人的股份制村鎮銀行、小額貸款組織等。由農行作為主要發起人,在部分信貸需求旺盛的鄉鎮設立股份制村鎮銀行,在限定區域內從事金融業務;同時,可引進其他企業或個人入股,促進完善公司治理。
通過對組織目標、運營成本、效率效益、協調運轉等多方面權衡分析,我們認為模式選擇應充分考慮某一階段各區域的實際情況,不應強求全國統一。比如湖南這類農業占比高、經濟金融相對落后地區宜選擇第三、四、五種方案相混合的模式,即:在一、二級分行設立涉農業務管理部門,承擔統計分析、其他部門涉農業務協調、研究和政策制訂職責,各前臺部門應在已有職能范圍內細分相應涉農業務;調整縣級行內設機構,增加網點的客戶經理,加大以貸款為重點的綜合營銷力度。同時,由農行參股或牽頭組建獨立法人的村鎮銀行,把大銀行的優勢與小銀行的靈活性結合起來,有效解決農村行網點稀少的問題。
選擇上述模式,主要基于三點理由:一是相對組織成本較低,易于過渡,不會造成大的震蕩。而第一、二種模式易形成“行內有行”,組織成本高,可能造成城鄉聯動阻隔。二是城市業務和縣域業務在經營方式、管理手段和業務需求上有很多共同之處,不宜將涉農機構與其它機構物理隔斷,否則不利于城鄉聯動與資源整合。三是從運轉效益來看,條線物理隔斷的方式將增加新的協調難度,而單純新設統管部門也不可能管理所有涉農業務,保留現有部門設置有利于對涉農專業部門形成支撐。
在外部運營環境逐步成熟(達到利潤中心的要求)以后,或農村經濟比較活躍,已經達到利潤控制中心要求的地區,可按實際需要選擇第二種方案,實行準事業部制。
二、農業銀行“面向三農”的市場定位
長期以來,農業銀行在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小企業、農村專業戶等信貸業務上積累了豐富經驗,加上網點、資源優勢和長期服務“三農”的品牌和信譽,農行具備發揮縣域商業金融重要渠道的經營基礎。按人民銀行統計口徑,2007年8月末,湖南省農業銀行涉農貸款(包括農業短期貸款、鄉鎮企業貸款、農副產品收購貸款、農網改造貸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總額325.2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5.5%,占湖南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總額的22.6%.按照堅持“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的改革思路,農行股改要穩定和發展涉農業務,發揮城鄉聯動業務優勢,妥善處理好服務“三農”與商業運作的關系,同時準確進行農村金融市場定位。
從市場定位思路看,農行的市場定位應立足于農村金融體系的合理分工與市場細分??紤]到自身特點及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的分工協作,農行的市場定位應有別于主要為農民傳統農業生產及農村中小企業(零售業務)服務的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機構,不同于主要承擔農副產品收購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開發性業務的農業發展銀行,而宜以縣域有效需求為目標市場,重點做縣及縣域以下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等現代農業公司(批發)業務,并以此促進農業深加工及農業人口向城鎮、城市進行梯級轉移,從而較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具體來說:一是向縣域支柱產業發展所需的水、電、氣、路、通訊、市場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服務;二是向縣域優勢支柱產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以拓展就業崗位;三是向農村人口由村向鎮、由鎮向城市轉移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其目標區域應與農業人口轉移的方向一致,即集中在縣城及大、中心集鎮。
從市場定位策略看,農行定位要根據農村有效市場和客戶特征,找準切入點,將服務“三農”與提高農行核心競爭力結合起來。農行支持“三農”不是盲目地、不講效益地支持,必須選擇有效需求市場,確保信貸資金使用安全有效益。因此,農行在選擇支農切入點時,應與各級政府在區域內的產業政策相銜接,與地區資源特色、經濟支柱和經濟增長點相契合,依托當地具有比較優勢的產(行)業和特色資源(如礦產、能源等)開展金融服務,尋求控制風險與有效創利的動態平衡。
更重要的是,考慮到農行股改上市之后,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股東、市場的強大約束,農行經營可能偏離“三農”方向,因此,應把農行支農的內容納入農行股改制度設計中,事先制定好游戲規則,從制度層面明確其市場定位。
三、“三農”貸款風險定價與內部轉移支付
農行要在“面向三農”中實現商業運作,必須通過市場化風險定價,以高收益覆蓋高風險。同時,通過內部轉移支付的調控機制,保證資源向目標市場流動。
1、“三農”貸款風險定價可行性分析。調查顯示,農行通過科學衡量風險,合理風險定價,基本可以覆蓋“三農”貸款產生的信用風險。一方面,縣域客戶對定價的承受能力較強,農行利率定價空間較大。目前縣域客戶主要關注貸款獲取的難易程度,對定價水平的高低敏感度相對較低。農行的傳統優勢在縣域市場,與大中城市和大型客戶相比,縣域市場的客戶開發和維護成本較低,在產品定價上具有主動權,而且,農行貸款定價擁有較大提升空間。統計監測顯示,湖南農行近兩年新放涉農貸款加權平均利率6.37%,平均上浮幅度僅4.48%,遠低于農村信用社。另一方面,用足定價空間,收益基本能夠覆蓋風險。湖南農行近兩年新放涉農貸款(包括新增貸款和新增信用)平均損失率1.994%,目前存款成本率2.226%(存款付息率1.266%,存款應分攤費用率1%),存款準備金調節系數0.385%,貸款費用率0.801%,稅負成本率為0.385%,按預期損失率1.994%、最低回報要求的收益率1.3%測算,一般定價水平應達7.091%.按目前利率水平,如保持上浮10%以上的定價空間,不但可以保證定價的市場競爭力,相應支撐縣域信貸投放,而且可以部分覆蓋信用風險,較好地兼顧面向“三農”和股東資本回報目標。
2、貸款風險定價機制的構建。在進行貸款風險定價時,應根據各客戶主體的行業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成本、保證方式和同業競爭度,全面推行與農貸風險相對稱的分層、分類、分客戶差異化定價,構建與“三農”金融風險相對稱的貸款定價機制,發揮貸款定價的價值創造、風險抵御、結構調整功能。
3、內部轉移支付的必要性及具體調節手段。內部轉移支付,即通過系統內利率、利潤修正以及考核指標及其權重設定等手段,以城市或發達地區業務彌補、助推農村和不發達地區業務的一種調控機制。
在以風險定價為主要創利手段的前提下,適當進行內部轉移支付,是農行“面向三農、商業經營”的戰略需要。農行內部轉移支付應主要發揮好兩種功能:一是通過內部轉移支付,用城市業務利潤消化落后地區機構的不良貸款和虧損掛賬;二是作為達到市場定位目標和上級行調控意圖的良好手段。因此,轉移支付也有兩種方式:一是真實轉移支付。如價格轉移,主要考慮各地發展環境差異,為指導各行因地制宜發展,通過利率內部市場價格,對缺乏有效信貸需求的機構設定較高的上存資金利率,對有效信貸需求充足的機構設定較低的借款利率。二是模擬轉移支付。主要是考慮農村條件艱苦、資源稀缺,財務成本相對城市較高,為發展涉農業務實施的一種激勵機制。
四、農業銀行經營機制的改善與服務創新
像農業銀行這樣的大銀行如何“面向三農”、服務好小客戶,完善經營機制是關鍵。農行要在遵循主要風險點可控的前提下,實施制度創新與工具改進,通過整合再造業務流程與組織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過去沿襲下來的信貸運作機制和經營管理模式。一是實行分級經營、分層管理。二是改進授權方式。三是改進決策模式。四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拓展涉農貸款的掛鉤考核力度。
要加快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一是按貸款用途、主體、額度、擔保等要素,從準入、流程、權限等環節,對各類信貸品種進行重新設計和制度創新。二是創新抵押、擔保方式。嘗試允許農民以土地、山林、池塘等經營權或收益權作為貸款抵押物,有效解決農戶大額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抵押物缺失問題。三是創新信貸準入標準。注重客戶的償還能力和抵押物的價值及變現能力,將準入審查由側重第一還款能力,轉向側重第二還款能力,免評級,將授信、用信環節合二為一。
五、服務“三農”的政策補償及配套機制建設
對金融支農進行政策補償在許多國家有成功范例,國家應從財稅政策及資金支持上給予適當風險補償,運用市場機制引導農行為“三農”服務。
實行財政專項補貼。運用財政杠桿,建立對農業信貸投入的補償機制,在銀行商業化與地方經濟發展政策間謀求平衡。對農行發放涉及糧棉油、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涉農貸款,由中央財政根據核定的數額對農業銀行進行政策性補償,財政補貼到位后由總行統一核算。
實行稅收優惠待遇。用稅率杠桿鼓勵農行增加對縣域的信貸投入。可根據農行支持“三農?情況核定優惠稅率,如新增存款一定比例以上用于支持”三農“,財稅部門可分檔次對其實行優惠稅率;對農行設立在指定地區的營業稅予以減免。同時,可比照農信社的做法,對農行涉農業務執行3%的營業稅優惠稅率,直至全免;企業所得稅按縣域或產業進行減免,或采取區域與產業相結合的辦法確定減免范圍。對支農稅收減免部分,可按正常稅率提取留給農行用做貸款損失撥備,并專戶管理。對股改前和股改過程中消化歷史包袱,如固定資產損失、房改損失、案件和抵債資產損失,應簡化稅前扣除的審批流程,放寬審批條件。
實行優惠存款準備金率。為支持農業銀行將農村資金更多地投入到農村地區,可考慮將農行涉農存款參照執行農村信用社繳存存款準備金率政策,促進其增強放貸能力。
健全農業信貸風險保障機制。引導農村保險與農業信貸相結合,建立聯系機制,共同解決經營風險和農民投保的承受力問題。建立農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組建全國性的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對農業信貸提供信貸保險和風險補償。在政策性保險缺位的情況下,應通過招標的形式,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財政部門根據承保與賠付的情況對保險公司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