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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匯業務的范圍及意義
外匯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經辦的涉及外匯收支的業務。目前銀行允許辦理的外匯業務主要有: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外匯貸款;外匯借款;發行或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投資;買賣或者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行或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貿易、非貿易結算;資信調查、咨詢、簽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業務。
外匯業務作為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開展對外政治、經濟聯系的重要手段。銀行通過外匯業務的開辦,有利于擴大國際交往,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有利于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有利于與國際銀行業務接軌等;同時,還可擴大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客戶面,促進海外分支機構的建立,適應各類客戶的需要。
二、外匯業務核算的特點
外匯業務核算作為銀行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賬務記載上實行外匯分賬制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涉及到外幣與本幣之間的交易。本、外幣的貨幣單位既不相同,貨幣價值又不一致。因此銀行的外匯業務除以本幣為計量單位外,還要以外幣為計量單位,以核算和監督各種不同幣種的外幣收、支,存的情況。為了適應這種核算和監督本、外幣資產負債增減變化及其結果的需要,就必須采用專門的核算方法,即外匯分賬制對外匯業務進行核算。
所謂外匯分賬制,又稱原幣記賬法,是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采用原幣為計量單位,對每種貨幣單位的收付,各設置一套明細賬和總賬,平時將所收到的外幣,按照不同原幣,分別填制憑證、記載賬目、編制報表。外匯分賬制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以各種原幣分別設賬,即人民幣與各種外幣分賬核算。所謂分賬,是指各種外幣都自成一套獨立的賬務系統,平時每一種分賬貨幣都按原幣金額填制憑證,記載賬簿,編制報表,國內銀行間進行外匯劃轉,也應填制原幣報單,記原幣賬,如實反映各外幣的數量和價值。
2.同一貨幣由于性質不同,有記賬外匯和現匯之分。記賬外匯,是根據兩國政府有關貿易清算協定所開立的清算賬戶下的外匯。此種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支付給第三國,只能用于支付協議規定的兩個國家之間貿易貨款、從屬貧甲和雙方政府同意的其他付款?,F匯,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結算中廣泛使用,在國際上得到償付,并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
記賬外匯和現匯是在不同的清算方式下分別使用的。由于它們的性質不同,必須嚴格區分,分賬核算。
3.年終并表,以本幣統一反映經營狀況和成果。年終決算時,各種分賬貨幣,應分別編制各外幣和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各外幣資產負債表應按照年終決算牌價折合人民幣,然后與原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匯總合并成各貨幣合并的資產負債表。
外匯分賬制方法雖然復雜,但可以具體地、真實地反映各種外匯資金的增減變化及余額,便于外匯頭寸調撥,并能滿足國家對外匯資金管理的要求。
(二)設制“外匯買賣”賬戶這一特定會計科目
“外匯買賣”科目的設置是由于外匯會計采用外匯分賬制所決定的。依據復式記賬原理,為了保持賬務的平衡,凡因外匯業務活動而發生的涉及到兩種或兩種以上貨幣相互兌換時,必須通過“外匯買賣”這個特定科目作為橋梁進行核算,在本幣賬和外幣賬上同時等值反映,既使人民幣賬和有關外幣賬符合復式信貸原理,實現各自的平衡,又使貨幣資金活動與人民幣資金運用情況有機地緊密聯系起來。在使用外匯買賣科目核算時應掌握以下幾點內容:
1.“外匯買賣”科目的內容。外匯買賣科目是資產負債共同類科目。當買入外匯時,銀行借記有關科目(外幣),貸記外匯買賣科目(外幣);相應付出人民幣時,借記外匯買賣科目(人民幣),貸記有關科目(人民幣)。當賣出外匯時,銀行借記外匯買賣科目(外幣),貸記有關科目(外幣);相應借記有關科目(人民幣),貸記外匯買賣科目(人民幣)。在填制傳票、編制分類、記載賬務時,外匯買賣科目下外匯和人民幣均應完整地加以反映。
2.外匯買賣科目傳票的使用。外匯買賣傳票分為外匯買賣借方傳票和外匯買賣貸方傳票兩種。這兩種傳票都是多聯套寫的。其中主要的兩聯是外匯買賣外幣傳票和外匯買賣人民幣傳票。這些傳票的內容主要包括客戶名稱、貨幣名稱、本外幣金額、人民幣外匯牌價、款項和業務內容、日期等。在結匯時,銀行使用外匯買賣貸方傳票;售匯時,銀行使用外匯買賣借方傳票。
在使用外匯買賣傳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買賣傳票的外幣金額和人民幣金額必須同時填制,它反映了一筆外匯買賣業務的全貌。
(2)外匯買賣傳票必須同時與雙方有關科目轉賬,不得只轉一方。
(3)外匯買賣的外幣聯傳票應與對應的外幣傳票自行平衡;外匯買賣的人民幣聯傳票應與對應的人民幣傳票自行平衡。
(4)對同一貨幣、同一牌價、同一借貸方向、同一結匯單位的多筆業務,可以匯總填制外匯買賣傳票,憑以記賬。
3.外匯買賣科目賬簿的設置。外匯買賣科目設置總賬和分戶賬兩類賬簿。外匯買賣科目分戶賬是一種特定格式的賬簿,它把人民幣和外幣金額記在一張賬頁上,賬簿格式由買入、賣出、結余三欄組成,買入、賣出欄內又各由外幣、牌價和人民幣三欄組成。買入欄外幣為貸方,人民幣為借方;賣出欄外幣為借方,人民幣為貸方。結余欄則設借或貸外幣,借或貸人民幣兩欄。
買入外幣(貸方)×牌價=人民幣借方
賣出外幣(借方)×牌價=人民幣貸方
如果買入外幣大于賣出外幣數,則外幣結余以買入外幣(貸)項數減去賣出外幣(借)項數,余額為貸方外幣結余數。人民幣則將買入外幣人民幣借方數減去賣出外幣人民幣貸方數,余額為人民幣借方結余數。結余額以外幣與人民幣同時反映。由于外匯買賣傳票是套寫傳票,外幣聯與人民幣聯內容相同,所以記賬時可以憑外幣外匯買賣科目傳票記賬。
根據目前銀行業務經營的需要,外匯買賣科目一般設三個分戶賬,即:
(1)額度戶。該賬產核算企業、單位持有的外匯額度,經辦行以1993年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為企業單位配匯,進行外匯買賣時使用;
(2)結售匯戶。該賬產核算匯率并軌后,經辦行為企業、單位辦理結售匯業務進行外匯買賣時使用;
(3)調劑戶。該賬戶核算經辦行在匯率并軌后,所持有的外匯資金超過或低于上級行或外匯局規定的限額,向總行或全國外匯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分中心賣出或買入外匯時使用。
外匯買賣科目總賬用一般總賬格式,按各市種分別設置。營業終了時,根據各個貨幣的外匯買賣科目日結單借貸方發生額境記,然后根據上日余額加減本日發生額分別計算出本日余額,記入余額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