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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題中之義新世紀以來,國務院先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新形勢下,提出,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稅務部門作為國家重要的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有效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部署要求,健全監督體系,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維護政府公信和群眾利益。
1.2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深入推進過程中,政府履行職責,無論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還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都必須依法進行。稅收是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部門履行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神圣使命,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完善執法監督體系,促進對各類市場主體依法落實稅收政策、依法提供納稅服務、依法實施稅收管理。
1.3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有力保障發揮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濟、調節分配職能作用的過程,就是科學制定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過程,也是健全監督體系、加強執法監督的全過程。只有依法科學開展稅收立法和制度建設,切實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才能為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只有不折不扣地監督執行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和納稅服務措施,才能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保證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財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2當前稅收執法監督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稅收執法監督機構體制不夠完善目前稅務系統縣級及以下基層單位未設立專門的執法監督機構,部分監督職能歸并政策法規部門,基層法制機構充當了執法監督“裁判員”和行政執法“運動員”雙重角色,既要全力開展執法監督,又要從事諸如減免稅調查審核、稅收綜合管理、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管理及報表總結等工作,往往使法制機構陷入職責交叉、角色錯位、疲于日常應付的尷尬境地。法制機構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既是執法考核追究的實施者,又是執法考核追究的對象。由于職責交叉和大量的事務性工作,耗費了法制機構開展執法監督這個核心工作的時間和精力,也使執法監督工作產生了雙重矛盾。
2.2稅收執法監督工作機制不盡合理
(1)缺乏稅務執法監督工作長效機制。實踐中,開展稅收執法督察是稅收執法監督的一種重要途徑和方式,而稅收執法督察客觀上難以做到實時常態進行,很容易造成對不規范執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2)缺乏稅收執法監督工作外部銜接機制。現在主要是開展內部執法監督,沒有很好地與來自外部權力機關、監督部門的工作銜接,忽視了外部監督作用的發揮。
(3)缺乏稅收執法監督工作問責機制。只有監督,而欠缺相配套的考核、獎懲措施,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沒有嚴格和穩固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監督效果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4)缺乏對監督人員的保護機制。執法監督是挑“自己人”的毛病,敢于監督、敢于問責的人往往容易得罪人,群眾評議會受影響,這就使監督人員有后顧之憂而不敢放手工作。
2.3稅收執法監督制度體系還需健全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等制度,還沒有涵蓋所有的執法及監督環節。同時,監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操作性還不強,監督內容的細化和量化還不夠等。最根本的是缺乏一個統領這些辦法的稅收執法監督制度規定,應當以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主體、原則、對象、方式、程序、問責及有關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并據此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辦法,從而提高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
2.4執法監督還未完全覆蓋全部執法行為和全過程在目前的稅收執法監督工作中,注重事后監督較多,而對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重視不夠。對具體行政行為和實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比較重視,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和程序性行政行為的監督則相對不足。強調對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監督,對稅務決策機關(主要是市級以上)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相對淡化。如部分稅務機關把執法監督工作定位于事后糾錯,側重于對稅收執法行為完成后的監督,以查出多少問題、查補多少稅款、追究多少過錯為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于事前防范做得如何、制度管權管得如何、信息化監控控制得如何、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流程是否嚴密等問題以及如何加以改進則關注不夠。
3構建和完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的思路和措施建議
構建和完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基本思路應以服務稅戶、服務基層、服務大局為出發點,以規范稅收執法、防控執法風險為目標,以依法監督、公平公正為原則,以稅收信息化為依托,完善監督體制,更新監督理念,優化監督機制,創新監督方式,用好監督成果,強化監督保障,努力構建和完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上級監督與本級監督、橫向監督與縱向監督相結合的“大監督”格局和體系。
3.1完善執法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組織體系明確稅收執法監督主體,建立健全專門的稅收執法監督機構。把監督機構對稅收執法的監督職能和其他職能嚴格區分開來,實行機構相對獨立。并充實高素質、專業化稅收執法監督人員,賦予機構獨立的稅收執法監督權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建議權,使監督行為更加專門化和專業化。為了使監督主體真正做到公正、高效監督,應采取措施切斷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的利益聯系,同時對監督主體的合法合規行為給予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在目前稅務機構設置格局下,建議稅務高層加強頂層設計,本著科學合理、精簡高效、減輕負擔、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指導意見,統籌整合和優化監督資源,在省、市稅務機關設置專門、獨立的綜合監督機構,實施綜合監督和專業監督,強化執法監督的獨立性、統籌性和客觀性。
3.2形成全程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體系
(1)把好入口關,強化事前預防。對抽象行政行為加強監督,強化源頭控制,確保執法依據合法,嚴格執行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會簽制度、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的備查備案制度和執法程序、執法文書的歸口管理制度。
(2)找準風險點,強化事中控制。對權力比較集中的執法環節進行適當權力分解,重在強化過程控制,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執法隨意性,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大額減免緩稅的集體審核等制度,嚴格遵守審批權限。運行和完善稅收執法預警防控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等,實行信息化控制、痕跡化管理,及時提醒和控制執法風險。
(3)注重實效性,強化事后檢查。突出執法監督日常化,大力開展稅收執法督察,隨時發現問題,隨時糾錯整改、問責問效。嚴格執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加強執法案卷評析,對執法監督結果進行定期通報、分析反饋。
3.3創新監督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手段體系不斷適應稅收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新問題,積極主動地創新監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率。對執法監督工作進行科學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和完善制度,逐步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科學高效、成熟定型的制度體系。統籌安排監督項目,科學調配監督資源,避免重復監督,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提高監督效果。大力推進信息化手段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的應用,探索進行遠程電子監督,積極利用現有的信息系統,獲取真實、完整的稅收信息,進行重點和疑點數據篩選,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督重點和突破口,實現監督方法和手段的多樣化。同時通過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優化業務流程,科學分解權力,將監督制約貫穿到金稅三期軟件操作和稅收執法權運行的全過程。
作者:劉麗單位:太原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