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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資源稅革新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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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資源稅革新影響分析

本文作者:許文靜1李京憬2作者單位:1.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商管理學院2.昆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我國資源稅制的歷史演變及計征方法的主要變化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施行,我國開始對自然資源征稅,征收范圍僅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和鐵礦石。在計征方法上采用的是從價定率,其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雖然我國資源稅最先采用從價計征法,但是時間并不長。1986年1月1日為了簡化征稅手續和減少征收成本,我國資源稅開始改為從量計征法。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在征收方法上依然采用從量計征法,其中,原油稅額為8~30元/噸,天然氣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2010年5月,我國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試點,將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從而拉開了資源稅費改革的序幕。2010年12月1日起,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2011年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其中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目前只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暫按原油、天然氣銷售額的5%稅率征收,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二、我國資源稅改革的現實影響分析

(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負水平有較大提高

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后,單位資源的稅負額度將明顯提升。在從量計征的方式下,每噸原油需要上交8~30元的資源稅;而按從價計征的方式測算,以目前我國原油出廠價5118.70元/噸計價,按5%的稅率,每噸原油需要上交的資源稅約為256元,至少是原來的8倍之多。對于天然氣資源,從量計征時,每千立方米天然氣需要上交2~15元的資源稅;而按從價計征的方式測算,以目前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1155元計價,按5%的稅率,每千立方米天然氣需要上交的資源稅約為57.75元,至少是原來的3倍。

(二)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分析

我國現行資源稅分配方案為: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歸中央政府,其他資源稅收歸地方政府。目前,我國的產業格局基本上是東部以加工為主,中西部以能源或資源供應為主。因而油氣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后,以能源或資源供應為主的中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有利于促進中西部地區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同時也將增強地方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對于中央財政收入來說,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

(三)對原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影響分析

改革前按從量計征時,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按每噸原油30元、每千立方米天然氣2~15元的方式征收資源稅。鑒于石油和天然氣價格節節攀升,“從價計征”意味著稅賦增加,即原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開采成本將增加。在我國,由于上游石油天然氣資源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壟斷,因而此次資源稅的改革將會影響三大石油公司的開采成本。但同時,由于三大石油公司經營業務的特點不同,資源稅改革帶來的影響也有所差別。由于中石油占據了我國大部分油氣勘探開采的資源,因而資源稅改革對其影響巨大,按照中石油的測算,當原油價格在每桶100美元時,中石油每年需繳納的資源稅高達296億元,而改革前只有34億,增幅接近8倍。而中石化70%左右的原油都來自進口,其余部分主要從中石油、中海油采購,而且按照國際原油價格結算,所以受到資源稅改革的影響較小。對于中海油而言,由于原油產量相對少很多,因而受到的沖擊相對最小。

(四)對油氣消費者消費價格的影響分析

目前我國原油價格與國際原油價格接軌,主要根據國內各類原油所掛靠的國際市場相關品種的原油價格確定。影響國際原油價格的因素主要有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美元走勢、地緣風險、國際炒作等。在此定價機制下,國內資源稅的調整不會影響原油價格水平,影響的只是原油開采企業的利潤水平。國內成品油實行與國際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原油資源稅稅負水平的提高,不會存在價格傳導,也不會影響成品油價格,因而不會增加煉油企業及消費者的負擔。國內天然氣實行政府指導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后,仍執行這一基準價格,因此,不會對用氣企業和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三、我國資源稅改革的相關理論探討

(一)資源征稅的相關理論依據

對資源征稅的相關理論依據有:地租理論、礦產資源耗竭理論及資源品補償外部性理論。地租理論認為,由于礦產等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借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壟斷,使資源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資源稅是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向資源使用者(或承租人)征收的稅,是資源財產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馬克思把地租分為絕對地租與級差地租兩種基本形式。絕對地租,是指無論資源自然條件的優劣都要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地租,其產生的原因是資源所有權的壟斷。級差地租,是指租用較好條件的資源所獲得的歸資源所有者占有的超額利潤。資源稅“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征稅原則體現了地租中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種形式。礦產資源耗竭性理論認為,礦產資源具有耗竭性,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當某種一定質的礦產量趨近于零時,也即當該種礦產豐度不斷降低,開發成本不斷上升,以致需要數量趨近于零時,就達到了耗竭狀態。同時為了實現礦產資源在功能上達到可持續開采利用,需要不斷進行新的替代資源開發利用的研究,確保在某種礦產資源耗竭之前,尋找到新的可替代資源。鑒于此特殊性,需要對開采的礦產資源進行補償。礦產資源耗竭補償的實質屬于跨代際的資源配置和利益共享問題,也就是代際間的公平問題。人類賴以生存的礦產資源是有限的,當代人不能因為自己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后展所需要的資源,要給后代公平利用一切資源的權利。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了外部性概念,包括“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兩種情況。礦產資源的外部經濟性表現為當礦產品的市場價格低于其實際成本,這樣礦產資源開采城市在礦產品開發中投入的高成本回收較少,同時意味著其他工業城市從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獲得的收益越多。礦產資源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在開采和加工礦產資源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要解決上述問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必須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

(二)我國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理論分析

依據地租理論,資源所有者所取得的資源稅是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其實質體現的是資源價值,資源生產者為取得資源的經營權需要支付資源的價格。這里反映了資源所有者和資源生產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下,資源價值的確定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資源的開發成本(資源自然地理條件、地質條件的優劣;資源生產者承擔的勘探風險等)、資源的開發收益(資源儲量的規模及豐度、資源的市場價格等)、資源的供需狀況、資源所有者和資源生產者之間討價還價的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資源所有者是國家,資源收益由政府享有,資源價格并非由市場主導形成,而主要取決于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來予以約束。但長期以來,我國原有的資源稅從量計征存在的問題是資源稅負低,不能真實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也加劇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間的利益沖突。而從價定率征收,體現了資源稅與資源價格水平的緊密關系,并且與目前國際和國內市場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現實環境相適應,資源稅負水平的提高,將有利于調節和保障資源所有者的利益。從資源耗竭的角度,當代人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但過低的資源稅水平無法達到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目的。通過從價計征適當提高資源稅負,增加了企業資源開采的成本,可以促進企業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也有利于企業節能增效和技術改造,帶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在價格傳導發揮作用的情況下,資源利用企業會努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減少自身的資源需求量,資源的開采量相應也會減少,從而達到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目的。在資源稅從量計征時,我國資源稅實際上是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沒能充分體現資源稅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的功能,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發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帶來資源稅收的大幅提高,將有利于解決資源的“外部經濟性”和“外部不經濟性”的問題。對于“外部經濟性”問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前,資源類產品的價格普遍偏低,稅費過少,造成資源的上下游產業之間的脫節,資源生產企業和產地都比較貧窮,而下游產業又一直以較為低廉的價格獲得資源產品,其生產出的高價產品再返銷給原材料產地,造成產品價格剪刀差的現象。在資源稅從價計征后,隨著日后資源稅從價計征范圍的擴大和全面推行,將促進資源類產品價格的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外部經濟性”問題。同時,對于“外部不經濟”問題,資源所在地的政府部門通過資源稅收的增加,可以籌集到更多的資金用于改善當地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問題,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環境和水平。

四、對我國資源稅改革的進一步建議

(一)理順資源稅改革中的價稅聯動機制

資源屬于生產工業品和居民消費品的上游產品,價格變化具有很強的聯動性,而資源稅負的調整對物價的相關性非常強,資源稅的改革會涉及方方面面經濟利益的調節,因而在資源稅改革中需要全面權衡資源所有者、資源開采者、資源加工者、資源消費者等的經濟利益,理順價稅的聯動。

(二)理順資源稅費體系

在地租理論和礦產資源耗竭理論的影響下,目前我國已經逐漸建立起了礦產資源補償機制。礦產資源補償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源稅、資源補償費以及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上述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對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和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各種礦產資源稅費之間關系不清,征收依據模糊,現行資源稅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而征收,礦業權價款從征收實踐來看也是體現部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即從征收目的來看,幾項稅費出現了重復。因而應適時結合目前所進行的資源稅改革契機,重新審視整個資源稅費體系,促進資源企業合理的稅負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進一步明確資源稅改革的目標

長期以來,我國資源稅主要側重于對不同稟賦的資源級差收益進行調節,以影響資源開采者的利潤,使其能在大致相當的水平上公平競爭。然而自然資源,尤其是耗竭性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是一個涉及持續發展以及代際公平的復雜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容易導致負外部效應的公共經濟學問題。如果忽略這些方面的考慮,資源的過度開采與浪費、環境生態破壞等一系列現象必然不可避免。因而當前形勢下的資源稅改革,應該徹底摒棄過去調節級差收益的單一目標,將資源稅的作用更多地體現在促進資源節約、推動可持續發展上來,以稅收手段調節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的外部效應,優化資源性產品的價格,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生態的和諧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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