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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概念和特征
經營租賃是指租賃期較短,并且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有權取消租約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租賃協議。經營租賃期在被出租資產的使用壽命中通常只占有其中的一小部分,在經營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對被出租資產的保養和維修責任。承租人的責任只限于按期繳納租金,在租賃期結束時有權選擇是將租賃資產退還出租人還是將其購入。融資租賃又名金融租賃或金額清償租賃,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件出租給承租人按期收取租金。回收租金總額相當于租賃物件價款、價款利息和手續費的總和。租賃期內承租人除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外,期滿之后承租人可象征性支付貨價以取得物件所有權。兩者的區別是:經營租賃一般租賃期較短且租金也較少,設備所有權歸出租方,租賃期滿承租方沒有優惠購買選擇權;融資租賃一般租期較長(租期占設備可使用壽命的75%以上)且租金較多(出租方收回的租金基本可以收回設備的成本)。租賃期滿承租方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經營租賃資產在出租方賬上反映,融資租賃資產在承租方賬上反映。
二、租賃的稅收和會計處理
(一)不同租賃方式下的稅收策略1.經營租賃方式下稅收策略。當出租方與承租方同時屬于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為了共同的利益可以通過租賃方式直接、公開的將資產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從而實現將利潤轉到低稅率的地區以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整個集團利益的最大化。2.融資租賃方式下稅收策略。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占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或折舊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但是由于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本質上是借款購買,這樣就存在一個是直接采用銀行借款方式購入,還是采用間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對企業有利的問題。采用直接借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有可能享受投資抵免的各項優惠政策,而間接融資租賃方式則沒有該方面的優惠。
(二)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劃分的財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4號)規定:納稅人以經營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費用。84號文第39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經營性租賃財稅處理經營性租賃是一項暫時讓渡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屬于服務業中的租賃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由于租賃收入在會計核算上存在應計收入和預收收入兩種情況,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相應對稅金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情況下,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依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也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一是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對企業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符合兩個條件的,如租賃期限沒有跨年度,或者雖跨年度但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而是到期一次性支付等,則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收入確認的原則,營業稅在預收款當期就全部確認為應稅收入,體現的是收付實現制。會計準則收入確認的原則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原則不完全相同,當會計與稅法確認收入的時間一致時,租賃業務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也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當會計與稅法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時,租賃業務則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需要作納稅調增或調減處理。對于租賃方因為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發生承擔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只作為遞延資產(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所以應采取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修理和改建也有明確劃分。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融資租賃財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和稅收上均允許提取折舊。新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不同之處在于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以及預計凈殘值等,均存在一定的差異。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復印機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在稅務處理上國家允許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主要是保證該類企業在經營期內發生的壞賬損失可均衡的得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