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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種子法》認定經營者資格不完善
《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管理辦法。這兩種規定是針對不同群體的規定,但是容易被經營者投機利用,鉆法律的空子。當前種子市場有相當數量的無照經營者,非常不利于種子產業化發展和種子的種權認定,也給種子的質量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
1.2缺乏新品種推廣保護條款
《種子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廣告,不得經營、推廣。《種子法》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新品種實驗不成功造成重大減產的生產事故,但是,對于有價值和有前途的新品種,某些人員在待審之前按捺不住利益的驅使,會與種子監管部門捉迷藏,偷偷推廣。待審的新品種在審批前如何試推或者有資格地限量經營仍是法律制度的盲點。
1.3處理侵權種子制度不完善
《種子法》只進行了假冒偽劣種子侵權行為的處罰規定,并沒有對市場上出現的經營侵權、商標侵權、區域侵權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以至于出現法律糾紛,種子管理部門互相推諉或是無根據隨意處置,人為地加劇了種子市場的混亂態勢。
1.4小包裝種子的委托與經營權含混不清
《種子法》法條含混不清,規定不再分包的的種子和受有資質委托代銷的兩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對于這兩方面,部分管理部由于管理水平差,采取一刀切辦法,采取只要是小包裝的種子,不管有無委托書和相應具備的經營執照,一律可以不辦經營許可,這種管理行為對種子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
1.5地方修訂法案束縛種子市場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針對出臺的《種子法》有權提出相應修訂,使之變成適合地方適用的《種子管理條例》。《種子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性的種子管理制度,明顯束縛著種子市場的開放和管理,同一類種子在進入不同地區時,會遇到不同的待遇。
1.6突擊作業缺乏日常管理
當前,種子管理部門為了完成業績,為了應付上級檢查,經常突擊性地針對市場進行抽檢,表現為行動的集中性和管理的重點性,缺乏實質性的日常監管和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
2.1建立品種推介制
區域內種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品種推介制。具體由區域內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來完成,主要依靠科研院所對新品種的試驗性種植,鑒定出適應性高、抗逆性強、豐產性好的品種,在轄區內由上至下大力推廣,從源頭上規范種子市場管理。
2.2針對經營者建立資格登記審查制度
堅決取締不登記備案的種子經營者,所有種子經營者每年均要到種子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接受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種子經營委托書,逾期未審可視為放棄經營資格;如若在未參加審核的情況下繼續營業可視為無照經營,相關部門必須對其做出處罰或者取締其經營資格。此種管理辦法是為了做到所有種子來源可查,確保監控市場上流通的種子質量安全。
2.3針對經營的種子建立資格登記審查制
每年種子管理部門要實時更新區域內種子登記情況,主要有六大類種子,分別為示范種子、合格主體推廣的種子、淘汰種子、假劣種子、侵權種子、無戶主種子。針對合格推廣的種子,要登記好生產廠家、商標名稱、生產日期、國家和地方審定號以及相應的委托合同書。針對每一家經營種子的單位,都要按照以上分類來仔細盤查,發現除合格主體推廣以外的種子,均要利用法律武器加大懲處,徹底維護種子市場的質量安全。
2.4嚴格種子廣告登記審查制
虛假種子廣告的危害在于造成大面積的坑農、害農事件,虛假的種子廣告伴隨虛假廣告市場打擊不絕。種子管理部門必須要嚴把種子廣告質量關,把種子廣告也納入種子管理部門的登記審查之列,并要求當地的媒體和宣傳部門給予大力配合。
2.5積極建立種子市場稽查、處罰公示制度
建立經營者資格、種子資格審查制度以后,定期對種子市場進行稽查。稽查制度是打擊種子市場不法行為的重要手段,通過稽查可以清除侵權種子、淘汰種子、無戶主以及虛假種子廣告的存在,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查處到不法行為,要采取處罰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避免執法犯法的悲劇。
3結束語
傳統的種子管理工作方法已經不適合新形勢的市場要求,要充分分析種子管理制度滯后對于種子市場發展現狀的影響,提出正確、科學的管理手段,創新管理制度,從而促進種子市場的有序運作,確保我國農業的安全和增產,真正造福于民。
作者:鄧濤 單位:巴彥淖爾市種子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