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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國農村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十幾年來,廣大農民從土地束縛中解放出來,出現了農民流動現象。農民流動以何種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中國社區結構的變遷?變遷的內涵是什么?這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一、改革前中國社區結構特點
1.城市和農村兩類社區各自發展,互成壁壘,為典型的二元社區結構。
建國初,中國社會整體處于傳統農業社會,經和工商業改造,開始了以重工業為主的大規模工業化建設。重工業屬資本密集型產業,為積累資金,國家選擇了犧牲農民與農業利益為工業發展積累資金的戰略,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從農村收取積累,支持城市建設,在相當程度上擴大了城鄉差距,使城市和農村、市民和農民在經濟上、社會上出現了一系列不平等。
為控制農村人口流入城市,減輕國家財政補貼和城市就業壓力,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城鄉管理制度,如城鄉戶籍制度、統購統銷制度、城市勞動就業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和制度,使城鄉之間除了財政收入再分配、人員行政調撥、產品調撥外,生產要素和人口不再自由流動。就這樣人為地將全國劃為城市和農村、市民和農民兩大塊,二者相互隔絕,壁壘森嚴,城鄉二元社區結構最終形成。
2.農村社區內部及其之間具有很高的同質性和均等性,各社區內部結構簡單,分化和流動接近停滯。
農村社區以農為主,廣義農業包括農林牧副漁等。我國農村社區從南到北,由東至西,自然環境差異很大。若因地制宜,社區間會因地理、資源差異出現不一致和分化。但改革前,我國農村社區普遍強調“以糧為綱”,農民被限制在糧食種植業上。種植糧食的勞動力占廣義農業勞動力總數的百分比在1987年仍高達90.4,農村社區的主要經濟活動、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因重工業吸納勞動力有限,農村社區剩余勞動力并沒有被吸收到城市二、三產業,而是用集體化方法束縛在種植業上,農民流動幾近于停滯,農村社區潛在剩余勞動力越來越多,勞動生產率不斷降低,在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下,加上“剪刀差”政策,社區內部普遍貧窮,農民家庭貧富差異不明顯。
農村社區之間,除適宜產糧,人均宜糧地較多的社區人們生活稍好外,社區之間差異不大。如1978年,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最高收入地區的上海市人均純收入為290.00元,為全國平均數的217.11%,而河北省人均收入91.50元,是全國人均純收入的68.5%,二者之比為3.18∶1。
3.城市社區增加緩慢,社區之間呈現相當的同質性,社區內部結構不盡合理。
中國的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1949年我國有城市136座,1978年為191座,30年間年均增加1.8座城市,年均增長率僅為1.18%,城市居民在1949年占全國人口的10.6%,1960年上升到19.7%,1960年后逐年下降,70年代一直在12%稍高一點的水平上徘徊。
城市社區之間,除按人口規模有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區別以及行政級別的差別之外,在我國傳統的計劃體制下,除少數特殊城市,城市社區之間在經濟體制、勞動生產率、收入分配等方面都沒有太大的區別,具有相當程度的均質性。城市社區內部,整體結構不盡合理:重生產,輕生活,重工業發展,輕城市建設,與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的第三產業發展滯后。
二、改革后農民流動與農村社區結構變遷
農村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當時的條件下,首先主要選擇了社區內的職業流動。各地區由于地理環境、歷史文化傳統、資源等差異,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流動方向及程度各有不同。
變遷之一:出現了新型中介社區小城鎮,城鄉二元結構基本被打破,發達地區已由三元社區結構替代。
農民流向鄉鎮企業,使鄉鎮企業獲得了發展。據國家統計局統計,1996年底全國共有鄉鎮企業2336.3萬家,而其中非農業職工數為13172.3萬,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29.09%。小城鎮發展很快,數量龐大,據統計,1978—1988年十年間,我國建制鎮從2143個增加到10609個,共增加了8466個,年均增長17.4%。
小城鎮日益多樣化的功能滿足了農民多種需求,在相當程度上它們成為農民生產、服務、娛樂、教育、信息輻射的中心,小城鎮社區對我國二元社區結構產生巨大的沖擊,它打破了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在發達地區,原來的二元社區結構已被農村、小城鎮、城市三元社區結構替代。
變遷之二:農村社區結構日益分化整合,原來簡單的同質均等結構瓦解。
首先,農民流動方向不同,原幾乎固化的農民身份為木工、瓦工、鄉鎮企業工人、個體經營者等多種職業身份所取代,身份的改變帶來了他們角色行為、思想觀念的分化。
其次,農村家庭產生分化。家庭內部出現職業分工,一般是男性、年輕人流動出去從事其他工作,女性、年老者留守家中從事農業生產。據調查,外流勞動力中男性占72.1%,女性占27.9%,性別比為258∶100,高出流出地總勞動力108∶100的比率;35歲以下的青壯年為主,其比重達71.8%,高出流出地20.5個百分比。(注:《經濟發展中的農村勞動力流動》、《中國農村經濟》1995年第1期。)
第三,農村的產業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隨著農民向牧、副、漁、林流動,農業結構日趨合理。1978年種植業容納了農業勞動力的90.4%,林牧副漁業分別只占1.0%、0.3%、6.0%、0.3%,而1984年,種植業勞動力只占80.5%,林牧副漁業分別占1.1%、6.5%、11.1%、0.8%。到1996年,在農業總產值中,農業占57.8%(其中種植業占53.7%,其他農業占4.1%),林業占3.3%,牧業占30.2%,漁業占8.6%。農村以農為主的產業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1978年一二三產業產值分別占農村總產值的89.72%、6.41%、3.87%。
農村社區在分化的同時也伴隨著整合,主要表現為:(一)家庭的功能在加強,成為極重要的綜合性協調組織,整合著家庭內生產、勞動分工等;(二)農民流向個體經營、商業網絡幾乎遍及農村社區每個角落,方便了農民生活,農村社區在較小的范圍內成為初級社區;(三)因鄉村工業發展而形成的地方財力物力,有力地推動了社區交通、文化教育、醫療等事業的發展。隨著農民收入提高,電視等進入農村家庭,農村居民文化生活日益豐富,更多青年受到城市生活方式影響。
變遷之三:農村社區之間同質同構狀態被打破,日益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機制和水平。
首先,社區間因地理、資源、人文環境、農民流向流量的差異,過去全國絕大部分社區以農為主的發展模式被各社區因地制宜所取代,出現了從實際中摸索出來的不同發展模式。如蘇南模式、溫州模式、晉江模式等。
其次,社區之間貧富差異正逐漸擴大。事實上,改革以來,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最高省份與最低省份之比便一直處于增加之中。(見下表)
名稱1978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1年H0133.57191.33397.60686.31708.55H1290.00397.35805.921907.32003.4H291.50142.49255.22430.93446.05R3.182.803.154.434.49名稱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H0783.99921.621220.981577.741926.07H12225.82726.93436.64245.614846.13H2489.47550.83723.73880.341100.59R4.544.954.754.824.40 注:R=H1/H2;H0表示全國人均農民年純收入(單位為元);
H1表示當年全國農村收入最高的省份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單位為元);
H2表示當年全國農村收入最低的省份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單位為元);
資料原源:《中國統計年鑒》1995—1997。
若以地區或縣為單位,則社區之間收入懸殊更大。如甘肅省酒泉地區人均純收入1158.33元,而慶陽老區人均純收入僅531.42元,二者相差626.91元,超出118.0%;從縣級情況看,肅北縣人均農民收入達1852元,高出最低者東鄉縣1582.50元,高587.3%,差距擴大到1∶6.9(注:《農民收入差距》,1993年《甘肅統計年鑒》)。
社區間不同發展模式及水平也影響了農民流動方式。落后農村社區一般為流動農民輸出區,而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村社區更多地出現社區內流動,并能吸收一定數量的外社區成員,如蘇南。1994年,全國農村流動勞動力為900.4萬,其中河北、山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四川、陜西、甘肅等9省份的流動勞動力總數為604.9萬,占全國總流動勞動力的67.2%。
變遷之四:流動到城市的農民對農村社區結構變遷產生了多方面影響。
80年代中后期,很多農民流向城市。農民工進入城市,多是單飛式流動,他們最終還要回到農村。他們的回流首先是資金的回流,提高了農村社區的整體生活水準和相關家庭的收入水平,如據1994年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年度報告,當年全國農村勞動力打工人數達5273.8萬,其中進城打工者4139.9萬人,占78.5%,農村勞動力外流在城鎮打工的貨幣總收入為1510.84億元(人均打工收入3649.33元)(注:《1994年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年度報告兼析1995年發展趨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回流的農民還會把他們的技術包括在外面掌握的見識、經驗融入到農村社區的生產活動中,成為經濟增長的潛在顯在動力。農民回流還把城市文明帶回鄉村,無形中也推進了農村社區價值觀念的開放性和現代性。
三、農民流動與城市社區結構變遷
80年代中后期,有8000萬農民涌入城市,據統計,其中有20%多涌向大城市。農民工涌向城市并在城市社區中生產生活,對城市社區結構的變遷產生了影響。
影響之一:推進了我國城市化進程,使城市社區數量迅速增加。
據統計,從1949年到1978年,中國城市僅增56座;從1978年到1984年,城市卻由191座增到300座,7年增加的城市數是以往30年所增的2倍,年均增加18.17座;而從1984年到1996年的13年間,城市數從300座增到666座,年均增加28.15座。如此高的城市社區增長速度并非主要由城市社區內部人口自然增長所致,卻是由農民工進入城市導致。據辜勝阻等研究,1985—1990年我國市鎮人口(第二口徑)凈增長4601.8萬人,其中自然增長為1683.4萬人元,遷移增長占1502.0萬人,另外1416.4萬人為新設市鎮引起的增長。換算成平均數分別為自然增長336.68萬人/年,遷移增長300.4萬人/年,建制變動增長283.28%萬人/年,后二者屬于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化,合計為583.68萬人/年,即市鎮人口凈增長的63.42%是由農民流動引起的。因此,農民進城極大地推進了城市化進程,城市人口比重由1980年的19.39%提高到1990年的26.41%,又增加到1996年的29.37%,年均增長2.63%,超過世界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
影響之二:緩解了城市社區內部不合理結構,促進了城市功能的正常運行,但也在某種程度上引起城市社區生態環境的惡化。
我國城市產業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為第三產業不發達,尤其表現為服務業和商業等的落后。許多城市由原來普遍存在的“吃飯難”、“穿衣難”、“維修難”,到今天買方市場的形成,到城市的農民工為此作出了貢獻。農民工逐漸在城市市政建設、環境衛生、家庭服務等行業成為主力軍,彌補了城市社區勞動力不足,促使城市功能正常運行。如據1993年12月抽樣調查表明,上海市有流動人口331萬,占全市總人口的25.56%,其中外省市流入上海市的人口251萬,在外來流動人口中,從事經濟活動型人口為165.7萬人,其中建筑民工76萬人。(注:何義慶:載《人口自然變動負增長對上海經濟發展的影響》、《人口與經濟》1996年第2期。)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使已經逐漸緩解的“住房難”、“乘車難”、“就醫難”又有所加劇,城市生態環境及社會治安問題增多。
影響之三:使二元社區結構相互封閉的狀態有所改觀,作為歷史回響,城市社區正形成二元勞動力市場和新的二元階層分化。
農民工進入城市社區的勞動力市場,使原來農民固定在農村,城市職業由城市社區市民包攬的模式得到改變。如在北京市,根據1994年11月進行的流動人口抽樣調查,進入北京市的流動人口已上升到329萬,占全市戶籍人口的29.6%(注:楊子慧、蕭振向:載《流動人口與城市化》、《人口與經濟》1996年第5期。);在上海市,據1993年的抽樣調查,流動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25.56%。(注:何義慶:載《人口自然變動負增長對上海經濟發展的影響》、《人口與經濟》1996年第2期。)
流入的農民工雖是城市社區人口組成部分,但隨著農民工的增加,城市社區日益分化出二元勞動力市場:主要由農民工組成的低層次勞動力市場和原城市居民組成的較高層次勞動力市場。作為對這種二元勞動力市場的反映,不少城市居民寧愿失業待業也不愿從事低層次勞動。
農民工因無常住戶口,與城市居民相比,享受不到城里人的許多福利和保障,受文化素質限制,在城里也不易找到社會地位較高的工作,他們的衣食住行往往處于最低水平,勞動強度大,且自身權益常受侵犯。流入城市的農民工,雖是城市社區人口的組成部分,卻因他們無戶籍形成與原城市居民不同的階層,城市社區日益分化出有戶籍的原城市居民和無戶籍的城市農民工兩大階層。這種勞動力市場和階層的分化,正是原二元社區結構未徹底解體的產物。
四、結論及建議
總體而言,農民流動有助于我國整體社區結構的良性分化、整合及功能運作。當然,為促進農民的良性流動,筆者以為我們仍必須積極創造條件,解決農民流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農民兼業流動問題
從我國大多數地區農民流動過程看,有相當一部分轉移到非農產業的農民并沒有脫離農業,放棄土地承包權,這樣擁有土地經營權的農民一旦外流便必然導致土地利用水平的下降,進而影響到整體農業生產的發展。為此筆者認為:(1)明晰外流勞動力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2)在農村逐步建立以養老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體系,使農民能放心地實現向非農產業的徹底轉移;(3)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為已經離農并有相當穩定的職業者一步或分步地割斷與土地的關系,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2.農民無序流動問題
目前我國廣大農村通訊落后,就業信息不靈,勞務機構不健全,農民流動主要靠親緣地緣關系的牽動,農民異地流動基本處于放任自流、盲目和無序狀態,其結果不可避免會產生一系列的負效應,為此必須建立有效的疏導機制,如完善民間職業中介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信息網絡等。
3.城市發展機制轉換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城鄉分割的就業格局不可能再維持下去,農村剩余勞動力也不可能再憑簡單的行政命令被束縛在土地上,有必要轉換城市發展機制,調整城市發展方針,為農民異地流動創造必要的條件。(1)優先搞好交通、通訊、房地產、水電氣以及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的硬件和軟件;(2)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勞動力市場的政策法規,保護流動農民工的合法權益;(3)逐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使在城市有穩定工作的流動農民及其家屬能在城市安居樂業,與城里人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4.小城鎮建設和鄉鎮企業發展問題
為減輕農民流動對大中城市的就業壓力,必須加快鄉鎮企業發展和小城鎮建設步伐,增強吸納能力,促使農民主要流向小城鎮,為此有必要:(1)從工業分散轉向工業集中,選擇小城鎮作為農村工業的集中地,同時地方政府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農村工業向小城鎮集中如改善小城鎮的投資環境;(2)人口集中。全面開放小城鎮戶口,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允許農民定居;(3)改善小城鎮功能不全、社會化服務程序不高等問題,增強小城鎮的居住、投資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