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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競爭性選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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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競爭性選舉管理

[內容提要]本文根據運用理性選擇制度學派的觀點分析了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被引入中國農村之后村干部的行為所發生的變化。作者認為,競爭性選舉使得決定村干部去留的權力由原來的鄉鎮干部轉到村民手里,當選的村干部為了在換屆選舉時連任,在上任后都要致力于為村民做一些實事。由于受農村社區特點的影響,村干部在辦實事的過程中又要注意不能得罪太多的村民。另一方面,村干部也會積極處理好與鄉鎮的關系、貫徹上級的政策,因為他們要做好自治范圍內的事情很大程度上也取決鄉鎮的幫助和支持。

一、導論

中國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引起了中國和西方學者的廣泛關注,許多相關的研究表明,中國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正成為一種有競爭性的選舉(參看王振耀、湯晉蘇等,1994;徐勇,1997;胡榮,2000;Dearlove,1995;Kelliher,1997;Lawrence,1994;Manion,1996;O’Brien,1995;Oi,1996;Thurston,1998;Shi,1999)。選舉制度被引入中國農村之后,村委會干部的行為有哪些變化呢?本文打算根據筆者在福建省的的觀察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傳統的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參看Monroe,1991),人們總是通過理性的思考來計算各種選擇的代價,權衡利弊,以便用最小代價換取最大的報酬或利益。由于傳統的理性選擇只強調個人行動的動機,很少考慮到社會結構因素對行動選擇的影響,因而受到不少批評。自1980年代以來,一些學者試圖對傳統的理性選擇理論作出修正,從制度方面解釋行動者的行為,這些觀點被稱作新制度學派(參看HallandTaylor,1996;Koeble,1995;Peters,1999)。制度分析的中心問題是:制度如何影響個體的行為的?秉承傳統理性選擇理論基本假設的理性制度學派以一種“算計的方法”(calculusapproach)來看待這個問題的。[1][與此不同,社會學制度學派從“文化的方法”(Culturalapproach)來回答這個問題,傾向于把個休看作是一個知足者(satisfier),而不是效用最大化者(utilitymaximizer),并強調對行動過程選擇的程度取決于對情景的解釋而不是純粹是工具性的計算。從這一觀點看,制度的作用是為解釋和行動提供道德和認知的模板,個體被看作是深深嵌入于由符號、契約和程序構成的制度世界中,它提供了對情景和自身進行解釋的過濾器,行動過程就是所此建構的(參看MarchandOlson,1989)。]這種觀點強調人類行為中的工具性和策略算計的方面。他們假定個體試圖最大化由特定的偏好功能限定的一組目標,他們有策略地行動。也就是說,個體會仔細考慮各種可能性以選擇能夠帶來最大利益的方案,根據算計的觀點,制度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為行動者提供有關其他行動者目前和將行動的一定程度的確定性影響行為的。更具體些,制度提供有關其他行動者的相關信息,對協議的實施機制,以及對背離者的懲罰等。其主要點是,它們通過改變一個行動者關于其他行動者對其自身行為的可能反應或與其行為同步的行動的期待影響個體行為。在策略性選擇中,社會制度是形成這些期待的重要源泉。在理性選擇的框架中,社會制度是理性行動者用以評估他們潛在策略以及選擇他們的理性行動的重要依據。制度規則通過提供兩種信息達到這一點:第一,對于違反規范行為的懲罰性質;第二,其他行動者未來的可能行動。那么,在村委會選舉制度引入中國農村之后,村干部的行為又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呢?在過去,村一級的干部都是由鄉鎮任命的。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以來,村委會成員變成由村民選舉產生。當然,全國各地在實施組織法的過程中存在許多差異,一些地方還存在著鄉鎮或村黨支部操縱控制選舉的情況,使選舉流于形式。但隨著村民自治的逐浙深入,越來越多的地方的村委會選舉成為了有競爭的選舉。近年來,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來保證當選的村干部能真正反映村民的意愿。例如,村民可以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產生的初步候選人交由村民代表通過投票決定成為正式候選人,候選人可以向村民發表競選演說。在投票程序方面,改過去的流動票箱為固定投票站,取消委托投票實行一人一票,在投票站設立秘密劃票間以便村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在村委會選舉成為有競爭性的選舉之后,真正決定村干部去留的不是上級的“組織意圖”,而是村民的選票。在這種競爭性的選舉制度引入農村之后,村干部的如何處理作為其下級的村民與作為其上級的鄉鎮的關系呢?這是本文要分析和探討的。本文將根據筆者1997年和1998年在福建省廈門市和壽寧縣農村的實地調查資料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二、多為村民辦實事與“得罪人把握分寸”

我們先來看一看村委會選舉制度是如何改變村干部與村民的關系的。

在村委會選舉制度建立之前,村一級的干部主要是由鄉鎮一級定的。通常的做法是由村級的現現任干部向鄉鎮一級推薦人選,而后由鄉鎮予以批準或確認。雖然鄉鎮一級在確定村干部的過程也會以“考核”的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見,但一般村民的意見只有“參考價值”,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組織意圖”。因此,在原有制度下,決定村干部去留的不是村民的意見,而是鄉鎮的意圖。村委會選舉制度的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村干部的權力來源。新的制度通過如下一些途徑使村民的意見得以反映:一是候選人的提名。根據福建省民政廳的規定,五名以上的村民聯名可以產生初步候選人。[2][而在2000年的選舉中,單個選民也可以推薦候選人,村民甚至可以自己推薦自己成為候選人。]二是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在1997年的選舉中,由村民提名產生的初步候選人經過村民代表投票產生正式候選人。三是投票選舉。最終能否成為村委會干部取決于選民的選票。

村委會選舉使農村社區權威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村干部從過去的唯上是從到現在的更多照顧下面群眾的利益。那些只會巴結上級領導、“走上層路線”的村干部逐漸被村民所拋棄。村民更喜歡那些代表他們利益,能為他們說話和辦事的村干部。正如河北省正定縣的一位村委會主任所說的:“上邊的干部想當官沒有天線不行,象我們這樣的村干部想當官沒有地線不行。我們這一級村干部是群眾產生的,不是某個領導指定的。國家干部,縣委、組織部任命就可以當。我們這些人,如果沒有群眾基礎,沒有群眾威信,不去給群眾辦事,村民不舉你的手,你這個官就當不成”(轉引自李連江、歐博文,1998:337)。對于那些當選的村干部來說,要想在下次換屆選舉時能再次當選,就要做出一些實實在在的事情讓村民看。犀溪村黨支部書記是這樣談到選舉村委會工作的推動的:[3]

選出來的干部當然好很多。沒有選舉,干部一直當下去,事情就會越來越糟。這樣每隔幾年選一次,每個人都會把自己的力量發揮出來,做一些事情。選上當村干部了,都會想著下一屆選舉的事。如果上一屆做不好,下一屆就選不上。

如果當選的村干部沒做好工作,三年后的選舉就會把他們選下去。據福建省民政廳的統計,在1994年換屆選舉當選的14,750名主任中,連選連任的只有7,057人,占47.84%。[4][福建省民政廳:“一九九四年度村委會換屆選舉基本情況統計”。]在1997年換屆選舉當選的14,507名主任中,連選連任者為5,889人,占選出主任數的40.5%。[5][福建省民政廳:“一九九七年度村委會換屆選舉情況匯總”。]這表明,在每次換屆選舉中都有一半以上的原村委會主任落選。因此,競選上來的村委會干部都感到壓力很大,特別是那些雙方候選人競爭比較激烈的村,當選村干部的壓力更大。南陽鎮黨委會書記也談到激烈的競爭給當選村干部帶來的壓力:[6]

他們選上來后,積極熱心公益事業。馬上要修公路、安程控電話、閉路電視、建村委樓等。他是南陽村的,象他這個村主任選上來,也感到壓力很大。經過競選之后,雖然另一個沒選上,但他自己覺得壓力比過去大。我昨天問他,你這一任三年準備做些什么?他給我的答復是:他要完成另一個競選對象提出的三件實事之外,自己還要再做一件實事。過去他就沒有這個思路。過去他也當過兩屆的村主任,沒有這個思路。這次會做也要做,不會做也要做。為什么呢?他自己這一派的人將他推上去,他要對自己那一派的人有所交待。你如果不為支持你的這些選民做一些公益事業,以后會罵你。另外,對手肯定要罵你。除非你把工作做好了,他不敢罵你。沒做好工作,對手的一派人要羞辱你。選舉工作給他產生了壓力。我說這是好事情,壓力是動力嘛。南陽村這位在激烈的競爭中當選的村主任感到壓力比過去大,因為如果不做出一些實事,一方面對支持自己的選民沒辦法交待,另一方面對手那一派人也要羞辱他。雖然他過去也當過兩屆的村主任,因為過去的選舉沒有這一次競爭激烈,他沒有想到要干幾件實事。1997年的選舉競爭激烈,是一次真正的選舉,因此他下決心要做幾件事。選舉制度的建立給他帶來的工作的壓力。

三年的任期并不算長,為了能夠能夠在任內做出一些事情讓村民看得見,有的村主任還把自己個人的錢先墊進去做公益。山后村的主任就是這樣:[7]

記漸上來算做了幾件事。他有那么多錢,把自己的錢墊進去。把錢墊進去做事就好做了。別等上面錢來了再做,我們先開始做了。如果象過去一樣,等上面來了錢再做,要等到牛年馬月。如果等上面錢到了再做,一年時間過去了,好多東西就做不出來了。我們這一屆是不等上面錢來再做,上面一承諾給這個項目的錢,我們就從其他地方把錢弄來先做。如果等上面的錢,那就難等了,到縣里面要卡一下,到鄉里又卡一下,或是挪用一段時間。上半年的錢,下半年才會到。

選舉產生的壓力和動力促使當選的村干部要在任內做出一些事情。但是,在處理村務以及干實事的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因此,現任村干部要想連任,就要在“做好本職工作”與“得罪人”之間取得平衡。只有做好了本職工作,干出一些實事,才能取得村民的支持與信任,才有可能連任。但是,有些工作又有可能損及少部分人的利益,得罪一些人。如果得罪的人太多,在下次選舉時有可能失去很多選票,從而影響到自己再次當選。因此,在做好本職工作和干實事的過程中又不能得罪太多人,用一位村干部的話說是“得罪人要把握分寸”。[8]后坑村的一位干部在談到當選干部在“干好本職工作”與“得罪人”之間的關系時是這樣說的:[9]

村干部由選舉產生,為了下次能當選,他們多多少少會考慮到盡量不要得罪村民。但這也要一分為二地看。如果你怕這怕那,什么也干不了,村民會說:這個人工作不積極,下次不要選他了。你對某些村民好,給他們開后門,在某個問題上手下留情,下一次他們不一定會選你。只有把本職工作做好,把應該做的事情做好,人家才會認可你。你不把你的工作做好,做不出成績干事情縮手縮腳的,最后人家也認為你不稱職,下一屆就不會選你這種人。當然,農村關系網比較厲害,你不是從別的地方調來的,可以無所顧忌地干。在農村當干部也要瞻前顧后。瞻前顧后是對的,前怕狼后怕虎就錯了。

農村社區的居民世世代代都居住在同一地域,村干部是由村民中產生的,他們不同于國家編制內的鄉鎮干部,用一位鄉干部的話說,村干部是“永不走的工作隊”。[10]考慮到與村民之間的這種關系,村干部在工作中就會有所顧忌,但為了做好本職工作,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不能“前怕狼后怕虎”。

犀溪村委會主任葉雨達,在他任內做了不少實事,深得村民的贊許。但與此同時也得罪了一些村民。他是這樣談到為辦公益而必須得罪人的:[11]

犀溪村太大,各色各樣的人都有。你做一件公益事業就要得罪一些人。我建這所中學得罪了20多人,修錦山的環村路得罪了50多人。建中學怎么會得罪人呢?比如說錦山有一座房子擋住路,不讓路通過。路通不了,建材運不過去。而路又一定要從他的門前經過。路從那里通過就會對他房屋的門樓有點影響。但為了大局,就不能考慮太多一座房子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從那里過,他就攔住不讓過,不讓做。沒辦法,只好得罪你了。不通也要通,不讓通過就強制通過。通過去以后,也就沒什么了。不過,人這東西,他會記在心里:他媽的,你這么硬。但有的東西又一定要來硬的,做不通的就一定要硬。所以說,農村的干部也要有一定的威信。有些問題,對于個別人,不通強制也要通。再比如說環村路,房屋不影響就行了。為了全局,你灰樓不拆,我就自己拿鋤頭把你挖掉。拆掉之后再賠償一點算了。別人不敢動手,我就自己動手把它撬掉。農村的情況就是這樣,有些事一定要這樣做。一個村這么大,不是我這樣的人,樣樣事情都會被擋住做不下去。

葉雨達雖然在建中學和修環村路的過程中得罪了一些人,但卻實實在在地完成了他的前任所沒能完成的實事,因此在1997年的換屆選舉中他仍然獲得1,378張選票,占全村有效選票的70.8%,再次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后坑村的一位副主任則是這樣看待“得罪人”的:[12]

整治前社這條路,起碼我就得罪了兩家人。我們自己要放得下。選不上,對上級、對村民,我們都沒有怨言。做副主任我就這樣做,只要自己能放得下就行。在這個崗位上,該做的事情你還是要做。我的意思是這樣,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做出一些事來,讓大家看得到就好了。有人說,你這樣得罪人會怎樣怎樣。我說,沒事,我們沒做缺德的事,心里放得下,半夜三更該走也要走,不管它。

為了爭取連任,村干部在工作中除了考慮盡量少得罪人之外,有的還有意照顧一些村民的利益,以便下次換屆時這些村民能投他的票。山后村原支部書記就和我談到原村主任堅持少收另一個自然村的閉路電視費的事:

拉有線電視的時候,我要坑兜村每戶出400元。老六為著自己著想,去坑兜說只收300元,與山后村一樣。線路從上面拉到下面,300元怎么夠,村里又沒有資金,我肯定不肯。那時候黃鄉長比較偏向我。他說,既然你說出來了,不要三百,也不要四百,那就三百六。后來老六跟我講,明年換屆,為了他,給他們的印象好一點,不要因為這影響到明年換屆選舉,叫我就聽他這一次。后來就定三百二。……你想當主任,最重要的就是坑兜這個村。他們選誰就誰當,那里有70多票。記運那個時候就是給坑兜害的。本村大概有百分之六十選他,因為政法委拼命幫他,幫他做工作。坑兜都投給老六。老六早就到下面做工作了,說什么等以后我上任以后,什么救濟款、救濟衣多給你們,早就答應了。

山后村委會管轄山后、坑兜兩個自然村,雖然坑兜的人數不多,但在兩位候選人在本村的支持率勢均力敵時,坑兜村民的選擇對選舉的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于是這位原村委會主任在收閉路電視費時決定少收坑兜村民的錢,以此爭取他們來年對自己的支持。犀溪村在1997年選舉前夕也發生了件類似的事:[13]

還好趕在選舉期間,不然我們拉高壓電的事就要被耽擱了。原來村委會早就決定,我們村(犀溪村下轄的庫坑自然村)的高壓線路從上東皋經過。那天我們拉線,上東皋的群眾出來鬧了,擋住不讓拉,說高壓線危險。在背后鼓動的關鍵人物是上東皋的兩個電工。原先我們沒有到他們那里走動走動,這是我們的疏忽。其實這兩個人都是村委會主任手腕內的人,只要他肯說一話,他們的工作還是好做的。前兩天我們幾個一直在跑。還好選舉快到了,我們村的百來張票還是有用的,還是主任出來說話,把那兩個的工作做通了。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村委會的選舉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農村社區的權威結構,選舉使得決定一個人能不能當村干部的不再是上級的意見,而是村民的選票。這種改變對村干部行為的影響是深遠的,他們從過去的“唯上是從”到現在較多地考慮村民的利益。因此,對于當選的村干部來說,重要的是干出一些實實在在的事讓村民看。選舉給村干部帶來了壓力,他們都有一種緊迫感,只有在三年任內做出一些事情,才能再次得到選民的支持。但是,在工作的過程中,村干部也不可避免地要損及少數人的利益,得罪這些人。盡管村干部要考慮到盡量少得罪人,但他們大都能夠在干實事與得罪人之間取得平衡,在做好本職工作,干出一些實事的同時不要得罪太多人,用一位村干部的話說當干部“瞻前顧后是對的,前怕狼后怕虎就錯了”。而有的村干部為了爭取下次選舉時的選票,更是對一些自然村的選民進行照顧。

三、處理好與鄉鎮的關系

盡管村委會成員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但在目前的體制下,鄉鎮對村委會的選舉仍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使得當選的村干部在考慮村民的利益的同時,也會盡量處理好與鄉鎮的關系。更為重要的是,從制度層面看,村委會雖然不是鄉鎮黨委和政府的附屬機構,但鄉鎮的許多工作都要通過村委會在行政村里得到貫徹實施(參看胡榮,1998)。《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三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也就是說,除了完成自身的屬于自治范圍的工作外,村委會的另一部分工作就是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在民政部1990年規定的村自治示范單位的五個標準中,第五個標準就是“村民依法覆行公民義務,全面完成國家交辦的各項任務”。[14][民政部關于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村委會擔負的這一部分上級下達的工作包括:計劃生育、征兵、征購糧入庫、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因此,對于當選的村干部來說,還要處理與上級鄉鎮政府的關系。以下是我在訪問中與一位村支部書記的對話:[15]

問:村委會的成員是選民選舉產生的,會不會對貫徹上級政策不積極?如計劃生育?

答:不會。計劃生育是硬任務,非完成不可,不會存在這個問題。我這里有一百個對象,通知一下來,一個上午就完成了。大家都知道,計劃生育不完成,上面會來找你的。再一個是農業稅,我們一年農業稅9萬多,要挨家挨戶拿。再一個是社會養老保險,這也要下面發動村民參加。這個比較麻煩。再一個是征兵任務,這也是非要完成不可的。一年全鎮才十幾個兵,這三年光我們頂許村就去了7個人。計劃生育、農業稅、征兵,這幾項都是硬任務,沒有商量的余地。

那么,作為鄉鎮一級的領導又是怎樣看待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在貫徹上級政策方面的情況的呢?南陽鎮的黨委書記是這樣說的:[16]

過去我們是任命制,他們對我們的工作不取打折扣。現在這樣選上來,相對而言,他們要集中一些時間照顧下面的利益,多辦一些公益事業。不過,這也是對的。考慮群眾利益,多辦一些公益事業,也符合我們黨的方針政策。按我們目前的想象,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可能會弱一點,但仔細考慮,我想他們也不敢弱,……不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你也做不下去,遲早有一天也會被弄掉。

實際上,在目前體制下,鄉鎮政府對村委會仍有一定的控制權。一位曾經當過村干部的犀溪鄉政府干部是這樣說的:[17]

村委會在某種意義是鄉的派出機構,所謂自治組織就是鄉政府不要支付行政經費、不要發工資,實際上整個都在為鄉政府干活。從村委會的實際情況看,維護治安等也是行政行為。大家都是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之下。鄉政府指揮你,村委會主任你敢不動?實際上維護治安、計劃生育、催糧催款、征兵征購都是行政行為。只有為村里面做一些公益事業這一部分算得上是自治。

不過,現在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這種控制權與過去公社對大隊的控制已有很大不同。現在鄉政府不僅僅是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運用手中的資源來調動村委會對完成上級下達任務的積極性。而對村委會來說,它們也積極完成上級的任務,因為村委會的許多工作也要得到上級(尤其是鄉鎮)的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如果不配合鄉鎮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執行上面的方針政策,它也無法做好屬于自治范圍的那些事情。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村委會想為村民辦一些公益事業,都要想方設法從上面得到一些財政撥款。因此,如何找門路,從上級有關部門得到一些撥款便成了許多村主任候選人競選演說的一個重要內容。在1997壽寧縣犀溪村的預選大會上,一個主任候選人宣布退出競選,理由之一便是“上面的領導和人都不熟悉,拿不到錢做公益”。[18]事實上,有本事從上級得到撥款,也是候選人在選舉中爭取選票的資本之一。同樣在犀溪村的預選大會上,主任候選人葉雨達在發表完競選演說之后,又要求會議主持人讓他再講幾句:[19]

慢一點,補充一點,麻煩大家一下。為什么錦山的水泥路只灌一半,我這邊的小巷要灌掉呢?不瞞大家,前不久我到縣里聯系,曾跟連副書記談了一下。他分管小康辦,我要求他,由他出面到縣里有錢的單位去走動,由幾個有錢的單位到犀溪現場辦公,拍板(拿出)一些錢給我灌錦山和這邊的路,完成這個任務。下邊我不講了。

這個補充對葉雨達很重要,因為他提醒村民代表他有弄到錢的門路。他雖沒有直接說出與縣里的這位副書記是什么關系,但大家都知道這位副書記是他的親戚。這是其他候選人沒有的資源。

在經濟落后的地方,村委會要辦公益事業需要得上級政府的財政支持,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雖然經濟上的支持不是十分重要,但這些村委會同樣需要上面的幫助才能辦理這些公益事業。這種幫助包括,介紹一些經濟開發項目到該村,為該村經濟開發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由于村委會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有上級政府的支持才能搞好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因此村委會也就積極地通過完成上級的任務而取得支持。犀溪村委會的一位干部就談到與鄉政府搞好關系對他到上面弄錢的幫助:[20]

問:村干部是否有必要與鄉政府搞好關系?

答:很重要,非常必要。……特別是鄉政府都是外鄉來的干部,群眾對他們要有禮貌。又不要送他們什么東西,感情上跟人家好一點(就行)。政府交待的任務我們要完成,村干部要去完成。比如說計劃生育,這是國策。到現在還有這么蠢的干部,還要拖拖拉拉,對你有什么好處?合理的稅收,要給予支持。還有公、余糧、征購糧。部隊、國家工作人員又不會種田。這任務交給你,在一個月內一定要完成。我的東西就是這樣,犀溪從不拖欠。我認為,對政府在有關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我們向他們要求一些東西,人家也心甘情愿。比如說,犀溪建中學,黃鄉長、龔書記就說:犀溪村委很聽話,我們要支持他們。再比如說,早上到鄉里面弄到了1600元錢(用于這次選舉)。其他村能弄得到嗎?面子上過不去他們也要給我一點。這就是關系。我認為與鄉政府的關系一定要搞好。

因此,為了爭取下一屆連任,現任的村干部都會努力與鄉鎮政府搞好關系。只有搞好與鄉鎮的關系,村委會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才能得到鄉鎮的支持,爭取連任的村干部才會有更大獲勝的把握。

四、討論與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目前的體制下,村干部爭取連任的策略是,既要多辦一些實事得到村民的信任,又要搞好與鄉鎮的關系。選舉制度的逐步實施,使得決定干部的去留的權力由鄉鎮領導手上轉到村民手上。因此要在下次選舉中再次當選最重要的得到村民的信任。要取得村民的信任,現任村干部一方面要做出一些實事讓村民看,另一方面又不能得罪太多的村民。由于做好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還要得到鄉鎮的支持和幫助,因此現任村干部還有必要搞好與鄉鎮的關系,及時完成鄉鎮下達的各項任務。理性選擇制度學派把制度看作是規則和激勵(incentive)的聚集,它們確立了有限理性的條件,因此也就確立了許多相互依賴的政治行動者在其中活動的“政治空間”(Peters,1999:44)。理性選擇制度學派把制度看作是引導和限制個體行為的機制。村委會選舉制度的確立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村干部的激勵機制。村干部作為理性的行動者,他們總是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如果村干部的任命權由鄉鎮控制,或是選舉只是一種形式,村民只能在上面定好的框框內打圈的話,那么要爭取連任的村干部就會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搞好與上級的關系上面,而不顧及村民的利益和想法。如果選舉是真正的有選擇的選舉,那么村干部關?牡木褪僑綰握⊙∶竦難∑薄>」苣殼暗拇迕褡災位刮唇⑵鴝源甯剎坑行Ъ嘍交疲孀糯邐嶙櫓ǖ氖凳迕竦囊庠縛梢醞ü∑鋇玫獎澩鎩Q【俑謀淞舜甯剎咳Φ睦叢矗齠ㄋ鞘欠衲薌絳貝甯剎康牟輝偈巧霞兜囊餳譴迕竦難∑薄U庵旨だ頻母謀潿源甯剎啃形撓跋焓巧鈐兜摹S牘ネ耆繕霞度蚊母剎坎煌裱〉拇邐岣剎孔鈧匾氖且玫醬迕竦鬧С鐘胄湃巍?nbsp;[21][湖南省的一位鄉黨委書記在一篇文章中談到了選舉給村民價值觀念方面帶來的四個方面的變化(郭曉雄,1994):一是對村干部能力的要求重視經營才能,輕視政治思想工作水平;二是對政績的衡量重視本村事務的自我服務和管理,輕視履行政府職能;三是對工作的態度重視開拓創業,較視穩妥守舊;四是對人選的產生重視群眾自主,輕視組織意見。]因此,當選的村干部都會努力干出幾件實事來取得村民的信任。如果當選后不干出一些事情,在三年后換屆選舉時他們就可能落選。

唐斯(Downs,1957)在分析西方民主制度時指出,政治家對再次當選的關心使得選民有機會把他們的政策偏好直接轉變為政策。因為候選人的目標是保證當選或再次當選,因此他們總是要關注選民對政策的要求,否則,理性的選民可能會另選其他更關心他們政策要求的候選人。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的建立為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利益聯結提供了一種機制。因此,選舉制度的實施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村干部與村民利益的聯系程度。在選舉越是民主、越是規范的地方,村干部也就越多地考慮村民的利益。但是,在為村民辦一些事情的過程中,村干部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不管是興辦村里的公益事業,還是執行上級的政策,當觸及少部分村民的個人利益時,他們就對村干部有意見。那么,村干部是否因為擔心在選舉時失去選票而在做事情時有所顧忌呢?一方面,現在村委會干部是由村民選舉的;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村干部是當地人,不象鄉鎮干部一樣流動性較大。不管有沒有當干部,這些人都要與村民在同一地域里生活、相處,正如一位鄉干部所說的,村干部是“永不走的工作隊”。受農村社區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這一特點的制約,村干部多少會有所顧忌。但是,如果因此而不敢理直氣壯地去興辦公益事業和執行國家政策,那也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因此,作為理性行動者的村干部總是辦求在辦實事與“得罪人”之間取得平衡,處理好做好本職工作與“得罪人”之間的關系,在盡可能少得罪人的情況下做好本職工作。當然,另一方面,對于村干部來說,還要搞好與上級的關系。在現有的體制下,試圖連任的村干部僅有村民的信任還是不夠的,還必須得到上級的支持。但是,村干部試圖與鄉鎮領導搞好關系的情況與過去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過去,村干部與上面搞好關系是因為上面握有他們去留的大權,而現在村干部仍要與上級搞好關系的原因則是有了上級的支持,才能干好屬于村委會自治范圍的事務。村民自治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鄉鎮與村委會的關系。鄉政府現在不僅僅是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運用手中的資源來調動村委會的積極性。而對村委會來說,它們積極完成上級的任務,因為村委會的許多工作要得到上級的支持和幫助。因此,村干部要搞好與上級的關系,更多的是為了做好自治范圍內的事。總之,在村委會選舉制度被引入中國農村之后,競爭性的選舉已經對村干部的行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決定村委會干部去留的決定權已由過去的鄉鎮干部手上轉到村民的手上,村干部為了爭取再次當選,既要通過辦一些實事得到村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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