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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實現和保護農民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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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實現和保護農民產權

一、問題

農民的財產,如何界定?農民集資辦起了電廠,產權屬于誰?屬于國家的電力總公司。農民集資修了學校,產權屬于誰?屬于代表國家的教育部門。農民集資辦的廠,產權也屬于國家。農民集資辦起了電話,產權屬于國家信息產業部。農民集資辦的公路、橋梁、水利設施等等,產權都不屬于農民。

可既然是農民集資辦起來的產業,為什么農民沒有產權呢?

1980年代鼓勵農民辦糧食加工廠,一個加工廠要投資幾十萬、幾百萬。可到了1990年代,一個文件下來,不允許農民經營糧食了,農民損失慘重!地方政府不承擔任何責任。1980年代鼓勵農民販豬、宰豬,1990年代,要“定點屠宰”,農民辦起來的生豬“一條龍”全垮了,誰也不賠!1980年代后期,允許農民經營種子、農藥、化肥,1990年代,供銷社重新專營,把農民害苦了。城里的企業破產了就破產了,農民的企業破產了,錢還是要還的。《破產法》并不保護農民!

農村的土地,憲法規定是農民集體所有,怎么經營應該是農民的事情,可是地方政府主持發包,還規定多少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民的土地,農民不能在市場上買賣,只能給國家征用,再由國家買賣。農民在自己的地上建設,也要先給國家征用,再從國家的手上買回來。農民的土地更不能到銀行抵押貸款!

二、原因

多數人認為,貧困的根本原因是集體所有的產權不清晰,認為只要發給了農民產權證明,農民就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產權。

但僅有上述認識是不夠的。農民的房子產權是不是明確的?夠明確的了吧!但是,農民的房產可以到中國的任何一家銀行抵押貸款嗎?可以到農村信用社貸款嗎?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證貸款買房,鄉下人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房作抵押貸款,農民的房子也是房子,可是銀行不承認。這樣看來,即使農村的土地產權明晰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并不一定能充分實現

應該說農民辦的糧食加工、生豬加工、生產資料經營企業的產權夠合法、明晰了,農民集資辦的各項建設的產權也是清晰的,只是“國家”不承認罷了。都說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不清晰,請問甲村人去強占乙村人的土地可以嗎?不可以的;一個村內,甲組人去強占乙組人的土地可以嗎?要打死人的!

所謂的產權不清晰,說到底,盡管國家規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但相關法律實際上并沒有落實好土地集體所有權。

三、解決之道

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實現和保護農民產權呢?

第一,國家真正承認農民的財產———建立以農民土地銀行為核心的農民產權實現體系。

我在多篇文章中呼吁成立國家建立農民土地銀行,村一級建立土地信用社。我認為只有這樣,農民的財產權才真正得到落實,才能實現交易。

具體來說,村級土地信用社可以以村民集體的土地權作抵押,在農民土地銀行貸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額土地權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貸款。村級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內公共事業和補貼農民社會保障;如果村民進城,愿意放棄土地份額權,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墊付資金收回他的份額地權,并將他名下的農村社保余額轉入城市社保體系;村級土地信用社如果到期不償還土地銀行的貸款,土地銀行可以將土地在市場上拍賣,也可以將土地賣給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如果國家搞建設需要占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儲備中心的庫存土地置換城郊農民土地建設經濟開發區等等。

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和農民土地銀行還可以開展農村房地產業務,促進新鄉村規劃和建設;政府土地儲備中心和農民土地銀行可以參與新鄉村規劃,可以用政府土地儲備和農民土地銀行庫存的土地,開發農民新居,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村級信用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貸款,按照規劃對村民住房進行統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村土地信用社貸款建房;按照新鄉村規劃建設的民居,可以在農民土地銀行或村級土地信用社抵押貸款。

我以為,中國如果把農民土地這個巨大的財富納入現代金融制度體系,至少有如下重大意義:一是不用20年就可以再翻兩番;二是可以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全面小康;三是可以把中西部絕大部分農村納入市場經濟體系;四是對降低金融壞賬率有積極的意義;五是可以理順農村治理結構。

我不是金融專家,不可能設計出完善的土地金融社保制度,但在我長期對三農問題的思考中,感覺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對解決三農問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希望金融學者也將眼光投向這個新領域。

第二,全面清理農村債權債務,全面實現農民的產權收益。全國村級債務至少2500億以上,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教育、電信、電力、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欠下的。這些基礎設施現在都是有收益的,都是優良資產。應該將本來屬于農民的產權還給農民,讓農民分享所有者產權收益;也可以將村集體所欠的債務轉移給壟斷的教育部門、電信部門、電力部門、交通部門、水利部門等。

第三,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完善農村制度,實現城鄉制度對接。

四、如何解決潛在土地產權糾紛

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糧食等農場品大幅漲價,種1畝地的收入相對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誘發了一系列潛在土地產權糾紛:

一是過去種地不掙錢出現的拋荒地,由村委會轉包給其他農戶承包,現在拋荒外出的人回來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沒有到期為由不同意給地。

二是,1997年第二輪承包時,由于當時種地收益微小或負值,所以很多地方沒有調整土地重新發包。20多年沒有調地的地方出現了土地占用嚴重不平衡的現象。如貴州等地政府規定1980年代分地后不再調整土地,20多年過去了,20%的家庭是村集體成員,但幾乎沒有土地,20%的進城家庭不是集體成員(有的成了國家干部),不盡村民義務,卻成為了村里的地主。《憲法》和《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現有法律條文無法解釋和處置農村發生的社會實踐。

三是,隨著農業稅的取消,農民種地不交錢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在哪里?村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其權益如何體現?土地是村民的共同共有的生產資料,村民作為集體成員,在處置共同產權方面如何體現權利?土地實際上還承擔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國家沒有提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情況下,集體的土地有無必要承擔社會保障功能,該如何實現?農村內部的公益事業和農業基礎設施怎么辦?這些問題都不能回避。我建議:

1.取消農業稅不如“稅轉租”,讓所有者權益回歸。隨著農業稅取消,農民種地再不要交任何負擔,這似乎成為學者專家的共識了。其實,取消農業稅后農民種地要不要交錢、要交多少錢應該由農民自己決定,因為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應該由所有者決定土地的租金。土地的租金主要用于:補償占地少或沒有土地的農民;為村民自治提供財政基礎;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水利、道路、技術服務、合作互助、發展基金、五保照顧等;農民放棄土地的權益要進城發展,必須要拿一筆錢加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這筆錢從哪里來,應該從地租中支付。

時下在減農業稅的同時,要研究“稅轉租”的相關政策。種地的農民一定要向村集體交納地租,租金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來的農村養老制度、合作醫療制度、義務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農村人口轉移制度等等,都必須加緊研究、統籌安排。

稅轉租后,民間會獲得很大的一塊經濟資源———每年至少500億以上。用好這500億,就能解決聯產承包責任制遺留的很多問題。

2.修改《土地承包法》,還土地權益于民,讓村民成為自治組織的主人。對絕大多數中西部農村來說,土地是村民自治組織的惟一公共財產。如果村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沒有任何的掌控權利,其自治功能就無法實現了。國家規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像貴州等地本來就有20多年沒有變了,再來一個30年不變,就是50年不變了。貴州好多的村子現在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20%的家庭基本沒有地,20%的有地家庭進了城,沒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的佃戶(一般每畝交300斤租子),進城者有些還是國家干部。進城者既不參加村內的公共事業建設,也不參與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20%的佃戶名義上是村民,但實際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這種狀況下的村民自治組織要實現自治功能是不現實的。

問題就出在《土地承包法》,這是一部有違憲嫌疑的法律,它剝奪了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也剝奪了村民自治權利,《憲法》、《村組法》和《土地承包法》這三部法律相互矛盾,必須統一到“土地集體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組織成員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則上來。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義務,不再是村集體成員,其土地所有權應有條件歸還村集體(可補償3-5年的土地收益)。

我認為,模糊土地產權關系的恰恰是《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實際上強化了國家對土地權益的處分權,弱化了村民和村民自治組織的土地所有者權益。看來有必要修改《土地承包法》,還權于民。

3.農民的社會保障靠政府更要靠土地,讓土地產權實現社會保障功能。隨著國家財政對三農的傾斜,農民的社會保障開始納入議事日程。這當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財政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似乎也是難以實現的。比較現實的選擇是:主要靠農民土地的產權收益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輔之以國家財政補貼。土地產權的三大塊收益基本可以建立起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一塊是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1000億,拿出500億搞農村社會保障);二塊是農村土地承包收益(按農業產值的5%收取租金,每年也有500-700億,拿出200-300億搞農村社會保障);三塊是土地銀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經營收益(每年不少于500億,拿出200億搞農民社會保障應該不成問題)。這三筆加起來,每年可以用于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是900-1000億,如果國家每年補貼500億,那就是1400-1500億。相當于每個農民每年約200元。如果重點解決養老保障問題,人均年可用資金在600元以上。應該說用農民的土地產權實現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來的。

4.農村公共產品既靠政府埋單也要靠土地收益埋單,讓土地產權收益成為農村公共產品的經濟基礎。現在農村公共服務的提供主要有兩個主體。一個是國家,如六小建設、教育和合作醫療補貼等;另一個是農民集資———所謂的一事一議。國家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教育醫療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內的公共服務(道路、水利、文化、體育等建設及其維護),國家短期內難以提供,必須依靠村民自己解決。

如何解決呢?對絕大多數村莊而言,現實的選擇當然是用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產權收益解決,國家可以適當的補貼。如果土地承包費按5%收取,每年是500-700億,可以從中拿100-150億做村內的公共服務(取消一事一議),國家可以拿出50-100億進行補貼。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總之,如果農村的制度能夠按照現代制度體系的框架得以完善,農村的制度體系就能順利的與城市制度體系對接,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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