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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民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標志著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農村土地承包法》體現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和農民心愿,其現實和歷史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十一個方面:
一、它是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堅實基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明確地把“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制定這部法律的指導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這充分表明:(1)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表明從法律角度認識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符合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規律,符合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可見,作為基本經營制度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將長期存在。(2)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從法律上界定了“家庭承包經營不僅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而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內在基礎”,可見,家庭承包經營在雙層經營體制中的重要和主導地位。(3)以法律形式明確賦予“統分結合”的法律地位,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和第17條條文明確賦予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與要求發包方和承包方承擔的義務,使“統分結合”體現了法律保障,從而,能更好地發揮“統分結合”的各自作用,為穩定和完善這一制度創造了法律環境。(4)對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穩定和完善,不再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性的規定,而是具有嚴格明確的法律約束,成為必須依法實施的工作。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堅實基礎。
二、它是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有力保障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边@一法律規定,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該法具體體現在:(1)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已由政策保障上升到法律保障;(2)它必半消除農民怕政策變的心理顧慮和障礙,有利于保持和調動億萬農民的生產積極性;(3)有利于農民對生產的預想,為加大農業投入創造了法律環境;(4)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了可行的條件;(5)只有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才能真正實現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三、它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保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明確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它是該法的立法核心。該法具體體現在:(1)依法賦予農戶有足夠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門批準可以延長。(2)依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使農戶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物權保護力度大大強于債權保護力度,達到使農民真正享有有法律保障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法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1款),切實保護了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4)依法明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1款),使“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規定得到法律肯定,從而真正達到“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第1款)。它具體落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行為,是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行政措施。
四、它是充分調動和保持農民生產勞動積極性的重要舉措
《農村土地承包法》從保護農民承包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和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作出法律規定,從而真正體現了充分調動和保持農民生產勞動積極性的立法之本質。該法具體體現在:(1)依法賦予家庭承包的農民享有平等的承包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2)依法尊重家庭承包的農民平等的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7條)。真正實現“按戶承包,按人分地”,充分體現公平優先原則。(3)依法要求發包方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第1款第22頁)。(4)依法賦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第1項)。(5)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1款第5項)。(7)“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8)侵犯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物權法律保護,侵害者“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
五、它是保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明確規定:“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本目的。該法具體體現在:⑴依法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法律對此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7條)。⑵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第1項)。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第2項)。⑷“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⑸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⑺“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3條)。⑻“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⑼“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8條)。⑽“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9條)。上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具體法律規定,充分體現了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
六、它是農業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賦予農業行政機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職責,是農業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該法具體體現在:⑴“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1條)。一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現“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另一方面切實負責地承擔承包合同管理工作。⑵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超過70年以上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⑶實行家庭承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⑸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因特殊情形引起承包地調整實施方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2款)。⑹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第1款)。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1條)。上述內容,充分說明了農業行政機關要正確樹立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思想,樹立尊重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經營自主權的思想,把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由貫徹落實政策轉到貫徹落實政策與實施法律相結合并以實施法律為重的法制軌道上來,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做到依法行政。
七、它是推動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
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已進入新的階段。農業發展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面臨著加入WTO后的國際市場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面臨著國內市場環境的變化,同時,農村深化改革和進一步發展的任務繁重而艱苦。《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和實施,將對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新的變化:⑴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必將有利于保持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加大土地投入,增加農業生產科技含量,大力開拓農產品市場,不斷提高農業和農產品的競爭力。⑵有利于推進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⑶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⑷有利于吸納各種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生產和農業的綜合開發利用。⑸必將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斷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八、它是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的有效措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明確規定,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作為制定這部法律的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和立法宗旨。實際上,農村穩定是整個社會穩定的基礎。中國九億農民在農村,農村穩定事關中國全局穩定。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是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掇r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法律切實保障,同時法律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村社會穩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九、它是農村真正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農村土地承包法》充分體現了穩定、規范、維權、發展四個重點,其核心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切實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們黨的宗旨在農村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中的具體實踐。
十、它是實現建設農村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
20多年的實踐證明,農村實行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從根本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主要農產品產量迅速增長,為推動我國的全面改革,解決人民的溫飽,進入小康發展階段,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新時期,中央提出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實際上,我國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其關鍵是繁榮農村經濟,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農村小康建設的總體要求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深化農村改革,調動和保持農民的積極性,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大力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農業的現代化水平和城鎮化水平,全面繁榮農村經濟,穩定增加農民收入,使廣大農民過上小康生活;繼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保障農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使農村基層民主更加健全、社會秩序良好、群眾安居樂業;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改善教育、衛生條件,豐富農民文化生活,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和健康素質,實現農村社會全面進步?!掇r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有利于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加快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推進城鎮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渠道,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可見它是實現建設農村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十一、它是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步伐的有力措施
“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使用權同所有權分離,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睂嵺`已充分證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際經驗表明,實現農業現代化的發達國家,存在大規模經營的農業,如美國等國,也存在小規模經營的農業,如日本等國?!掇r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和生效,特別是依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必將產生適應我國國情的農業現代化模式,同時必將進一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形式的崛起和發展,必將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