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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性技術的概念
由于共性技術概念具有多樣性和很強的政策性,因此本報告將從各國給定的定義和各國政策實踐兩個方面探討共性技術的概念。此外,為了能給出一個較準確全面的定義,還要分析共性技術的特征。
(一)不同國家給出的定義
國際上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共性技術給出了多種定義。常見的是分別從共性技術研究所處的研發階段、影響范圍(外部性)和涵蓋范圍三個方面進行界定。
1.從研發階段出發的定義
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Tassey給出的共性技術研究的概念。Tassey認為,共性技術研究是技術研究開發的第一個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證明有潛在市場應用價值的一種產品或過程的概念,從而能在進入后續的應用性更強的研發前降低大量的技術風險。共性技術研究階段的任務是概念證明,該階段始于基礎研究成果,止于實驗室原型。
Tassey定義的共性技術研究是在實驗室中對基礎研究成果進行概念證明,并通常以實驗室原型為最終成果表現形式。Tassey認為這一階段存在嚴重的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的介入。而在技術概念已得到實驗室證明后,技術上的不確定性就被降低到足以吸引私人部門進行后續開發的程度,這一任務就可以交由市場完成了(GregoryTassey:TechnologyInfrastructureandCompetitivePosition.)。
有兩個例子可以說明Tassey定義的共性技術。一個是運用固態物理學原理(屬基礎科學)證明集成電路執行記憶功能的技術概念。共性技術研究與后續研發的區別在于:共性技術研究是證明以硅為基礎的化合物具有充當電子開關的功能,從而為后續的晶體管開發和商業應用提供共性基礎。另一個例子是生物技術方面的共性技術研究,如重組DNA和蛋白質合成技術,導致了大量的新藥物、化學、農業等方面的應用R&D。
第二種是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的定義。NIST在先進技術計劃(ATP)中將共性技術定義為:科學現象的一個概念、要素或進一步的觀察,其具有被應用于廣泛的產品和生產過程的潛力。一項共性技術需要后續的研究開發來實現商業應用(同上頁注。)。
美國的“混合貿易與競爭法案”明確了ATP計劃的共性技術支持計劃的性質。該法案規定:ATP計劃的目標是幫助美國企業創造和應用共性技術及其研究成果,使重大的新的科學發現和技術能迅速商業化,并提升制造技術。ATP計劃通過補貼和合作協議的方式,加速各種競爭前共性技術的開發,以幫助美國企業提高其競爭地位,促進美國經濟增長。
2.從影響范圍出發的定義
日本使用了一套標準來判斷一項技術是否處于研究開發的共性階段(genericphrase)。該技術必須具有:(1)產業化前景;(2)高技術風險;(3)大量潛在的市場應用;(4)大的預期經濟影響(GregoryTassey:TechnologyInfrastructureandCompetitivePosition.)。
雖然我國尚沒有一個統一的共性技術概念,但國內現有的定義也多是由影響范圍出發的。如,一種較普遍的看法是:共性技術是指在很多領域內已經或未來可能被廣泛采用,其研發成果可共享并對一個產業或多個產業及企業產生深刻影響的一類技術(李紀珍:產業共性技術供給體系研究。)。還有一種定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觀點,即:共性技術是對整個行業或產業技術水平、產業質量和生產效率都會發揮迅速的帶動作用,具有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一類技術(徐冠華于1999年12月16日在“全國CAD,CIMS應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3.對共性技術范圍的界定
對共性技術的涵蓋范圍,國際上尚未形成統一認識。核心問題是對某些也表現出“共性”特征的技術,是否應包括在共性技術之列。特別是測試和測量等產業技術發展所必需的,但又存在嚴重市場失靈的技術。
Tassey將測量和測試等技術稱為基礎技術,與共性技術定義區別開來。他認為這些基礎技術通常是產業標準的基礎,如果廣泛應用有很好的經濟價值。但由于基礎技術具有很強的外部性,所以也往往導致民間研發投資不足。
與此相反,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AIST)則將共性技術定義為:在標準化、測量和標準化技術方面的基礎性研究(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AIST):www.aist.go.jp/www_e/guide/sisin/content.html)。在后文分析中可見,日本產業技術研究院實際上具有與美國NIST相類似的職能,其部分任務(NIST幾乎是全部任務)是從事測試測量和標準化技術研究。
實際上,Tassey也承認,由于測量測試等技術具備著很多共性技術特征,所以與“共性技術”的區分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在很多情況下兩者交織在一起。鑒于政府在所謂“基礎技術”研發中發揮了與共性技術相同或相似的作用,本報告對兩者不作嚴格區分,將測量測試等技術納入共性技術范圍之中。
(二)各國在實踐中界定的共性技術
從美、日,歐等國的政策實踐看,政府資助的共性技術研究具有以下特點:1.共性技術的內涵受一個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影響
首先,不同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的國家對共性技術內涵的認定有所不同。科技和經濟實力越強的國家,共性技術研究的市場失靈越發生在應用研究的早期階段,政府對共性技術的認定就越傾向于技術研發的早期,離商業化開發也越遠,技術的原始創新性越強。反之,政府對共性技術的認定就越向后,越靠近商業開發這一端,技術的創新性就越低。如,美國就傾向于把共性技術研究定位于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之間的階段,而韓國則把共性技術研究放在應用研究甚至更靠后的層次上。
其次,一國在不同的經濟和科技發展階段,共性技術的實際內涵也不一樣。日本就是一例。20世紀80年代以前,日本以技術引進和模仿為主,企業經濟和技術實力較弱,共性技術的市場失靈主要發生在試驗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實施的是技術追趕戰略,政府資助的共性技術研究多處于試驗發展階段,而且多是單一行業應用。80年代以后,日本的科學技術已達到較高水平,企業也有了更強的研發能力,共性技術失靈開始集中體現在和美國一樣的應用研究早期階段,日本政府的共性技術資助行為與美國越來越相似,不僅資助的研究階段前移至應用研究早期,而且資助重點也轉向多行業應用,共性技術的創新性也相應提高。
2.高技術領域的共性技術研究受到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特殊重視
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是政府支持的主要共性技術領域。如,美國先進技術計劃(ATP)支持的共性技術多集中在化學與生命科學,信息技術與電子學兩大領域。3.強調能夠產業化,且有重大商業回報
強調共性技術的市場導向是美、日、歐等國政府的共同標準。美國ATP計劃聲稱資助所有技術領域中的高風險高回報的技術。日本在資助項目選擇標準中也強調了技術不僅要具有產業化前景,而且要有大的預期經濟影響。
但政府并不一定要求資助項目在短期內就能夠實現產業化和商業回報,這取決于項目所處的研發階段。以美國ATP計劃為例,ATP資助的項目從完成研究到進入商業化階段一般需要5至7年,有62%的項目至少在完成2年后才計劃商業化,這符合ATP計劃激勵長遠的、高風險項目研究開發的宗旨。
4.應用面廣是政府資助共性技術的一項重要標準
美國ATP計劃要求,申請資助的技術要具有能被應用于廣泛的產品和生產過程的潛力;日本政府要求申請技術有大量潛在的市場應用。但應用面“廣”到什么程度,是在一個行業還是可以多行業應用,各國并沒有規定。
但總的來看,發達國家更重視能在多產業中應用的共性技術,而發展中國家更多強調的是行業內共性技術。可見,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更緊要和現實的任務是重點行業的關鍵共性技術突破,以帶動整個產業的升級。
(三)共性技術的主要特征
共性技術有三個主要特征:
首先,共性技術有很強的外部性,因此導致較嚴重的市場失靈。共性技術具有相當廣泛的用途,可以在一個行業甚至多個行業得到應用。正因如此,單個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資于共性技術研究。如果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導致共性技術研究的投入嚴重不足。
其次,共性技術研究處于競爭前(pre-competitive)階段。從研發階段看,共性技術研究跨越了應用研究和競爭前的試驗發展兩個階段。企業都要在共性技術這個“平臺”上進行后續的商業開發,最終形成企業專有的產品和工藝。
最后,共性技術研究往往要求研究者擁有多學科的研究能力,而這常常是單個企業或研究組織所不具備的。
正是由于共性技術具有用途廣泛、可通過后續研發產生可觀的增加值、且單個企業不具有多學科研究能力的特點,從而為企業進行合作研究創造了有利條件。政府可以利用共性技術研究的“競爭前”特點,積極鼓勵和促成企業間、企業與科研機構,企業與高校進行研究合作。同時,共性技術的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產業技術的資助方式和組織形式。
二、適于我國的共性技術定義
從各國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支持共性技術研究作為一種政策工具,最重要的是抓住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大、影響面廣的特點,從本國國情出發,在不違反國際規則的前提下,支持本國產業進行共性技術研究,為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奠定技術基礎。
因此,本報告認為:共性技術是一種能夠在一個或多個行業中得以廣泛應用的,處于競爭前階段的技術。共性技術有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共性技術研究成果上,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生產或產品的需要進行后續的商業化研究開發,形成企業間相互競爭的技術或產品。根據對國民經濟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將共性技術劃分為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和基礎性共性技術。
關鍵共性技術是對整個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技術,這類技術影響面最廣,經濟和社會效益最明顯。基礎性共性技術是指測量測試和標準等技術,這類技術為產業技術進步提供必需的基礎性技術手段。此外的共性技術被稱為一般共性技術。政府對這三種共性技術應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三、共性技術與其他技術名詞的區別與關系
在國內外討論中,共性技術還經常與關鍵技術、競爭前技術、應用研究等概念相混淆。實際上,共性技術與這些概念有著本質不同。
共性技術研究不同于應用研究,也不等于試驗發展。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是從研究開發階段的角度,對技術創新過程的劃分。而界定共性技術研究不僅要從研發階段的角度,還要考慮到技術本身是否具有共性特征。不能在一個行業或多個行業得到普遍應用的應用研究或試驗發展就不是共性技術研究。共性技術研究既可能處于應用研究階段,也可能處于試驗發展階段,這取決于技術本身的特性和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作出的界定。
共性技術是競爭前研究開發活動,但兩者也不等同。所謂“競爭前”是在以階段劃分研發過程的基礎上,再加上“競爭前”這一限定條件。如果不具備共性特征,競爭前研發活動同樣不是共性技術研究。共性技術研究則一定是處于競爭前的,具體處于競爭前的哪個階段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共性技術也不等同于關鍵技術。所謂關鍵技術是從一項技術對某企業、產業或國家提升技術水平的重要程度進行的定義。關鍵技術可能會具有共性特征,這要視具體的技術和產業特點確定,具有共性特征的關鍵技術是共性技術。而共性技術并不完全是從重要性角度進行界定的,這是與關鍵技術的本質不同。如果按重要程度劃分,共性技術可分為關鍵共性技術,一般共性技術和基礎性共性技術。因此,共性技術并不一定是關鍵技術。
內容摘要:共性技術概念有很強的政策性,其內涵受到一個國家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的影響。常見的定義是從共性技術研究所處的研發階段、影響范圍和涵蓋范圍三個方面進行。共性技術的特征決定了共性技術具有不同于一般產業技術的資助方式和組織形式。共性技術與關鍵技術、競爭前技術和應用研究等概念有著本質的區別。
關鍵詞:共性技術內涵評判標準
共性技術(在環保、衛生和國防等公益領域也存在共性技術,可稱為公益共性技術。本報告只研究以競爭為目的的產業共性技術政策問題。)在國際上通用的英文稱謂為“GenericTechnology”。“Generic”意為“非特有的,一般的,普通的,通用的”,也有“非商標的,非專利的”的含義(陸谷孫主編:英漢大詞典,第717頁。)。可見,在字面意思上,“GenericTechnology”指“非僅用于特殊用途的非專有的通用技術”。為了避免在稱謂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本報告仍將其譯為“共性技術”。盡管有國際通用的稱謂,而且許多國家也將支持共性技術研究作為科技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共性技術定義。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也沒有“GenericTechnology”一詞(有人認為WTO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規定的產業研究(Industrialresearch)指的就是共性技術研究。見李國杰:“‘擴胸’與‘收腹’:對中科院計算所現狀的分析與反思”;中國科學院網站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