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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找準“監督什么”,增強監督的針對性
1、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情況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是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決定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只有講學習,才能自覺按照“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增強黨性修養;只有講政治,才能善于從政治上和大局上考慮決策問題,自覺地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置于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之中;只有講正氣,才能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才能正確運用“三個有利于”的標準。
2、要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運用過程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重點是監督黨員領導干部能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在“三重一大”方面是否按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辦理,防止個人獨斷和少數人說了算;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廠務公開,增加權力運用的透明度。
3、加強領導干部個人生活行為的監督。重點監督黨員領導干部能否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在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上,能否表現出高度的黨性原則,做到廉潔自律。特別是對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檢查,真正做到領導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干部的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檢查就實施到哪里。
4、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重點是監督領導干部尤其是黨政一把手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落實《廉政準則》、“五條八不準”等規定以及貫徹“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要求的情況,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評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明確“為什么監督”,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
企業監督是保證被監督對象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辦事,防止各種不良傾向的發生,揭露和糾正一切損害黨和國家、企業的利益、違法違紀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監督并不是限制被監督對象行使職權,而是調整控制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保證他們在黨紀國法允許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少犯錯誤甚至不犯錯誤。對監督的不正確認識,就會造成監督的質量不高,監督的力度不夠,黨員干部不愿接受監督,也容易產生一些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現象發生。因此,必須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廉潔自律的意識,使他們在理論上正確認識監督,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監督,在工作中主動接受監督。
三、探索“如何監督”,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1、要加強黨內監督。這是對領導干部最直接、最權威的監督。加強黨內監督,重點要強化對各級領導干部和“權力”部門的監督。首先是要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生活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加大集體領導和決策的力度,杜絕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錯誤傾向。其次是要加強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建立起領導班子成員的失察連帶責任,按照權力制約的原則,合理劃分職責權限,促進領導干部的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三是要強化上下級之間的監督,通過民主評議、廠務公開等方式,增加上下級之間的監督途徑和監督作用。
2、要加強制度監督。加強制度監督,就是要在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執法、效能監察等監督手段,建立制度考核及責任追究辦法,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首先要從領導干部抓起,通過領導干部的帶頭作用,形成落實制度的強大推動力。其次要加強檢查監督,嚴格執行紀律和考核辦法,做到制度出臺一項,就要落實一項,見效一項。對有章不循,違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嚴肅處理。
3、要
加強群眾監督。一方面,領導干部要樹立群眾觀念,要有很強的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意識,走出辦公室,走出機關,走向基層,主動讓下級黨組織和職工群眾來“管”自己。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推行公開辦事制度,讓職工群眾明白決策的程序、依據和結果,增強廣大職工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的觀念,主動通過正常途徑和渠道,向領導干部提出批評和建議。
4、要加強紀檢機關的職能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處理好保護支持、教育管理、監督查處的關系,發揮監督職能,主動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增強紀檢監督的滲透力,最大限度地加強監督職能作用,實施有效監督。同時,要按照從嚴冶黨、從嚴執紀的方針,加大對違法違紀現象的查處力度。只有嚴肅執紀,賞罰分明,只有對違紀者予以嚴肅查處,才能樹立起監督的權威性,才能使監督真正行之有效。
加強企業的監督機制,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促進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關鍵。《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條件下,要強化國有企業監督制約機制。國有企業如何才能在新形勢下建立起有力、有效的監督機制,防止企業內部貪污腐敗現象的發生,這是我
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課題。結合國有企業現有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作一些思考與探索。
國有企業監督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監督觀念上的淡化。對企業領導干部的監督一直存在著意識淡薄的誤區,片面認為企業應堅持經濟效益第一,應該有較大的自由度,有的事可做不可說,如爭取經濟效益的手段;有的可說不可做,如黨風廉政建設等。在這些不正確的觀念誘導下,企業的監督在實際工作中變得可有可無。
二是監督機制上的弱化。最直接的表現是,企業監督制約機制滯后于國企改革和發展的步伐,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沒有理順,甚至出現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關系的倒置,造成了監督機構和監督體系如同虛設,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有效監督。
三是監督制度上的虛化。主要問題是制度多而粗,內容濫而空,缺乏科學性、系統性和可行性。一些企業的監督制度與經營管理的實際脫節,沒有明確責任追究、嚴格考核的標準,缺乏約束力和權威性,使監督制度變成印在紙上,貼在墻上,就是落實不到行動上的擺設。
針對這些現象,應著力解決好“為什么監督、監督什么、如何監督”三個問題,在企業中形成一種讓黨員干部不敢貪、不能貪、不想貪、不必貪的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