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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德建設既要靠社會的持續倡導和個體的能動自覺,也要靠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制度是實現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徑,為道德建設提供直接保障。良好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須依靠一套規范良性的制度安排來支撐,制度規范著人們的價值取向,蘊涵著一定的倫理精神,也影響著道德建設的成效。
關鍵詞:制度;道德建設;制度倫理
改革開放的社會實踐使人們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良好道德秩序的形成必須依靠一套規范良性的制度安排來支撐。令人困惑和焦慮的道德失范是由轉型期道德建設的制度缺失引起的。制度規范著人們的價值取向,蘊涵著一定的倫理精神,也影響著德育的開展。因此,加強道德制度化建設無疑是改進當前道德建設的重要途徑之一。怎樣看待制度與道德和德性養成的關系,怎樣使制度中所蘊涵的倫理精神和價值意義影響人的行為,真正促進人的德性的發展,這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在理論上需要高度重視的問題。
一、道德教育的制度分析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依附并適應于計劃經濟體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面臨著合法性危機,一方面意味著曾經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對社會生活起有效調節作用的社會價值規范體系的合理性受到強烈沖擊,另一方面也意味著這種社會道德失范的原因在于兩種生活方式的更替,以及由此所決定的兩種社會價值規范體系的更替。[1]然而,在社會制度轉型的特殊時期,由于舊制度的和諧遭到破壞,而新制度的和諧又難以在短時間內建立或完善,從而出現制度缺失狀態,出現不道德的行為既不受到舊制度追究又不受到新制度懲罰的局面,如果這種局面只持續較短的時間,人們可能因為文化心理的慣性作用還能自覺地予以抵制,用自律來規范和維護自身的道德行為。但如果這種不道德行為的局面持續較長的時期,就會出現普遍性的社會道德失范現象。因此這種普遍性的道德失范現象的出現根本原因就在于社會轉型所導致的制度安排的缺失。道德失范現象,可以說是制度缺失的必然結果。
制度對于道德的作用,18世紀的德國道德哲學家孟德維爾早就有了論述,在其《蜜蜂的寓言》中強調:要實現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惡德”與“公眾利益”這兩者之間的和諧統一,需要政府適當地發揮作用。“私人的惡德經過老練政治家的妥善管理,可能被轉變為公眾的利益。”[2]不過這種作用必須是雙重的:既要激發出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熱情,又要能扼制住個人的這類行為轉化為犯罪。孟德維爾認為政府最重要的職能之一是幫助人們形成一種能釋放出公民的所有生產性能量的制度結構。因此,必須形成一種既能促進又會合理引導利己沖動的制度。在對這一問題的思考中,他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觀點就是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得壞人也可以為大眾的福祉服務。確立什么樣的制度以及如何實踐這些制度或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制度的公正比個體的善更重要、更基本,好的制度會使壞人也可為大眾的福祉服務,壞的制度會使好人也變壞,使人性中惡的傾向泛濫成災。
道德任何時候都是人們之間倫理關系的直觀和直覺,是人的道德存在的覺醒。一個社會道德水平普遍提升的主要途徑是把社會治理結構奠立在真實的倫理關系的基礎上,根據現實的倫理精神去進行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只有這樣,那些喚醒人的道德存在的社會理性才能迅速地發育和成長,才能普遍地作用于每一社會成員。可見,道德建設的治本之策恰恰在于制度的安排,只要有了適宜于道德生成的制度,全體社會成員就會在這種制度下,以其創造性的生活自然而然地形成道德風氣。
二、制度安排的道德效應
制度的外在約束是維持社會正義和確保社會秩序的前提,這已是一個不爭的共識。制度對人們品行的強大形塑功能,是“以德治國”與制度倫理結合的內在要求。雖然制度與生俱來有機械性、僵化性、操作成本高等缺陷,但制度所建立的規范、慣例和程序會使人們形成行為習慣乃至內化為個人的自我價值取向,從而對人們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
1.制度具有道德內發效應。制度是社會的一種行為引導機制,是形成培養和提高個體道德的實踐環境。個體德性的養成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而一個社會制度化的規范與制度化的措施,對社會成員的價值目標的確定與行為方式的選擇具有直接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因為制度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從非個人關系角度表示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且具有規范意義的范疇。良好的制度安排能產生一種穩定的道德秩序,有產生“善”的可能,即制度的內發效應。美國經濟學家J.布坎南認為,促進效率的增長、不斷滿足人的根本需要、不斷地促進人的潛能的發揮和實現的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3]在一個良性的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制度可以給整個社會帶來道德的結果,使現實中道德的力量得到強化,使社會釋放出來的道德力量得到肯定和維護;使社會所潛涵的道德的力量得到充分的開發和有效的運用并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使道德真正成為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客觀力量;使人們對道德產生由衷的信賴感。哈耶克認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規則和原則,可以有效地引導人們最佳地運用其才智,從而可以有效地引導有益于社會的目標實現。[4]
2.制度具有道德預防效應。由于個人道德理性的有限性和道德意志的脆弱性,必須依靠制度的約束,才能使個體的善上升到群體的善。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愈益復雜,如果一如既往地僅僅滿足于單純的道德調節,就難以準確厘定復雜的人際利害關系。制度的有效性就在于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采取消極預防措施,制度是實現社會整合最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制度的強制性、具體性、明確性有利于道德約束的深化,減少道德的風險性。同時制度對個體來說具有先在性,人們在遵守制度的過程中,實現從他律到自律、從必然到自由的超越。由此可見,培養人們遵守規則的意識,通過增強道德主體的道德意志力,減少道德自律的不確定性,有利于整個社會道德品質的形成。制度的道德預防效應不僅能夠提供界定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所需的技術細則,而且能促動大多數利益主體協調一致地創造利益,減少道德風險,推動物質文明的發展。
3.制度具有道德保障效應。道德規范是一種柔性的規范,它深藏于人們的品性、意向之中,內化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它是通過傳統習慣、社會輿論和內心的律令來起作用的,其特點是通過道德主體的主觀自律。而制度安排卻具有強制性的剛性特點,制度一旦生效,就成為一種外在于人的言行和內心世界的客觀存在。制度是實現自由、形成秩序的工具和途徑,為道德建設提供直接保障。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中。”[5]這是對處于社會中的人恰如其分的描述。每個人在體力和智力上都是天然平等的,每個人對一切事物都具有平等的權利。但社會是由有著不同個性、不同情感、不同價值觀等各方面都存在差異的人組成的。如果每個人都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去行為,利害沖突就會由此而生,人們之間就會產生無休止的爭論、怨恨和斗爭,最終導致“人對人像狼一樣”[6]的戰爭狀態,連基本的生命、財產、自由、權利和安全都無法得到保障。當自由本身成為對自由的約束、限制甚至強制時,一個能夠協調自由人之間的自由之關系,并從中形成秩序的“體系”就成為當務之急。而這個體系就是制度,它是由一系列可以作為工具來利用的行動裝置、運行機制和制度安排組成的。因此制度安排對道德建設有互補和保障的功能,良好制度安排本身具有強烈的社會激勵和規范功能。
三、道德建設的制度推進
合理的制度安排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利益格局,為個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創造條件。合理制度的目的性所蘊涵的某種道德價值取向,會使人們在大量的制度化的實踐活動中,感受和內化這些社會價值觀念,從而促進人們良好品行的養成。合理的制度是道德因素生長的直接基礎。制度不僅把人們的社會關系規范化,而且把人們之間的關聯方式具體化為人們的地位和角色、權利和義務,指示人們所處的地位、所充當的角色及其可做的事情或不可做的事情,從而為人們提供了行為選擇的空間和方向。正是由于制度對形塑人們的品行具有強大的導向力,所以制度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人們良好道德的形成和品行的優劣。
1.培育制度意識,建設制度文明。鄧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7]制度“好”和“壞”的問題也就是制度倫理的核心問題。“制度好”意味著制度不僅是健全的、完備的,而且是公平的、公正的,是符合正義原則并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和共同遵守。愛爾維修也指出:“當人們處于從惡能得到好處的制度之下,要勸人向善是徒勞的。”[8]因此,制度建設對于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來說起著基礎性和根本性的作用,當代中國的道德建設必須以制度建設為依托和突破口。一種更能體現人倫精神和道德文化的制度安排是現代道德代替傳統道德的生長點和生長條件的十分必要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加快有效的制度供給,充分發揮制度對社會行為的規范引導功能和激勵功能,降低德行成本,平衡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從根本上消除普遍性的道德危機。培育制度意識,就是肯定制度具有強制性,是人類生活所必需,尤其是道德建設的基礎性事項。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通過制度使道德形成個人與社會的上下互動過程,一定要尊重制度的內在規律與質的規定性,自覺維護制度的權威,培育起正確的制度意識。當然,我們這樣主張,并非鼓吹走向另一個極端:排斥道德社會意識的培育和支持。相反,制度創新與發展如果缺少起碼的社會意識的支持,無論多么完美的制度設計都將是一紙空文。
2.凸顯制度正義,強化道德機制。道德的制度是人們選擇道德行為的前提,而制度好壞的關鍵則是構建制度的正義和公正原則。在今天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運行中,制度道德的公正問題已擺在了我們面前,成為時代的熱點,必須認真對待,堅持它在社會主義道德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我們強調的公正,實質上是經濟運行和政治生活的評價尺度和行為指南,決定著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方式。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根本問題,堅持制度選擇道德的核心范疇和首要原則——公正,就必須堅持“起點的公平”、“過程的公正”、“成本的合理”和“結果的適當”。[9]只有通過道德的制度安排,給每一個人提供平等的參與機會,使他們自身潛能得到充分發揮,得到應有的權利分配,才算真正的公正與公平。凸顯制度正義在于以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為依據制定制度,嚴格按制度公正地約束和引導每一個個體,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通過制度的明示作用引導個體行為,整合個體的行為方式,外在規范并內化為個體的道德自覺,從而培養和提升個體德性,使良好的個體德性和精神品質進一步促進制度公正。正義制度的存在,不僅要求它通過完善和加強一整套機制來促進道德規范的產生與成長,還要求它注重借助制度約束,實施制裁,加強監察監督的方式來限制、遏制和防范不道德行為的發生和擴展。
3.把握制度育德,導向和諧社會。制度限定了什么是可以做和必須做的,制度決定著人的偏好和選擇,在適宜的制度體系中,社會主體的行為才會產生一種自發的秩序,形成合乎道德的行為。這樣,在道德教化之外,適當的制度安排加強了對于自然本性節制的合理限度的維護。只有道德和制度的二者良性結合,才能構筑起阻止人的本性欲求中不道德行為極度膨脹的堅固防線,促進良好道德的生成。由于制度撒播著道德的種子及其特有的功能,使制度在規范人們行為時能夠維系道德的向度,同樣,道德的自律性和向善性,又是制度得以很好貫徹的基礎。不僅個體良好道德的形成需要合理制度的支持,同樣,制度效用的有效發揮也需要個體道德的支持。制度雖然為日益復雜的人際交往和工作程序提供了運行的范式,但是,它對人們的要求和約束是外在的,常常是一種被動的防范和消極的監督。它僅僅防范人們不做錯事、壞事,但不能保證人們積極地、自覺地做好事。所以在制度設計、體制轉型和制度再造的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道德的因素,使制度和體制包含著道德化的內容,并使制度為人們的道德意識的成長提供充分的空間。
事實上,我們一直在用制度來推進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不斷總結道德建設實踐的經驗教訓,緊貼社會生活和社會實踐,與社會制度創新相聯結,建立一個適應現代化需要的有中國特色的道德評價體系,對于道德建設的制度推進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只有建立起社會普遍遵守的道德調控機制,人們的道德自覺性才能在激烈的社會轉型中維系,而不至發生動搖、偏離或迷失,適合時代要求的倫理規范也才能建立起來。
注釋:
[1]高兆明.制度公正論[M].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38.
[2][荷蘭]孟德維爾.肖聿譯.蜜蜂的寓言[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8.
[3]艾倫·布坎南.倫理學、效率與市場[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67.
[4][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北京三聯書店,1967,71.
[5][法]盧梭.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4.
[6]霍布斯.利維坦[C].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98.
[7]鄧小平文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3.
[8][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633.
[9]羅建文.政府制度選擇的道德核心范疇[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4(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