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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經營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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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經營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探討

隨著鐵路公司制改革的快速推進,對法律風險管理的內在需求在不斷增強。2018年全路辦理法律糾紛案件3478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12.72億元。2019年國資委通過的《中央企業合規性指引》要求必須建立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避免包括法律等各種風險的發生。目前法律風險管理已經滯后于鐵路的整體發展,干部職工的法律風險意識還較為薄弱,風險防范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在實際工作中對經營決策的前期論證和決策參與缺乏制度性保障,對鐵路經營管理中帶來的法律風險難以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識別并管控。

一、鐵路防范法律風險的重要意義

1.建成世界一流企業的需要

黨的報告提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鐵路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和大眾化交通工具,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骨干力量,在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流企業必然在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和管控機制上達到世界一流水平,這就要求鐵路企業在內外經營管理上,構建一流的化解法律風險國際標準體系,增強法律服務保障能力。

2.適應鐵路深化改革的需要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向,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實現規范化管理在法律制度上的最佳安排,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關鍵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201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鐵路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新要求,即加快推動中國鐵路總公司股份制改造,深化鐵路資產資本化股權化證券化,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進一步增強鐵路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

3.提升鐵路經營管理品質的需要

從安全管理角度看,國家對安全生產事故提出“零容忍”的底線要求,鐵路安全必須做到萬無一失。安全管理實踐表明,只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才能實現本質化安全,也才能為鐵路效益和效率提升奠定基礎,這也是鐵路“強基達標、提質增效”的應有之義。同時,在公平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鐵路必須通過改善管理品質,實施精細化管理,依法合規經營,才能防范經營風險,提高資產利用效率。

4.實現鐵路依法治企的需要

依法治企是市場主體在依法治國層面上的必然要求和集中體現。合法經營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底線,特別是中央企業承擔著自覺遵守和踐行國家法律法規的社會職責,理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當好表率。依法治企要求鐵路企業及其員工不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同時,也只有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各種潛在風險,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鐵路常見法律風險及問題分析

1.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鐵路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規范的重點領域。安全在社會生活中受到普遍關注,是法律自身的價值之一,為法律所追求和保障。法學家霍布斯說過:“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安全保障義務就是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的安全所創設,并貫穿于諸多社會生活領域的制度。我國鐵路因其分布廣、價格低、速度快的特點,成為大眾化交通運輸工具。各國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對高度危險行業帶來的危害后果也有特殊要求。實踐中,干部職工的疏忽或玩忽作業行為,輕則帶來民事法律風險,重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二是國家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日臻完善。近年來,安全生產領域的法治建設成效凸顯,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這一基礎性法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對安全生產專門性及相關性法律進行了“立、改、廢”。同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大、人民政府進一步細化了上位法,頒布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針對性和實用性很強,形成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體系,適應了新時代國家對安全生產的新要求。三是對危害安全生產的行為降低了入刑門檻。2015年12月14日頒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危害安全生產的犯罪案件如何應用法律做出明確規定,責任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三種情形即可被判處刑罰。這是國家對“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理念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意味著干部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更大。四是違反法律法規給鐵路改革發展帶來的風險。每一起鐵路交通事故背后,探究其產生的原因,都無不違反了我國已經生效并正在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這個教訓必須深刻汲取。因違反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造成事故,給鐵路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不可估量,如2008年“4•28”事故和2011年“7•23”事故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特別是“7•23”事故使我國高鐵發展一度遭受重大挫折,大量鐵路建設貸款受到嚴重影響,部分在建工程推進嚴重受阻,許多規劃中的高鐵項目紛紛下馬,給鐵路改革發展造成了深遠影響。

2.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合同主要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和違約責任確定過程中,企業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所遭受利益損失的可能性。從企業成立到解散,從對外經營到內部管理,合同風險滲透到每個環節,并與其他法律風險相互交叉。企業合同風險主要表現在對外經營過程中與其他市場主體簽訂合同產生的,包括因合同主體存在問題、合同條款不完善、從屬合同簽訂不規范、合同履行違反約定和法定義務等產生的糾紛。二是合同履行中產生的侵權行為不容忽視。鐵路作為高度危險行業,國家法律對鐵路侵權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2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國家專門針對鐵路經營管理中,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如何適用法律的規范性文件。該解釋規定,鐵路運輸中發生人身損害,只有證明受害人是因不可抗力和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才不承擔賠償責任,表明法律對鐵路侵害人身權規范的嚴格性。所以,只有做到萬無一失,才能避免該類法律風險的產生。三是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在鐵路經營管理中,對一些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法律論證不到位,對經營過程缺失管控舉措,發生系列法律糾紛問題較為突出。一些單位在重大經營活動之前不進行風險評估,不對項目合作方的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進行充分考察,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和經辦部門缺乏動態跟進,造成合同簽訂與履行脫節,導致簽約后合同履行不力的被動局面。對經營過程管控不利甚至缺失,使合作對方有機可乘,利用鐵路企業的名義攫取利益,引發糾紛后由鐵路企業承擔責任,不但使鐵路可能承擔巨額經濟損失,而且給鐵路企業的信譽造成負面影響。

3.勞動合同關系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規制。鐵路企業勞動用工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要求還有差距,如《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實踐中,鐵路多數勞務派遣工從事主營業務崗位,但同工不同酬。此類糾紛案件容易產生連鎖不良反應,給鐵路運輸生產經營造成較大法律風險。二是簽訂合同不規范導致的法律風險。用工單位往往會把原有員工與派遣員工區別對待,特別是在鐵路企業這種現象更為突出。原有員工往往延續“正式工”的慣性,依然享受著“鐵飯碗”,而勞務派遣員工往往是動態管理,可以輕而易舉地被辭退。實踐中,用工單位往往以無勞動關系為由,任意辭退勞務派遣員工,由此導致很多法律糾紛。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雖然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也不能任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有可能面臨涉訴風險。為避免此類風險,鐵路除了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合法用工之外,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務協議中約定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條款,比如被派遣勞動者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但企業要將相關規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若不履行告知義務,用工單位仍然承擔相關責任。三是勞動用工管理失控導致的勞動爭議。部分基層單位管理不到位,對法律關于路外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夠重視,對建立勞務派遣、業務外包關系的路外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操作不規范問題不去管理,對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的路外單位勞動用工動態情況不掌握,存在“一派了之”“一包了之”和“假外包真派遣”現象,甚至勞務外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或與用工單位成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從根本上解決勞動用工不規范問題。近兩年鐵路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發案率大幅上升,其中處理難度較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委外裝卸、勞務派遣、外購勞務、臨時用工等領域,勞動者訴求多集中在要求確立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補發工資、補繳社保、同工同酬等方面。針對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高發的實際情況,鐵路必須采取多種措施、利用各種手段協調處理,防止出現連鎖反應,避免給鐵路發展帶來不良影響。此外,隨著鐵路公司制改革穩步推進,鐵路經營管理中股權轉讓、債權股權化、貨運、多式聯運、中歐班列運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知識產權、房地產開發和租賃、土地權益糾紛、融資租賃、刑事等領域法律風險也時有發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才能更好維護鐵路合法權益。

三、鐵路常見法律風險應對對策與建議

1.加強法律知識宣傳教育

法律意識薄弱是引發各類法律風險的根源,不斷加強對廣大干部職工法治宣傳和教育是預防法律風險的前提。鐵路企業要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及鐵路“十三五”發展規劃中提出的依法治企新要求、新理念、新戰略為遵循,有計劃,按步驟,采用多種形式,有針對性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在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勞動關系、房地產、職務犯罪等重點領域開展專業培訓,使干部職工從內心敬畏法律,牢固樹立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

2.完善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根據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結合呼和浩特局集團公司實際,不斷修改完善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授權委托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以及重要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等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事務管理制度體系,全面強化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基礎。根據“三重一大”的相關規定,對鐵路重要工程項目、重大資產經營開發項目、產權轉讓、對外投資、股權轉讓等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由專門的法務部門進行審查論證并提出書面意見,把法律審查環節融入鐵路各項經營管理過程中,解決“法務與經營兩張皮”的問題,逐步構建具有鐵路特點的合規管理機制。

3.做好法人授權與合同管理工作

規范法人授權和合同管理工作是加強事前防范、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措施。各單位嚴格落實法人授權管理制度,嚴禁無授權或越權簽訂合同、開展其他民事活動。集團公司實行兩級合同管理,合同內容涉及土地、房產、擔保、對外投資、股權轉讓、業務外包、委托管理、集團公司“三重一大”等重要合同事項,要經集團公司審查會簽后簽訂。非重要事項合同,使用集團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經各單位履行審查會簽程序后簽訂。未使用集團公司示范文本的,要嚴格執行按合同標的大小會簽程序的相關規定。大力推廣包括物資買賣、鐵路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電梯維保等合同示范文本,推進合同標準化建設。

4.提升鐵路管理品質以化解法律風險

鐵路作為高危行業,合規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刻不容緩。鐵路企業要以符合現代企業治理要求為出發點,推進現有管理制度規范化,著力解決現有管理制度與改制后公司章程、運行規則不一致問題,形成以公司章程為核心、以各管理領域的制度辦法為支撐的管理制度體系,為企業依法運行、規范運行、高效運行提供制度保障。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合理,形成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及激勵機制,促進公司依法合規運行。在企業決策和管理中,要加大對法律風險的風險等級評估和預判,不同運營模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始終使鐵路在市場中有生存空間又不觸碰雷區,這種管控需要市場智慧和對各種法律和政策的精準把握。

作者:劉瑞華 單位: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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