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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現行干部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制約,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還存在不規范、不科學,效率低等問題。本人結合近幾年來我院干部考核管理實際,談一下對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幾點看法。
一、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現狀
目前,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基本沿用管理行政機關的模式,沒有充分考慮檢察機關自身的情況和特點,忽視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檢察官法對檢察干部考核管理雖然有明確規定,但由于配套實施細則不健全,加之地方黨委對干部考核管理的一般做法是,除了垂直管理的部門外,不分行業和職業,只要涉及干部的職務和級別任免,一概由地方黨委審批或決定。組織部門的一些人員對上級檢察機關的協管意見不重視,認為地方黨委是干部主管部門,對檢察機關的干部任免后,將任免決定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即可,實現根本不用征求上級檢察機關的意見。檢察機關內部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與地方組織部門對檢察機關干部考核管理工作不相一致的方式和方法,導致了用人與管人的嚴重脫節。檢察機關內部考核管理方法陳舊,手段落后。看檔案、看材料、民主測評、談話、寫考核材料……,幾十年的方法沿用至今,缺乏客觀公正,既定性又定量的考核管理標準。
二、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用人與管人嚴重脫節。檢察機關選拔任用干部都是嚴格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要求進行的。但由于沒有干部任免權,干部任免呈報到組織部門后,由于組織部門的重視程度和人手等原因,而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又有必要的程序規定。因此,不管你多么急需配備使用,也不管你呈報了幾次,呈報了多長時間,都得耐心等待。以臨江市檢察院2002年至2005年呈報的中層干部任免為例,2002年呈報的中層干部任免時間是2月25日,臨江組織部下發文件任免的時間是4月20日;2003年呈報時間是3月10日,任免時間是9月1日;2004年呈報時間是2月1日,任免時間是3月2日;2005年呈報時間是3月17日,而到目前為止,組織部門還未進行考核。這種高度集權的干部管理體制,造成用人與管人嚴重脫節,其實并未真正管好干部隊伍。
2、考核結果無法反映檢察干部的實際能力和水平。目前,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帶有十分濃厚的行政色彩,這不僅體現在組織部門對檢察干部的考核管理中,也體現在檢察機關自己的考核管理中。考核、評價的重點仍然放在檢察干警的“表現”和完成任務的“數量”上,忽視了執法水平、工作質量和素質潛能等方面因素。考核結果無法真實反映檢察干部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3、考核管理中人為影響的因素和主觀隨意性較大。由于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用主觀測評的方法去考核檢察干部,依賴于考核者的個人感覺、印象和經驗來完成考核,缺乏客觀的考評標準和考核技術,人為影響的因素和主觀隨意性較大。由于沒有重視和研究定量考核,有時甚至考核者自己也不知道考核的重點方向是什么,應該從那些方面進行考核,必然影響考核質量。
4、少數考核管理流于形式。現行干部管理模式下,無論對檢察干部的哪方面進行考核,實行的都是雙重考核。即檢察機關自己先考核一遍,組織部門再重復考核一遍。少數規定由組織部門進行的考核,只是找被考核者和群眾談談話,甚至是蓋個公章那么簡單,完全可以簡化,用備案審查來代替。如檢察官等級正常晉升,規定組織部門要有審核意見,其實就是蓋個組織部的公章。象這樣流于形式的考核、審查,不僅影響了工作效率,不利于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還嚴重影響了組織部門考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加強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幾點想法
要實現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必須改革檢察機關現行的干部管理體制,理順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系,將目前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調整為上下級檢察機關垂直領導關系,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組織領導,解決當前檢察機關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管人與用人相脫節的問題,做到管人權與用人權的統一。但是檢察機關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深層次的問題,涉及面廣,短時間內徹底解決不現實。因此,本人僅就現行干部管理體制下,如何加強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談點自己粗淺的想法。
1、建立和完善檢察干部考核量化指標體系。使考核標準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要有針對性。要明確檢察干部不同職位的工作特點和工作要求。在考核上必須把檢察干部明確劃分為兩類:一類是行使檢察職權即業務部門的檢察干部,一類是不行使檢察職權即綜合部門的檢察干部。對前者要側重考核其執法理念、執法水平、執法紀律和執法效果;對后者,應側重考核其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工作紀律以及工作完成質量情況。二是要重點突出。考核指標設計要根據檢察工作的特點,突出其難點和薄弱環節。三是要科學合理,指標必須是經過努力能實現的。四是要有可操作性,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做出明確定性要求。
2、健全檢察干部考核管理機制。由于現行干部管理體制下,檢察干部考核管理實行的是雙重考核,可以嘗試把二者合一。檢察機關在對干部任免考核前,事先與地方組織部門進行溝通,組織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可以參加檢察機關的黨組會議,共同研究對檢察干部的選拔任用,在對擬選拔任用的干部進行考核時,組織部門的干部科和檢察機關政工部門共同參加,有不同意見,隨時溝通,及時解決,保證檢察機關對干部的使用和組織部門對干部的任免同步進行,消除檢察機關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管人與用人相脫節的問題。對檢察干部的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述職等工作,也可以邀請組織部門參加。
3、創新考核方法,強調動態考核管理。一是把定性考核管理與定量考核管理有效結合,使考核結果建立在定性考核加充分利用科學考核數據分析之上。二是強調動態考核。建立檢察干部臺賬,對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及時進行記載。及時收集紀檢監察、信訪部門、人大代表等來自方方面面的正、反兩方面的信息和反映。充分利用業務部門實施的各種管理制度對檢察干部執法活動進行全程跟蹤考核。
4、進一步提高考核者的素質。即使有完備的檢察干部考核機制,沒有過硬的考核者,考核也只能流于形式,甚至使考核喪失“信譽”。一是政工部門的人員要加強自身素質修養,努力達到思想素質好、原則性強、思維敏捷、知識豐富、親和力強等要求;二是認真學習探索檢察機關人力資源考核管理理論,提高政工部門人員的考核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