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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但卻成功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提升本國的科技水平,促進了經濟的快速增長,成為發展中國家學習的典范。特別是,結合本國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調整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側重點,使之與國家產業政策、經濟體制以及企業的需求相匹配,實現促進本國知識產權開發、保護和利用的戰略目標;通過全面加強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了產業國際競爭力,最終實現了本國技術跨越式發展和經濟快速增長。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管理,韓國
一、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知識產權形成時期(1976年前)
韓國最早的成文知識產權法出現在1908年,包括《專利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盡管這些法律名義上是保護韓國的知識產權,但實際上卻是日本、美國為了維護本國利益而設計實施的。1910年日本侵占韓國,該法律隨被禁止,日本知識產權法被引入韓國,直到二戰結束。1946年,韓國再次頒布了新的《專利法》,這次頒布的專利法效仿了美國專利法,接受了發明優先原則,規定了所謂的植物專利及物質專利。該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的時間,實際上是韓國現代意義上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法。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島內經濟受到重創,因此這部法律并沒有對韓國的技術和產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效果。1949年實施了《商標法》。當時,韓國貿易、工業和能源部成立專利局負責所有與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外觀設計和商標有關的事務。但實際上,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由于韓國產業經濟剛剛起步,其經濟主要依賴于初級產品的出口和國外經濟援助,政府對技術發展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并未發揮很大的作用。
從60年代以后,為了適應國內經濟結構的快速變化和技術發展狀況,滿足國際新形勢的要求,1961年以后韓國知識產權法律一共修訂了十多次,不斷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擴大保護范圍。為支持“構筑技術發展基礎”的國家技術政策,保護技術成果,1961年韓國實施《外觀設計法》和《新專利法》,原有的《專利法》和《商標法》被分為4部更加專門化、具體化的知識產權法:《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工業設計法》和《商標法》。至此,韓國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初步形成。
進入70年代,韓國連續三個五年發展計劃成果顯著,國內經濟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韓國開始放松限制陸續建立一些出口自由區和出口加工工業基地吸引國外直接投資。隨著經濟規模的增大和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韓國需要更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鼓勵國內產業的技術進步,應對未來國際自由競爭的新形勢。由此,韓國1973年再次修改知識產權法。這時期,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為國內技術創新成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護,1976年韓國國內知識產權申請數總量是1960年的8倍,同時韓國的外國國民知識產權申請也開始增多。
(二)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時期(1977~1986年)
70年代中期,韓國開始扶持重化學工業,將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作為發展重點。在沒有充分的資本積累和技術能力準備的情況下,韓國一方面加快了取消進口限制的步伐,促進國外資本和技術的引進,加快貿易自由化進程;另一方面提出“以技術為主導”的戰略口號,制定和實施5年科技發展計劃。由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國際技術保護主義的出現,特別是韓美之間發生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爭端給韓國企業引發的危機,國際資本和技術引進對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時,韓國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已不能適應通過正式渠道獲得國際技術轉讓(市場購買方式)的要求,而國內R&D投資的增加和技術能力發展也需要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因此,韓國開始按照國際標準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達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要求。
隨著國際運輸和通訊技術發展速度的提升,世界專利體系的發展速度開始加快。為了跟上國際專利政策的變化,1979年韓國加入了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并分別于1980年和1984年簽訂了巴黎公約和PCT。80年代,韓國多次修訂其知識產權法律以適應國際需求,鼓勵國外專利的引進和國內專利的國際輸出。韓國知識產權的國際化極大的促進了國際技術轉移和本國的技術學習。當然,韓國為學習技術付出了高昂的學費,但韓國的技術能力和產業競爭力也迅速增強,更重要的是韓國成功地實現了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三)知識產權保護強化時期(1987~1993年)
這一階段,韓國進入市場機制下企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階段,其經濟發展體制開始從政府主導型轉向企業主導型。在市場機制下,韓國企業特別是政府扶持的大企業集團通過加大研究開發投入,積極發展高技術產業,已具備相當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相應的,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也轉移到“以創造更高附加值為目的的高新技術本土化戰略和企業的產業競爭力發展戰略,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技術發展。”
1986年,韓國政府頒布《工業發展法》,支持企業成為經濟發展的主體,鼓勵企業用市場自由競爭的方式,促進產業結構重組、升級。1987年韓國專利管理局引入產品專利制度,專利期從12年延長到15年,并加大了對專利侵權的處罰力度。
1988年韓國專利管理局更名為工業產權局(KIPO),開始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企業技術傳新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年,韓國加入布達佩斯條約,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專利保護。1992年頒布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修改了《不正當競爭法》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時期(1993年至今)
自1994年各國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后,韓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是全球化戰略。
1.為適應TRIPS協議的要求,對本國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修改。1993年對專利強制法令和專利強制規章進行了全面修訂,建立一個更加合理和對申請人友好的專利體系;1995年使用專家獨立執行專利相關的管理進程,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庭;1997年,韓國將專利保護期延長為20年;1998年修改外觀設計法,對紡織品設計等實行形式審查;修改商標法,對于國內外知名商標相似的商標及惡意注冊不予批準;1999年,采用實用新型快速登記制度;2001年進一步修改7部知識產權法律及其相關法律。
2.通過多種途徑提高本國企業的技術水平。一方面進一步擴大R&D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一方面積極鼓勵大企業集團對發達國家直接投資以快速獲取技術能力,例如投資、收購其尖端技術企業獲得高技術專利使用權或與跨國公司建立戰略聯盟分享其尖端技術成果等。
3.為保護本國大規模的R&D投資和全球的技術合作的知識產權,適應企業全球化發展戰略,韓國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合作與保護規則的制定。1998年韓國加入尼斯條約和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年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成為PCT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2003年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這時期,盡管受到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的不利影響,韓國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戰略仍然取得極大的成功,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促進了知識產權申請急劇增加,另一方面,韓國的國際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增加。
二、知識產權戰略及其實施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技對經濟增長貢獻的加大,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知識和技術資源的產權化和資本化,進而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占據主導地位,已經成為韓國的基本國策。韓國政府把建設知識社會作為政府管理目標,并實施積極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其戰略核心是將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成為對新技術的創造、產權化、商業化具有促進功能的系統化社會基礎結構,強化韓國的知識創造力和知識產權競爭力;同時,為全面應對經濟全球化和高技術快速發展帶來的知識產權新問題,積極參與全球新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為企業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競爭與合作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2004年3月,KIPO公布了“韓國知識產權管理:愿景和目標”計劃。該計劃旨在促進韓國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利用,確立了技術、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創造與使用方向,并將改進韓國知識產權的基礎結構。為此,該計劃提出了7個目標:加速專利審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基礎性保護政策;加速專利技術商業化和轉讓;擴大知識產權創造基礎;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的自動化和專利信息的傳播使用;加強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和合作;加強內部專利管理能力。
(一)修改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目前,韓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有:《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計算機程序保護法》、《半導體電路設計法》、《不正當競爭防止與商業秘密保護法》、《種子產業法》、《海關法》等。為適應以WTO的TRTPS協議為主導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和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的行政效率,2001年韓國修改了七部知識產權法律及其相關制度。
(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
韓國在新世紀加強了對假冒商品的打擊力度。韓國知識產權局、地方政府、檢察院和警方的合作,定期召開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聯席會議,合作進行全國范圍的打擊假冒品活動,知識產權局成立了假冒品舉報中心,取得了顯著效果。但隨著假冒品生產和流通逐漸轉入地下,相關打擊工作越來越困難,這就要求更多的有經驗的執法人員。韓國政府對警察、海關、地方政府、知識產權局等方面的執法人員不斷加強培訓;同時,通過出版和廣泛散發各種形式的相關資料,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和反假冒實際技能教育,不斷加強反假冒工作的專業化。
(三)發展一流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
韓國從1999年開始實施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全面創新計劃,確定了行政管理改革的具體實施課題。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韓國知識產權局已具備世界一流的信息技術系統和審查工作效率,全面實現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自動化、網絡化,提高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的質量效率。2002年,韓國知識產權局已完成知識產權服務網絡的全面改進,擁有世界最先進的自動化知識產權系統。這樣,韓國知識產權局在知識產權審查工作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借助資源查詢的網絡化、國際化和增加審查員數量,達到國際一流水平的審查期和復查期。也因為其應用先進管理理念和方法進行管理改革,為申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被評為韓國政府機構中最佳知識管理組織。為適應知識產權司法活動對復審的要求,韓國還建立了復審案例的內部公開交流制度,舉辦法律研究系列報告、建立研究專家團,保證了復審決定的權威性和一致性。
(四)促進專利的應用和商業化
韓國認識到,只有將專利實現了商業化才能促進社會對專利技術的廣泛應用,進一步開發出專利技術的經濟價值、創造就業機會,同時可以增加對發明者的經濟回報,從而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既激勵技術創新又促進技術擴散的基本目標。因此,韓國努力為促進專利技術的商業化創造有利環境。[JP2]首先,提供法律保障,制定《促進技術轉讓法》。該法于2001年開始實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韓國技術交易所的設立與運營,為鼓勵和實施技術轉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建立知識產權市場和網上專利技術市場。韓國知識產權局的互聯網知識產權市場促進了專利技術的商業化和銷售,有效防止了先進專利技術的閑置。同時,積極組織知識產權市場和技術展覽、為技術發明、申請和商業化活動提供有效支持。另外,由專利審查員成立的專利技術轉移促進部,參照技術合同范本,幫助企業達成合理公平的許可合同。再次,扶持優秀技術和專利產品。2002年,韓國知識產權局為專利技術商業化實施了100億韓元的投資和100億韓元的財政資助。與此同時,韓國產業資源部在2003年投入1471億韓元,加強專利技術的開發、轉讓、產業化扶持,促進專利新技術的產業化。
(五)擴大創造知識產權的社會基礎
韓國從兩個方面擴大創造知識產權的社會基礎、在全社會范圍內鼓勵發明精神,以有利于知識社會中經濟持續穩定所必需的知識發展。一方面,注意培養學生及全社會的發明意識。韓國特別重視對有發明才能兒童的早期培養以形成青少年知識產權意識,積極發展并指導以“促進學生發明”為主題的各項活動。在180個學校建立了發明實驗室;韓國知識產權局確定了許多發明教育模范學校,每所學校每年給予1100萬韓元的資助;每年一次的韓國學生發明展覽會是大規模、高檔次的學生發明展覽會;韓國將每年的5月20日作為“發明日”,以強調創新和知識經濟的重要性、培養全社會的發明意識。近年來,韓國總統也多次參加與發明相關的活動。另一方面,注重知識產權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韓國在1987年成立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旨在韓國政府和企業以及亞太地區發展中國家培養知識產權專家、促進國際合作。其活動內容包括:為韓國知識產權局、其他政府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課程;為企業、專利法律事務所、研究所等提供有關的知識服務;為學校教師提供促進發明和知識產權教育方面的課程;承擔學校培訓項日;舉辦WIPO亞洲論壇、國際知識產權教育研討會和韓日知識產權執法研討會,并為亞太地區發展中國家培訓知識產權官員。2003年,韓國在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創立國家發明教育中心,為今后大規模培養發明人才做準備。
(六)加強國際合作
韓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和國際知識產權開發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功,因而越來越關注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規則的制定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目前,韓國已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的第八位申請國和第六位信息檢索成員單位;同時,韓國在PCT制度改革和技術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韓國知識產權局積極為PCT新成員(如菲律賓)提供教育培訓;2003年4月,韓國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韓國還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和國際條約的制定與修改;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專利審查結果的合作開發、對公有技術聯合檢索等領域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中日韓三方知識產權峰會,以及與美國、澳大利亞和發展中國家的雙邊合作。
三、知識產權管理與執法
(一)管理體系
韓國政府于1946年成立了專利研究所,負責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外觀設計和版權的保護,并制訂了相應的法律。兩年后該研究所改名為韓國專利局,并入韓國工貿部。1961年該局成為工貿部下屬獨立局。1977年韓國專利局改名為韓國專利管理局,局長相當于副部長級。1988年再次改名為韓國工業產權局(KIPO)。為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全部職能,2000年6月再次更名為韓國知識產權局。
韓國知識產權局的職能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審查和注冊(包括服務標記),制定保護商業秘密的政策和半導體芯片布圖設計注冊;審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爭端(由工業產權審判庭負責);反假冒活動;國內外知識產權信息和文件的管理、計算機化和宣傳;鼓勵創造和創新活動;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國際合作;知識產權領域內的人力資源開發等。
KIPO于2004年2月25日公布了“專利管理的遠景和任務”計劃。為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利用,KIPO在該計劃中確定了專利管理的方向和任務。(1)縮短審查周期。KIPO計劃在2007年前,將目前至少22個月的專利審查周期縮短至12個月,并增加500名有科技背景的專利審查員,以支持加速專利審查。商標和設計的審查周期也將在2007年由目前的10.7個月和7.1個月縮短至6個月。(2)保護地理標志。為提高審查效率,KIPO將改進實用新型先注冊制度。從2005年7月起,對具有特定地理來源并且由于該產地而具備某種品質或聲譽的產品予以商標保護,把權利賦予該地區的生產者團體或加工者團體,以促進形成地方特有的產品品牌。(3)減緩專利費。為幫助中小企業獲取專利,KIPO將繼續減緩專利費(2005年以前有效的收費標準),并為已獲專利權的產品交易建立網上商城。
2004年3月20日,韓國政府宣布,把原屬貿易、工業和能源部(MOCIE)的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轉屬于科技部(MOST),并計劃將KIPO的職能重新部署為:包括為國家、社會以及科技等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協調、評估科技政策,提高國內科技研發活動能力等。
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專利信息協會(KIPI);科技信息協會(KISTI);韓國發明促進協會(KIPA)。
(二)知識產權執法體系
韓國知識產權執法分為知識產權審判部(IPT)、專利法院和民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部和專利法院負責知識產權的無效和專利權范圍的確定(即確定某個物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的范圍內),民事法院負責侵權行為的一般司法審判。
知識產權審判部是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內部機構,于1998年3月1日成立,其前身是審判委員會和上訴審判委員。知識產權審判部由13個合議組和審判行政管理部組成。每個合議組由1名高級審判審查員和2~4名普通審判審查員組成。審判行政管理部負責受理文件、形式審查和進行訴訟程序等。知識產權審判部是三級專利訴訟體系的第一級審查,主要負責以下案件的一審:對審查員駁回和撤消決定不服提起的請求的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確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修改的審查;對修改的無效的審查;授予非排他許可的審查。與我國專利體系不同的是:其一,在侵權案件中,或在達成許可合同時,如果專利權人發現其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附圖中存在缺陷,可以啟動修改程序。由知識產權審判部負責對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其二,專利權人或有利害關系的他人可以請求知識產權審判部審查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審查確定第三方的產品或方法落入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被控侵權方也可以要求審查確定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沒有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內。
專利法院是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法院,這也是韓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模式的一大特點。它作為高等法院于1998年3月1日成立的,其上訴法院是最高法院。專利法院由院長、首席法官、法官、技術咨詢員和秘書組成。院長負責法院的司法管理和工作人員管理。首席法官作為聽證的主席。技術審查官均來自韓國知識產權局,分別屬于機械、電學、電子、化學和生物學等領域。秘書處負責司法行政事務。專利法院負責對不服設在知識產權局內的工業產權審判庭針對以下三類案件所作裁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1)審查員拒絕或者撤銷對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和商標)授權;(2)請求宣告工業產權無效;(3)確認工業產權的范圍。韓國專利法院由10名法官(分為3個組)和一些技術審查官以及秘書處組成。
韓國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仍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即由地區法院作為一審,依次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對于其他不服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和不服文化旅游部關于版權的決定以及信息交通部關于計算機軟件的決定不服的案件,依照行政訴訟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訴,直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韓國專利法院未來的發展方向是成為一個像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德國專利法院那樣的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司法的法院。
四、啟示與借鑒
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歷程以及知識產權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經驗和做法,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與借鑒。
韓國結合本國相關產業的實際需要及時調整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側重點,使之與國家產業政策、經濟體制以及企業的需求相匹配,從而成功實現促進本國知識產權開發、保護和利用的戰略目標。在韓國發展的早期階段,國內實用新型多于發明專利。當其技術能力較低時,外國對當地技術市場并無太大興趣,因此對知識產權保護也無太大興趣。這就導致了外國在韓申請比例較低。隨著韓國公司的技術能力的提高以及20世紀80年代技術市場的形成,外國申請人在申請總量中占據了統治地位。這時期,隨著本地技術能力的提高,韓國知識產權比例開始追上外國知識產權比例。積極的研發投資使韓國公司技術能力的快速更新成為了可能,從而使韓國公司的國際專利申請急劇增長。回顧韓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們注意到,韓國在繼續擴大專利保護的主體范圍。韓國沒有把知識產權制度簡單地看作是主管局的管理工作,而是將其看作一個包括從研發活動到糾紛解決各項工作的一個全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