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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人偵探業在我國已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并且在發展中暴露出不少問題,這與管理上缺乏明確、必要的規范具有一定聯系。為了保證私人偵探業健康發展,必須對其強化管理、予以規范。
關鍵詞私人偵探;管理;規范發展
1992年,私人偵探開始在我國出現。十多年來,私人偵探業在我國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時至今日,私人偵探猶如遍地開花,在全國各大中城市已普遍存在。他們公開或隱蔽地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利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特殊技能為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滲透到了人們的生活中,不知不覺已成為城市生活的一道獨特“風景”。但與此同時,私人偵探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諸如定位不清、管理失范、收費隨意、責任不明等,尤其是私人偵探在調查過程中經常采用一些特殊的手段,侵害公民的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甚至衍生出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案件。圍繞著它的合法與非法、是存還是廢,社會各界進行了相當激烈的討論,并且形成了贊同和反對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這種爭論至今未有定局,尚在持續之中。
筆者認為,造成私人偵探業在初期發展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尤為重要的便是長期以來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對私人偵探業的管理基本處于“真空”狀態,缺乏明確且必要的規范,由此造成了私人偵探業在法律的邊緣行走、在夾縫中生存,并最終導致這個行業良莠不齊、問題重重,這樣的教訓值得我們警醒,這樣的后果值得我們深思。
私人偵探業的未來命運如何?是因噎廢食、予以封殺還是強化管理、規范發展?毫無疑問,后者方是理性的選擇。畢竟私人偵探業在中國得以產生并蓬勃地發展,反映出中國社會對這一行業迫切的現實需求,如果一味地回避這種現實的社會需求,那不是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也欠缺理性的思辯精神。當務之急,乃是正視現實,著眼未來,注意引導,明確私人偵探的合法地位,建立行業管理機制,抓緊制定并盡早出臺有關私人偵探業的完善的法律規范,實現私人偵探業從無序到有序、從失范到規范的轉變,讓其盡快走上理性而又規范的發展之路。筆者認為,在對私人偵探業強化管理和具體規范時,應注意內容的全面和完整,盡可能地詳細和明晰。尤其是以下幾個方面,特別需要加以注意:
一、明確私人偵探的性質
私人偵探的性質是指如何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定位,這是我們對私人偵探進行法律規范時應當首先考慮的一個問題。只有對其定位準確,才能為其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才能為其成長提供合理的空間。那么,如何界定私人偵探的性質呢?筆者認為,可將其界定為“專門為社會提供民事調查服務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工作者”。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問題:①私人偵探的服務范圍,只能限于民事調查方面,如資信調查、商務調查、市場調查、債權債務調查、失蹤人調查、保險業務調查等,而不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調查,即刑事偵查。刑事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程序,是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有其相對獨立的訴訟任務,包括查獲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等。為了保證這些任務能夠順利完成,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偵查只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享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進行,而且在偵查過程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各種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其它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一權力。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私人偵探介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②私人偵探具有營利性,這是私人偵探與警察等公共執法人員的顯著區別。警察等公共執法人員對具體事務的調查,代表的是其所在的公共執法機構,并以國家所賦予的“公權力”作為后盾,其維護的主要是社會整體的利益。而私人偵探則不具有這樣的身份和權力,其維護的只是委托人的個人利益,是為委托人提供所需的服務,所獲得的收益只不過是其付出的勞動的合理回報。
二、將私人偵探業納入特種行業管理
私人偵探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在初期發展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這和多年來一直沒有明確其行業主管部門有著一定的聯系。究竟應有哪個部門來擔當其行業主管部門,方能有效地對其加強管理?有人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其行業主管部門,筆者認為,這種方案似有不妥。私人偵探雖然為委托人提供的是一種服務,并以獲取相應的報酬作為其付出勞動的代價,但其不是一般的工商經營者,私人偵探所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經營企業,因而不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其行業主管機關。鑒于私人偵探服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因而可以將其視為特種行業,由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到特種行業管理的序列中。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實行私人偵探的資格準入制度。私人偵探能否為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能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主要取決于其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技能,因此,當今任何法治國家都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私人偵探的準入資格與程序。例如,在美國,各州對私人偵探的資質要求非常具體,往往會從年齡、品行、學歷、經歷、居民資格等多個方面作出限制?;诖?,我國在私人偵探的準入問題上,也必須設定較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如在學歷、品行、職業操守、法律素養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方能從事這一工作。②私人偵探只能在私人偵探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私人偵探機構必須符合法人的條件,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辦公場所、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一定數量的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能夠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③要對私人偵探實行定期考核和年度注冊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斷促進和激勵私人偵探們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提升自己的執業技能和素養,同時也有利于提高私人偵探執業的規范性。④應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訴和監督機制,加強監督的力度,以利于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解決問題。光有自律,沒有他律,顯然難以讓人放心,而建立投訴和監督機制不僅是對委托人的一種服務承諾,也是對私人偵探自身的一種警示。
三、限制私人偵探的調查手段
私人偵探的調查手段是否合法直接關系到調查結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采用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確定私人偵探的各項權利義務中對調查手段予以法定化無疑是至關重要的。方法的正當性導致結論的正當性,形式的非正義必然導致實質的非正義。私人偵探所采用的調查手段應當限制于常規的、公開的調查方法,而不能采用秘密性調查措施,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竊聽、竊照、監聽等手段作為刑事訴訟中的秘密偵查措施,即便是國家法定的享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也必須依照要求履行相應批準手續后才能采用,對于私人偵探這樣的“私力救濟”主體而言,自然不應當享有采用上述秘密手段的權利。
四、限制私人偵探的收費
私人偵探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是以獲取經濟上的利益為目的的,這就涉及如何收費、應不應該制定收費標準的問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私人偵探在收費方面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由于私人偵探業目前還是賣方市場,加之暗地進行調查風險較大,收費一般較高,有的甚至會對經濟實力雄厚的委托人“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據報導,一般的調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線索多少、調查難度、時間、開銷等具體情況收費,一周內可結的簡單案件收費在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調查的難度越大,收費相應就越高。通常的操作程序是開展調查前先要求委托人付一部分定金,在結案時,他們會提供所有的費用憑證,再加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筆者認為,在私人偵探行業較為混亂的現實狀況下,就收費問題制定一個初步的標準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樣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律師行業,早在多年之前就制定了不同案件的收費標準,這給私人偵探業提供了很好的參照。筆者認為,私人偵探的收費數額,具體可根據委托事務的不同分別確定,如涉及標的的事務,可根據標的額的多少,確定一定的收費比例;不涉及標的的事務,按照辦理的難易程度、人力消耗、時間長短等,確定一定的收費幅度。私人偵探和委托人可以在上述收費比例和收費幅度的范圍內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協商確定具體的數額。
五、明確私人偵探的法律責任
私人偵探在執業過程中,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現違約、違法甚至犯罪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對其在不同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以約束其不當行為,并且使權利受侵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從世界范圍來看,不少國家的立法中都明確地規定了私人偵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大多數州的立法都明確規定,私人偵探所開業之時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備一旦私人偵探的取證行為侵犯他人權利時,用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在美國,已有48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制定了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私人偵探的跟蹤、暗訪等騷擾行為嚴重時屬于犯罪,應該予以刑事制裁。顯而易見,這些規定值得我們借鑒。筆者認為,對私人偵探法律責任的規定應當體系化,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方面作出具體規范。例如,對于未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務的,私人偵探應該按照約定承擔民事上的違約責任;私人偵探在執業過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其它民事權利,或者竊探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于執業過程中出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私人偵探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由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行政處罰,視不同情節分別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私人偵探的執業資格證書或私人偵探所的營業執照等;對于構成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應由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可以深信,只要我們加強管理,嚴格規范,私人偵探的消極方面就能得到有效地抑制,而其積極作用便能得到充分地發揮,私人偵探業也才能邁步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1]管光承、劉瑩:《關于創建我國私人偵探制度的設想》,《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4期。
[2]張澤濤:《私人偵探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及其規范》,《法學家》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