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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成本計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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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成本計量管理

關鍵詞:高校教育成本計量收費

教育成本是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所耗費的資源的價值。教育成本的計量方法有三類:統計調查、利用現有會計資料轉換計算和成本核算。從計量的主體看,教育成本有社會成本、學校成本和個人成本之分。高等院校的功能是提供教育服務,所以高校教育成本就是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目前,高校教育績效的評價,高校收費標準的制定,迫切需要進行科學的教育成本核算。但迄今為止,各高校都難以得到系統、準確的教育成本數據。本文擬對高校教育成本計量的意義與內容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目前高校教育成本計量存在的問題

要討論高校教育成本計量問題,首先必須對高校教育成本有一個更深入的理解。舒爾茨在其《教育的經濟價值》一書中作了經典的闡述。他提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二是學生上學時間的機會成本[1]。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師、圖書館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的服務成本,維持學校運行耗費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舊、報廢及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與教育服務無關的附屬活動的成本,如學生食堂、住宿、運動隊活動等項成本,也不能包括向學生提供的獎學金、補助等“轉移支付”性質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可用學生上學而放棄的收入來衡量。科恩提出教育成本可分為兩大類: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學校提供教育服務的成本,但也有一部分是學生因上學而發生的支出;額外(比不上學的)住宿費、服裝費、往返于家庭與學校之間的交通費,以及書費、運動器械等學校用品費用。間接成本主要有:學生上學放棄的收入,學校享受的稅款減免,用于教育的建筑物、土地等資產損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2]。王善邁認為,教育成本是“高等教育服務供給方——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的成本,不包括學生(或家庭)支付的個人教育成本,也不包括社會和受教育者的間接教育成本(或機會成本)[3]。”

從上述各學者對教育成本的闡述,可以看出在理論上人們對教育成本的含義和計量原則已基本達成共識,但教育成本的實際計量工作卻不盡人意。舒爾茨在《教育的經濟價值》中分析教育成本時曾指出,教育成本的資料來源于“學校經費”的統計,而“學校經費”并未包括全部的成本內容,但又包括一些并非教育成本的內容。他列出的六個未解決的教育成本問題,幾乎全是教育成本數據計量問題。迄今為止,教育成本還僅僅是一個質的概念。現行高校財務會計制度因不適宜于生均教育成本核算,并且學費與教育成本之間并無確切的因果關系。高校實行的收付實現制,并不象營利機構那樣實行權責發生制,高校通過投資和采購形成的固定資產,包括各種建筑物、價值較高的大型教學儀器設備等也不存在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和折舊基金的提取制度,導致高校不可能提供準確的教育成本信息。現有所謂教育成本信息不過是按照實際發生支付作為計量依據,由學校財務決算給出的學生平均培養支出,并不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分攤,也沒有區分成本和費用的差異,成本項目與非成本項目的界限比較模糊,難以準確反映高校成本項目與成本水平。因此必須對高校教育成本進行合理計量和核算,明確學生平均培養支出和教育成本的模糊界限,解決近幾年高校收費上漲過快,收費管理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問題。

二、合理進行高校教育成本計量

1、確定高校教育成本計量的主體。亦即教育成本核算主體或成本主體的確定。教育成本計量的主體指在什么空間范圍內計量教育成本,計量誰的教育。成本核算的主體必須從產品生產者或提供者的角度考慮。具體到教育產品,其提供者是學校,學校就自然地成為教育成本核算的主體,也有人認為高等學校的院系可以作為準會計主體[4]。院系作為一級記賬單位或記賬主體,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沒有問題。但是作為成本核算的主體是不恰當的。首先,院系不能獨立提供教育產品,它需要學校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教學輔助服務,如圖書館、計算中心、后勤等各項服務,才能開展正常的教學服務。院系的教學服務成本只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其次,院系沒有經濟上的獨立性,無論是財政和經常性撥款還是資本性支出撥款,政府都是直接向學校撥付的。學費的收取也是學校統一組織的。院系不能獨立取得經費來補償所消耗資源的支出。但是從學校管理的要求出發,以院系為單位組織內部成本核算,提供管理所需的成本信息以考核、控制院系的成本支出,是可行的。因此,可以將高等學校作為對外提供成本信息的教育成本核算主體,院系作為提供內部成本信息的成本核算主體。在具體的核算組織上,可分為兩級進行:院系一級核算教學成本;學校一級核算公共成本,并將公共成本分配到教學成本中去,核算出完全的教育成本。

2、確定高校教育成本計量的對象。教育成本計量的對象是指教育資源耗費的載體或目的物,即計量什么的成本。從經濟學的觀點看,學校是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學校的產品就是教育服務。知識、能力、價值等變化是學生接受教育服務后的結果,是教育服務和學生自身因素結合的產品。所以教育成本的計量對象應是教育服務,是計量教育服務的成本。服務產品的基本計量單位是時間長度,教育產品的計量單位有學時、學期、學年等,因此可以計量學時成本、學期成本、學年成本等[5]。學校向不同年級的學生提供的教育服務是不同的。因此應將不同年級的學年作為不同的教育產品,分別核算其成本。在高校中,相同年級的學生還有專業的區別,向不同專業的學生提供的教育服務也是不同質的,因而應視不同專業的學年為不同的教育產品,分別核算其成本。在實際上核算中,應是先將各年級、各專業的學年教育服務總成本核算出來,然后除以年級、專業學生數,就可以處到向每一學生提供一學年教育服務的成本,即單位成本,也就是人們常用的年生均成本。將各年級教育成本相加就可得到全校的教育總成本。

3、明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間。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間,是指核算、報告教育成本的周期。從正確的核算成本的要求看,以自然的業務運作周期作為成本核算的期間比較適當。如將教育的產品定義為學生接受到的一定時間的教育服務,則學期或學年作為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比較合適。如將教育產品定義為各級畢業生,則各級畢業生的培養周期作為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比較合適。筆者傾向于將教育產品定義為學生接受的教育服務的時間量,主張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為學年。因為學校的教學是按學年組織的,政府對教育的撥款是學年(年度)撥付的,學費是按學年收取的。將幾年學年的教育成本相加,很容易得到各級畢業生培養周期的教育成本。不過將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間確定為一個學年,就與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各級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的以公歷年度作為會計年度的要求不一致。可以有兩種思路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學校會計年度與教育成本核算周期不要求一致,即學校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教育成本核算期間為學年,教育成本報告與其他財務報告分別編制。從現實的可能性看,這一思路更可行。二是修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各級學校會計制度,允許學校將會計年度按學年確定。這樣,學校的會計年度與教育成本核算期間就能保持一致,成本報告與其他報告就能同時編報。但按這一思路,由于政府財政年度為公歷年度,會使學校會計年度與政府財政年度不能保持一致,不利于政府部門對教育經費的年度統計。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要求學校按每月的會計報表,形成1~12月的公歷年度會計報告上報,以滿足政府部門的需要。

4、確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計量單位。貨幣計量是任何會計記錄的基礎,教育成本核算自然是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進行的。但是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教育成本核算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教育成本的可比性受到影響,需要用物價指數最好是教育物價指數進行調整,才能進行有實際意義的比較,才能發揮教育成本信息考核、控制、預測、決策的作用。二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遵循貨幣計量幣值不變的要求)核算出的教育成本,但不能完全補償真實的資源耗費——主要是固定資產的耗費。因為在通貨膨脹時期,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一般大于其原始價值,按原始價值提取折舊費,重置時就會在使用價值上減少固定資產的數量。在以教育成本為基礎確定學費、教育撥款時,應考慮以重置價值矯正

歷史成本計量的不足。

5、確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內容。對于教育成本的界定,目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許多爭論。筆者將其定義為:辦學主體在高等教育過程中,按國家有關標準和高校現行實際支出指標測算的各種教學性直接支出和應計費用總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辦學主體都有各自的實際情況,為了剔除這些不確定的因素,本文研究的教育成本是標準成本,也就是相當于工業企業中的計劃成本的內容,而不是各主體的實際財務成本。同時,本文也只研究與教學有直接關系的成本,而不考慮各種非教學性支出,譬如有關稅費、籌融資金成本、后勤社會化成本等等。具體來說,本文所指的辦學成本的基本成本要素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包括土地)使用費以及其它費用等項目。

(1)人員經費支出。它類似于企業的人工費,但又不同于人工費,包括教師及教輔人員工資、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獎助學金以及各種社會保障支出,但不能包括后勤社會化后的后勤人員、專職科研人員、校產經營及管理人員等與教學無直接關聯的校內人員的工資支出。這里的工資項目主要包括學校支付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各種津貼、授課費、福利費、勞動保險與社會保障費等,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成本內容。用于學生的各種獎助學金、困難補助、生活補助等學生事務支出,已經成為各國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從實際出發,我們也將其計入高等教育成本的人員經費中。關于社會保障支出主要是包括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及活動費、醫療費、公積金、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這部分費用在人員經費中也占有相當的比例。

(2)公務費。它是指高等學校在高等教育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日常支出。如辦公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郵電費、取暖費、差旅交通費、車輛使用費、會議費、接待費等。

(3)業務費。指高等學校為完成高等教育任務所發生的消耗性費用。如實習費、招生費、畢業就業指導費、資料印刷費、教學實驗用材料消耗費、外事經費、教研教改費、學科建設與專業建設費、體育維持費、網絡使用費、教學用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等。

(4)固定資產使用費。它也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內容。目前高等教育成本中關于固定資產使用費還有很多理論與實際的問題沒有解決,比如合理的折舊年限的選擇。理論上,固定資產使用費包括三部分:固定資產日常維護維修費;固定資產大修理費(計入成本的大修理費是指會計期間內按一定標準計提的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折舊費。

(5)其他費用。是指不包括上述內容但應計入高等教育成本的費用。如:學生醫療費、學生活動費、按規定上交政府的有關政策性基金、罰款、捐贈、意外損失等。

三、高校收費的管理和制度設計

對高校教育成本進行合理計量分析后,政府或高校就應該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高校收費管理制度,從而更好的解決目前存在的高校收費水平快速上漲的問題。

首先,高等教育收費要遵循公平、效率的基本原則。自90年代以來高校收費政策已對社會公眾的消費觀念和行為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但由于我國大學的學費是地方政府管制價格,學費標準差異反映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的差距,教育成本分攤屬地化。既沒有明確學費統計口徑,也沒有統一收取標準,各校學費自收自用,從學費上反映不出高等教育領域的層次和特點,也無法反映學校所能提供教育服務產品質量的高低,尚未形成一個以質量、生源、學費為主要指標的市場競爭體系。單憑收費各自定價,對就讀于不同學校的學生來說有失公平。加之我國地域經濟差異,生均成本的計量缺乏可比性,所以,對大學收費這一技術性和制度性的研究,應更加注重合理性和政府職能的發揮。學費不是教育服務的價格,而是教育成本的分攤,它必須依照大多數居民收入水平決定。

第二,利用收費機制加強高校的成本約束和核算。高校的成本約束問題有著眾多體制性原因。從收費管理角度看,最根本的在于作為投資者之一的學生在教育體制中沒有選擇權。因此,只有在學生的自主選擇和院校間的有效競爭這兩前提下,高校才能主動壓縮成本,高等教育收費才能合理發揮成本補償功能,并促進教育資源的進一步有效配置。所以,如何改革現有的教育機制和相應的收費形式,強化學生作為教育投資者的自主權和選擇權,應作為收費體制創新的重要目標。試行學分制收費的出發點也正在于此:其一,通過學生對專業甚至學校的選擇,可促使學校盡可能壓縮教育成本,通過提供質優價廉的教育服務來吸引學生的教育投資。其二,為保證生源,學校將改變原有各專業“一刀切”的收費形式,而是根據各專業熱門程度來確定有差別的收費標準,使區別定價政策得以真正落實。其三,可推動學生盡可能通過縮短教育時間或同一時間盡可能多地加修學分,提高投資回報率,也為貧困生通過自身努力減輕學費負擔提供了另一條有效途徑。

第三,高校必須確定合理的高校辦學成本。引起高校收費水平快速上漲的一個原因是高校生均培養成本的增加,導致高校教育成本上升。在通常情況下,高校生均培養成本的增加有其合理的原因,比如社會工資水平在提高,研究和教學活動對儀器設備等投入要求越來越高。但我們同時也應注意,到底是哪些原因導致高校生均培養成本增加?據有關資料,蘭州大學生均成本1999年比1998年增長64.5%,而兩年支出項目進行對比就可以發現,1999年人員經費僅僅比1998年增長了15%,公務經費增長了19.8%,生均業務費卻減少16.2%,增加最多的是其他費用,增長479.3%,從生均812元增加到生均4704元,修繕費是另外一項增長最快的費用,增幅達246.5%,“修繕費”與“其他費用”兩項開支的增加額占到了生均成本增量的79.8%[6]。很顯然,生均成本的增加并不是教學業務費的增加,即不是直接教學成本的增加,可見在校學生的直接受益是十分有限的。高等學校教育成本增加的原因到底在哪里,增加的收入到哪里去了呢?我們從許多高校裝飾豪華的辦公大樓和令人驚嘆的辦公條件中也不難獲得一些感性的認識。教育經濟學界一些學者指出,如果不受到約束,高等學校的教育成本有無限增加的可能。

最后,必須制定合理的會計制度。改革現行會計核算制度使其與社會對接,改變目前教育成本核算滯后形成的種種弊端。實行財務監督,使學校由財務核算型向經營核算型轉變,促進高校主動適應市場經濟需求,優化資源配置,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之路。

在高等教育規模還不能充分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高等教育經費還非常不足的前提下,為加快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速度,使更多的人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上大學適當繳費,是我國高等教育持續發展的一條可選之路。但應該注意的是,在進行高校教育成本計量和收費管理時應該盡可能地降低高校教育成本提高辦學效率,將一些與高校教學無關的費用剔除出去;政府加強對高校成本核算的監督,以平均教育成本作為收取學費的根本依據,而不是以各學校自己上報、自己計算的所謂“成本”為基準;同時還應將高等教育成本個人的分擔比例維持在一個較為合理的水平上,嚴禁各高校私自提高比例,多收學費。

參考文獻:

[1]舒爾茨.教育的經濟價值[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

[2]科恩[美].教育經濟學[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

[3]王善邁.論高等教育的學費[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6):24-29

[4]荊新.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理論框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7年

[5]袁連生.教育成本計量探討[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1):17-22.

[6]李發坤.切實抓好高校收費管理這項工作[J].中國高等教育,2000,(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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