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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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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概況

【摘要】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已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但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成效甚微。從分析公司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治理機構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濃厚,內部人控制嚴重,各項權能實施不到位,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健全等缺陷和不足出發,提出一些改進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公司組織機構;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經過幾年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公司制改造,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制度創新、經營管理等力一面取得了一些較為顯著的成果。十五大提出的三年脫困目標基本實現。但我們也須看到,改制后的國有企業在管理水平、經營效益等力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善。《中國統計年鑒》近幾年的統計資料表明:1998年在全部65萬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有將近一半虧損。虧損額達1023.3億元。截止1999年四月末,全國共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57萬家,其中虧損企業29萬家,占總數的50.99%,雖然2000年后虧損現象有所好轉,但主要是取決于國內外投資環境的改善和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影響。可以說,國企改制后其經濟效益非但沒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其中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素就是我國當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組織機構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弊端嚴重,以致于股東包括國有股東的權益經常受到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公司經營效益低下。因此,完善公司組織機構,構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消除原有治理結構中的弊端和不足,就成為一個亞需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和不足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協調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關系的一種制度,涉及公司權利分配、責任分工、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力一面的內容。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這些組織機構是否正常有效地運作。本文試從這幾大機構的運作缺陷進行分析,并嘗試解決所存在的問題。

(一)股東大會未能有效運作

股東會般份有限公司稱為股東大會)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設立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股東會應有權將自己的股份財產委托董事會經營管理并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可是,我國股東會實際運作卻很不規范。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色彩依然濃厚,政企不分的現象依然存在。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原有的行政管理部門不愿放權,不愿失去既得利益,因而仍然試圖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扮演重要角色。對本來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如董事會人選等加以干預。像國有特大企業中的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任免由國家企業工委負責,資本和收益分配由財政部負責。這造成股東會實際未能成為真正意義的最高權力機構。因此,股東大會的決議不能有效實施,公司決策機構依然帶有執行行政機關指令的色彩。

2、股權過分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我國的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是在傳統的國有企業基礎上進行的改革,國有企業公司改造過程中,一般強調有時甚至片面強調國有股的絕對的控股地位,以致于股權結構過于單一,股權過分集中在大股東手里。占絕對比重的國有股股東如果對其所代表的國

有資產并不真正關心,亦即他們所擁有的只是一種鐮價的投票權”,無需對其投票結果承擔最后責任,而其他國有股股東的力量在股東大會中又是微不足道的,其結果是所有者監督權虛置,無法對公司行為實施有效的約束監督職能。甚至,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操縱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向上市公司轉移利潤或者架空上市公司資產,以犧牲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代價,實現圈錢”的目的,使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二)董事會不能有效運作

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組成的最高決策機構。它作為股東大會的受托者,是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者,是公司控制權的實際掌握者。而如何在董事會之中進行控制權的行使和配置,這是-個復雜而又頗有爭議的問題。在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董事會成員的產生程序缺陷。雖然公司法明文規定,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由于我國政府干預企業的情況仍然存在,許多公司董事會的任命與解聘直接源于上級命令。而且,董事會成員均是由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授權單位委派來的,這些人對其經營管理的國家資產不可能像經營

自己的資產那樣盡職盡責,在公司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相沖突時,往往會發生犧牲前者保全后者的行為。

2、董事會的構成不合理。合理的公司董事會應由來自公司內部和外部的董事獨立董事)共同構成。而在當前我國公司中,多數董事來源于企業內部,這就無法避免公司控制權過分向“內部人”傾斜,公司董事會實際操縱在“內部人”手中的現象。而且,即使設有獨立董事的公司,由于我國目前必司法》所存在的關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人數比例、產生程序等立法上的缺陷,在實際操作中也很難保證其在對待公司事務上所持態度的公正性。銀行是公司最大債權人和公司外源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但董事會成員中基本上沒有來自銀行的代表。因此,銀行在公司運行中起不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三)監事會職能未能有效執行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事務進行監督的法定機構。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和公司職工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的決策行為進行監督。但在實際操作中,監事會卻未能起到其相應作用。其原因主要有:

1、從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來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顯然,必司法》對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所占比例缺乏硬性規定。如果監事會中職工比例過少,職工就無法行使監督職能,其在公司中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從職工中選出的代表監事與公司的決策者、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一種上下級關系,這使得這些監事可能無法也不敢大膽地行使監督權力。

2、從必司法》規定的監事會所享有的權利看,必司法》對監事會的主要職權—財務檢查權是這樣規定的:監事會對公司財務享有檢查權。”可以說,這個規定既籠統又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財務檢查權到底包括哪些內容?監事會以何種力一式行使這一職權?如果監事會行使這一職權時受到了董事或經理的阻撓干擾,又如何維權等等都沒有規定,這使得監事會行使財務檢查權時困難重重;又如,必司法》規定監事會對股東大會有提議召集權,但召集權是由公司董事會享有的,而監事會僅有提議權。這就是說,雖然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但董事會可以不采納其提議,因為決定權在董事會手里。當遇到這種情況,監事會如何維權,如何尋求法律救助以確保監督權,侖司法》沒有明確規定。

除了以上所列舉的我國當前公司組織機構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外,公司整個治理結構中權力機構重疊,授權關系混亂,新三會”、筆三會”同時并存,領導多頭互相扯皮,使管理機構難以達到統一領導;級次太復雜,分享利益的主體太多,擴大了信息的不對稱,而且,各個級次的人的權利與義務也在多層中被稀釋,從而導致最初委托人的目標得不到貫徹實施;對各級治理機構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都使我國現有必司法》在實際操作中難以達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本身的要求。

二、關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幾點建議

要實現我國國有制企業公司化后徹底扭虧為盈,增強市場競爭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各組織機構的職能,使其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刻不容緩。

(一)改善國有公司制企業領導人員任用制度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發展,從機制上解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用問題已成為一項非常急切的任務。我國現有的主要依靠行政命令選拔和任用國有企業干部的作法必須加以改善。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職極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新機制,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川的要求,建立起市場選擇為主,政府任免為輔的新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用制度,改變過去單純以政府任命為主的制度,才能提高企業經營者素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有效防止腐敗行為,真正實現政企分開的現代企業制度。

(二)合理分散股權,促進股權主體多元化

在國有企業經過改制所成立的公司制企業中,其股東大會不能有效運作的最突出原因是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股份在多數公司股份中占絕對優勢地位,這種狀況使企業無法通過股權主體多元化來對公司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因此,要使我國公司制企業通過股東大會這個法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實現有效的所有者監督權,其首要問題就是要使公司的股權結構合理化,推行國有股減持政策,逐步分散公司股權,在國有資產有計劃地退出一些領域和行業的過程中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如可適當鼓勵銀行持有部分公司的股票,發揮銀行對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監督和約束作用。

(三)完善公司的董事會制度

首先,合理配置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實踐證明,僅有公司內部董事,僅靠公司自我約束是不可行的,容易造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董事會成員除來自企業內部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人員、職工代表等外,還應有來自外部的銀行代表、社會上財務或管理力一面的專家等組成的獨立董事。這樣做既可以公平合理地評價企業業績又能對公司管理狀況進行有效監督,可有效防止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為其謀私利的行為;其次,理清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責,避免其權責重合,使董事會有效地執行其對經理的任用和監督職能。

(四)強化公司監督機制

通過公司的各種利益主體,對公司形成多層次的監督體系,特別是要加強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具體措施有:第一、改變其組成人員結構。改變原有企業中僅有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內部監事的現象,增設外部監事,要選擇高素質的組成人員,以增強監事會執行監督職能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第二、從立法上使監事會的職能具體化,并給予法律保障。制訂切實可行的議事規則及監督程序,并制訂相應法律對監事會的職權給予法律救濟。如當公司管理層阻撓監事會履行其檢查公司財務等權利時,要對違規的領導人員給予適當處罰可賦予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任免權),以保證監事會職權的充分行使。

(五)健全公司經營者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國有公司制企業對于經營業績良好的高級經營管理者,要敢于給予高薪和重獎,使其與職工的報酬有所區別。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把經營者的報酬和待遇同企業的經營狀況掛鉤,與企業的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結合起來。這力一面西力一國家推崇的股票期權計劃值得借鑒。具體實施過程是這樣的:公司經營者如果經營狀況良好,可以分得部分企業股票以資獎勵,但這是一種期權,經營者在任期內不得隨意兌現。而且經營者所擁有的期權額隨著公司的經營狀況而有所增減。經營者在離任后力一可兌現其應得期權。對經營者來說,其收入不僅取決于所獲得的股票期權額度,而且取決于每單位股票的價值,這就既有利于調動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又可避免經營者可能出現的短期掠奪行為,使他們著眼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和長期利益。

總之,改制后的我國國有公司制企業治理結構的發展和完善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我們既要完善各項相應政策措施,使國有企業的治理狀況盡快得到提高,又要充分考慮到各力一面的實際情況,不能太著急,要逐步地穩妥地進行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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