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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闡述上市公司治理評價實踐意義的基礎上,對國際上主要的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進行綜述,指出各主要治理評價體系的評價標準和適用范圍等,并對各評價體系進行分析比較,以期對我國構建科學的治理評價有所裨益。
關鍵詞:公司治理;治理評價;評價體系
1上市公司治理評價的實踐意義
上市公司治理評價的實踐意義主要在于:(1)對于外部投資者決策的指導。公司治理評價使投資者可以了解各個公司的治理狀況,比較不同公司的治理水平,通過評價指標的對比以把握對公司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2)對于公司自身的影響?,F(xiàn)有公司管理層和公司股東會考慮到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會受到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相關利益者的關注,從而對公司從外部獲取股權和債權融資直至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使公司自身可以通過對公司治理評價認識自身的優(yōu)、劣勢及主要問題,為公司改進治理提供方向,利于公司建立實施公司治理戰(zhàn)略,努力去改善治理狀況,提高治理水平。(3)對于證券監(jiān)管機構和交易機構的作用??陀^的治理評價可以使證券機構和交易機構對于各個公司的治理成效做出正確判斷,從而做出正確的行動對公司進行監(jiān)管和指導。
2國際主要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2.1標準普爾治理評價系統(tǒng)(CorporateGovernanceScore,CGS)
標準普爾于1998年初開始研究確定上市公司治理標準的方法,并于2000年開始用這個方法進行治理評分服務。標準普爾將治理評價分為國家評分與公司評分兩部分。
國家評分結果實行三級評價:強支持(strongsupport)、溫和支持(moderatesupport)、弱支持(weaksupport),表示一國外部環(huán)境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影響程度,衡量的是該國法律規(guī)則、法律實施和監(jiān)管對公司治理要求和約束程度。公司評分結果則采用公司治理分值(CorporateGovernanceScores,CGS)來表示,值域在0和10之間??偟腃GS分值是由四個維度綜合得出:(1)所有權結構及其影響;(2)金融相關者關系;(3)財務透明與信息披露;(4)董事會的結構與運作。此處的金融相關者包括了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1]國家評分與公司評分是相互補充的關系但不能互相決定,所以兩項評分可以分開在國家之間進行比較。
2.2戴米諾公司治理評級(CorporateGovernanceRating,CGR)
戴米諾公司從1999年開始將其建立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對歐洲的上市公司進行治理評價。該體系是從股東權利與義務、接管防御范圍、公司治理披露以及董事會結構與功能三個維度衡量公司治理的狀況。其內(nèi)容包括四個方面: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對一股一票一息原則、選舉權限制、選舉問題、股東提議和選舉程序等方面的標準;接管防御策略的范圍,調(diào)查被董事會任意用來保護公司被敵意接管和剝奪股東權利的反接管計劃;關于公司治理的披露,通過對公司治理結構非財務方面的定性定量的評估,分析公司的透明度;董事會結構及作用,調(diào)查所有與董事會治理有關的問題。
2.3里昂證券評價系統(tǒng)(CLSA)
里昂證券(亞洲)在2001年對25個新興市場國家的495家公司進行公司治理評價,主要內(nèi)容以紀律(managementdiscipline)、透明度(transparency)、獨立性(fairness)和社會責任的認知(socialresponsibility)等七項原則,判斷公司治理的優(yōu)劣。評價指標包括57個,比如公司透明度、對小股東的保護、核心業(yè)務是否突出、債務是否得到控制、對股東的現(xiàn)金回報等。里昂評價系統(tǒng)從公司透明度、管理層約束、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問責性、小股東保護、核心業(yè)務、債務控制、股東現(xiàn)金回報以及公司的社會責任等八個方面評價公司治理的狀況,評價結果給予0-100的評分,評分越高說明公司治理質(zhì)量越高,它注重公司透明度、董事會的獨立性以及對小股東的保護,強調(diào)公司的社會責任。
3國際主要治理評價體系的比較
一個科學的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應該能夠?qū)Ω鱾€國家的治理狀況進行評級(Mallin,2000)。在上述的治理評價體系中,只有戴米諾、標準普爾和CLSA是面向多個國家而制定的。在有些評價中使用的標準都很相似,戴米諾評價服務包括一個由法律分析和特定國家范圍內(nèi)的公司治理實務組成的國家分析報告;標準普爾提供了關于法律、監(jiān)管、信息披露和市場基礎4個方面有效程度的評估;CLSA主要利用與管制和制度環(huán)境有關的宏觀公司治理決定因素來對各個市場進行評級。各評價體系的具體評價內(nèi)容見表1。
比較各個治理評價體系具體使用標準有以下4個特點:(1)各評價體系均是由一系列詳細指標組成,且均包括三個因素:股東權利、董事會結構及信息披露水平對單個國家進行評價的體系則存在較大的差異。(2)在所有的評價體系中,評分方法基本是相同的。總體而言,較低的得分意味著較差的治理水平,較高的得分意味著較高的治理狀況;絕大多數(shù)評價體系都使用權重評價方法,根據(jù)治理各要素重要程度不同賦予不同的權重。(4)獲取所需評價信息的方法是一致的,均來自公開可獲得的信息,其他信息是通過與公司關鍵員工的訪談而獲得的。[5]
4小結
綜上所述,從各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實施看,主要是由商業(yè)機構來操作,其優(yōu)點是,市場競爭和信譽機制會促進評級質(zhì)量的提高和客觀。標準普爾、戴米諾、里昂等都是由商業(yè)機構來操作的,對于這些公司來說,上市公司治理評價實際上是一項盈利性業(yè)務。而由非盈利機構來操作的優(yōu)點是,在某些國家在競爭和信譽機制未臻良好的環(huán)境下由非盈利性機構操作可以提高可信度和客觀性,及避免商業(yè)機構為盈利損害評級公正性的行為。
參考文獻
[1]StandardandPoors''''Company.Standard&Poors''''CorporateGovernanceScores:Criteria,MethodologyandDefinitions.2004,Revised.
[2]李亞靜.國內(nèi)外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綜述[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5,26(3):180-182.
[3]謝京叡.公司治理評等及其效果分析[J].教學與研究,2007,(4):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