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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的描述和分析,揭示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就如何改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以期對上市公司制定理性的股利政策有所幫助。
股利分配政策在上市公司財務政策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對公司市場價值的實現和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以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影響。股利政策的制定本應是企業自身的行為,是企業回報投資者與未來發展之間的一個均衡。但在中國當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制定一定的約束措施和建設配套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的必要性已日益凸現。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
1.分配股利的公司數量近年來雖有所增加,但總體來說仍然較少。從1998年以來,分配股利公司的數量總體來說不多,最高才達到了65.17%,這說明仍然有為數不少的一部分公司不進行股利分配。
2.派現公司在分配股利的公司中所占比率仍然較低,但整體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04年,可以說是掀起了一場派現的風潮。
3.股利支付水平盡管有所提高,但仍普遍較低。相比較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高額派現,我國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整體來說仍然處于較低的水平,平均分紅占公司凈利潤不到50%。
4.超能力派現現象日益嚴重。近年來,“惡性分紅”現象比較嚴重,部分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預案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每股派現大于每股收益的公司近年來一直呈現上升趨勢,而每股經營現金流量小于零的公司進行分紅的現象也有了急劇增加。這是一種與上述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完全相悖的極端現象,亦應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成因
影響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眾多,既有公司內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而且各個因素之間又存在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關系。
1.股權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尚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股票流通權的人為割裂使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同股東利益關注點的不統一,往往導致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缺乏共同利益的指導。而上市公司國有股、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嚴重阻礙了資金的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導致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誘因。
2.政策導向影響因素下的企業融資需要。縱觀我國上市公司歷年來股利政策的變化情況,無可否認,政策導向性因素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2000年年底,中國證監會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必須滿足近三年現金分紅的條件;以及隨后在2001年5月的關于審核新股發行也需要關注現金分紅情況的指導意見使得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在2000和2001年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003年4月,財政部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中現金分紅在提請股東大會通過之前應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并要求追溯調整。這一準則的出臺,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對凈資產收益率做人為調整,由此引發了2003年上市公司送紅股比例的大幅度增加。
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明確將再融資資格與現金分紅直接掛鉤,于是2004年上市公司掀起了新一輪的派現熱潮,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注重對投資者的回報。但由于融資的需要,超能力派現的公司數量也創了新高。
3.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國有股股東的虛設、缺位,使得國有股股份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層手中,即“內部人”控制。管理層為了占有盡可能多的公司可控制資源,也會不惜侵占股東的權益,在沒有很好的投資機會的時候將利潤留存而不愿分配股利。
此外,投資的高投機性,也是造成不理性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投資和被投資雙方都不重視現金股利的分配,實質上也就造成了上市公司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的惡性循環。
三、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幾點建議
1.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步伐,加快國有控股股權流通。合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有利于上市公司平等分配現金股利,保護廣大流通股股東的權益。自2005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股改工作開展以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了明顯改善,已經實施股改的公司帶頭給了投資者以豐厚的回報。現階段我們應該加快股改的步伐,使國有股、國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盡快完全流通起來,真正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2.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律環境建設,規范我國股利政策制度。應借鑒其他一些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現的做法,迫使公司“善待股東”,消除留存盈利過多的現象,同時應制定明晰最低現金分紅率,并加強對低派現或不派現公司的信息披露約束,引導公司逐步實現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在重大派現事宜上,應明確引入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機制,使中小流通股股東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對那些為了達到再融資目的而進行“惡性分紅”的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此外,紅利稅的存在使得現金分紅越多,投資者的隱形虧損越大,取消紅利稅也將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
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按公司制企業的要求,規定清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并且明確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既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手段也應該真正對公司起到監督作用,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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