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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國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工作并將其作為宏觀調空的重點。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的工業結構和布局狀況,這一工作的重點自然集中在城市,對于習慣了農業工作的小城鎮與縣鄉政府來說環保無疑是新課題,農業型地方政府缺乏節能減排的經驗與意識,加之財政與政績的壓力使其反而歡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轉移至農村。目前。農村工業廢水、廢氣、廢物排放量大量增加,農村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直接威脅廣大農民群眾的生存環境與身體健康,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據統計:全國因高污染企業排放廢水、廢物而占用和毀損的農田面積已超過400萬畝,農村飲用水符合農村飲用水衛生準則的比例為66%,3億多農村人口面臨飲水不安全問題,其中有1.9億人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環境污染向農村轉移是以犧牲農村環境、農民利益為代價,折射出典型的“環境不公”,所謂的產業轉移實際上是巨大的污染轉移,隨著城市建設的加速推進,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問題日益突出。
我國高污染企業的轉移模式多為:由國外轉移到國內,再由沿海發達地區轉入內地欠發達地區,隨著產業結構和產業分工的不斷調整,城市退二進三,眾多高污染企業進而向農村地區挺進。中國環境科學院研究員曹東主持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全國各大城市基本都實行了工業污染搬遷轉移的做法。
隨著高污染企業對環境污染的加劇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成為高污染企業的收容所,有些在城市難以為繼的高污染企業通過農村地區的招商引資,堂而皇之地上山下鄉,在農村開辟新的“根據地”,將生產地轉移到農村,同時也將污染轉移到了農村,這些高污染企業的轉移已經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些地區甚至成了環境污染的重災區,農民不得不為污染轉移和環境不公埋單。
2對我國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的分析
(1)我國高污染企業農村轉移的原因除了經濟原因,還包括制度、環保意識、宣傳教育原因。農村地區因為經濟落后有迫切發展經濟的愿望,所以農村官員在GDP沖動和“政績”的驅使下進行招商引資,但農村地區沒有發展高技術產業的條件,就只有接受被城市轉移的產業和污染。除了利益驅使外,我認為制度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國際上對于高污染產業的轉移都是基于環境標準的差異為出發點。認為發達國家環境標準普遍較高,而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普遍較低,因而形成發達國家將本國面臨淘汰的高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不斷地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以謀取利益。如今年4月,綠色和平的《企業污染物信息公開狀況調查》中指出:包括德國公司巴斯夫在內的13家世界百強跨國公司。在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方面對中國有雙重標準的行為,在華環境和排污信息不公開。對此,巴斯夫的回應竟是環保雙重標準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國際上的環境標準差異投射出了我國高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的重要原因:制度缺位,包括因迫切需要發展經濟而人為開通的“綠色通道”,也包括我國本身法律法規的缺陷。
(2)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并沒有達到節能減排,降低污染的目的,反而擴大了污染,造成更大的危害。其原因有三:第一,農村地區官員因GDP沖動和“政績”誘惑對“搶”來的高污染企業開通了“綠色通道”,做起了這些企業的“保護傘”,而僅有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更顯得蒼白無力。第二。農村居民相較于城市居民而言,環保意識薄弱,大部分農村居民只看到高污染企業帶來了經濟上的改善,對環境污染的危害性、長期性認識不夠。從而導致其忽視高污染企業造成的水質、土壤、空氣的污染以及化學農藥的本身污染,在衛生習慣、生活條件和經濟狀況都落后于城市居民的情況下,這些高污染企業會對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甚至因為醫療條件和經濟情況造成高出城市幾倍的死亡率。加之農村居住分散,有一定知識和能夠為自己權利申訴的壯年農村居民大多都走出農村,出外打工,使得農村居民不同于城市居民,沒有集中的力量擺脫高污染企業對他們帶來的身體危害、土地危害、水源危害和空氣危害。第三,作為城市后方的農村地區是城市農產品的提供地,但農村空氣、水源、土地受到了高污染企業的污染,長出來的糧食、蔬菜也成了“”,這些“”不光是農民吃。也被賣到了集市上,流入城市的餐桌。形成了循環污染,所以用系統全局的觀點來看,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不僅沒有降低污染反而擴大了污染,帶來了更大的危害。從國際上來看,印度博帕爾化學泄漏事件就是最好例證。
(3)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是違背資源公正分配和環境公正原則的。在世界范圍內,西方世界標榜的至高無上的“民主”與“人權”,在涉及世界資源和環境危機配置時,在直面發展中國家基本生存權與發展權時,顯得格外虛偽和沒有底氣。如同中國城市把需要廢棄的高污染企業轉移至落后的農村,本質上就是轉嫁危害和廢棄資源,進而開發新的較為環保的公共資源,并從中獲取利益。農民除了在資源和經濟利益上受到損害外,某些非經濟性利益也被強制剝奪了。農民是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土地是農民唯一的資源,身體是農民唯一的資本,但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污染了農民的土地,損害了農民的健康,這不僅是對農民的歧視和不公,更是對農村居民人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犯。一個現實的倫理問題擺在我們面前:難道我們可以以保障多數人健康權的名義來損害少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連人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都受到威脅了。那么農村居民又何來的人權,何來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僅從經濟學的觀點看高污染企業的轉移是不夠的,經濟增長的代價在倫理意義上應該是符合道義的,如果經濟增長的代價是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那么這些權力的價值已經超過經濟發展的價值。所以,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問題必須有倫理的考量。
(4)高污染企業的農村轉移是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高污染企業的轉移并不能改變環境污染和人們生存受到威脅的現狀,也不能達到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經濟的目的,反而可能由于兩個完全不同的發展層次和目標,形成一種浪費巨大的內耗,使得經濟增長的環境代價過大到已無利可贏,就像英國對泰晤士河的治理,其治理的經濟投入和環境成本已經遠遠大于污染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經濟增長,更何況是高污染企業是向農村進行轉移。城市工業的升級,都伴隨著農村工業的躍進。在這樣一發展過程中,城市工業的大量淘汰機器和企業紛紛被轉移到農村的一些地區,特別是一些污染嚴重的工業紛紛進人農村。這些企業大多生產設施落后,缺乏防治污染的配套設施,依然沿用“老牛拉破車”式的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導致環境污染擴大和加重,對農村地區人口的健康權和生存權提出了巨大的挑戰。這一系列的轉移過程違反了環境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落后技術和設備的沿用,更是經濟和環境協調的“難路虎”。我們需要的不是轉移污染。而是降低污染、控制污染,把污染治理作為企業遷建的主攻方向,以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