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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是建立在網絡這個虛擬的平臺之上,傳統稅收管轄權的理論已經無法適用于這一嶄新的交易方式。特別是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有著巨大的發展前景,在跨國的電子商務中有很大的稅收利益,因此對跨國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具有十分迫切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常設機構
一、跨國電子商務活動和傳統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所主張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人或對象進行課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法的核心問題,劃分清楚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法發揮作用的基礎和基本功能之一。
電子商務的出現,以其降低成本、縮短生產周期、連續運營的優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經濟效益,但其打破了傳統的地域之隔,大大加劇了跨地區、跨國界的交易行為,商業貿易已不再存在地理界限,但是稅收還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這就使得國家稅收管轄權變得難于確定。
稅收管轄權主要有居民管轄權和收入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1.同居民管轄權的沖突
稅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是一國行使征稅權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認定,從各國立法看主要有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在傳統貿易形式下,由于貿易活動離不開具體的人在具體的時間、地點的行為,所以可以依靠這些在貿易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能夠直觀衡量的因素作為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和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不存在住所或居所的概念,居住時間也沒有衡量依據。科技的技術性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下的居民認定不能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所以在電子商務中,自然人居民身份以何種標準確定卻是很難確定的。
在各國稅法實踐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主要有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標準等,但這些標準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也受到了挑戰。
這些標準都以法人有形存在為前提。只有存在有形機構,才能確定該機構所在的位置,進而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在電子商務下,有形機構存在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在過去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股東大會的場所及決策會議中心是認定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標志。而借助互聯網和現代信息通訊技術,法人的成員,如董事、股東、經理雖然相隔萬里,仍可隨時進行溝通。
2.同收入管轄權的沖突
在電子商務中,更多涉及的是在線買賣,銷售商通常在自己擁有的服務器上建立并保持自己的網址,而無須在某一個國家注冊登記,從事網上交易。有時候電子商務網站同時需要幾臺服務器共同操作,這樣,在確定國家的稅收收入管轄權上也出現了麻煩。
二、我國在跨國電子商務中應當遵循的稅收原則
中國電子商務最近幾年以平均年增長率40%的速度迅速發展,淘寶、易趣等電子商務網站成為網友購物的重要場所,支付寶、貝寶等網絡中間支付工具的產生也極大地促進了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電子商務正由起步邁入繁榮階段。
但是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問題,特別是面對電子商務現行國際稅收安排等所提出的挑戰,我們必需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遵守以下規則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1.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原則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類似國家主權的獨立性和排他性,它是通過國家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來體現的。在制定我國的跨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就一定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適合中國社會發展的規則體系。促進跨國電子商務公平合理的稅收權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在新技術發展中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
2.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和社會帶來超額負擔。這種負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納稅后產生的社會效益小于給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二是由于納稅改變了商品的價格,如增值稅的實質就是把稅金轉嫁到了消費者的頭上,從而給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效率帶來負面影響。所謂稅收中性的含義就是要避免以上現象的產生。落實到電子商務稅收上來就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阻礙作用。
3.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貿易方式,只是一種數字化的產品和服務,雖然交易的方式和平臺發生了變化,但是交易的本質并未改變,所以對傳統的交易和電子商務應保持相同的稅負。
與此同時,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過程中,要在保持現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減少法律制定的成本,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
4.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注意國際協調
跨國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高流動性、高隱匿性的特點。跨國納稅人可在多個國家設立服務器,因此將出現雙重或多重征稅問題。所以世界各國應該加強彼此的合作和協調,國際組織也要加快制定有關跨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政策。
三、我國對跨國電子商務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對策及建議
1.短期上采取免稅政策
在短期內采取免稅的政策,這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根據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的理論,對于有發展潛力的,但仍屬于起步發展的產業,政府應該采取保護的政策。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還是新興的產業,孕育著巨大的商業前景,但目前仍很脆弱,市場需要培育,任何稅收都可能會延緩電子商務的發展,使整體經濟的發展付出更高的成本。二是目前我國政府的征管手段和技術手段還不足以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但是免稅不代表坐視不理,針對現狀政府更應該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時機成熟時立即出臺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人員儲備方面,對稅務人員應進行大規模的電子商務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培訓,還應吸納一些這方面的人才充實到稅務機關來,建立一支能適應網上貿易與服務要求的專門隊伍。技術儲備方面,研發高水平的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以及相應的硬件,提高稅務機構的征管水平,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2.長期上必須制定有效的稅收政策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由于我國的信息產業和技術基礎長期一直處于落后和薄弱階段,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仍將實際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從長期來看,在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應一直堅持強調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這是我們制定稅收政策的基本的出發點。具體來說,我們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為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前提的觀念,尋求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系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結因素。
現行國際稅收制度中采用的常設機構是適應傳統的商業交易形式下確定來源國對非居民的跨國所得行使課稅權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發展起來的。在跨國電子商業交易方式下,由于這類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標志已失去存在的價值,非居民與來源國的經常性和實質性的經濟聯系應該從其在來源國境內開設的網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過這種網址實際從事的活動性質、交易的數量規模以及時間等因素綜合來判斷。因此,為適應今后跨國電子商務交易不斷增長的國際經濟形勢下維護我國對非居民來源于境內所得的征稅權益需要,應該可以引進類似“虛擬常設機構”的概念以適應跨國電子商務。虛擬常設機構是指不以有形的固定營業場所作為行使來源地征稅權的充要條件,而是只要跨國納稅人利用互聯網、數字技術和電子工具在來源國境內進行意義重大的持續性生產經營活動,與來源國主權產生緊密有效的經濟聯系,則可以認定其設有虛擬常設機構,所取得的營業利潤應該受來源地征稅權管轄。
3.積極應對,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談判
我國要積極參與到規則的研討和制定工作中,不能只做比賽規則的遵守者,要當比賽的裁判和監督,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國家的利益。
目前很多西方國家正在向全球極力地推崇其電子商務政策,并且在國內外到處游說,試圖獲得更多的支持。如果該國的建議被國際社會廣泛采納,則意味著在電子商務中分到更多的稅收蛋糕,而其他國家的國家利益就會受損。因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聽命于發達國家制定關于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游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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