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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秘書考核制度中國封建社會中歷代統治者為了督促秘書官吏守職盡職,更好地為主官服務,都制定了對秘書官吏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考核制度。研究一下這些制度,對今天完善各級秘書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當有所補益。
秦統一天下,建立起封建君主專制政體后,在“明主治吏,而后治民”思想的指導下,最早制定了對秘書官吏的考核標準,在全國施行。
據云夢秦簡中的《吏道》記載,秦朝對秘書官吏的原則要求是“凡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謹慎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糾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為了使秘書官吏便于理解和執行,又將這些原則要求分解為具體標準,頒令秘書官吏,必須遵守警惕。這一具體標準稱為“五善”和“五失”。
“五善”即:
“忠信敬上”,就是忠順朝廷,尊敬、服從上司、主官;
“清廉毋謗”,就是要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工作要任勞任怨;
“舉事審當”,即辦事要謹慎、妥當;
“喜為善行”,即思想境界要高,要自覺地多做利國利民的好事;
“恭敬多讓”,即凡事謙虛禮讓,與同事們和睦相處,敬重別人。
“五失”為:
“夸以▌”,即夸夸其談.好唱高調而不務實;
“資以大”,就是喜歡自我吹噓,為自己擺功而不實事求是;
“擅制割”,就是好自作主張,亂表態,隨便許諾,越權行事;
“犯上弗知害”,即目無王法,犯上作亂;
“賤士而貴貝貨”,即輕視士人,貪婪好利。
凡是能遵守“五善”而無一失的秘書官吏就予以升遷、授爵;如有“犯上弗知害”之失者,處以死刑,有其他一失或多失者,分別處以罰款、降職、創爵,直至罷職、治罪。
漢朝在秦朝的基礎上,發展了對秘書官吏的考核制度,規定朝廷百司中的秘書官吏由主官每年考核一次,稱為“常課”或“小考”。每三年大考核一次,稱為“大課”。“常課”是根據秘書官吏一年中的德行、勤懶、是否忠順朝廷、服從主官、忠于職守,作出書面鑒定,好的評定為“最”等,差的評為“殿”等。“大課”是根據三次“常課”的評定等第予以綜合,分出好、差等第,然后分別予以賞罰。
郡、國的秘書官吏則由郡守或國相考核評績,“以糾怠慢也”(《后漢書·百官志注》)。
縣衙中尉丞以下的秘書官吏由縣長(或縣令)考核,依據他們的表現、實績作出評定。記錄,這種記錄稱為“集簿”,據此分別予以貨、罰。
可見,漢朝已建立起了對秘書官吏由各級主官負責定期考核的制度,比秦朝更制度化了。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魏孝文帝元宏吸取漢族政權的經驗。為了“令愚滯無妨于賢者,才能不雍于下位”(《魏書·高祖紀》),也建立起對秘書官吏的考核制度,規定每三年考核一次,分為上上、中中、下下三等,上上者升官重用,中中者仍守原職,下下者降級或罷官。
隋朝再度統一全國后,制定了對秘書官吏的考核制度,由于隋朝短命而亡,這些制度由唐朝繼承、發展,形成了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
唐太宗貞觀年間,修定了考課法,頒布施行,規定四品以下的秘書官吏由吏部考功郎中與考功員外郎負責考核,后改為由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任監考使,考功郎中考核京城百司中的秘書官吏,考功員外郎則考核京外各地的秘書官吏。德宗貞元年間,又改為由繪事中考核京城百司的秘書官吏。至于州、縣官衙中的秘書官吏,則由功曹參軍事和司功負責考核,并接受吏部考功司的指導。
考核的標準包括德、行兩方面。德包括秘書官吏的道德品行、對君主的忠順;行包括其才能、守職的勤懶和實績。德的基本標準稱"四善",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非懈,簡稱德、慎、公、勤。行的標準依據業務不同,分成27類,稱“二十七最”,其中專對秘書官吏的標準有:
“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即要求皇帝身邊的親信秘書官要能獻計獻策,參議朝政得失,防止失誤,起參謀、咨詢作用,做到者即為最好的參謀式秘書官員;
“承昌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即能及時、準確地收發、傳遞奏章、詔書,不出差錯,這是最好的從事公文收發事務的秘書官員;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詳錄典正,詞理并舉,為文史之最”,即記注朝廷大事詳細、正確,起草公文說理深刻,文辭優美者,是最好的文字秘書官員。
根據“四善”和“二十七最”的標準,視各人所得“善”“最”的多少進行考核,分為九等。即:
上上-四善一最;上中三善一最,或四善無最;上下二善一最,或三善無最;
中上-一善一最;或二善無最;中中--一善無最;或一最無善;中下--善最皆無,職事粗理;
下上--愛憎任情,處斷乖理;下中--背后向私,職務廢缺;下下--居官陷詐,貪濁有狀。
考核的程序是每年一小考,五年一大考。小考時先由本人寫出一年中德、行表現,稱“書考”,然后由主官當眾宣讀,大家評議,定出等級,再張榜公布于官署門口三日,如有不當,本人可以申訴,別人也可以補正,供主官參考后最后劃定等第。然后將考核結果報送吏部。大考則綜合各次小考的等第,決定獎罰。凡四次小考總評為中中以上者,升官一級,總評為上下以上者剛升官二級;凡總評中下以下者,則降官或扣發數月俸祿以示貶斥。
可見,唐朝對各級秘書官吏的考核制度已相當完整。
宋朝,朝廷專門設立了審官院、考課院,主持對包括秘書官吏在內的全國官吏的考核。其考核標準參照唐朝,列為“四善四最”,分為三等:上等--四善一最或三善二最,中等--一善一最或二善無最,下等--善最皆無。規定每年考核一次,每一任為三年,考核三次。先由朝廷百司、地方官衙的主官對下屬秘書官吏的德、績予以記錄,稱為“歷紙”,作為考核的依據,然后評定等第。最后將考核結果報送朝廷,由審官院、考課院進行審定,稱"磨勘"。據此予以獎或罰。
宋朝對秘書官吏的考核,采取下對上層層匯報,上對下層層審核,比唐朝的考核制度又前進了一步。
元朝,由中書省主持對包括秘書官吏在內的全國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縣的秘書官吏,每人都發給一份統一印制的表格,稱"歷子",由本人填寫姓名、出身、簡歷、功過、德能表現,即自我鑒定,然后交上級審查。規定朝廷百司的秘書官吏每30個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內的秘書官吏每20個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職,不及格者就卸職。這種考核方法以年資為主要依據,使秘書官吏但求無過,不求進取,只圖熬到年資合格,就可升遷。這種考核方法弊端顯著,因此,元朝秘書官吏的素質普遍不佳。
明朝對秘書官吏的考核方法發展為考課和考察兩種形式并用。
考課即以傳統的形式對秘書官吏的德、能諸方面進行考核。規定每三年一次,九年中考課三次,然后決定獎罰升降。考課時由主官對他們的表現進行評估,送上級審閱,再由吏部復核,鑒定其表現優劣。考課的評定分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九年中考課三次后,總評也分三等,即:
稱職--兩次稱職,一次平常;
平常--兩次稱職,一次不稱職;或二次平常、一次稱職;或稱職、平常、不稱職各一次;
不稱職-一二次平常、一次不稱職。
后來,凡九年三次考課后,還須由吏部等部門對秘書官吏進行書面考試,再參照考課情況定出等第。考試內容分三方面:一為文理粗曉,即公文寫作能力基本過關;二為行移得當,即行文、發文能合乎規章;三為書札不謬,即草擬報告、文書時內容真實、不浮夸、溢美。三方面都合格者為第一等,二方面合格者為第二等,其余為第三等。
考察即由吏部會同都察院,派員對京城百司和地方官衙中的秘書官吏進行檢查,看其是否犯有“八條”罪過。“八條”即“貪”(貪污受賄)、“酷”(對百姓嚴酷,民憤很大)、“浮躁”(輕浮急躁,辦事不踏實穩重)、“不及”(不稱職)、“老”(年老力邁)、“病”(患有疾病,不能勝任本職)、“罷軟”(疲軟渙散,辦事吊兒郎當)、“不謹”(作風不嚴謹、不能保守機密)。凡犯有“八條”之一者,就予以淘汰。
清朝,對秘書官吏的考核基本上承襲了明朝的制度,在具體做法上稍有改進,規定每三年考課一次,每逢于、卯、午、酉年舉行。考課的措施稱“四格八法”。
“四格”指:
"才"--知識、才能。分長、平、短(缺)三等;
"守"--品行、操守。分廉、乎、貪三等;
"政"--出勤、勞績。分勤、平、怠三等;
"年"-一年齡、資歷。分青、中、老三等;
凡才長、守廉、政勤、年輕者為第一等;凡才平、守平、政干、年中者為第二等;凡才缺、守貪、政怠、年老者為第三等。
“八法”就是明朝的“八條”,凡犯有其中一條者都遭淘汰。清朝考核后的獎懲制度很嚴格,凡評為第一等者予以加官;對評為第三等者,分別扣除一個月至兩年的薪俸,以示警戒,稱為“罰薪”制度。至于犯了“八法”中的“貪”這條,只要貪贓十兩銀子以上者,就處以死刑。
綜觀歷代秘書考核制度,可以看出其由簡單至健全,逐步臻于完備,其中有不少做法可借鑒其精華,剔除其糟粕,為提高今天秘書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