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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院受理行政訴訟已經進入立案登記制時代,即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立案登記制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意義重大,但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不容忽視。比如,法院受理后裁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案件數占比較大;裁判標準不一,存在不同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一致但說理不一致的情形等。針對現狀,結合實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全面把握審查要點,加大對法院行政訴訟立案的監督力度,使行政相對人的訴權得到依法保障,確保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要點一:對起訴條件的形式審查
對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條件的形式審查,應包含對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被告主體資格、阻卻起訴權的法定事由的審查。行政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就是什么是行政行為,哪些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的問題。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訴訟立案監督,首先要審查被訴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對此,可從三個要件入手:一是行政行為作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二是上述主體是依據法律作出行政行為;三是上述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如果被訴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判斷該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其次,在判定被訴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后,則應審查該行政行為是否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案范圍指法院對哪些行政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權力,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哪些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后,法院應當受理。行政訴訟法對此采取了列舉加否定的模式予以明確。但在此要特別注意,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是被法院適用頻率最多的條款之一,也是被錯誤適用最多的條款之一。根據該條款,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現實中,當事人到信訪部門投訴的往往都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所以,法院認為信訪部門作出的信訪辦理行為并不是行政機關行使“首次判斷權”的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而不具有可訴性。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信訪處理行為都不具有可訴訟性。對于行政機關以信訪答復的形式行使《信訪條例》規定之外的行政管理法上職權的行為,不能因其在信訪程序中作出而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實踐中,如果法院在立案時,并不對信訪答復行為進行深入分析和研判,僅僅以其是信訪處理行為為由,認為其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便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檢察機關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第三是對原被告主體資格的審查。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行為不服,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且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行政訴訟的被告則具有特定性,只有具有特定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被告。此外,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一些限制行政訴訟起訴權行使的事由,例如重復起訴、復議前置、復議終局、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等等,這些均應作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訴訟立案監督時,對起訴條件進行形式審查的要點。
要點二:對訴的利益審查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合法權益條款是判斷案件是否進入實體審理的重要依據,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以及不當行使訴權的規制具有積極作用。由于對合法權益條款的判定較為專業,而出于立案庭的法官對于行政訴訟的審理有可能不夠專業之考慮,故法院不宜在立案登記階段裁定不予立案,而應在立案后,由行政庭的法官通過詢問當事人,被告提供答辯狀并提供證據,甚至開庭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后,作出準確的判斷。因該條款采用了“明顯”“實際影響”“合法權益”等不確定的概念,導致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實踐中,對于拿不準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或者法律關系復雜容易引發信訪問題的案件,法官容易錯誤適用該條款,將案件擋在實體審理之外,進而影響原告起訴權益。同時,也容易將利害關系、受案范圍、原告主體資格等與合法權益條款混淆適用,造成適用法律的混亂。針對以上情形,檢察機關在開展立案監督中,對于行政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是否發生了明顯的不利影響,或者并未發生實際影響等包含主觀判斷的因素,也應作為審查要點之一。目前,我國關于行政訴訟的立案標準,分散出現在各種效力等級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批復、答復等文件中,對此不熟悉或掌握不全面的,很容易發生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而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的辦案人員,尤其是基層院的行政檢察人員,往往監督工作經驗不足,迫切需要在短時間內提升監督水平。而厘清、把握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審查要點,對審查要點進行梳理、劃分、歸納,并將其體系化,可便于行政檢察人員快速把握行政訴訟立案監督重點,從而有的放矢對法院行政訴訟立案案件進行審查,力促法院依法立案,確保當事人合法訴權得以實現。
作者:塔磊 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