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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權內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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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權內涵研究

論文關鍵詞:憲法權利道路通行權內涵

論文摘要:道路通行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在當代社會對公民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國外對道路通行權的研究較多,但國內法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文章在綜述國內外有代表性定義的基礎上,認為道路通行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并對其法律性質作出初步的闡述。

道路通行權的概念是隨著機動車的問世、道路的現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產生的。在馬車時代,調整獸力車、人力車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則是相互禮讓,這個原則當時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機動車速度較慢,容易控制,發現問題可以及時停車或者避讓。加之那時道路處于原始狀態,交通流量不大,既沒有交通標志也沒有交通法規,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讓一讓,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禮讓已無法繼續適應現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擴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車輛以及行人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運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時,還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車、慢行或者讓行。因為,現代化車輛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駛的道路都不允許再像馬車時代那樣走走停停,疾馳的汽車,也并非如人們想象中的那樣可以隨心所欲地啟動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車100公里的時速計算,車輛每秒鐘的前進距離可達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時速減半的街區道路,每秒鐘的前進速度仍然可達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慣性的影響,載重大卡車則需要更長的停車距離。由此可見,要實現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標,必須要改變現狀,治標治本,綜合治理。做為道路交通的一項基本權利——道路通行權,正是達到上述目標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權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道路通行權的研究較多,但國內法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在我國,道路通行權通常被稱作路權。“路權”是用法理學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產物。盡管“路權”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并且還是一個頗受爭議的提法,在現行交通安全法規中尚沒有對路權的明確定義。

道路通行權首先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理解為資格,即去行動的資格,占有資源或享受的資格。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可強制執行的主張,即以某種正當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請承認主張者對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要求承認某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權應當是賦予人們在道路上行動的資格,這種資格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認的事實(行為)。其次,道路是一·種公共品或者說是一種準公共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這也就說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參與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問資源和相關交通設施服務。

1.1國內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權的定義

1.1.1美、英等國的定義

道路通行權的概念,世界各國都有研究和探討。Wikipedia百科全書給出美國的道路通行權(right—of—way)的表述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處的優先權。車輛必須避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有優先權的其他通行車輛。”這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它必須在對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況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以一種合理的形式進行實施。例如在交叉口處,它是一名駕駛員在其他駕駛員之前通過該交叉口的權利。

還有一種定義認為:人們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權益。在這一定義中,“人們”指公眾或個人;“固定通道”指人們穿越他人土地時的限定路徑,一般情況下不能超越的界線;“他人土地”指的是業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等有關權益;“特殊權益”指的是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種受到限定的特權,這種權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眾的或者是個人的。

英國對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是“公眾允許在路面上沿著線路通行的權利”。這種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決定了幾種道路的類型:步行道、馬行道(非機動車道)、無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國臺灣地區的定義

我國臺灣地區對道路通行權稱為路權,其定義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后之權利(或利益),對于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后方可通行。其內容包括:(1)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2)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倡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3)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入人行道,建立人車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4)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并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5)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熏大違規,并侶導火車行進就像炮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6)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倡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l_1.3我國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定義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學界通常認為,道路通行權是車輛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駛或行走的優先權利。即車與車、車與人(包括非機動車,下同)相會時,誰先行,誰要等。按照規則應當先行者,即擁有道路通行權,而沒有道路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則應等有道路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通過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權包含了絕對道路通行權、相對道路通行權和優先道路通行權三個方面。總體上,我國對道路通行權的定義還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國1988年3月由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對道路通行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即“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通行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這一規定明確指出了車輛、行人根據道的劃分,按交通法規規定屬于誰的路就由誰走,這就是交通參與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權利。

我國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對道路通行權又作了新的規定,即“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筆者認為,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強調了車輛、行人分道通行,沒有體現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文獻資料,對于道路通行權的定義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導致人們對交通法規的認識和理解程度也相應的不足,影響到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進行重新認識。

1.2道路通行權的概念

筆者認為道路通行權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具體闡述如下:

1.2.1廣義的道路通行權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動中,廣義的道路通行權是指道路交通參與者對道路的使用權。廣義的道路通行權可以劃分為通行權、先行權和占用權三種。

(1)通行權是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以各行其道原則在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通行道路的權利。通行權的基本要求是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擁有通行權,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擁有通行權,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內擁有通行權。同一交通主體的通行權可分解為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兩種。空間通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各行其道原則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內通行的權利。時間通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各行其道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權利。

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是辯證的統一,二者的有機結合構成了通行權。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交通主體而言,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是同時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種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除外。例如,我國不少大、中城市規定的在白天貨車、拖拉機不準駛入市區,即表明這些車輛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時間通行權。只有在夜間他們才同時具有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再如,因特殊情況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車輛、行人通行,實際上也是對該路段內車輛、行人時間通行權的限制。通行權離不開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了空間通行權和時問通行權,才擁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權。

(2)先行權是指享有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優先通行的權利。例如,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享有先行權。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在窄路或狹橋會車有困難的,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一方讓對方先行。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在行駛途中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等等。

通行權與先行權有著密切的關系,二者相互轉化,是道路通行權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先行權所要解決的是車輛、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時讓行的問題。先行權以通行權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權。沒有通行權,就不可能有先行權;享有通行權,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權。只有在交通法規設定的情況下,車輛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權。

(3)占用權是指人們依據交通法規在道路的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進行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權利。在道路上進行的“與交通有關活動”包括的內容很廣,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設施占道、安全設施及綠化設施占道、商業占道等等。這些都關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也同樣受到交通法規的規范或制約。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權,也必須包括對道路的占用權。

1.2.2狹義的道路通行權

狹義的道路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行人等)根據交通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空間和時問內使用道路通行的權利。也即廣義的道路通行權中的通行權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各種車輛、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如:“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這是空間上的通行權;又如:“車輛行人應按交通信號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實施條例》第51條),這是時間上的通行權。交通參與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權的空間和時間內,其他交通參與者應當依法履行其義務,保證享有通行權者的利益得到實現,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權。

2道路通行權的法律性質

2.1道路通行權在法律上主要表現為通行權利與通行義務關系

道路通行權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交通參與者,客體是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交通參與者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或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時,所擁有的每一項權利都與他們履行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是不可分離的。通行義務,專指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從事交通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時候,依法所應當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權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險的法律義務。因此,道路通行權是交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2.2道路通行權的法律糾紛主要是侵權

違反道路通行權和交通違章的行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權益的行為。違反道路通行權是指違反通行權、先行權、占用權的行為,交通違章是指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前者屬于侵權行為,后者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各行其道原則的規定,車輛、行人應當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內通行,如果隨意進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對該道路內車輛、行人交通權益的侵犯,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侵權者承擔主要或全部(法律)責任。這里的“侵權者”是相對道路通行權而言,“承擔主要或全部(法律)責任”是相對交通法規而言。因此,侵權是道路通行權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權是交通法規的法學范疇

道路通行權在交通法規規范中有著充分的體現,在交通管理實踐中有著廣泛的應用。但是應當指出,道路通行權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規規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它是長期以來人們在交通管理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共識,并上升為理性認識,從而對交通管理立法和執法的發展和完善起著明顯的推動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權的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權是交通法規的法學范疇。

2.4道路通行權是交通主體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準則

道路通行權的內容豐富,它是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則和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基本原則的綜合體現,它從不同層次涉及到交通違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因此道路通行權體了交通主體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準則。

2.5道路通行權對交通行為具有預測和評價的作用

道路通行權體現了交通法規對交通參與者進行道路交通活動以及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基本要求,人們可以以交通法規為依據,以道路通行權為方法,來衡量判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規和道路通行權的預測和評價作用去指導或規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為。道路通行權的評價作用還體現在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之中,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認定,不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3結束語

道路通行權在當代社會對公民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但國內法學界未對其表現出足夠的應有重視和進行深人的研究。雖然道路通行權已出現在各國立法和法律理論中,但它畢竟是一種新型的權利,隨著道路交通環境的發展變化和不斷的完善,交通主體權力意識的不斷提高,道路通行權的制度化將是必然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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