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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國際經濟大環境中,技術進步成為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目前國家間的競爭焦點主要集中于人才、技術、信息等要素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因此,若想發展壯大我國經濟,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必須加快企業的技術進步,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而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營造一個激勵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政策環境,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現狀分析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逐漸擴大,但從高技術產業的行業分布看,行業規模不一,地區分布仍保持很高的集中度。據科技部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國家高新區總數已達88家。88家國家高新區去年上報統計的企業總計5.96萬家,實現營業總收入13.16億元,工業總產值10.49億元,工業增加值2.74億元,凈利潤7672億元,出口總額3000億美元,上繳稅額6613億元。其中,工業增加值占同期全國第二產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2.4%,再創歷史新高。高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超過第二產業總體的發展速度。2012年國家計劃再升級16家省級高新區,如果升級工作順利完成,我國國家級高新區總數將破百。從此可以看出,我國的高科技企業正在逐步培育發展壯大之中,企業孵化器已經成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與科技家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從高技術產業的行業分布看,2009年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產值所占比重仍然接近一半,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規模位居第二,所占比重超過1/4,而航空航天器制造業占比僅為2.2%;從產業的地區分布看,仍然呈現東高西低的特征。東部地區高技術產業占比重達到85.4%,幾乎是中西部地區的6倍。尤其是廣東、江蘇兩省產值所占比重,達到全國產值的一半。2009年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分布情況如圖1所示。其次,企業的創新能力不斷提高,但高新技術產業占現行的制造業產值比重呈下降趨勢。“十一五”以來,我國專利申請繼續保持跨越式增長態勢,不斷創出歷史新高。這表明我國創新活動空前活躍,自主創新能力日益增強。企業作為知識產權創造主體的地位不斷鞏固和加強,發明專利申請量年均增長率高達28.7%。其中,內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技術水平已有顯著提升,2007-2010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前10名的企業中有6家為內資企業。2010年,我國的專利申請總量為122.2萬件,同比增長25.1%。在2010年的三類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申請39.1萬件,較上年增長24.4%,占專利申請總量的32.0%;實用新型專利申請41.0萬件,較上年增長31.9%,占專利申請總量的33.5%;外觀設計專利申請42.1萬件,較上年增長19.9%,占專利申請總量的34.5%。這一點可通過2001-2010年我國三類專利申請總量變化情況(見圖2)來體現。但我國高技術產業總產值在制造業中所占比重始終處于下降趨勢。尤其是金融危機以來,高技術產業占比下降幅度進一步加深,2009年這一比例降至近十年的最低點12.6%。如下圖3所示。再次,產業研發經費持續增長,但分配比例欠科學。研發支出按活動類型分類,可分為基礎研究支出、應用研究支出與試驗發展支出三部分。通常情況下,基礎研究是最根本的,只有基礎研究搞上去,其他研究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雖然,“十一五”以來,我國高技術產業的R&D經費持續增長。2009年,高技術產業R&D經費規模達到892.1億元,占制造業R&D投入的1/4。同時產業R&D強度(R&D經費與工業總產值之比)提高到1.48%。其中航空航天器制造業的R&D強度最高達到4.9%,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強度最低,僅為0.64%。但與一些發達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支出所占比例較小,分別為4.7%、13.3%,而試驗研究支出高達82%;一些發達國家則非常重視其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開發,如美國用于基礎研究支出達18.6%,日本也達到了13%;應用研究支出中,美國為23%,日本為22%,而意大利則高達44%。相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國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開發還是非常薄弱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產業發展的實踐中,通過不斷地摸索與經驗的積累,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作用,也因此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稅收優惠環境,使得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發展壯大。但是,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與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其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即稅收優惠多集中于成果轉化環節,而對于研發環節來說,尤其是在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環節優惠較少,即重視事后扶持,欠缺事前的鼓勵,非常不利于調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做大做強。當前,我國的稅收直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從2008年開始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稅率方面對其經營成果給予優惠,并且其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近年來,國家重視鼓勵技術開發和自主創新,如自2008年至2011年,每年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減免稅收均有數百億元。然而它主要針對企業的最終經營成果方面,是一種事后利益的讓渡與分享,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與試驗環節方面的稅收優惠仍然較為薄弱。如在研發環節,允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按150%在稅前列支,但僅限于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且50%的超額部分不能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這樣無形之中造成了對非盈利企業的歧視,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第二,缺乏一部規范、權威的稅收優惠法則。現有的科技稅收法律層次較低,基本上主要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補充而形成的,廣泛地散布于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使人們對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現偏差。總之,在科技稅收立法上,目前沒有一個總體的,較為權威的優惠法則與法律依據,從而給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壯大造成了障礙。第三,集權型的單一立法體制,比較難以適應地方科技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政府在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強調堅持稅權集中、稅法統一。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國的稅收立法呈現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稅種無論是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還是地方稅,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統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并且不與其相抵觸的前提下,對某些地方稅種,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行使制定實施細則的權限,一般都無權自定地方性稅收法規。這種立法模式在執行中,使得地方政府不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特點,因地制宜地及時地制定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最終可能丟失產業發展的機會,難以滿足地方政府發展科技產業的需求,不利于地方高新技術產業的做大做強。第四,“園內”與“園外”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凡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的,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等稅率減免優惠,然而,對于在高新技術產業區外同時也符合高新技術產業認定條件的企業卻享受不到這部分優惠,造成了稅收的不公,最終也不利于科技產業的合理布局。如為了享受稅收優惠,使得許多的高新技術企業都擁往開發區,為享受優惠待遇,甚至在開發區內“假注冊”,或者進入開發區后改變了相關的經營方向,但企業仍享受著稅收優惠待遇。這實質上為這部分企業提供了合法避稅渠道。雖然企業在開發區內,但是有一些企業并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享受著優惠待遇,最終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優惠政策的建議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的科技進步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盡快地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故應完善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建議有:第一,事前鼓勵與事后扶持并用,“雙管齊下”。高新技術企業從創辦到成熟,大體經過播種期、創建期、成長期與成熟期四階段。投資強度依次遞增,但風險則依次遞減。故政府應該在播種期與創建期多“施肥”,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強事前鼓勵。這樣才能是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得到更好地發展。第二,當前,為緊跟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壯大,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加快有關科技稅收方面的立法步伐。盡快地制定與出臺一部專門針對高新技術產發展的法律,并適時地創造條件盡快對科技稅收優惠實施單獨立法或可以將一些相對成熟的條例、法規與規章等通過相關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如針對高新技術產業,適時制定一部較系統的、權威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從而做到有法可依。第三,適當地嘗試著授予地方政府一些科技稅收立法權。通過賦予地方政府一定限度的稅收立法權,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在不同時期相應地選擇符合當地人才結構、資源狀況的重點項目,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扶持范圍,不斷地做到重心的動態調適,做到因地制宜。只有這樣才能使科技稅收優惠政策與地方的產業發展戰略緊密結合,實現當地產業的發展,最終實現地方經濟的飛躍與資源的優化配置。第四,科學界定高新技術企業,統一“園內”與“園外”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無論是園內,還是在園外,都應給予公平、公正、統一,從而使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更加壯大與強盛,最終實現我國經濟的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