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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從關聯企業的界定;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及其法律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抬高進口設備價格,虛增固定資產投入,進行稅前避稅、外方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企業工程,故意提高工程報價,從中獲利,少繳稅、從境外關聯企業貸款,通過支付高額利息轉移利潤,從而有效避稅、延長資本期限,卻按名義值分享利潤、虛增費用,轉移利潤;專有技術轉讓費轉移到設備價款中,逃避預提所得稅;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加強稅收征管等。具體材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關聯企業避稅反避稅
【論文摘要】本文列舉了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分析了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針對關聯企業避稅,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使其無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從外部加以規制。
一、關聯企業的界定
根據2008年《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0%或以上;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達到20%或以上;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如一方對另一方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企業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五)企業購銷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業接受或提供勞務由另一方控制;
(七)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二、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從理論上講,關聯企業有涉外關聯企業和國內關聯企業之分,但它們都存在著避稅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其中,前者避稅的手段和方法更為隱蔽和復雜,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過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一)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
(二)抬高進口設備價格,虛增固定資產投入,進行稅前避稅;
(三)外方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企業工程,故意提高工程報價,從中獲利,少繳稅款;
(四)從境外關聯企業貸款,通過支付高額利息轉移利潤,從而有效避稅;
(五)延長資本期限,卻按名義值分享利潤;
(六)虛增費用,轉移利潤;
(七)將專有技術轉讓費轉移到設備價款中,逃避預提所得稅;
(八)在工程承包中通過將勞務費用向材料款轉移以擴大扣除額,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義分別訂立等隱蔽手段,逃避納稅;
(九)采用推遲獲利年度法、化整為零法等重復享受稅收減免待遇;
(十)推遲償還債務,控制利潤;
(十一)弱化股份投資,增加貸款融資比例;
(十二)利用國際稅務協作的漏洞避稅等等。
三、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及其法律對策
(一)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
關聯企業避稅危害巨大,其影響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講:
1.避稅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影響國家的財政能力。同時,由于其負面的示范效應,會使更多的企業從事避稅行為,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2.避稅造成企業之間實際稅負水平的巨大差異,有悖于“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資企業避稅損害中方權益,侵犯了我國的稅收主權,造成我國投資環境不良、投資回報率低的假象,影響我國聲譽和外商來華投資積極性。(二)關聯企業避稅的法律對策
針對關聯企業避稅,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使其無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從外部加以規制。
1.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
(1)在國外立法方面,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規定:稅法不得因濫用法律事實之形成自由而規避適用。濫用者依據與該經濟事件相當之法律事實,成立租稅請求權。對避稅行為進行明確規范。目前,我國在立法方面對什么是避稅,認定與規制避稅行為的基本原則等,尚屬空白,亟需填補。筆者建議:設立專門反避稅條款,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立法。對避稅行為定義、規制作出概括性規定,同時列舉經常運用的避稅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盡量縮減避稅的機會與可能,從而為具體的執法活動提供依據,有效地遏制避稅行為。
(2)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允許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5年,建議修改為3年。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程序,對老企業假冒新辦企業騙取二次減免稅待遇等情形,加強監管,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不辦理開業登記等,盡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強稅收征管
(1)擴大稅務稽查隊伍,從人員和組織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加強對現有人員的在崗培訓,另一方面實行考核、競爭上崗制度,提高隊伍素質。適當調整現行征管模式中稅務機關的分工組合,強化稅務檢查。
(2)強化納稅人全面申報義務和舉證責任。納稅人應依法申報應稅事項,不得隱瞞和遺漏。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
(3)對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進行重點調查審計。一般可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內的);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范的企業;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通過案頭審計、現場審計、國內異地調查、價格信息的查詢與調閱、境外調查等手段,核實其應稅事項。
(4)大力推廣計算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使其能夠覆蓋稅收征管全過程。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與滯納的催報和催繳,到稅務檢查對象的篩選以及有關納稅人各種資料、信息的查詢等均通過計算機處理。利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國內外市場價格和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積極而又適時地實現與工商、金融、海關、外貿等部門的聯網,逐步形成價格信息網絡,為查處避稅行為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
[2]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3]姜蓉,陳志萍,方昌飛.新編納稅指南.立信會計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