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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缺陷分析
1.1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存在的缺陷一是有關環境稅收措施只是散見于各相關稅種之中,主要以稅收優惠的形式鼓勵對廢棄物的再利用。二是稅制綠色化程度不高,大部分沒有從環境保護或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三是資源稅性質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圍窄,計稅依據不合理,單位稅額過低,導致了資源的過度盲目開采,不利于自然資源保護。四是稅率級差過粗。如,以消費稅中對無硫和含硫的柴油不進行區別。五是與環境有關的稅收優惠規定數量繁多,但有些規定甚至有悖于對環境的保護,而且形式單一。
1.2沒有獨立的環境稅目前我國的環境稅費制度嚴重滯后于環境和資源保護要求,主要表現在我國沒有就環境污染的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環境稅。而目前我國治理環境污染主要采取排污費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而且漏交率很大,致使環境保護資金無法保證。雖然我國稅收中已包含一些與環境資金源有關的稅種,但強調財政作用,環保意義不大。環境稅的缺位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
1.3現行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隨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排污收費制度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一是征收范圍過窄、項目不全。排污費僅限于企事業單位繳納,而把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排除在外,雖然已有5大類113項被納入現行收費標準中,但仍然有相當多的諸如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仍未征收排污費。二是收費標準偏低。我國現行的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使得一些廠商寧愿交納排污費也不會積極治理污染。三是征收依據不合理。
2.1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大勢所趨可持續發展是指人類在利用自然資源環境是應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其前提是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永續利用,應該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削弱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基礎,包括土地、能源、礦藏以及環境的自凈能力等等。人類應當以無害生態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資源,并把對資源的使用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對一國來說,經濟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完全取決于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為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長期來抓。這些都為構建我國環境稅收體系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和政策支持。
2.2建立環境稅制的世界潮流,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成功經驗隨著全球環境日益惡化,世界各國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除了采取法制政策手段之外,紛紛引入稅收手段。環境稅種的開征,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態環境惡化之勢。這些國家的成功做法為我們構建中國環境稅收體系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寶貴經驗。
2.3人們提高生活質量的要求清潔優美的環境,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是物質生活滿足之后的人們所追求的生活質量中很重要的內容。在大部分人已經解決溫飽問題,步入小康生活水平之后,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活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這使得構建中國環境稅收體系,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另外由于近年來我國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注重加大宣傳的力度,普及稅法,提高了公眾的納稅意識,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納稅風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有利條件。
2.4我國現行的某些法規政策為環境稅收體系的構建提供了范例我國現行的一系列有利于環保的政策法規,比如征收排污費、開征資源稅以及在現行消費稅中設置的有利于資源保護的汽油、柴油、小汽車等稅目和在企業所得稅政策中規定的對納稅人以“廢水、廢氣、廢渣”為原料所生產的產品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等,都為構建中國環境稅收體系提供了可供借鑒的范例。
2.5環境稅的開征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近幾年,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保護資源、防止污染的調控措施,環保立法也得到不斷完善,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頒布等,為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基本構想
3.1開征環境稅新稅種結合中國的國情和發達國家開征環境稅的經驗,我國污染排放稅的開征必須根據國家當前最主要的環境問題和排污收費的具體實踐分期、分批地進行。現階段可以開征的稅種主要有: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固體廢棄物稅等。其中大氣污染稅又可以分解為二氧化硫稅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碳稅。在時機成熟后還可對產生噪音的行為征稅。目前適合開征的排污稅為: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和固體廢物稅。
污染排放稅,是指根據污染者排放物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最能直接體現環境稅本質的一種稅收。其征收依據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納稅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產有污染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的觀點,排污收費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稅。不過,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大大簡化現行的收費標準,從以污染物排放量為征收依據轉變到以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為征收依據,或者只征收少數污染物的排放稅。污染排放稅稅率宜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額的確定,以足夠支付治理污染的費用為基準。
3.2完善各稅種環境稅政策
3.2.1改革與完善增值稅。修改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增值稅轉型之前,率先對環保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并對一般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保設備給予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優惠規定;對進口的環保設備、儀器用于生產環保設備的材料、零部件等在進口環節給予一定的增值稅減、免優惠。繼續對資源綜合利用實行優惠照顧,對使用廢舊物、廢渣等物品進行生產的貨物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3.2.2改革與完善消費稅。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并提高消費稅稅率。建議在原有征稅范圍基礎上擴大課征范圍,對一切自然資源的消費和污染生態環境的消費行為一律征稅,并設計較高稅率;把諸如塑料制品、電池、相機、剃刀、使用燃油驅動的助力自行車、三輪車等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對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如白色塑料制品等納入征稅范圍。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進程;應明確規定對使用“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另外,對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課以重稅。
3.2.3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我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另外,對一些范圍較廣、較散而不易征收的稅收,適合逐步推進、逐漸深入推廣。
摘要:本文剖析了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礎上思考了開征環境稅的可行性,并借鑒了國外的經驗,提出了我國開征環境稅和完善舊有稅的構想。
關鍵詞:環境稅排污費可持續發展